那里有早熟禾种子的淮稻5号种子

近万斤假冒 “淮稻5号”种子被查获
扬州网讯 (徐钟 徐斌 记者 阿龙)
“淮稻5号”种子是一个集高产、稳产、优质于一体的新品种,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赚黑钱,竟然加工制售假冒“淮稻5号”坑害农民。昨天,一家种子经营部销售假冒“淮稻5号”种子,被宝应工商局查获。目前部分涉假种子已流散到农民手中,工商部门正全力追查。
据群众举报,宝应安宜东路一家种子经营部销售假冒“淮稻5号”种子
。工商部门联合农委等部门采取突击行动,最终一举查获销售假冒“淮稻5号”种子近万斤。根据该经营户销售台账记录,已有部分假冒种子销售到下舍、射阳、曹甸等乡镇农民手中。目前,宝应工商和农委部门正组织执法人员全力追查。据执法人员介绍,这批假冒种子既没有生产日期,也没有批次标号,同时外包装图案色彩暗淡,字体、标签与正规“淮稻5号”也不同,防伪标志上也没有相关提示。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的调查处理之中。责任编辑:戴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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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稻5号”植物新品种权案尘埃落定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作者:胡 彪&&录入时间:&&【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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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植物新品种权在促进农林科技发展、保护育种人的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日,自然人邱某未经许可,将自己收获的20万斤“淮稻5号”商品粮水稻以种子对外销售,被法院认定侵犯了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高科种业)的植物新品种权,须赔偿高科种业经济损失30万元。该案件提醒人们,农业生产中,不能忽视知识产权保护。
  普通水稻被作为种子销售
  “淮稻5号”是江苏徐淮地区淮阴农业科学研究所(下称淮阴农科所)经过数年时间选育的一种水稻新品种。日,淮阴农科所将“淮稻5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于获得授权,品种权号为CNA。日,淮阴农科所将“淮稻5号”植物新品种权许可给高科种业,双方在许可合同中约定:高科种业拥有“淮稻5号”良种的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权利,淮阴农科所不得销售并不得许可除高科种业以外的他人销售“淮稻5号”种子,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期限为5年。同日,淮阴农科所授权高科种业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淮稻5号”种子的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
  2011年,邱某在泗洪县朱湖镇苗圃村承包了200多亩耕地种植“淮稻5号”水稻,收获20多万斤。邱某将收获的水稻存放在泗洪县原种场丰收种业有限公司(下称丰收种业)仓库。
  2012年4月和5月,邱某自己购买了标注“建湖县兴建种业有限公司”的包装袋,将1.4万斤“淮稻5号”加工、包装之后,以每斤2.2元的价格销售给泗洪县种子经营户李某,并对该批“淮稻5号”进行了发芽率检测。同年5月,邱某又分4次将5.9万斤经过加工、以白皮袋包装的“淮稻5号”以每斤2元、2.1元销售给建湖县种子经营户李某某。丰收种业对该批“淮稻5号”进行了发芽率检测。
  高科种业以邱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淮稻5号”种子,侵犯其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权为由将其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邱某辩称,“淮稻5号”种子的市场价为每斤4元,而自己销售的价格只有2元左右。自己销售给泗洪县李某和建湖县李某某的“淮稻5号”是普通商品粮,并不是种子,并且在销售给建湖县李某某时明确告知该水稻来源是自己承包地收获的商品粮。李某二人将“淮稻5号”以种子对外销售的行为和自己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邱某在向李某二人销售“淮稻5号”时都曾进行发芽率检测,其销售价格也高于一般水稻商品粮的价格,上述“淮稻5号”是作为种子进行销售。邱某在没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将其收获的“淮稻5号”作为种子对外销售,侵犯了高科公司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权。
  邱某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农林生产应重视知识产权
  植物品种关系到农林生产的稳定和安全,关系到最基础的国计民生,因此,我国在种子的生产、销售上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不得上市销售。而植物新品种权则是对育种人赋予的一种法律权利,可以有效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研究,促进农林科技发展。在农林生产中应当重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田冰川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说,一个植物新品种的选育主要分为亲本创制、组合测配和品种筛选三个阶段,亲本创制一般需要4年至6年,组合测配一般需要1年至2年,品种筛选也要1年至2年,因此一个新品种选育,一般需要经过8年至10年的时间。而新品种选育之后要经过品种审定才能上市销售。而品种审定要经过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几个阶段,通常,在进入品种审定区域试验阶段第二年是进行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较好时机。
  由此可见,一个新品种从选育到市场销售要经历较长的周期,成本非常高,如何有效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也成为激励农林技术创新、促进农林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负责人陈光建议,农林科技人员在研发时要注意全面保护自己的成果,对于重要的品种,不仅要保护品种本身,还应保护其亲本和稳定的中间材料;不仅要对当前具有市场价值的品种进行保护,还要从整体战略高度统筹品种保护。
  此外,还有专家建议,农林产业生产者在选购种子时也应当有知识产权意识,一方面可以避免买到假冒种子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农林产业发展进步。 
(编辑: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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