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之惜若命脉,,跟这个差不多的,,同样六个字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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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公司法务的概念逐渐被接受,如何设计最有效的法务组织架构便备受关注。首席法务官不仅要为自己的职务范围划定范围,而且还要决定横向的合作协同与纵向的汇报关系。面对琳琅满目的各种法务管理模式,是垂直、分散还是矩阵模式适合公司的发展?这都在考验首席法务官的架构能力。
【知讼推荐】分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须注意什么?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均受总公司的管辖。不同于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其民事责任也一般由总公司承担。尽管如此,分公司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有两个问题不得不引起重视,以避免产生无谓的纠纷。
一、分公司能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答案是肯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分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用人单位。但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分公司作为适格的用人单位主体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获得总公司的书面委托。
另外,尽管分公司有权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单独起诉分公司,也可以单独起诉总公司,或者二者共同起诉,而无论劳动者起诉谁,如果分公司无力承担责任,最终仍由总公司承担。
而一些公司内部称之为&分公司&但并未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并不据此法律规定自然成为适格的用人单位,则要提前获得总公司的委托方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总公司派驻分公司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
总公司向分公司派驻人员是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管理的方式之一,而对于这些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以及派生出来的如何解雇派驻人员的问题,是总公司和分公司都需要谨慎考虑的。对于该问题的解答,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由总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将劳动者派驻至分公司工作
此时,劳动关系归属总公司,并要明确两个合同,即总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派驻合同,分公司对劳动合同没有修改权。在解雇派驻人员时,可以选择由总公司将该员工调回,或直接由总公司解聘该员工。不过,若因此而产生劳动争议,在责任承担上,分公司与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由分公司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下劳动关系归属分公司,分公司对劳动合同有修改权。一般情况下,总公司会明确要求分公司,在与这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征求总公司的意见。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时,只要征得总公司的同意,分公司即可直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在劳动争议责任承担方面, 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因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故劳动者如果在不同的分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跟总公司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承担法律关系主体时,可以单独选择总公司,或者单独选择分公司(总公司作补充),或者选择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
综上所述,分公司在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须谨慎,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与解除等方面都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仔细处理好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避免发生劳动争议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知讼推荐】让判决经得起推敲,让司法正义看得见
在日,南京玄武法院向案件当事人出具了一份与众不同的判决书&&针对我国立法缺乏相应规定的部分,法官在说理部分援引学者观点加强论证,实属全国首例。(原文链接为该判决书)&&
分析背后的原因,援引学者观点阐述理由是立法的空白所致。不得不说,面对诸如&刑民交叉案件如何协调&之类的问题缺乏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情形,要出具一份有理有据的判决书,走出这种尴尬的困境,着实需要一种令人信服的依据来予以平衡填补。但是,&学者的观点&这样一种学理解释能否理所当然地占据判决理由部分的一席之地,还有待商榷,但该案援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还是值得肯定和支持的。
我们应认识到,成文法的滞后性决定了其不能穷尽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无法摆脱其固有的桎梏&&局限性,成文法随着社会时间和空间的向前发展,必然存在法律漏洞。此时,极具权威的学理解释就填补了法律的空缺。但是,矛盾之处在于,学理解释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亦未被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赋予其法律强制力,进而不能成为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因此,这样一种不得其解的困局,亟需解决。
我们还应认识到,判决是展示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活动中,体现诉讼民主、程序公开公正、实体公正的重要载体,判决还是法官裁判智慧的最主要载体。
判决作为审判程序的载体,体现了程序公正;作为审判结果的载体,体现了实体公正;其完善和详尽的论证说理,又可以保证法官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裁判智慧公正审判,展示自己的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高超的司法水平,进而让司法获得公众的信任和信赖。
就判决本身而言,说理是判决的核心与灵魂,是将事实与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说理包括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和裁判理由的说理。对争议事实的说理,是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说明证据是否采纳的基础上,推演出事实的认定过程;对裁判理由的说理,是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推导出裁判结论。唯有在鲜活的案件事实面前,用充分的说理展示司法的理性品格,逻辑严谨、说明充分,才能形成社会大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尤其是对于舆论漩涡中的案件,更是如此。
伟大的判决之所以伟大,在于其无可辩驳的理由。不仅要让判决实现正义,更要让人们看到正义是如何实现的。
如果仅仅是为充分论述,并在立足于法律和相应司法解释的前提下,援引权威学者的观点,以增强说理性,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自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司法裁判并不注重理由的叙述,或者说,法官思维难以更好地契合大众的认知,在法律文本与证据事实之间缺乏行之有效、逻辑充分的关联,往往过于格式化、程式化,粗糙而简单,甚至含糊、牵强附会,没有针对性。换言之,在许多案件的审理上,法官在案件事实认定上是清楚的,但在理由部分却是模棱两可,说服力不足,以至于从理由到结论之间显得生硬,难以在判决理由与判决结果之间搭建自然的过渡渠道。这样的判决往往造成当事人对判决的不服,难以达到&案结事了&,难以实现司法正义,更难以树立司法权威。
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要求各级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这一举措旨在让判决承受社会的评判,让司法裁判公开化、透明化,接受大众的监督。毋庸置疑,该做法的积极意义举足轻重。
那么,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的基础上,说理充分明确并具有针对性,从而整体上让裁判质量优化提升,经得起推敲,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让当事人服判息讼,真正让司法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做专职企业法务的几种尴尬
第一:企业的非核心成份
  不论多大的企业里,法务永远都是服务性岗位,都是配角。细心的法务肯定能发现,即使你很出色,但老总们对财务与业务部门的关注总是要多过于法务的。
企业决策层在进行决策时,觉得可能存在法律问题时,就咨询一下法务;觉得不存在或不在乎法律问题时,则可以不让法务知道。
第二:上升通道受限
纵观国内外各大企业高层的背景,由企业法务岗位升上来的人少之又少(专门的法律或证券投资咨询企业除外)。做企业高层首先必备的两大技能就是市场与管理,而在企业法务岗位上,即使你经常性触及这两方面工作,但认同率也是很低的。韦尔奇就曾经提拨过公司的一位律师来管理某个项目,遭到公司所有管理人员的反对,韦尔奇坚持之下,律师非常出色地完成任务,并荣登副董事长的位置。这是比较成功的例子,但是又有多少人能像韦尔奇一样呢,因为独具慧眼,所以成就了韦尔奇。
第三:知识积累易受限制
百分之八十专职企业法务的工作内容就是处理那些简单的合同,偶尔有比较受重视的&优秀人才&会接触一些投资方面的业务,再有极少数人还可以做做专利。但是绝大部分人的接触范围受企业需求限制,理论与实践水平的提升空间都受很大限制,而且一个理论与实践水平俱高的法律工作者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立竿见影的效益,因此大部份企业不做&陪本生意&也情有可原。
第四:执业水平认同率受限
从执业水平的认同率来说,专职的企业法务总是不如专职律师的。专职律师见多识广,又有长年执业打下的各种执业基础。因此,一碰到大问题,或者纠纷时,企业大都会另聘律师来解决问题,企业法务只跟在后面端茶到水。
专职律师的江山是自己打下来的,而企业法务的江山要靠企业来打。因此,多花点钱直接利用别人的战果,何乐而不为呢?这笔账哪个企业都会计算。
另外,中国目前的普法现状还不过如此,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度还很有限,因此,持有&认识字就懂法&这种肤浅想法的大有人在。我就遇到过这种人&&有一次,我为单位作一份技术贸易合同,一从事技术研究的同事得知后开始&教&我怎么做合同,末了,不放心,还赠我一本小册子,并告知&你就按上面的要求来写&,我一看,晕倒,系&合同法&。我晚上做梦,站在公司会议室里大喊:&法学是博大精深的&。看来认识字和懂法是有区别的。
公司法务,我们该怎么办?
上面几个问题,是公司法务普遍会遇到的困惑,也是公司法务职业瓶颈所在,知讼作为专业从事公司法务研究的机构,我们将会在近期推出破解公司法务职业瓶颈的重磅武器,敬请关注!
大公司需要什么样的法务
法学专业是近年来高考、考研的热门专业,在各种被追捧的热门美剧里,律政剧永远是粉丝量大且稳定的一种。因为律政剧中律师们人靓钱多,在工作的时候很有精英感,完全就是职场标杆。但现实生活确实很&现实&,法学专业的就业率一直不甚理想。大公司的法务部是很多法学毕业生和在职法律人挤破了头也想进的部门,那么,大公司的法务部究竟在做哪些工作?大公司又需要什么样的法务呢?
一、做律师还是做法务
与律师相比,公司法务的工作相对没有那么高负荷,工作也比较有计划性,只不过作为一个支持部门,要做到让所有部门都满意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尽管看上去是一个在条条框框内做事的岗位,但做法务也同样需要用创意的思维去思考商业实践的问题。说服能力和感染力非常重要,只有这样,你才能在谈判中为公司争取到更多的利益。此外,法务工作有一个最新趋势,那就是从一个商业创意开始法务就需要介入,之后服务于商业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这意味着法务需要熟悉公司的所有业务,也就是有更多日常文案工作要做。这些工作很枯燥,但你还是要做到足够严谨。
一、大公司法务的职位行情
1.竞争指数
在智联招聘竞争指数排行榜中,法务排在第12位,属于竞争指数比较高的职位,平均1个职位会收到31份简历。其中,竞争最为激烈的是法律专员和法务助理这类初级岗位,竞争指数为49,主管类为37。从猎头的角度来说,这几年法务人才的需求在不断增长,一方面是因为外企在中国的扩张,出于团队建设的需要,法务在职能方向上分的越来越细。六七年前,可能一个法务总监就够,但现在不行。另一方面是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设法务部。一份调查显示,按照换工作意愿强烈程度排名,法务排在倒数第五,但法务的成功跳槽率为42%,在所有行业中排名第一。从接触情况来看,做法务的都很谨慎,他们不太会主动跳槽,一般是猎头找到他们,他们的整个跳槽的过程也很谨慎。
2.热门职位
目前企业需求很大的法务职位包括两类,一类是与国际商务法相关的职位,主要涉及融资并购、商务谈判等项目。另一类是与知识产权法相关的职位,也就是大家所理解的专利,涉及到自主研发、专利申请、产权分配、产品归属等法律问题。
3.薪酬曲线
在不同的企业中,法务薪酬待遇也不一样。法务职位在这几年的薪酬增长比较稳定,年增长率大概在8%至10%。
二、大公司法务的工作内容
公司里的法务职位,其主要工作并不是去解决出现了的问题,而是把大量的工作时间都用在文案工作上,比如起草合同、审核合同等,基本上企业的所有部门都需要法务支持。从功能上划分,大公司的法务主要分成三大块。
1.法律服务功能
有越来越多的公司意识到法务的重要性,最近几年的一个新趋势是法务在公司新业务的创办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就是从一个商业创意开始就介入。比如最初迪士尼计划创办迪士尼英语的时候,面临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是建立一个新公司,还是延伸出一个新的业务部门?这时候就需要法务部门从迪士尼的知识产权和产品结构上给出建议。之后从新产品开发到上市、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到为不同业务获得相应执照,法务部都需要全程服务,他们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保护品牌。
2.监管功能
这同样是最近几年越来越频繁地被提出并受到重视的方向,被媒体曝光的一些诸如公司行贿丑闻、企业内部腐败、被证监会罚款等事件都跟公司监管缺失相关。法务必须要做好监管方面的工作,为公司能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支持。
3.和律师事务所的沟通
主要是在遇到收购兼并、企业重组,以及诉讼方面的事务时找律所。因为短时间内要看大量文件,比如收购兼并,涉及到股权转让、公司负债状况等。而在诉讼上,因为涉及到很强的专业性,所以更需要律师的经验。
三、大公司法务需要具备哪些能力
1.说服能力
首先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也就是用所有人都能听得懂的语言去解释法律问题。你不能跟你的老板说,根据什么法第几条。紧接着你就需要告诉他为什么这样做可以而那样做就不可以。有时候两种方案看上去差不多,你要让他明白差别在哪里。
而在公司兼并和并购项目中会涉及到很多法律相关问题,不管你是收购方还是被收购方,谈判和说服能力都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你能够为公司和员工争取到多少利益。
2.商业头脑
近几年公司的法务不再仅仅是一个被动的职能,公司法务部还担负着建立新业务的责任。现在基本上是从业务部门有一个商业创意时开始,法务就开始介入了,你必须从商业的思维去给予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建议,而不仅仅是只确保它做到合法。
3.创意思维
比起懂法,更重要的是思考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应用法律,这同样需要一些策略和创意。当然,它并非说你可以天马行空,更多的是在技巧方面。哪怕你对法律条款烂熟于心也不意味着你就能够解决问题。所以,一个优秀的法务应该做到给老板明确的意见,而不是&如果你选A方案,会有哪些利弊;如果选B方案,会是什么样的情况&,更多的人想知道的是他们到底该选哪一个。法务必须要有一个自己的判断在里面,告诉他们,&站在你的立场上,我觉得你应该选A或者应该选B。&而老板最终是否接受你的建议就是他们的事情了。
4.严谨细致
有些小细节可能其他人不会注意到,或者是看到了也不怎么当回事,但到了你这儿,你就需要能够看出端倪。很多风险都是潜伏在某个细微之处,但爆发出来的影响往往是巨大的。法务必须要严谨细致,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做好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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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吃芋头相当于注射免疫球蛋白,增强人体的免疫功能。
2、枸杞子: 嚼服枸杞口中津液长生,抗动脉硬化、降低血糖、促进肝细胞新生等作用,服之有增强体质、延缓衰老之功效。
3、揉眼:自寻手部柔软的部位,揉按眼睛、眼眶四周,促进眼周血液循环,可明目、醒脑,还兼具美容作用。
4、常喝酸奶:酸奶的营养价值极高。
5、绿茶&&抗癌,并可补充钾元素,增加血管的柔韧度。
6、要多吃五谷杂粮&&玉米、荞麦、燕麦、小米(有安神促进睡眠的作用!)
7、土豆&&恐怕你我都想不到,它竟然有吸脂的作用!
8、西红柿&&抗癌,不过要和鸡蛋炒才能生成抗癌物质哦!
9、黑木耳&&治肺炎,治心脑血管病,调节血液粘稠度!能净化血液,轻身强记,脑动脉粥样斑块。
10、长了痘痘,发红发肿,这时您抹上点艾灰,会很快干瘪,慢慢就掉了,不会留痘印哦。
11、艾灰是天然的除味剂,用小布袋子装起来,放在厕所、厨房或者是冰箱里,能起到除异味的效果,可以跟竹炭相媲美。
12、体湿的人可以用薏米红豆汤或锅巴来解决。喝上一阵子薏米红豆汤之后,再喝小米粥来补补脾胃,久之脾健,湿自化。
养生三字经:
吃洋葱,脑路通。吃大蒜,降血脂。蘑菇餐,防血栓。吃鲜姜,血脂康。木耳菜,降脂快。菊花茶,降血压。吃辣椒,消脂肪。乌龙茶,减肥佳。身材秀,吃土豆。气血虚,吃荔枝。葡萄甜,补血源。要润肤,樱桃补。常吃枣,不显老。燕麦汤,皮肤光。食蜂蜜,皮肤细。萝卜汤,治胃胀。枇杷果,治咳嗽。吃苦瓜,胃火下。吃芝麻,养头发。要安神,吃枣仁。要健脑,吃核桃。吃苹果,益补肾。养生经,要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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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购怎么征收企业所得税_公司法律师咨询_专业法律服务外包_法务招聘_合同服务
怎么征收?资产收购中,对所得额的征税是征收企业所得税,资产收购征收企业所得税分为特殊性处理和一般性处理两个方面,其中特殊性处理包括转让企业的处理和受让企业的所得税处理的规定,下面就由公司法律师咨询_胜诉360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特殊性处理
  (一)转让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1、收购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如果资产收购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按规定转让企业可以暂不确认收购资产的全部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取得受让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
  在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的情况下,由于转让企业可暂不确认收购资产全部转让所得或损失,按照所得税的对等理论,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按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而不能按公允价值确定。
  在不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转让企业应按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加转让过程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确认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在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由于转让企业确认了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所得或损失,因此按照所得税的对等理论,确认受让企业股权计税基础时应考虑已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两种具体确定方法:
  (1)分步确定法
  即先确定转让企业取得全部经济利益的计税基础,再确定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其中,取得全部经济利益的计税基础=收购资产原来的计税基础让环节应缴纳的相关税费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这里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受让企业股权和非股权支付两部分内容。由于资产收购中确认了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收购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这样,根据上面的公式即可反推出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2)利用分解理论确定股权的计税基础
  我们可以将转让企业的收购资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换取受让企业的股权;一部分用于转让,并取得非股权支付。由于资产收购时未确认受让企业股权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只能按这部分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二)受让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1、收购对价涉及非货币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为支持企业进行改组改制。虽然税法明确了资产收购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但该规定只是允许转让企业递延缴纳税款,而不涉及受让企业的问题。因此,资产收购业务无论是否符合特殊处理条件,受让企业均应对支付对价中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2、取得收购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如果资产收购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受让企业应按收购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调整确定其计税基础。
  二、一般性处理
  (一)转让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资产收购,对于转让企业而言,其实质相当于向受让企业转让收购资产并获得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既包括货币性资产,又包括非货币性资产。因此,转让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是否确认收购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以及如何确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两方面的内容。
  一般情况下,转让企业应确认收购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而按照所得税的对等理论,以付出收购资产为代价而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二)受让企业的所得税问题
  资产收购,对于受让企业而言,其实质相当于付出一定的对价购买转让企业收购资产.从而取得对转让企业的经营控制权。由于付出的对价可能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因此受让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付出对价中包括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否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以及如何确定收购资产的计税基础两方面的内容。
  受让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支付对价,一般情况下,相当于受让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并以转让取得的经济利益购买收购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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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应当注意哪些财务问题_公司法律师咨询_专业法律服务外包_法务招聘_合同服务
&应当注意哪些财务问题?国有企业为了降低股权收购风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或者尽可能降低股权收购,在股权收购过程中,应该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尽职工作、对拟收购行业要有所了解、留心被收购企业未履行完毕合同等,下面就由公司法律师咨询_胜诉360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股权收购实际上是收购一家存续了很久的公司,远比建立一家新公司复杂得多。为了减少风险,需要聘请具有知名度的中介机构和精干的团队进行尽职调查工作。作为中介机构,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把关:律师从法律方面把关。律师团队对公司近3年来已经的合同和未执行完毕的合同以及将要签署的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进行审查,防止出现临时修改、更换合同等恶意串通事故的发生。
  会计师从财务方面把关。会计师团队可以对近3年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执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确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或有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揭示和披露,特别是会计师和律师合作,对一些重大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收购风险。
  评估师从公司价值方面提供参考依据。精干的评估师团队,能够合理地确认被收购单位的实际价值,作为确认收购成本的重要参考。
  重视中介机构提出的各类问题显示的收购风险。律师、会计师以及评估师会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间,就企业的异常交易、资产质量、产权所属等事项提出他们的看法,拟收购方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就其影响与被收购方进行讨论,最终取得一致意见。
  二、对拟收购行业要有所了解
  国有企业在收购某一企业时,要对该企业以及该企业所在的行业的供应、销售和生产以及内部管理方面有所了解。在进行尽职调查前,收购企业应该针对被收购企业的供应、销售和生产及内部管理方面成立专门的机构。这个机构由负责供应、销售和生产以及内部管理、合同谈判专家方面的人员组成。他们最好能和尽职调查的中介机构一起进驻被收购企业,同步了解相关情况。这样就会做到心中有数,更加有利于收购工作,降低收购风险。
  三、留心被收购企业未履行完毕合同
  在对被收购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被收购企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要认真审查,很多收购纠纷都是由这些合同引起的,这些合同要引起收购企业的高度重视。为了避免未完合同形成的收购风险,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审核:首先要审核合同原件的内容。确认是否完整,责、权、利是否公平,若发现异常情况,需要及时与被收购企业相关部门沟通,及时采取措施。
  对国家有强制规定合同文本的合同,要确认是否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强制规定的合同或者条款,一定要由被收购单位就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重新约定。
 对补充合同,重新签署的合同要重点关注。被收购企业出于种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会在收购企业谈判有一定的可能性时,采取各种手段,签署一些新的或者是补充合同,并以此进行账务处理,形成事实后,由收购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所以,在尽职调查时,要特别注意这类合同的签署、执行情况。
  对合同的签署情况进行外部调查。就是到合同签署的另外一方进行了解,掌握合同的签署情况和执行情况,有些合同需要到政府部门备案的,则一定要到政府备案部门,就备案合同与原合同进行核对,确认合同内容合法、合理、公平无误。
  四、签署缜密的股权收购合同
  在尽职调查完成和谈判价格确定之后,需要做的工作就是签署和办理资产产权移交手续了,这个环节非常关键。在签署股权收购合同时,对于尽职调查过程中间无法解决的属于被收购企业存在的问题,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明责任和权利,避免马虎签署,形成收购风险。在股权收购合同中,要对移交内容和事项做出详细约定,以便移交时双方遵照执行。
  五、办理严格的资产、产权移交手续
  在接受被收购企业时,收购企业要严格按照收购合同约定的内容办理资产、产权移交手续。由于股权收购业务的复杂性,从尽职调查完毕到实际办理资产产权移交手续,往往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在这个,被收购企业仍然经营和管理企业。为了防范收购风险,确保被收购企业资产完整的移交给收购企业,收购企业要对此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在此基础上,按照收购合同的约定,办理资产产权移交手续。
  国有企业收购民营企业股权时,如果能够做到上述几点,就能够大大降低收购风险,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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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的条件流程以及所需材料_公司法律师咨询_专业法律服务外包_法务招聘
的条件流程以及所需材料有什么内容?公司注销的条件分为四个方面:公司依法宣告破产、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公司法律师咨询_胜诉360小编在本文就公司注销的条件、程序以及所需的材料简单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注销公司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法律快车小编温馨提醒: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不过如此做法的后果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二、注销公司的基本程序
  (一)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注销公司国税、地税登记证所需资料:
  1、国地税正副本;
  2、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3、注销报告;
  4、填写税务注销表格(如果有未用完发票要先核销)。
  (二)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就是注销公司,成立清算小组);
  3、公司原始档案;
  4、到工商局领取表格;
  法律快车小编温馨提醒: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和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可以同时办理。
  (三)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公司,准备注销请各人自见报45日内到我公司清算小组办理债权债务事宜)。
 (四)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
  2、税务注销证明文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公司清算报告;
  5、工商局领取的表格;
  6、公司原始档案。
  (五)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2、代码证原件(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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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在公司章程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_公司法律师咨询_专业法律服务外包_法务招聘
怎么在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在的实际操作中,中小股东容易受到大股东的欺负和牵引,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中,疏忽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想在公司章程中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等,下面就由公司法律师咨询_胜诉360在本文一一介绍。
  一、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根据,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性规定,由公司自由选择适用。累积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保护小股东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应当争取在章程中明确董事、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这样可以使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东的正当要求。
  二、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界定,更好地保护小股东行使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查阅会计帐簿是否包括查阅会计凭证法律未明确规定。查阅会计凭证是股东知悉公司情况的最重要手段。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权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可以有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公司法又规定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如果不进行界定&不正当目的&,小股东的正当要求往往被大股东以此理由而拒绝。
  三、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中争取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组成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人数和条件。职工代表作为董事和监事,看起来与小股东没有关系,但是职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东的独断专行。
  四、在章程中争取有利于全体股东、董事发表意见和对大股东独断专行行为制约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可以约定股东会、董事会参会人员中小股东到会人数和比例,低于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不得召开会议,以此促进表决结果更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正当利益。
  五、约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具体条件和计算方法。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法律规定中,第一次把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的条件之一。
  公司法又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赔偿,应当有具体的损失计算方法。
  因此,在章程中应当明确约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条件和损失的计算方法,以使上述法律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六、在章程中约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为了限制和清除因资本多数决原则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可以考虑在章程中争取约定控股股东负有如下两方面的诚信义务:第一,在召开和决议过程中,应当小股东股东权的行使。第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应当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虽然可以根据多数股东的意思作出决议,但是,应当确保公司的决议不侵犯小股东的利益。
 七、在董事、监事提名、选举方法和对不称职董事、监事的更换中争取设置对小股东有利的制度。
  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小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名单中的比例。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争取向公司提出采取累积投票和差额选举的请求。可以在章程中争取规定,对董事、监事不适任的,股东都有权提出解除建议,而董事、监事应当有明确的。不能的,应当在章程中确定辞任的条件和程序。
  八、对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了在向其他企业和为他人提供事项上股东表决权将受限制,但是对于其他情况下的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并没有限制。这对小股东来说非常危险。比如,在除担保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中,对于关联方的表决权不加以限制,就会损害非关联方的权益,而往往作出决定的都是控股股东。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所有的关联交易中的关联股东没有表决权。在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的时候,关联股东如果是董事和监事,表决权也应受限制。对公司相互持股情况下的股份表决权也应进行限制,比如可以约定子公司对母公司没有表决权。为了排除控股股东利用相互持股损害小股东利益,也可以争取在章程中约定被控股公司禁止持有控股公司的股份。
  九、扩大异议股东股份收买的适用条件。
  虽然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股制度。但是,在公司发生僵局、大股东攫取和滥用公司资产和剥夺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权以及股东个人原因难以继续合作的情况出现时,处于困境的小股东仍无法退出公司。因此,在章程中,对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的条件作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现大股东擅自决策造成公司财产、信誉受到一定损失,或者大股东严重侵犯小股东利益,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等情况时,小股东有权退出公司。在协商不成时可以约定向法院。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的退股价格应由退股股东和股权受让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委托相关机构评估,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这些约定,使小股东退股易于操作。
  十、争取董事长和经理分设。
  在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大多一股独大和绝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往往在公司董事会中占大多数,董事长常常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担任。如果董事长和经理再由一人担任,将造成决策程序和中小股东均失去说话的权利。小股东可以争取经理职位,也可以建议经理外聘,至少应杜绝目前许多公司两职位由一人担任的情况。
  十一、建立股东审计请求制度。
  即在章程中约定当股东对公司财务情况存在疑义时,有权直接从公司外部聘请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约定实行征集制度,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权。
  借助于委托书征集制度,分散的股东可以统一行使其表决权,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防止大股东专断和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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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子公司如何纳税_公司法律师咨询_专业法律服务外包_法务招聘
核心内容:分公司与子公司应该如何纳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实行法人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下面由公司法律师咨询_胜诉360为您详细介绍。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
  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的投资。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在每个纳税,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这样,就为分支机构合理节税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
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设立初期分支机构面临高昂的成本支出,所以亏损的概率较高,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较为合适,可以享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经过两三年的经营期间,分公司开始转亏为盈时,再把分公司变更注册为子公司,这样可以降低分支机构对总机构的法律影响。
  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
  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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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新政 互联网企业或将面临挑战_公司法律师咨询_专业法律服务外包_法务招聘
广电总局出新政,互联网企业或将面临挑战。对于互联网视听内容,广电总局正抓紧制定更为细致的管理办法,这可能会影响广电体系内公司与互联网视频公司之间的竞争态势。
  6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该管理办法对互联网试听内容划定范围
  其第三条明确: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以下简称网络广播电视服务),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含有线、无线网络)、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为传输通道,以电视机、手机(含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从事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服务的活动,包括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
  中国网络视听产业论坛协会秘书长包冉认为,此次广电总局拟出台的新规,重新明确了管理主体和范围,重要意义在于防止互联网视频公司打擦边球。
  上次广电总局制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还要追溯至2004年。经过十余年发展,中国互联网试听内容早已今非昔比。需要新的监管机制。包冉对《财经》记者表示。彼时,优酷土豆、爱奇艺、腾讯视频等公司尚未出现。
  包冉对《财经》记者表示,此次广电拟出台的新政策其实是2004年对于互联网试听节目管理办法的一次政策性总结,未来还有继续细化的可能性。实际上,广电一直对企业也是这么管理的,这次是会以政策条文的方式出现。他说。
  几乎在同时期,广电系统内公司亦有诸多动作。百视通和东方明珠两的重大资产重组即将完成,将于6月19日在上交所举办挂牌交易仪式。百视通副总裁许峰表示,重组完成后新公司的总体战略,即构建一个以互联网电视为核心的互联网媒体生态系统。
  6月9日,芒果TV也已完成A轮,融得资金超5亿元。方包括上海国和、联新资本、厦门建发、中国文投等,公司估值已突破70亿。百视通和芒果TV均为互联网电视视频牌照持有方。广电拟制定的新政策,无疑为这些公司增加了竞争力。
  实际上,4月初,政府部门刚刚对视频公司的擦边球行为已进行过查除。当时,文化部联合广电总局禁播一批互联网平台动漫节目,其中《进击的巨人》、《寄生兽》、《刀剑神域》、《死亡笔记》、《吸血鬼同盟》、《食尸鬼》、《黑执事》等多部热门动漫均位列其中。涉及包括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等几乎全部国内主流视频公司。
  去年9月,广电总局亦下发通知,重申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规定。要求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一些视频公司已经受到先审后播政策影响。搜狐视频此前已取得《纸牌屋》第三季网络独播权,但迟迟不能在国内上线。
而在此次拟颁布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即不得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内容。
  优酷土豆方面对《财经》记者表示,此次广电部门拟出的新规,理论上对视频公司没有太大影响,即原来广电总局一直对视频内容没有放松监管,本次只是更加明确规则。国家政策我们一向严格贯彻。优酷称。爱奇艺则对《财经》记者表示,对于次政策正在关注中。
  《财经》记者了解,视频公司为应对内容检查一直建有比较大的团队。并且,网络安全部门亦在视频公司有驻站管理人员,该体系异常严格。
  此前最严重的互联网公司擦边球行为是电视盒子事件。2014年7月,广电总局曾分别约见拥有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牌照的七家牌照方高层,并对境外影视剧、集成平台EPG,以及停止开展直播业务等提出整改要求。广电总局当时的措辞空前严厉:后续哪家不按总局要求做,就收回牌照,不带好头,就处理,如果七家都违规,就暂停互联网电视业务。
  随后,广电总局在批评CNTV(中国网络电视台)旗下未来电视整改不力时,指出与之合作的小米、乐视的机顶盒UI(用户界面)违规。
  而在此次广电拟出台的新规中,更加明确:申请从事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中央新闻单位。申请从事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的,还应当具备2000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同时应有30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
  有了游戏规则是好的,会让互联网公司减少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包冉说。但不得不说的是,新规则的细化将很多小的互联网企业排除在了竞争之外,而互联网的特色便是从小处和边缘处做起。这为广电体系内公司赢得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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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出台支持企业投资自主权_公司法律师咨询_专业法律服务外包_法务招聘
新政出台支持企业自主权&&国家发改委近日对其起草的《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企业自主决策项目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等。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按规定核准外,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备案制。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提交项目备案申请。除产业政策禁止发展,或者依法应报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或事后备案制。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按规定核准外,境外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事后备案制。
  项目单位违反本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资生产运营;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异常信用记录分为一般异常信用记录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项目异常信用记录作为项目单位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项目单位出现多次一般异常信用记录或一次重大异常信用记录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应当将项目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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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怎么用抵押担保方式发行债券_公司法律师咨询_专业法律服务外包_法务招聘
企业怎么用方式发行债券?抵押担保是目前国内企业发行债券的主要增信方式之一。实践中所采取的&先办理手续再发行债券&的抵押担保模式,由于发行前债券持有人身份尚未确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下面公司法律师咨询_胜诉360在本文详细介绍事前抵押登记发行债券如何规避风险的方法以及相关知识。
  一、企业债券抵押担保财产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包括:
  (一)建筑物和其他;
  (二);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航空器;
  (六)工具;
  (七)法律、未禁止的其他财产。
  但考虑到抵押资产的价值波动率、变现成功率等因素,不是所有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都会成为企业发行债券的抵押担保物。
  目前实践中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发行债券所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及其地上建筑物,这是最常见的抵押担保资产类型;
  二是;三是。
  二、企业债券发行抵押担保的登记方式
  目前企业发行债券采用的抵押登记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先发行债券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在发行本期债券前,抵押人先出具《抵押资产函》,承诺将明确的抵押资产用于为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本期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抵押资产登记手续。同时,抵押资产相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比如:抵押资产是的,其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为国土局)出具有关抵押资产抵押问题的书面说明,证明抵押人对抵押资产享有完整的权利,并同意为抵押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抵押资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发行人还要为本期债券发行聘请一家机构(一般为商业银行或)作为抵押权人和抵押资产监管人,由发行人/抵押人与该机构签署《抵押担保协议》和《抵押资产监管协议》。
  (3)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审批机构批准发行债券后,发行人开始发行本期债券,并在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办完抵押登记手续。
  采用这种方式,由于本期债券已经发行完毕,债券持有人身份已经明确,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就不存在法律障碍。
2、先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再发行企业债券
  由于企业债券发行前债券持有人身份尚未确定,采用这种方式发行企业债券,通常的做法是:
  发行人先行为本期债券聘请一家抵押权代理人和一家抵押资产监管人(抵押权代理人和抵押资产监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为两家不同机构,也可为同一家机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代理人签署《》,约定:
  (1)抵押人应当在本期债券发行之前与抵押权人办理完成抵押资产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双方应按照抵押登记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登记资料及文件。
  抵押登记机构就《抵押担保合同》项下资产抵押登记核发的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的正本原件由抵押权人保管。在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审批机构批准发行债券后办妥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再按照发行计划发行债券。
  采用这种方式,由于本期债券尚未发行,债券持有人身份尚未确定,因此,存在被抵押登记部门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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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有哪些分类_公司法律师咨询_专业法律服务外包_法务招聘
核心内容:公司股东有哪些分类?公司股东根据出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股东主体身份等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可以分为和显名股东。公司法律师咨询_胜诉360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股东的分类。
  股东是或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的工商企业的者。
  公司股东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以下分类: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相关知识&&公司股东义务:
  一、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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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的收购风险_公司法律师咨询_专业法律服务外包
MBO的收购风险有哪些?相对于其他收购方式,MBO还是比较新颖的收购方式。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方面的风险,包括来自政策的风险、法律风险、行政风险、定价风险等。公司法律师咨询_胜诉360为您详细介绍关于MBO的收购风险。
  MBO的收购风险:
  1、政策风险
  由于中国的MBO更多地担负着解决企业产权改革的使命,因此比较敏感,尤其是目前在中国的证券市场,绝大多数企业是国有企业,国有股东的变更需要经过财政部的审批,而且经常要面对国有资产是否流失这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因此无形当中给企业MBO的操作带来了难度,目前已经尝试的宇通客车等案例大都因为审批问题而处于等待状态。因为政策审批的原因,使得中国的MBO更多只是暗流涌动,已经尝试操作MBO的企业也大都低调。
  2、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对于MBO没有明确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更多的是涉及国有及集体资产转让的规定,包括:《国有企业财产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因此,将来法律对MBO做出规定,会给MBO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更重要的事,法律的不健全使得MBO收购主体的合法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存在障碍。目前的管理层收购通常是由管理层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作为收购目标公司的主体,然后以新公司的资产作为向银行贷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购买目标企业的股份,这个新的公司的资金来源大部分需要银行的贷款。这种壳公司也应当遵循《公司法》,而《公司法》要求对外累计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从目前已发生的几个的管理层收购的案例来看,就存在有些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50%的现象。另外,当前中国的管理层收购案例中有不少采用了职工持股会的做法,但是职工持股会的性质是,不能从事投资活动。
  3、行政风险
  MBO过程隐含大量的行政因素,诸如人员的安排,MBO主体和客体的确定等等。行政因素的介入,使得MBO一些环节(如定价)变得相当简单,而一些环节(如人员的安排)则相当复杂。实际上,由于中国特殊的股权结构使得管理层收购大多数都需要通过协议转让非流通股的方式来实现,而目前非流通国有股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转让。
  4、定价风险
MBO涉及到管理层、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涉及到股权结构变动,内部人有可能利用内幕的信息等侵犯到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定价过程不可能很合理,MBO定价过高,收购主体不同意,定价过低,国家或者集体受到损失,这样就造成管理层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大量的利益。管理层获取大量超额利益的典型举动是,先将公司做亏,净资产做小,然后以相当低廉的价格来实现收购的目的。
5、方案规划风险
  由于MBO过程涉及面大,同时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MBO是一项系统工程,MBO成功实施过程需要考虑诸多的细节问题,每一个细节都必须要有缜密的考虑,如果我们的规划方案仓促出台,那么很有可能造成整个过程的失败。
  6、与分红风险
  管理层收购会动用大量资金,管理层收购以后就面临偿还资金的压力,在目前没有渠道的情况下,必然要通过分红来承担这个压力,这样管理层有可能采取过度的大比例的分红,这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是不利的。从年报中披露的情况看,高派现与管理层收购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管理层有可能为了加速还债而加大分红力度,从而降低上市公司现金流量,加重企业的经营风险。
  7、运作风险
实施管理层收购之后,管理者成为企业的大股东,企业的命脉完全掌控在一个或几个人的手里,如果监管不力,大股东通过各种方式滥用股权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将更为便捷,而且所获的利益更为直接。同时由于管理层收购时设立的职工持股公司一般进行了大量的融资,负债率非常高,上市公司新的母公司的财务压力是很大的,不排除高管人员利用关联交易等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利益至职工持股的母公司,以缓解其财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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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制度的构建_公司法律师咨询_专业法律服务外包
IPO市场如今一大问题是结构性供求问题,现在的状况是供大于求即资金需求大于资金供给,市场利空。财富效益应该是通过股价的上涨带来的,如今的情况却非如此。市场体制的健全十分重要,如通过同步退市机制等方式来监管行为,从而保持供求关系平衡非常重要。在本文中,公司法律师咨询_胜诉360小编将为您介绍IPO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IPO市场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已经启动,但市场却以暴跌来回应。事实上,每次新股发行机制改革似乎都不能让者满意。大部分投资者和业内人士认为,新股发行机制改革的推进总是没有切中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关键问题。那么,当前导致新股市场&三高&难降、新股回报率低、市场投资者诸多不满的关键原因是什么?
  其次,如何评判好企业也是中国IPO市场的一大问题,但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本也是制度问题。以美国股市为例,它们有IPO备案制,对于上市企业而言便有了退市和并购&两把刀&。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会被退市或者被经营良好的企业通过而收购,实现竞争淘汰制。我们常说是制度打造了美国这个最有竞争力的市场。而目前中国的股票市场还没有这样的&两把刀&来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即使是有退市制度,被退市的企业的股东利益怎样受到保护等问题也都是监管层需要认真细化考虑的。监管层首先要有一个时间表和系统化的规划,如今的监管机制缺乏连贯性,往往几年换一次领导,然后决策思路就跟着变化,这是人治而不是制度管理,所以这方面是必须要改善的。
另外,中国上市企业业绩不好也是IPO乱象的根本所在。所谓&根子&歪了,再多的金融创新也改变不了股市的命运。由于一些中国特色的原因,许多大企业,垄断企业受到政府的保护,但有许多优秀的有潜力的企业却不能通过国内审核机制在国内上市,只能选择海外市场。以为例,创业板本来应该是随着经济发展在牛市推出的产物,但中国却在金融危机中推出了它,本意也是为一些有能力的企业降低入市门槛,促进中国市场的资金流通与发展,但中国特色的审核机制最终还是使真正有能力的企业选择了在,因为许多优秀企业发现,要在创业板上市需通过层层选拔,其过程远远要大于在境外上市的成本,比如一些创新企业拿到订单想要上市,可是排队等候的时间及成本是他们等不起的,于是,最终这些优秀的创新企业还是会选择在境外上市,这也导致了一些真正优秀的企业流失到境外,投资收益随之流失到境外。而留在中国市场的创业板公司很多业绩一塌糊涂,但他们没有了优秀企业的竞争压力,没有了市场本应自发形成的并购等压力,失去了集资建设企业的初衷,恶性循环成为了个人谋取利益投机赚钱,我们说创业板从最初的天堂瞬间到了地狱,正是这个原因。
许多大股东在干了几年后套现,恶性循环越发严重,也导致了整个中国股市投机的现状。所以说只有企业自身提高业绩才是提升整个中国股市的根本,这是宏观经济调控也无法解决的问题。
二、优先股制度是否能化解IPO乱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将在条件成熟时尽快推出优先股。根据证监会主席肖钢的部署,5月向国务院报送优先股试点方案。这也意味着进入6月后,优先股试点方案已经报送国务院了。尽管优先股的推出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时间表,但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的表态还是让市场对优先股的推出充满了期待。究竟优先股能否化解当前的IPO乱象呢?
  优先股发行主要还是应用于一些经营稳定,净资产收益率高的上市公司,比如蓝筹股板块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会为蓝筹股板块的再融资及市场扩容减轻一些压力,但对于中小板及创业板的影响不大。因为优先股不同于普通股有稳定的股息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无论企业状况如何一般都会给投资者分红,发行优先股的企业自身要对未来发展有一个很好的把握,因此一些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都不大会选择发行优先股。
  市场机制的完善是关键,比如对于作假企业重罚措施怎样制定,是否可以一旦发现有上市公司作假将永远被踢出市场等诸如此类的明确法律条例出台。细化规则,规范制度才是IPO重启之前所最应该做的。
  优先股制度对于IPO影响不大。现在IPO市场最大的问题是不是为了集资发展企业,而是大股东及PE为了个人利益而进行的圈钱套现行为。如果抱着这样的初衷,很多上市公司及大股东显然是不愿意发行优先股,因为优先股是不能上市的,不能流通的,所以就无法让他们进行套现行为。因此优先股的实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现在也只是酝酿阶段,之前的IPO改革意见中也未提到优先股问题。如果上市公司纷纷愿意发行优先股,对于整个市场来说自然是一件大好事,但结果如何需拭目以待。
  优先股是一个金融的创新手段,特别在中国这样一个投机的股市环境,是稳定股民收益,增加投资者财富性收入的一个利好消息。但它对于整个IPO市场的影响却非常有限。优先股可以提升一部分投资热情,但投资热情最终还是要依靠企业自身业绩的增长,优先股只是一个很小的调控手段,不足以改变结构性利空。
  之前有评论提到的大股东的股权霸主地位可以因优先股制度而得到限制,但我认为将大股东股权转成优先股等说法都是异想天开。因为优先股是不享有决策权的,那就牵涉到大股东的决策权放弃问题。大股东为何要放弃呢?即使愿意放弃了,股权分散了,但这对于整个企业的发展又有何好处呢?大家都平分股份,没有一个有绝对决定权的股东站出来,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股东都缺乏激情,又不想因自己的提议让其他股东搭了便车,企业的发展就会失去动力。因此这样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还有一些说法是优先股可以缓解国有控股和市场化之间的矛盾,但国有股可以转为优先股也是有问题的。国有股转为优先股就意味着普通投资者可以持有这些优先股,国有股原本是为了对于企业的投资的支持,而现在是把这个工作交给了普通股民,这也是行不通的。原本应该是企业有投资价值,发行了优先股,股民觉得不错然后去买它的优先股,现在则变成了企业因国有股转变就有了优先股,由股民去接手,这是一个颠倒的逻辑,是调控手段造成的,而不是市场化的产物。
  三、怎样的&改革&才能彻底拯救IPO
  要解决当前新股市场的&顽疾&,光靠优先股发行是不够的,让中国资本市场的新股发行走上正轨,还需要哪些关键政策的落实?究竟怎样的&改革&才能彻底改变目前的IPO市场乱象?
  新股发行制度的彻底&改革&主要还是应依赖于市场制度,定价制度,约束机制,及处罚体制等的完善,这也是IPO重启的关键所在。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要改善整个市场的投资环境,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而不是为融资者圈钱服务,只要投资环境变好了,IPO重启才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根本解决的对策首先要使上市公司的业绩做好做强,这样资本市场的信心才会上升。要摆脱国家推动收购,国家调控的方式,完善市场化机制,投资者投票替代审核制,市场化替代中国特色,市场自发把关,制定退市、并购等制度来约束企业行为,实施淘汰制,提高竞争力。在国外,大股东每天上班第一件事就是看自己公司的股价,一旦下跌就立刻采取措施弥补,因为如果不管不顾也许当天股市收盘时就会被通知&被收购&,而国内的股东们根本不用担心这些,因为不存在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也不是市场说了算的状况。
所以我们必须要改变这个现状,通过竞争留下的才会是最好的,任何包括优先股在内的金融手段和工具都是把双刃剑,有好的一面必然有坏的一面,特别在熊市的环境下,有时非但影响有限,往往会加剧现状的恶化,只能说如今任何调控手段都无法彻底改变股市的利空现状,只能靠企业自身利益的提高和制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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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企收费?_公司法律师咨询_专业法律服务外包
核心内容:涉企收费是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的源头无疑是企业负担偏重,其中有税的问题,也有费的问题。税可以通过立法程序予以征收,列入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统一安排使用。费则是由国家一些行政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为面向社会提供服务而收取,包含过路费、过桥费和绿化等方面。公司法律师咨询_胜诉360从企业收费负担重的原因、政府规范涉企收费的举措以及减少涉企收费的四步骤介绍涉企收费的知识。
  一、企业收费负担重的原因
  1、杂乱、重复、交叉的收费造成了企业收费负担重的重要原因
  大多数收费带有部门性、行业性、地方性,虽然也需要批准,却没有税收那么严格。费的支出大多是各收费部门根据需要自行安排。国际上对收费没有统一模式,主要取决于各国的财政理念。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本是合理的,但近年来,面向企业的各种收费杂乱、重复、交叉,不仅增加了财务压力,也挫伤了企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
  2、隐形收费也是企业负担重的原因之一
  企业以贸易为主,仅进出口的费用就有好几项。当然,这还不包括一些隐形收费。事实上,我国针对涉企收费的文件早在十几年前就有。1997年,国务院曾出台《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组建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全国范围的为中小企业减负大行动。此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次下发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若干为企业减负的文件不断出台。
  3、涉企收费名目庞杂种类繁多程序不简
  尽管为企业减负的决心很大,但在实际运作层面的阻力不小。不仅涉企收费名目庞杂,种类繁多,而且明收费之外还有大量暗收费,实际费负究竟占企业负担的多大比例,恐怕没有一个机构真正说得清楚。
  二、政府规范涉企收费的举措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我国将进一步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对此,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重点在全国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涉及行政审批前置、市场监管和准入等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立规矩、建机制,用依法、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扼制&任性&收费,挖掉乱收费的&病根&。
此次常务会议提出了五项具体清理举措:
  1、对去年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取消、停征和减免的600多项收费规定进行自查、督查,必须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尤其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服务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
  2、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坚决纠正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行为。
  3、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收费全部取消。严禁行业协会商会打着政府旗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严禁强制企业付费参加会议、培训、展览或赞助捐赠等行为。
  4、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府性基金,整合重复设置的收费基金。对政府性基金收费超过服务,以及有较大收支结余的,要降低征收标准。
  5、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涉企收费建立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强化举报机制,对乱收费的典型行为要曝光,并严肃追究责任,决不让各类违规收费&野蛮生长&,使广大企业不受滋扰、致力发展。
  公司法律师咨询_胜诉360温馨提示:
  减少涉企收费的四步骤
  1、把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
  2、建立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所有收费纳入清单,对外公开,接受监督。
  3、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实行目录管理,严格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费。
  4、建立企业负担举报和反馈机制,严查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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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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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概述
关于胜诉360的 &法务派遣&
法务,对于企业的存在价值毋庸置疑,而相比较传统的劳动雇佣关系来看,劳务派遣(法务外派)具有传统雇佣制无法比拟的优势
l 综合用工成本低、管理成本低
l 省去前期的培养和甄选环节
l 过渡期短,断链衔接快
常规内部聘用法务与&胜诉360法务派遣&服务的比较
用工前成本
招人成本+甄选成本+前期培训成本
月薪或年薪
基础项目价
保险+公积金+商业保险
女职工的孕产期的福利
劳动纠纷的隐形成本
解雇成本及人员变动成本
国家规定的劳动补偿金
人员变动引起的虚耗成本及应激成本
员工持续性培养成本
日常管理成本
胜诉360法务派遣及综合服务可帮企业解决的问题
(一)日常法律事务
1. 对有关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 对草拟的法律文书及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帮助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
3.草拟和修改经营合同,提供参考意见,降低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4.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帮助协调劳资关系。
5. 为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决策及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及可操作性进行法律论证,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6. 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7. 根据实际需要,列席公司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做出律师见证。
8. 根据实际需要,对外签发律师函及发表律师声明。
9.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10. 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11. 参与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
1.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 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3. 为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
4. 代理办理工商、税务、海关等登记注册手续。
5. 代理办理进出口贸易、保险信托、海商海事、海外投资、国际运输、技术转让中涉及的法律事务。
6. 办理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诉讼法律事务
1. 接受委托,代理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
2. 接受委托,代理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
3. 接受委托,代理进行经济、劳动和涉外案件的仲裁。
二、 产品包介绍
n 服务内容及服务价格
A. 合同专项服务:
审查、修改合同
审查、修改合同
&100份合同
审查、修改合同
&&&&&& B.综合服务:
C. 法律顾问专项服务:
合同起草、审查、修改,发律师函,发意见书,法律咨询,相关讲座及培训
起草合同不超过3份
审查、修改合同不超过17份
其他非合同类法律文书20份
合同起草、审查、修改,发律师函,发意见书,法律咨询,相关讲座及培训
起草合同不超过10份
审查、修改合同不超过40份
其他非合同类法律文书50份
合同起草、审查、修改,发律师函,发意见书,法律咨询,相关讲座及培训
起草合同不超过20份
审查、修改合同不超过60份
其他非合同类法律文书80份
&&&&&&& D.法务派遣服务:
派遣法务(周制)
派遣法务(年制)
n 服务优势
A. 同一法务同一行业单一负责制
B. 筛选企业所需的同行业内最专业的法律事务处理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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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强大的团队及数据库支持
E. 独家服务承诺:所聘法务不符合企业标准和要求,一周内可随时换人;换人之后对于工作质量还是不满意,直接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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