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县中小学生乘坐校车还交车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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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最大的法律服务平台  家距学校有10里地,平常孩子都是乘坐校车去上学。但不知什么原因,新学期开学后,原本运营的校车突然全变了,康平县郝官乡7名学生面临着无车可坐无法上学的尴尬……到底是校车怕超员不拉?还是另有隐情?9月16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校车司机换人,7名学生成“流浪儿”  “我家住在康平县郝官乡东坨子村大来虎屯,孩子在郝官中学读书,但由于乘坐校车的孩子多,为了不超员,就不让一些孩子坐校车了……”一名家长投诉说,自家距学校有10里地,孩子坐不上校车,就无法正常上学。  家长称,不知何因,今年9月新学期开学后,校车还是那辆校车,但司机换了人。一打听,原车主不干了,把校车转让给了别人。“咱当时也没多想,管换谁经营呢。”家长说,但没想到,没过几天司机又换了,听说校车再次易主。而且,这一次,7个孩子又被迫换乘另一辆校车。  “不许拉!”9月5日,正当7名学生想乘校车上学时,却遭阻拦。阻拦者是校车的新车主。家长经查看后挺纳闷:“原以为乘车的孩子多,校车怕超员不拉,可是两辆校车都有空座,为啥不拉孩子呀?”更令人气愤的是,接下来近一周里,这7个孩子就变成“流浪儿”,不仅原先的校车不拉,其他校车也拒绝搭载。家长说,孩子们面临着被辍学的窘境。9月9日上午,学生家长找到学校。得知事情原委后,学校立即联系康平县校车办了解情况。  校车办协调,孩子坐车有着落了  记者从康平县校车办了解到,经查,事情的来龙去脉为:9月3日,原校车车主将车牌号为辽A5611Z校车卖给本村一位村民,新车主运行两天反悔了,把车退给原车主。9月5日,原车主又将此车卖给了另一村民。由于原车主在转卖过程中,部分学生被动员到其原有的另一辆校车(车牌号辽A5878Z)车上,造成第二次买车的车主不满,随后两家车主产生矛盾,造成该村大来虎屯的7名学生没有车辆接送上、下学。康平县校车办出面协调,找来原车主、新车主做工作,将7名学生“分配”给新车主。  呼吁执法权,公开投诉热线  记者了解到,由于目前校车线路设置没有明确规定,私营车主都是自主经营,抢线、并客现象时有发生,车主纠纷不断,漏载学生的情况屡见不鲜。康平县校车办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缺乏执法权限,他们对违规车主只能思想教育。希望媒体帮忙呼吁上级部门牵头,联合交通、交警等多部门对违规校车严格监管。  同时,康平县校车办公开投诉热线:。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唐葵阳
第07版:我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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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67号(110014)  沈阳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乘坐校车或住宿将分别获得补贴,校车补贴每年每生最高1400元,伙食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每生700元,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村家庭经济负担。  昨天,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和财政局《沈阳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乘坐校车和住宿伙食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该政策从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校车补贴条件为:凡在沈阳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内,小学校车乘降站点距学校3公里以上、中学校车乘降站点距学校5公里以上乘坐校车的学生。伙食补贴标准为:在沈阳市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住宿的学生。每学期住宿或乘坐校车在60天以上的学生可享受补贴,且补贴不兼得。  具体补贴标准为:市级校车补贴标准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每年每生1400元;9个区符合乘坐校车条件的,每年每生补贴900元。市级住宿学生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年每生7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交伙食费和校车乘车费,市本级按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补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是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五保户、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因突发事件(如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主要成员患病或遭遇意外使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等特殊情况)以及其他经民政部门认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每学期初,学校要将享受乘车补贴和伙食补贴的学生名单在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市和区、县(市)教育局也要将补助资金、补助学校名单、补助学生名单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萧林熙&高也
第04版:城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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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沈阳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乘坐校车和住宿伙食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5〕82号
&&&&稿源:
市政府办公厅&& 13: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财政局《沈阳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乘坐校车和住宿伙食补贴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乘坐校车和住宿伙食补贴工作方案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沈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农村校车收费,决定从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乘坐校车和住宿伙食给予补贴。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惠民性原则。通过政府补贴,降低学生乘坐校车和住宿的费用,减轻学生负担,保障学生享受校车优质服务。市补助重点向运距远,学生乘车人数多的偏远农村地区倾斜。
  (二)规范性原则。要逐步规范校车运营模式、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逐步建立以区、县(市)政府负总责、统一领导,各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三)属地性原则。区、县(市)政府是校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协调校车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制定校车管理工作方案,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四)共担性原则。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乘车费用由政府和家长共同承担。市政府对区、县(市)适当给予补助。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补贴对象。
  1.在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内,小学校车乘降站点距学校3公里以上、中学校车乘降站点距学校5公里以上乘坐校车的学生。
  2.在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住宿的学生。
  (二)补贴条件。
  1.每学期住宿或乘坐校车在60天以上的学生方可享受伙食补贴或校车补贴。学生伙食补贴和校车补贴不兼得。
  2.校车接送学生原则上控制在早晚各两班次以内。线路距离学校近,在保证安全、校车总运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前提下,可运行三班次。
  3.达到省定农村校车收费标准,即每名学生每月上交的乘车费用不超过20元。同时,实行统一收费管理。
  4.校车运营要实行规范的公司化管理,实现规模化运营,运用校车监控平台实施日常监管。
  三、补贴标准
  (一)市级校车补贴标准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每年每生1400元;9个区符合乘坐校车条件的,每年每生补贴900元。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补贴,并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二)市级住宿学生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年每生700元。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交伙食费和校车乘车费,市本级按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补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是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学生、五保户、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因突发事件(如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主要成员患病或遭遇意外使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等特殊情况)以及其他经民政部门认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资金申报与拨付
  (一)申报。日前,学校向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交符合条件并乘坐校车学生及住宿学生名单。从2016年起,学校每年两次提报,即3月15日和9月15日前。
  (二)审核。各区、县(市)教育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补助对象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填写校车乘车补助资金、住宿生补助资金统计表。区、县(市)教育局与同级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核定补助资金后,报送市财政局。
  (三)公示。每学期初,学校要将享受乘车补贴和伙食补贴的学生名单在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市和区、县(市)教育局也要将补助资金、补助学校名单、补助学生名单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拨付。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自收到区、县(市)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补助材料抽查、验证及资金拨付工作。市补助资金全部下拨区、县(市)财政,区、县(市)连同配套资金统筹使用,一并拨付到符合补助条件的学校或校车公司。住宿生伙食补贴要按实名制打入学生银行卡。
  五、职责分工
  (一)区、县(市)教育局负责对本地区内学校补助资格、学生补助资格进行审核,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向市教育局提报补助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校车公司运营核算,对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区、县(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区、县(市)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市、区县(市)两级财政资金。同时,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三)市教育局负责汇总各区、县(市)的申报材料,抽查和审验区、县(市)申报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区、县(市)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财政局负责抽查和审验区、县(市)申报的相关证明材料;做好资金筹集及拨付工作;对区、县(市)应承担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校车管理相关职责。有条件的区、县(市)政府可购车,为学生提供良好的乘车服务。要制定校车管理方案和实施细则,方案要包括校车管理目标、具体措施、部门职责分工、政府补助方案、标准、校车数量及线路,校车运行的班次等相关内容。实施方案要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没有制定方案的区、县(市)不享受市政府补助资金。
  (二)要实行统一的收费管理。学生乘车费用每学期收取一次,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统一代收本学期校车乘车费用,并统一上缴区、县(市)校车办。校车公司及校车司机不得额外收取学生乘车费用。校车公司接送学生车辆所产生的运营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经区县(市)教育、财政和校车主管部门共同审核认定,扣除学生缴纳的费用和市财政补助部分,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补齐。
  (三)要制定细致的校车管理办法,鼓励校车规模化运营,保证安全,降低成本。对不按规定多开班次、多收费的校车公司要给予处罚,直至取消校车运营资格。要加强资金使用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四)要将学生名单、证明材料、资金发放等资料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以备各级部门监督查验。上一学期区县(市)申报的学生数中有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在下一学期实际申报数中予以扣除。
  (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每年对各地区补贴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区、县(市),取消其下一年度补贴指标,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市教育局将此项工作纳入教育现代化建设指标体系之中,对各区、县(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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