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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湖岗乡、柿园乡、葛岗镇、五里河镇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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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五里河镇人民政府与马守才及马永海土地管理行政处理一案
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五里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继政,镇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守才(财),男,1949年生。
一审第三人马永海,男,1940年生。
马守才诉杞县五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处理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杞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宣判后,一审被告杞县五里河镇人民政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杞县五里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马守才及其委托代理人,一审第三人马永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杞县五里河镇人民政府于日作出“五政土字(2007)59号《关于马永海与马守才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结论为:以马永海责任田北边与马守利责任田南边两地相邻的地边东西头两灰堆为定点顺地边向南各量33.13米形成两个定点,两定点间东西取一直线,直线以北归马永海承包种植,直线以南归马守才承包种植(简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马守才不服该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争议地位于五里河镇马柏园村村西,马柏园村至王庄村路路北。原告与第三人两家承包的土地原来并不相邻,原告家庭所承包的土地换取潘成菊及马玉石、马丙义三家的承包田后与第三人接界,第三人家庭承包地位于北侧,原告家庭承包地位于南侧。原告换取潘成菊承包田时,潘成菊与第三人家庭承包地之间有一宽1.6米的公用垄沟。后因浇地方式改变导致该垄沟闲置,原告与第三人因争执闲置的垄沟地产生矛盾。被告根据第三人的申请,于日作出“五政土字(2007)59号《关于马永海与马守才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结论为:以马永海责任田北边与马守利责任田南边两地相邻的地边东西头两灰堆为定点顺地边向南各量33.13米形成两个定点,两定点间东西取一直线,直线以北归马永海承包种植,直线以南归马守才承包种植。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作出的“五政土字(2007)59号”处理决定属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杞县五里河镇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的“五政土字(2007)59号《关于马永海与马守才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
杞县五里河镇人民政府不服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马守才换取潘成菊承包田时,潘成菊与马永海家庭承包地之间有一宽1.6米公用垄沟错误,事实是该垄沟在马永海责任田中间,为方便浇地马永海才将垄沟挪至其责任田南边。另外马守才系非农业户口,不存在承包地,其换地行为不受法律保护。2、一审认为上诉人所作处理决定超越职权缺乏法律依据。马守才在争议地南侧已建房,改变了土地性质,镇政府适用《土地管理法》作出处理,并不超越职权。因马永海的土地系责任田,镇政府才适用《土地承包法》。3、镇政府所作处理决定未侵犯马守才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马守才庭审时辩称:双方耕地之间垄沟是集体公共土地,纠纷处理应依据《土地承包法》,而上诉人依据《土地管理法》处理不当,一审判决正确。另外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系打印错误,不应成为撤销判决的理由。
马永海庭审时发表参加诉讼意见为:争议垄沟是我为方便浇地才移至承包地南边,被上诉人与他人换地后与我们的土地相邻,其要求使用垄沟的一半无道理。&&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外。另查明:马守才在其承包地上建造有房屋,但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本院认为,庭审时,上诉人及一审第三人均认可马永海将本案争议垄沟移至其承包地南端早于马守才与他人换地时间,故上诉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双方家庭使用的土地均为承包地,虽然马守才在其换取的承包地上建造了房屋,但并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故不能认定其土地性质已发生变化。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1.6米垄沟的使用权问题,但五里河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却将双方承包地重新进行了丈量划分,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杞县五里河镇人民政府所作处理决定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杞县五里河镇人民政府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第4目有误,应适用该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二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杞县五里河镇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 张   伟  
&&&&&&&&&&&&&&&&&&&&&&&&&&&&&&&&&& 审 判 员 李 建 设  
&&&&&&&&&&&&&&&&&&&&&&&&&&&&&&&&&& 审 判 员 赵 晓 松  
&&&&&&&&&&&&&&&&&&&&&&&&&&&&&&&&&&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 书 记 员 张 景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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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五里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杞县五里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单位名称:五里河镇人民政府
&&& 地 址:五里河镇五里河村
&&& 电 话:0378——8382788
&&& 邮 编:475200
&&& (二)五里河镇基本概况(简介)
&&& 五里河镇位于杞县城南1.5公里处,总面积64.2平方公里,辖35个行政村,91个自然村,245个村民小组,总人口5.6万,耕地
面积6.8万亩,106国道、杞苏公路、杞沙公路贯穿全境,交通便利,水电充足,地理位置优越,是县城的南大门。
&&& 近年来,镇党委、政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始终把发展作为执政兴镇的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区位
优势,抢抓机遇,与时俱进,加快发展,全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得到健康快速发展。曾多次被授予全市民营企业“十八强”乡镇、省科普示范乡镇、全省畜牧业百强乡镇、全省“五个好”乡镇党委、市级文明乡镇等荣誉称号。
&&& 五里河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多予、少取、放活”政策,按照“一地一业,一村一品,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因地制宜”的思路,进一步优化农业结构调整。现已建成3.5万亩优质大蒜,2.5
万亩优质小麦,3000亩辣椒,2500亩菜花,800亩陆地蔬菜,1000亩甘蔗,500亩花卉苗圃生产基地。现有养殖小区2个,规模养殖场8个,各类养殖专业村21个,种植、饲养、加工大户400多户。2012年全镇完成工农业总产值478991万元,畜牧业产值达39422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7535元。
&&& 镇党委、政府出台一系类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给予最大限度地放开、支持和保护,给予最优质的服务,努力营造“重商、亲商、扶商、安商”的浓厚氛围。目前,已培育了茂盛粮机、五丰粮机、东磁集团、汴京油漆、利达车业、开封巨大、玉皇庙制革集团、金城锅炉厂、平安摩托超市、明珠大型家俱市场、海景假日酒店、隆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封鑫艺面业有限公司、开封金城肥业有限公司、杞县新生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开封东京博园农业生态美食城等多家企业。全镇已形成粮食机械、磁性材料、油漆、摩托车、电动车、建筑材料、皮革、锅炉、面粉、肥业等加工生产体系和汽车、摩托车、家俱等销售体系。目前全镇已注册民营企业105家,从业人员9760人,全年完成工业总产值388207万元,
&&& 镇党委书记孙继政、镇长刘俊涛携全镇五万多干群竭诚欢迎您到五里河镇投资兴业,共谋发展大计!
&& (三)班子成员及分工
&&& 孙继政 镇党委书记
&&& 分工情况:党委全面工作。
&&& 刘俊涛 镇 长
&&& 分工情况:协助书记开展党务工作,主持政府全面工作。
&&& 高志娟 党委委员、镇纪委书记
&&& 分工情况:纪检、文教、卫生。
&&& 李大祥 党委委员、副镇长
&&& 分工情况:国土资源、村镇建设。
&&& 常& 伟 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组织委员
&&& 分工情况:党政办、组织。
&&& 李天涛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 分工情况:武装、宣传、统战。
&&& 蔡广勇 副镇长
&&& 分工情况:农业、工业。
&&& 徐流奇 副镇长
&&& 分工情况:社会事务、劳动保障。
&&& (四)内设机构及负责人员
&&& 党政办公室 :负责人:郑 滉 职务:党政办副主任
&&& 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人:张 凯 职务:主任
&&& 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人:张超瑞 职务:主任
&&& 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孟广勇 职务:主任
&&& 文化教育服务中心:负责人:郑 滉 职务:主任
&&&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人:李 超 职务:主任
&&& 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贺曙光 职务:主任
&&&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朱战胜 职务:主任
&&& 国土资源所:负责人:朱 枫 职务:所长
&&& 财政所:负责人:云志中 职务:所长
&&& 派出所:负责人:王永利 职务:所长
&&& 司法所:负责人:李郝楠 职务: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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