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土地私有权,假如人死了,可以传给为了子孙后代代吗?

转个农村土地维权的实例,给关心土地私有化的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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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茶舍』泛民主是一综犯罪____简述一次农民维权始末
作者:杜萧原 提交日期: 9:38:00
??泛民主是一综犯罪____萧原。
     中国没有苏格拉底,但是在2003年的岁末,我却看见并且历验了一次,苏格拉底在中国之死。
     2001年至2003年的圈地热同样也席卷了我所在的村子,该村距县城5公里,人口不足八百人,人均可耕地不足七分(0.7亩),在沂蒙山老区,这样的村子有很多,依山傍水,青壮劳力外出打工,女人在家种地,外乡人路过村子,鸡鸣犬吠,一片祥和跃入眼底,不免要发一通贞观之治之慨,倘若是文人说不上会捣鼓出一首诗来:风、雅、颂。
     为了叙述上的方便,我姑且将我的村子假名为唐村,取大唐贞观之意。
     唐村的村两委(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基本代表了两股势力,这两股势力我也给他们假名:赵、钱。村两委有七名成员,他们分别是:书记、主任、会计、副书记、支部委员、村委副主任、村委委员。村委三人,基本合乎《村民委员会选举法》限定的人数。以书记为首的赵性势力在村两委中占了六人,因此,村委主任在村两委之中是孤立的,我与他曾经一起共过事,对他的人品与人格是基本了解的,欣赏他的公正,反对他对某些老党员的小恩小惠,就关系的密切来说,我与其他六人的关系胜过主任,但是,由于主任也是个高中毕业生,在某些方面我们是有共识的,比方说在为农民维权方面。我之所以罗列这些,也是为下文做些铺垫。
     在农村,支部凌驾于村委之上,这是惯例。如果村委成员团结,尚可与支部抗衡,至少要有会计的支持,因为,[***村民委员会]这枚公章,原本是一枚行政公章,但它往往作为一枚财务章掌握在会计的手中,从上述的情况,我们可以发现,唐村的村委主任在两委中处于极度的弱势,因此钱性主任要想实践他的权力,非两委之外的农民为其造势不可为之。
     唐村的许多土地在2001年就已被镇政府列为工业园的一部分,2002年已非法占用唐村土地170余亩,这里所说的非法是指,镇政府工业园项目办公室(简称项目办)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26条的规定,依法拟定土地征用实施方案、依法兑付土地征用补偿费、依法兑付劳力安置费,以下简称为三依,就是说,在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复下达之前,在2002年镇工业园项目办就已征用唐村土地170余亩,安置了数家私营企业,破土动工,兴建厂房,围圈耕地。
   萧原按:站在引资饥渴,办事讲究实效的角度上来说,这种先斩后奏的做法能够让人们接受。但是就三依来说,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在2003年的八月份开始,在唐村却引发了一个不大却也不小的农民维权案。
     先说一点题外的话,或者说这一点与三依相关,不得不说。如果是放在国家,我所说的题外话也许就是国家的经济秘密。
     在八十年代,政府为了监管“村经济组织”的收支,在镇乡成立了“农村经济管理站”,简称“经管站”,下设储蓄所(又被喻为乡镇领导的小金库,现在已经取缔),代管各村的资金。那时候各村的会计基本都兼任经管站代办员,替经管站储蓄所代揽储蓄。由于经管站储蓄所具有银行的职能,因此经管站站长同时拥有放贷的大权,在八、九十年代经管站扶持了一部分的乡镇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发放了若干人情贷款,随着乡镇企业的纷纷破产,和一些人情贷款的相继成为死帐,经管站的经济赤字在储蓄所取缔之后就成为了各乡镇的一个沉重的包袱。几百万上千万的负债窟窿要用什么来补?
   萧原按:土地,农民的廉价土地成为了这个窟窿的女娲补天石。这也是为什么不能近期实现唐村三依的根本原因。当然,偌大一个6千亩土地的工业园,如果只是一个唐村就好办了,但是却是十几个唐村,既要给予投资商以优惠,又要面对征地补偿,还要修路架桥,更要补窟窿,仅凭投资商三万元的地价,不够也!
     为了使此文不至于成为一块又臭又长的裹脚布,我将使用电影蒙太奇的手法,选择若干镜头来完成这篇文章的中间部分。
     镜头一:在唐村一块十几亩土地的地头上,愤怒的村民围堵着一辆庞大的工程装载车,阻止推除地上附属物,此车具有推土机的功能。时间是2003年的八月。
     大背景:原中国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被双轨,中央五部委成立联合调查小组,对全国各类园区清理排查。这是一个看似自发,但却是一个有“预谋”的“妨碍公务”事件。在上文中我已提到了我与唐村主任是有共识的,因此在这一天的早晨我就已接到了主任的电话通知:项目办要强行推除地表的附属物。在与支书通话后得知,村两委没有人敢站出来说话,否则就被就地免职。
   萧原按:一个由七人组成的村两委,吃的是村民提供的补助,每年的工作补助加上吃喝费用不下三万余元,在村民利益与强权面前,他们选择的是强权,作缩头乌龟状。这是政权组织直线模式至上而下一线牵之弊也!
     在围堵的村民中有两个骨干,我为其化名为张三、李四,在我与王二(化名)驱车回去之后,两个骨干变为四个。在这四个人中我对我个人的德行免于陈述,对于其他三人我可以一言一蔽之:吃喝嫖赌各有所好,不是村霸类似村霸。按照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逻辑,我本人也在他们之列,至少我本人也是在酒后常常拍案而起的角,当有善意的朋友或者说就是支书质疑我为什么与他们联手之时,我回答:唐村除了他们而没有人能出面帮我完成这一次维权。
     萧原按:真正能够出面维权者不见得就是自由主义者,一个被政府命名为,为村民服务的村经济组织却不敢公开抗上,为民维权却落在了四个近乎流氓的村民身上,悲乎!这也是我在前几天发于关天的《土地私有化,为农民松绑》一文之中,为什么呼吁废除村级政权的一个理由。
     是什么利益,或者说除了‘劳力安置费’之外还有什么其他利益驱使他们出面维权?有,那就是工程建设项目,在这之前,村委主任向我们透露,工程项目有书记出面撮合给了一个外乡人,从中至少受贿三万元,因为是猜测后来增加到不少于五万,这就悄悄的激发了民愤。这一利益的驱动为后来的维权不彻底埋下了伏笔。
   萧原按:一个看似非常直观的农民维权案,其背后却包藏着村级政权的权力之争,一个团结的政权可以一致抗外,但同时对内也具有强大的鱼肉性;一个勾心斗角的政权对外是软弱的,对内同样也不会带来更好的实效,呼吁宪政。
     在这第一次与政府的较量中,农民小胜,小胜的主要因素,是一本《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我与王二驱车回家之前,奔了两个新华书店,花一十二元钱买了仅有的4本由…签字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张三在我的受意下找到第二五条,挥舞着它,对镇政府领导高呼:这难道是黄色是盗版的吗?法律是强大的。
     镜头二:村委办公室。在推土机被堵回的十天后,镇党委出于大气候与小气候的压力,在唐村召开了一次一年多都没有召开过的村三支干部会议,所谓三支干部会议,是有村两委成员,各生产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组成的会议,固然我与王二、张三、李四都参加了。
     在会议上,镇党委兼任项目办主任的副镇长首先是肯定了村民有法律意识是好的,为没有及时与村民沟通而道歉,三个多小时的侃侃而谈,从革命之初,农民为红色政权付出的牺牲得到赞扬开始,到今天的改革开放引进外资也应做出牺牲为止,对三依话题只字未提。
     最后的讨论聚焦到三依之中的农民安置费兑付的时间问题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土地安置方案报批后三个月之内,安置费全额一次兑付给不接受工作安置的农民,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在未完成下文之前,我先解释一下土地征用补偿款在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中的意义,它包括土地补偿费与劳力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权由村经济组织掌握,用于公益和公共事业,就是说这一项是不可以私分的,因此这部分资金仍有镇经管站代管,因此没有成为讨论的焦点。而劳力安置费按条例是农民应当前分到的款项。
     看看我们的镇长是怎样结合我们的老党员们的讨论表态的吧,他说,是的,为了这部分钱(将土地补偿费与劳力安置费混为一个概念)不至于落在败家子的村官的手里很快花光,镇政府可以为村民立约分60年付清。还是我们的张三伟大,他说村官信不过,难道镇政府就信的过吗?我花不了,我的儿子可以继承,儿子花不了,孙子可以继承,不管放在谁的手里都不如放在我的手里牢固,他指的是劳力安置费。看我们的老党员们是怎样质疑张三的吧:难道我们不相信政府吗?杜萧原拍案而起:是的我们相信政府,但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任何不在法律框架之下的讨论都是毫无意义的,大家不要忘记了60年代初期,因天灾人祸而饿死了那么多的人,政府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我们难道说没有相信过政府吗?有王二、李四在会上质疑村两委干部,虚设不如没有,没有我们可以这样直接与镇政府对话。
     会议不欢而散,最后的口号是不达“三依”绝不罢休!
     镜头三:九月份,在推土机试图推除地上附属物的地头上,每天有二至三个年迈的男女村民,护守着一块牌匾,牌匾上张贴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某些条文以及最新的国土资源部第九三号令。
   萧原按:这些年迈的男女,为社会主义建设付出了他们的青春,在农业学大寨期间,他们一天的工值才值几分钱,由于贫穷得不到子女丰厚的赡养,更有无保老人,社会主义让他们集体到死公到死吗?劳力安置费意味着他们晚年的幸福,他们的义务与他们的利益挂钩了,因此,他们的热情是高涨的。
     镜头四:10月份,我与其他三名骨干一样,分别在不同的时间和饭店接受了项目办的宴请,喝的是高档酒抽的是名烟,在酒桌上我们称兄道弟。甚至动用了我的亲戚和同学。
     萧原按:一个小小的个体户能与镇政府抗衡到底吗?我的回答是不可能的,我是一个具有经济思维的人,不是读死书而迂腐的那种。话外之音,抗衡到底就意味着失去自己当前的经济自由,税额的增加就足可以丧失你公平的市场竞争。项目办如果左右一下村支书,从外乡人的手中抽回一些工程项目满足张三、李四。这两个王八蛋就会从维权走向反维权。村支书这个时候成为了我的内线。
     最后的表态是,我可以保持沉默,但是我代表不了其他的人。
     镜头五:11月份,村委办公室,第四次三支干部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围绕镇政府与村委签约: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甲方:土地出租者:唐村村民委员会。乙方:土地承包者:镇政府。相关法律是《土地承包法》里的条文:经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口同意,可以将土地出租给具有经济能力外乡人。付款方式是一年一付,截止日期是到镇政府有能力一次付清征地补偿款为止。我报着一种侥幸的心理参加了这次会议,希望看到已经学习了三个多月的《土地法》有关条例的村民们不会因为我们四个骨干的沉默而沉默,仍会有人站出来坚持“三依”,会议开到一半,我退出了会场,不但我沉默了其他的三个骨干也沉默了,大家都沉默了,沉默就意味着默许。据说,最后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以超过三分之二的绝对票通过了那份合同。 历时三个多月轰轰烈烈的唐村农民维权案就这样破产了。
     萧原按:这是一次典型的民主奸淫自由案。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说,政府不具备经济法人的资格,但是如此荒谬的合同却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说,土地流转必须申批,立法、颁发、执法到违法,这么一个明晰的一言堂的政体结构,却被我们奉为天堂之路,谁来限制政府的权力?
   结束语,那份合同没有签订,黑字落在白纸上的违法行为,只有白痴才会做。
   附《土地管理法》若干条: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第一个人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
    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
    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
    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
    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
    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
    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
    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
    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
    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
    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
    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
    用情况的监督。土地私有权
土地私有权
垄断土地私有者(所有者)可以任意支配其土地的独占行为。土地私有者(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认为有利的方式,处置其土地,决定经营方式;可以雇工经营、出租、出卖、抵押或任其荒芜,但排斥其他任何人来支配。概述内容垄断土地私有者(所有者)可以任意支配其土地的独占行为。土地私有者(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认为有利的方式,处置其土地,决定经营方式;可以雇工经营、出租、出卖、抵押或任其荒芜,但排斥其他任何人来支配。土地私有权(所有权)垄断,存在于一切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但它有着不同的历史形态,反映不同的经济关系。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奴隶主和封建主拥有大量土地,一部分个体农民是小块土地的占有者和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所有者通常把土地出租给资本家,由雇佣工人耕种,土地成为增殖资本的手段之一。土地私有权(所有权)垄断,是绝对地租产生的根源。异议争论党国英:不尊重土地收益权,还确权干嘛[1]在四川峨眉山景区,当地居民与景区官方间因林权证和利益分享等问题发生较大冲突。好在,官方一定程度上的让步,给冲突的解决提供了希望。峨眉山景区自古就有居民。旧时,没人收门票。有了一竿子插到底的政府,景区被圈起来了,就有了“公共利益”,并要政府维护。景区里的土地,本是当地居民所有,后来归了集体,农民还不能退出。有人认为,景区土地归了当地居民,他们就会乱来,景区要被破坏。这是不少官员喜欢的逻辑。中央推动林权改革后,当地管理者想为居民保管林权证,理由竟然是:为他们好。然而,居民有自己的逻辑。那些景观土地虽是集体所有,但曾是农民祖上的家庭所有;国家林权改革后,土地归农民长期使用。无论如何,这些土地产权不归政府所有。政府应给农民颁发权利证书,且由农民自己持有。景观土地本属农民集体,使用权已确权,由此产生的收入,农民分享一部分,完全合理。景区建设政府有大量投入,景区管理也要付出成本,如果公开财务信息,以诚恳态度面对农民,双方完全能达成分享收入协议。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幅提高,但同时因土地利益关系纠葛而引起的社会冲突也益发普遍。土地利益纷争是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首要原因。农民、集体自治组织与基层政府间,常因土地分配、征用、流转、收入分配等事项,发生利益摩擦,引发激烈的局部冲突。原因何在?答案并不复杂。支撑现代文明的基本原则很简单,主要有两个。一是在私人物品生产的竞争性领域,必须奉行竞争性的“要素分配原则”,出资者得利润,出力者得工资,献地者得地租。否则,任何一个社会都将掉入低效率陷阱。二是在公共品生产服务领域,必须奉行“普惠分配原则”,只要一个人生活于某个社区,社区的公共品就应对其平等提供。没这一条,一个社会就不会和谐。在我国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前,以上两个基本原则被完全抛弃;改革到如今,这两原则也没完全实现。一切利益纷争由此而来。如果政府权力介入,以组织的力量与分散的农户角力,想从集体土地关系中切走一块利益,往往能暂时奏效,但却埋下纷争的祸根;一旦农民得到组织资源,而政府方面不肯让步,冲突在所难免。在峨眉山景区,政府在基础设施方面投入的只能是公共品,所有居民应平等地免费享受;居民的义务是纳税,没有纳税能力的居民,也要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没理由与居民讨价还价,也不能变相地让居民第二次为获得公共服务付费。解决问题的基本手段,也很简单,就是私权要明晰,公权要收缩。私权不明晰,投机行为、掠夺行为必然盛行,国民经济效率将难以维持;公权延伸过远,公权与私权边界不合理,容易发生公权滥用行为,增加对公权的监督成本。道理简单,绝不意味着事情好办。按照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精神,我国将通过农民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政策,确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但这项改革并不乐观,有的地方官员没认真落实。正如峨眉山景区的官方人士所披露的,不把农民的林权证书发给农民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基层干部前脚刚落实土地的长久不变政策,也给农民发了相关证书,后脚就组织调整土地,致使农民的权利证书形同废纸。还有的地方,政府官员不想做复杂艰苦的产权改革工作,试图在土地承包权分配不公平的基础上确认承包权,引起一些农民不满,给这项改革的前景蒙上阴影。已基本确权结束的林权改革尚存在这种权力打折扣现象,农村其他尚未完成确权的集体土地改革,问题就更多了。这种对改革敷衍塞责的行为,令人深为忧虑。土地私有权深化产权改革必须解放思想,下大力气推进。全面确立并维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对中国社会经济长远稳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必须扎扎实实做到底,不能留下走回头路的空间。改革的主导部门首先要更新观念。给农民长久不变的土地财产权,即使它类似于土地私有权,也没什么可怕。政府因确立和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看起来压缩了自己的权力空间,其实,可针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公共问题,行使合理的干预权,以维持资源利用的公正性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民权利与政府公权之间,完全可以找到和谐共生的具体路径。由此打破产权改革的僵局,类似峨眉山景区的这种冲突,才能彻底解决。网络新闻薛涌:土地私有权到底是什么[2]我在不久前提出中国的私有产权的界定要和英美普通法传统接轨的问题,这特别体现在土地的产权问题上,涉及到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秩序。我的基本目标,就是在土地国有的现实中界定土地的私有产权。这个问题不解决,土地的纠纷就会无休无止,并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效率。事实上,在这个问题上概念不清、是非不清,已经导致了各种奇谈怪论。比如,房地产大鳄任志强最近在《南方周末》上又发表雷人之语:“所有拆迁都是公共利益”。他的道理很简单:“历史的用地是不收地租的。1991年55号令才有了土地的出让,开始收地租。变成了新地交租,旧地白用。新地有年限,旧地无期限。旧地的使用者不但占着国家的便宜,还同时分享着别人交纳地租后城市提供的良好基础设施和低价的公共交通等…. 目前是城市的旧房可以理所当然地分享财产的增值收益,却不用付出任何成本…. 未支付成本的被拆迁户并没有将国家的租金和城市投入产生的增值收益变成个人财富的道理。”此说大家很熟悉。吴敬琏几年前就提出不能按市场价格对拆迁户进行补偿的理论,称拆迁户的房产升值是全社会的贡献,不能为拆迁户独吞。任志强的“道理”,只不过是将吴敬琏的理论深化了一些而已。这一派理论,触及了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核心难点:国有体制的一统天下,是和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但是,土地国有又是中国的现实。老百姓对开发商和“主流经济学家”的愤怒是:你们昨天打着市场的幌子侵吞国有资产,今年又打着土地国有的幌子垄断了“公共利益”,剥夺了拆迁户的基本权利。如何在土地国有的现实中建立市场秩序,成为中国改革所面临的基本秩序问题。我之所以引入普通法中的私有产权概念,就是认为土地国有和市场经济并非水火不相容。事实上,在普通法的体系中,土地国有和土地私有实际上并行不悖:国家掌握着对土地的绝对所有权,个人则掌握着土地的永久使用权。比如在英格兰,王室拥有土地的绝对所有权。用法律的语言说,这种绝对所有权叫radical title(根本所有权)或allodium(绝对所有权)。当你拥有这样的绝对权利时,土地就完全是你自己的。你不必为拥有这样的土地承担任何义务,比如纳税等等。但在现实中,英王虽然理论上享受“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样的绝对权利,王室本身并无力经营和保护这些土地,而必须依赖其他人的服务。所以,王室要把土地分封出去。得到这种封地的人,实际上是以对国王的赋税等义务为代价,换取土地的永久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在法律上叫fee simple(不限定继承的不动产)。也就是说,这种使用权不仅保证你终生使用这块土地,而且可以由你决定把这一使用权传给谁。这就保证了不仅是个人,而且是家族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如果把这些繁复的法律用简单的中文来概述,我们不妨把国王对土地的绝对权利叫“所有权”,把受封人对土地的权利叫“拥有权”。美国的法律体系基本继承了这个传统。只不过王室的权威被国家所替换而已。在中国历史上,也有类似的制度安排。比如永佃权或者“田面权”。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则永久地留在佃户手里,并且这种租佃权可以由佃户自由转让。在明清江南一带,经常出现地主拥有“田底权”(即所有权),佃户拥有“田面权”(即使用权)的现象。这种“田面权”实际上成为了真正的拥有权,乃至佃户在租佃的土地上修建祖坟,世代相传。甚至“田面权”的市场价格远高于“田底权”。可见,在中国自己的传统中,也有这种使用权永久化的法律资源。土地的私有财产权从来不是绝对化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就讲过,在中世纪的欧洲,人少地多,荒野有的是,土地如同水和空气一样,本身并不具有什么价值。你耕种一块地很容易,但也可以随意被暴力所剥夺,根本谈不上“所有”或“拥有”。唯有那些受到封建权力保护的土地,才有价值可言。也就是说,私有产权只有进入一定的政治秩序才能够确立。而进入这样的政治秩序,土地的拥有者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代价在中世纪是各种封建义务,在今天则是纳税等责任。道理很简单:既然人是社会的动物,人的一切私权利,都有赖于公共秩序的建立。那么,在这种公共秩序中,土地的私有产权哪里来呢?那就是使用权的永久权。土地拥有者在承担了自己对国家的义务之后,对土地的使用权就受到了稳定的法律保护。比如,当今美国的一个房主,必须为自己的土地和房产缴税;在必要时刻警察等公共权力的执行者还有权进入这一土地;房主在自己的土地上必须遵守当地的区域规划法规,房子装修要申报并纳税,并且不能修建超出规格的违章建筑等等(想想看,当你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高楼大厦,挡住了邻居窗外的风景时,你就不是在正当使用自己的土地私有权,而是侵犯了别人的权利)。自己拥有的土地,绝对不是个独立王国。但是,这并不妨碍你对自己的房产和土地的“私有”。要知道,房主缴纳的房地产税,大部分用于支持房地产价值的公共设施,比如学校、公路、扫雪、警察等等费用。对于这些钱如何使用,甚至该缴多少税,房主作为纳税人也有说话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政府不能随便请你走人。政府如果不得不征用你的土地,就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动用“征地权”(eminent domain)条款。政府的征地权,是开发商和主流经济学家们频频引用的理由。但是,在西方的法律传统中,这种权力有严格的限定。1625年,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对国家的征地权曾有精辟的总结:“臣民的财产处于国家的征用权之下。所以,国家和代行国家权力的人,可以使用甚至转移和摧毁这样的财产。不过,[这一权力的行使]不仅仅是出于极端的需求(这种需求甚至使私人对他人的财产形成了某种权利),而是出于公用的目标(这种目标使公民社会的创建者们认为私人的目标应该[为公共目标]让路)。不过,我们必须补充:当这样做了以后,国家必须对那些因此丧失了财产的人进行正当的补偿。”后来,在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中又加了一条:“任何私有财产不得在没有正当补偿的条件下公用。”显然,征地权从国王的特权,发展到受限制的政府权力。政府征用私人土地,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用,一是正当补偿。后来的纠纷,也正是围绕着对这两点的不同解释上。一般而言,对公用的解释严格限制在政府设施的建设上,比如修建火车站、公路。不过,在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Berman V.Parker一案的裁决中,这个概念有所扩大。当时哥伦比亚特区决定推倒一片半破败社区用于超级市场等建设,涉及私人房产。最高法院的裁决认为,清理破败社区也是公益之一,支持了政府的行为。1984年,在夏威夷住房署 (Hawaii Housing Authority) V.Midkiff一案中,最高法院做出了另一裁决。当时,夏威夷的地产被几个大业主垄断,无法进行自由市场竞争。夏威夷政府为了增加业主人数,决定给一些长期租用这些地产的人地产权,这等于强行让大业主移交产权。最高法院裁定:保持自由市场的运行属于公益,因此也支持了政府的行为。土地私有权最高法院最近的一次对政府征地的裁决,则是著名的新伦敦案。此案的过程,我在书中另有详述。新伦敦位于康涅迪格州,自1970年代以来日益破落。市政府启动了“新伦敦发展组织”(New London Development Corporation),制定复兴计划,并于1998年吸引了著名的制药公司Pfizer在当地建设研究设施。不过,这个“新伦敦发展组织”,并不是私人企业,而是一个私人非赢利机构,其成员在种族、性别、经济背景等方面有充分的代表性和多元性,以公益为目的。政府正是通过这个非赢利机构推进新伦敦的开发计划,并执行必要的拆迁。几家拆迁户不服,一直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一票的优势支持了当地政府。但是,即使是最高法院的这一决定,也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反弹。许多地方选民投票对政府的征地权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甚至新伦敦抗拆迁的钉子户的房产也得到了保留。这种普通法中的私有财产原则完全可以应用于当今的中国社会,并不与土地国有的原则冲突。第一,房地产的拥有人必须纳税,这些税金主要用于支持或提高这些房地产的价值的公共设施的建设,并且纳税人要对这笔税金的额度和使用有一定的发言权。任志强在这方面的抱怨并非没有道理。解决的办法就是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制定房地产税,而不是把房子拆迁了。第二,当房主履行了这些公共义务后,他对房地产的拥有就是永久的,任何人不可侵犯。第三,政府在必要时刻,可以动用征地权来收购这些房地产。但是,这种征用必须“出于极端的需求”,也必须按市场价值给予补偿。更重要的是,这种征用权必须是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来界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征用的目的是法律所界定的公共利益。比如,被征用的土地确实用来修建公共设施,征用者是非赢利的公共机构。如果政府征用了土地,随手就交给了开发商,这就破坏了这一原则。因为这等于把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从一个私人手里没收,然后再交给另一个私人。如果政府可以任意使用这样的权力,就无所谓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了。可见,所谓土地的私有权,并非对土地的绝对所有,而是在严格的法律界定下对使用某块土地的某些权力的拥有。这种拥有权越是永久,越享有稳定的法律保护,则越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如果“所有拆迁都是公共利益”的说法能够成立的话,政府也可以遵循同样的原则,对开发商的个人资产进行征用,将这些钱用于公益,并支付给开发商基本的生活费用作为“补偿”。真要如此,中国还有什么私有财产能够被保护呢?所以,土地国有是个现实。但这个现实并不是剥夺私有财产的借口。拆迁户的权利也完全能够在这个现实中得到保护。
苏维埃俄国解决 土地问题的法令基本内容 &土地法令& 苏维埃俄国解决 土地问题的法令 .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报告 ,于日凌晨通过.&土地法令&规定,立刻无偿地没收地主土地,把地主的田庄及一切皇室.修道院.教堂的土地,连同耕畜.农具.庄园建筑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法令宣布实行土地.森林.矿藏.水流等资源国有化.永远废除土地私有权,禁止买卖.出租和出典土地.所有的土地和地下的宝藏都是全民的财产.土地平均使用,按
&土地税收制度&的简称.国家制定的土地税收法令和土地税征收办法的总称.基本内容是国家向纳税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范.主要由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减免税.纳税期限.征收形式和违章处理等内容组成.履亩而税是中国古代实行按田亩面积征收赋税的制度.简称&税亩&.&春秋&记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初税亩&.税亩即履亩而税,语出&公羊传&:&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左传&.&l
概述landlawsandregulations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政治.经济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土地法规. 概中国夏.商.周时期土地归奴隶主统治的家所有,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春秋战国时期, 鲁国实行&初税亩&,商鞅提出&废井田,开阡陌&,地私有权的合法性得到确认.此后历代王朝都在法律保护土地私有权.
一 在美国这个城市规划与政策法规紧密联系的国家,规划人员需要对土地规划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在规划系开设的土地利用法(Land Use Law)课程的前几堂课上,教授首先对整个美国的法律体系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在讲到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taking clause&(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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