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广西凭祥穷吗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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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18:12:29&&&来源:&&&责任编辑:罗方荣&&&(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彭莉亚、韩建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马政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黄国伟、农丽、雷华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苏李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桃源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胡海蓬、磨雪龙、蓝彩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桃源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苏惠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桃源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闻茂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桃源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陈超玄、黄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桃源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唐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重庆平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平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新街15号8201,现下落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平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共同向原告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37123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59.37123万元为基数,从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6%上浮30%即7.8%计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1358元,由被告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平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现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同时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上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撤销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到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何莲芬:
  本院受理原告许少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1481民初35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调解建议书、随案廉政监督卡。自本院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凭祥市人民法院
  (2015)西民二初字第1703号
  曾嘉玲、覃金蚕:
  本院受理(2015)西民二初字第1703号原告广西正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嘉玲、覃金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5)西民二初字第1707号
  孟少红:
  本院受理(2015)西民二初字第1707号原告广西正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少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5)西民二初字第1702号
  彭福军:
  本院受理(2015)西民二初字第1702号原告广西正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福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6)桂0721民初566号
  廖玲珍:
  本院受理原告姚华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姚富豪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6)桂0721民初567号
  刘禄辉:
  本院受理原告潘进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刘桄滔由被告抚养,女儿刘光燕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山县人民法院
  梁英花:
  本院受理原告张孟周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罗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象州县人民法院
  林振能、肖望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堂诉被告林振能、肖望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刘春福:
  本院执行李玫珍与刘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702执33号执行通知书、(2016)桂0702执33号报告财产令、(2016)桂0702执33号执行裁定书、(2016)桂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覃清松、李枚芳:
  本院受理原告周明官与被告覃清松、李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5)浔民初字第4382-1号民事裁定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被告覃清松、李枚芳归还借款5万元给原告;二、被告覃清松、李枚芳支付利息24000给原告(以借款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自日起至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桂平市人民法院
  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
  原告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韦日平: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诉韦日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韦进确: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诉韦进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3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李忠柱: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诉李忠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3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吴纪勤:
  本院受理黄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原址居住,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送达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昭平县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1662号
  何扬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与你于日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二、你归还原告欠款本金25745元、手续费4006.57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截至日为2079.26元和3700.38元,自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最高500元);三、原告对拍卖、变卖你所有的号牌为桂NRT888长安牌欧诺1.5MT豪华版小型普通客车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山县人民法院
  广西双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泉翔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双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江民二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双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南宁市泉翔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5038元;二、被告广西双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南宁市泉翔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63元。由被告广西双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和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许昌信、许宣强、熊小梅、许少强、李小妤、广西富川德润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富川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许昌信、许宣强、熊小梅、许少强、李小妤、广西富川德润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富川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委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5)钦北民初字第1966号
  甘晓慧:
  本院受理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甘晓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钦北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年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黄维良、韦海书、温远生:
  原告刘海与被告广西大地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盛东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市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散被告广西大地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现因被告广西大地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已提出上诉,故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本院将连同全部案卷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公安局在全州县境内分别于日、10日凌晨5时,依法从车牌号:豫AN7307,豫AM692挂;豫EC9136,豫EF991挂;豫N82766,豫N5434挂;鲁P13787,鲁PC625挂;豫AH2666,豫AJ816挂;豫NC2872,豫NH549挂;豫NB3861,豫NM079挂七辆重型半挂索引车上查获无合法手续的冷冻肉制品一批。
  请上述货主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携带有关证明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我局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联系人:赵警官伍警官
  联系电话:8
  全州县公安局
  (2016)桂1002民初110号
  唐啟展、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广西蓝星大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月芳与唐啟展、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广西蓝星大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及致当事人的一封信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朱懋隆、广西小英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欢、许莲英、孙亮: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南宁市爱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懋隆、广西小英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欢、许莲英、孙亮合同纠纷仲裁案(南仲受字[2015]第48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及被申请人许莲英的答辩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申请人未选定仲裁员,被申请人没有选定仲裁员,如你们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仲裁员,且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本会主任代为指定陈亿、罗强为仲裁员,指定石吉林为本案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二十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南宁仲裁委员会331房)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黄立职、黄立栋: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梁振戊与被申请人黄立职、黄立栋合同纠纷仲裁案(南仲受字[2016]第00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选择仲裁庭组成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因本案案情比较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如你们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石吉林为本案的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二十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331房)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宾阳县新兴木材加工厂(注册号:648)经股东决议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申请债权债务,联系人:清算组成员陆观祥,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宾阳县新兴
  木材加工厂
  催款通知
  梁福金(男,身份证号:240112)于日向农才文借款60万元,今经多方电话联系及微信、短信的方式均无法联系到本人,现通知你在日前全部还清。
  张梦洁
  清算公告
  北海领航桂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会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关闭。现清算组依法成立,进入清算程序。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敏娟
  电话:
  联系地址:北海市广东南路213号同和水岸香堤小区45幢403号
  邮编:536000
  北海领航桂星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钦州特韵茶业有限公司(注册号:07)经股东会决议现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为:黄文雄、苏秀英,黄文雄为清算组组长,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请债权债务。
  特此公告
  钦州特韵茶业
  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经股东会决议依法注销钦州市桂诺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号:223),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人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负责人联系,逾期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联系人:杨新剑,联系电话:。
  钦州市桂诺贸易
  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经股东会决议依法注销钦州市宏飞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号:1821-1),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人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负责人联系,逾期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联系人:刘涛,联系电话:。
  钦州市宏飞贸易
  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经股东会决议依法注销钦州市诺一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号:634),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人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负责人联系,逾期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联系人:叶新红,联系电话:。
  钦州市诺一贸易
  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广西荷城青年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号:086),经股东会议现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为:刁伟鹏、杨海雁、甘永森,刁伟鹏为清算组负责人,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请债权债务。
  特此公告
  广西荷城青年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投资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广西靖西麦家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注销,请债权人于公告后45天内向广西靖西麦家家商贸有限公司申报其债权,逾期则依法处理。联系人:郑木林,电话:。
  特此公告
  广西靖西麦家家商贸有限公司
  (2015)江民初字第939号
  周兆能:
  本院受理的覃秀美(曾用名覃秀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江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2016)桂1402民初16号
  苏维汉:
  本院受理的陈瑞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原告证据复印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驮卢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2015)江民初字第922号
  陆在棉:
  本院受理的姚永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江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大新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同富泰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民事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大新县人民法院
  广西泽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杜国晴、李保锋、郑强、王鹏与你公司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一案需改期审理。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文书(领取地址:南宁市广园路34号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六庭),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日(星期五)15时30分在南宁市广园路34号仲裁一庭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公司按缺席裁决。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长民初字第1544号
  岑玉莲、梁春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岑玉莲、梁春厦签订的(2005)年梧中银零房贷字第104号《楼宇抵押借款合同》;二、被告岑玉莲、梁春厦应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9581.2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日,利息为540.04元、罚息为48.09元;从日起,利息、罚息按照(2005)年梧中银零房贷字第104号《楼宇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被告岑玉莲、梁春厦不履行债务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对被告岑玉莲、梁春厦所有的座落于梧州市西环路富祥花园A幢四单元601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5万元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125元,由被告岑玉莲、梁春厦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2015)长民初字第1542号
  李勤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李勤生签订的(2002年)梧中银零房贷字第150号《中国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二、被告李勤生应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3074.2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日,利息为2429.59元、罚息为239.88元;从日起,利息、罚息按照(2002年)梧中银零房贷字第150号《中国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被告李勤生不履行债务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对被告李勤生所有的座落于梧州市新兴一路阳光花园B1幢4单元401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1.7万元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64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340元,由被告李勤生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2016)桂0521民初311号
  广西合浦兴利集团生物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伍保权、伍新月:
  本院受理原告占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你们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支付利息46667元。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浦县人民法院
  (2016)桂0703民初161号
  黄启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钦州市城美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启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概要:被告应支付劳务管理费22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潘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袁锦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钦南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南宁市骏沛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都安县金凤家电经营部与被告南宁市骏沛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西民二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关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西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梁安辉、周青云:
  本院受理原告谢积钦诉陈登明、第三人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你们的举证的期限为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一区(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七法庭开庭,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5)南民一初字第2553号
  韦雄武、韦小瑞:
  本院受理韦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南民一初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韦雄武向原告韦波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二、被告韦小瑞对前述债务中借款本金50000元及对应利息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雄武、韦小瑞共同负担并直接付给原告韦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文建平:
  本院受理尹丽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立案审理。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27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执法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称的主要内容为:原告与被告1985年初恋爱,日登记结婚,日生下儿子文鹏鹏。由于从2006年初被告寻找各种原因,常外出不归家,家中年老父母(被告父母)及儿子的日常生活担子,交由原告照顾、护理,家庭的经济非常紧张。2008年至2010年,两位老人先后病逝,在2013年底被告以在外开公司为由,从此就长年不回家了。自此家里一切事务由原告自行料理,同时我与被告便过了分居生活。他离家出走这么多年,我们母子相依为命,坚苦度日,没有了家庭的幸福,连一点点的温暖都没有,多年来夫妻分居及被告对家庭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上述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韦坤:
  本院受理原告莫耀干诉被告韦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南民一初字第3028号],现已立案审理。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内容为: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利息自日起暂计算至日,起诉后的利息按每年24%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1975元。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如未按期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韦美桂、李泽玮、李泽宗:
  本院受理申请人柳州市天助顺贸易有限公司与韦美桂等人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因韦美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现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韦美桂送达本院(2015)南执字第808号执行通知书、(2015)南执字第808-1号执行裁定书和对韦美桂、李泽玮、李泽宗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19号文源华都A区12栋2单元6-17号的房屋价值评估的桂国泰房【2016】L10013A号《评估报告书》。经广西国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价值为123080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请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韦绕芳:
  本院受理申请人柳州市天助顺贸易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现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南执字第808号执行通知书、(2015)南执字第808-1号执行裁定书和对你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19号文源华都A区12栋2单元6-19号的房屋价值评估的桂国泰房【2016】L10014A号《评估报告书》。经广西国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价值为81459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请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何静: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柳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现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南执字第1038号执行通知书、(2015)南执字第1038-1号执行裁定书和对你(与他人共有)位于柳州市西江路66号国信&凤起新都68栋2单元6-1号房屋价值评估的桂国泰房【2016】L10015A号《评估报告书》。经广西国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价值为150612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请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寻人启事
  黄德起(男,32岁,身高1.72米,广西南丹县大厂镇龙长村人,讲桂柳话)于2014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本人速与家人联系。有知情者,请与谢女士联系,联系方式:,有酬谢。
  韦毅松:
  本院受理潘毅诉韦毅松、张河浦(2016)桂0204民初34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执法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l.依法判令被告韦毅松返还借款100万元;2.依约判令被告韦毅松支付利息30万元(自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日止;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3.依法判令被告韦毅松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4.被告张河浦对1、2、3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科技法庭(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张俊杰:
  本院受理席小宁诉张俊杰【(2016)桂0204民初3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执法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l.判令被告张俊杰归还原告席小宁本金200000元,利息以年利率24%计算,从日起算;2.诉讼费由被告张俊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科技法庭(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傅文远、赖沈阳:
  本院受理苏报谷诉傅文远、赖沈阳(2016)桂0204民初3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执法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l.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2.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87400元;3.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7200元(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日起计算至日为7200元,日以后的逾期违约金按此标准顺延计算全借款本金归还完毕之日);4.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89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科技法庭(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李冰申请宣告李海死亡一案,经查,李海,男,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户口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十区柳北屠宰场1栋1单元302号,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12区64栋1单元601号,于1995年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李海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2016)桂0803民初259号
  苏仲进:
  本院受理原告郑翠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该民事起诉状的内容为:一、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苏伟明、苏伟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苏伟明、苏伟宇年满18周岁;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30日内。同时定于日15时在本院四楼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2016)桂0803民初276号
  何洪辑:
  本院受理原告黄丽坚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该民事起诉状的内容为:一、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30日内。同时定于日15时在本院五楼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2015)南市民四初字第45号
  南宁市正晨石化有限公司、广西桂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春平、王俊: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苏广宏及你们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五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及利息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暂截止日,此后利息另计);二、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办案人员差旅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三、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有权以权属被告广西桂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春平的抵(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之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苏广宏、被告王俊在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雷迪:
  本院受理杨永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15)上执字第334号执行通知书、(2015)上执字第334号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上林县人民法院
  (2016)桂0204民初第180号
  黄蔚、卢如丽:
  本院受理原告熊庆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起诉状内容为:两被告分别于日、日共同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和60000元。被告黄蔚因生意周转困难,分别于日、日向原告借款33000元和70000元。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因两被告借款期间为夫妻关系,特诉至法院,请求: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133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寻亲公告
  田林县利周乡爱善村六恩屯的岑志铭于日在田林县利周乡爱善村村口拱桥下捡到一名女性弃婴(出生日期为日),抚养至今。现寻找其父母或知其情况者,联系人:岑志铭,联系电话:。
  公告人:岑志铭
  身份证遗失均可登录平安广西网查询:
  遗失声明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潘丽花090626
  陈中宇191518
  李城杰100055
  覃宏娟060267
  梁荣291210
  林海荣281212
  李梅081228
  刘振华041222
  宋添良241236
  陆理光251211
  覃海梅05124x
  盘德富061214
  黄钊清191246
  覃广儒261232
  钟旺林21121x
  李国良24123X
  覃旭才031219
  陆小丽061225
  陈键祥151275
  陀超兰190441
  张海兰151223
  李深兰041244
  覃霜莉03122X
  陆汉时271216
  苏美金170324
  余纹全211215
  杨晓凤254922
  陆炳锐024853
  梁超炎074999
  李建斌154830
  李妮024845
  覃春朋104859
  杨国威094834
  覃进勇014856
  梁青华034845
  梁溶芳054945
  邓凤超054847
  覃敏144822
  梁伟灿184838
  黄超梅084949
  马丽飞154842
  黄泓贵054812
  邓灿辉124812
  何锦鹏034815
  梁深204816
  凌宏成134919
  李兆光214992
  秦秀妮104829
  罗世培290612
  伍丽珍22042x
  覃楚桂290418
  梁建伍070455
  李粤洋310015
  王贤萍140267
  胡翠娥076321
  莫尉美15421X
  兰天学142679
  邓子金20267X
  韦德瑜142674
  卢春羽092261
  韦程广152314
  滕耀刚042278
  徐梦292666
  黄艳秋061528
  朱怡瑾120024
  谢世乐021331
  陈皓基113018
  马玉容185261
  阮霖081670
  黄中旗162135
  黄居迎10039X
  黄谭中163318
  董玉潘082736
  许日珊151813
  林良昌071216
  刘青香013368
  韦肖宇180026
  李坤凤074901
  黄海康061218
  黎桂娥030847
  刘春梅160828
  梁文平250830
  黄天朋174715
  韦金儒072723
  黄菁华041328
  签发日期:
  李振华061054
  签发日期:
  周善重211312
  签发日期:
  陆秋强202838
  签发日期:
  杨林建171379
  签发日期:
  闭中飞06103X
  签发日期:
  梁其超142574
  签发日期:
  余政150074
  签发日期:
  蒙长继160735
  签发日期:
  农继仟160454
  签发日期:
  马坤301815
  签发日期:
  蓝朝山283310
  签发日期:
  张素梅161323
  签发日期:
  兰小龙011835
  签发日期:
  周维宁201833
  签发日期:
  陈秀英182563
  签发日期:
  韦芳丽202564
  签发日期:
  杨满田200454
  签发日期:
  卢国清211015
  签发日期:
  卢文观130456
  签发日期:
  卢青丹053584
  签发日期:
  卢森继263571
  签发日期:
  黄贺庭120732
  签发日期:
  韦永宁023076
  签发日期:
  欧艳美053321
  签发日期:
  岑贞冀100715
  签发日期:
  李修生281010
  签发日期:
  吴峰12207X
  签发日期:
  唐安142573
  签发日期:
  兰清140023
  签发日期:
  黄宝260711
  签发日期:
  潘才王051015
  签发日期:
  潘承裕182095
  签发日期:
  潘月燕121045
  签发日期:
  李业071350签
  发日期:
  黄尚胜103818
  签发日期:
  黄建章270731
  签发日期:
  农露萍310709
  签发日期:
  ▲下列车牌遗失:
  罗光顺桂LXD068
  邓云斌桂L97905
  ▲下列行驶证遗失:
  谭必刚桂LXT610
  王国利桂LXV098
  张宗乾桂LXV886
  胡杨爽桂LXM816
  韦志兵桂LXZ156
  陆有待桂LXM835
  韦秀兰桂LXB501
  张彩莲桂LXW977
  ▲下列驾驶证遗失:
  磨芳24202X
  陈小静07054X
  韦耀丰013210
  徐天朋130315
  王国利200317
  周始欢251817
  谭必刚222717
  陆定恒070310
  周胜深011834
  李扬010633
  陈德波261819
  刘朝准051556
  陆定金272412
  吴义先302119
  黄廷光101538
  谭开书112411
  毛泽忠051919
  杨正豪100335
  熊桂冬050646
  张彩莲120321
  ▲下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
  林奇旦8015889
  &&&&&&&&&&&&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中共忻城县委政法委员会遗失中国农业银行忻城县支行营业室开户许可证(正本),证号:Z1,现声明作废。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遗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证件号:2387,现声明作废。
  ●广西大志汇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为:853(1-1),现声明作废。
  ●广西南宁千生万商贸有限公司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代码号为:,登记号:组代管850,现声明作废。
  ●广西怡海物流有限公司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代码号为:,登记号:组代管844-1,现声明作废。
  ●韦桂仲遗失营业执照副本,证号:098,现声明作废。
  ●广西融安县大坡乡治安村拉甘屯的韦元珍,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融集用(1991)第05-01-13-12号,声明作废。
  ●广西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泗岭屯的肖庆顺,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融集用(1991)第05-06-08-21号,声明作废。
  ●钦州龙腾万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号:4;财务专用章一枚,编号:6;合同专用章一枚,编号:5。声明作废。
  ●马山县红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公章一枚,号码:4,声明作废。
  ●曾英全因保管不慎遗失残疾证,证件号码:20364X42,声明作废。
  ●韦月明因保管不慎遗失残疾证,证件号码:,声明作废。
  ●李英贤因保管不慎遗失残疾证,证件号码:,声明作废。
  ●石锡坚遗失坐落在大丰镇永福路52号房屋权属证书,证件号码:桂(上)房权证第号,桂(上)房共有权证第号,声明作废。
  ●武鸣县益耀建材经营部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黄美莲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号:,声明作废。
  ●南宁华侨投资区超泰采石场遗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102,声明作废。
  ●潘连花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号:,声明作废。
  ●梁树高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为桂交运管南字号,声明作废。
  ●武鸣县富山旅馆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047,声明作废。
  ●黄登海(身份证号:302116)因保管不慎遗失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件号码:,声明作废。
  ●蔡昌瑟不慎遗失个体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502,现声明作废。
  ●兴安县闽华竹业精制厂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100,现声明作废。
  ●兴安县大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9W9C6Y,现声明作废。
  ●藤县塘步汗池绿康蔬菜专业合作社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1,法定代表人:蒙传潮,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藤县支行利民分理处,账号:01674,声明作废。
  ●藤县塘步汗池绿康蔬菜专业合作社遗失信用机构代码证,证号:G36402,声明作废。
  ●广西南宁钦拖机械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证号429,现声明作废。
  ●广西南宁钦拖机械有限公司遗失宾阳县地方税务登记证正本:证号550.现声明作废。
  ●广西南宁钦拖机械有限公司遗失南宁市国家税务登记证副本。证号550,现声明作废。
  ●梁海东遗失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商业险保单099409客户联声明作废,由该单证遗失造成的后果与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无关。
  ●广西海生医药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三和大药房不慎遗失《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号:CGXFC140274,现声明作废。
  ●天等县驮堪乡王生旺小卖部王生旺因保管不善,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689现声明作废。
  ●天等县龙茗镇保裕养殖场赵保裕因保管不善,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97现声明作废。
  ●滕翔遗失身份证,号码081812,声明作废。
  ●黄凤芳遗失《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平国用(2011)第1793号,声明作废。
  ●黄小勤遗失《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平国用(2011)第1788号,声明作废。
  ●黄征林遗失右江民族医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编号:000661,声明作废。
  ●邓世文遗失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号:。
  ●周光华遗失道路旅客,货物运输资格证,证号:7001025,声明作废。
  ●贵港市港北区昌龙水产品店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号:239,声明作废。
  ●龙永文遗失居民户口簿,声明作废。
  ●龙金超遗失居民户口簿,声明作废。
  ●平南镇陈宝书画苑遗失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205,声明作废。
  ●凌醒远遗失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0015470,声明作废。
  ●平乐县桂江新型墙体建材厂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代码:,登记号:组代管526,声明作废。
  ●平乐县骏业电动车行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两张(每张6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040638,声明作废。
  ●经营者黄天荣不慎遗失注册号为419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林杰昌于日遗失驾驶证E证,证号:225718,声明作废。
  ●项载达遗失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423)现声明作废。
  ●防城港市港口区旺茂汽车装饰部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证号:498,特此声明作废。
  ●防城港市港口区源盛汽车空调装饰美容中心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证号:650,特此声明作废。
  ●防城港市港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遗失国税税务登记证,证号:桂税字363
  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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