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标题为《鱼台豪达置业有限公司与马加沿补正笔误裁定书》的裁判文书由鱼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做出裁判,编号(2016)鲁08272020皖0827民初43号案件1391-1号数据来源是官方的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2016年7月4日对原告某公司與被告马加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08272020皖0827民初43号案件139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为“一、被告马加沿停圵侵害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腾出所承租的原告房屋(商铺编号:淮海中达商贸城17#-10-11号两间),并将上述租赁房屋归还原告某公司;
二、駁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为“一、被告马加沿停止侵害,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腾出所承租的原告房屋(商铺编号:淮海中達商贸城17#-10-11号两间)并将上述租赁房屋归还原告某公司;
二、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马加沿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所拆除的租赁房屋的墙壁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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