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和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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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还有疑问请联系新浪客服:致电  腐败安徽 司法泛滥  法官造假 无人查办  ——用事实说话,看黑恶无比的安徽法院,养着一群  “恶魔法官”,想要害你,没商量!!!  我叫武道银,弟弟叫武道明,我们俩人是“皖检民行抗字(1998)第12号”民事抗诉书及巢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巢中法民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申诉人。这是一起由承办法官故意造假,故意枉法裁判而人为制造出来的渎职枉法腐败案件,为此我们投诉、申诉、信访至今已有十八年了,都无人理睬。  我们从一审开始投诉、申诉、信访至今已有十八个年头了,可是,从来没有任何部门找我们调查核实过情况,  没想到依法维权走过了十八个年头都没能讨回公道。  由一审承办法官故意造假,故意枉法裁判,二审继续造假,维持原判,再审认定抗诉有理却仍然作出枉法裁判而引发的冤案,  关于巢湖、和县两级法院承办法官,故意造假,故意枉法裁判,故意枉法执行等腐败问题,我们向省高院和省检察院投诉、申诉、信访,省高院一直推托不受理,不答复;省检察院在日检察长接待日当天,答应复查,可是,两年多过去了还是不给答复。 一 一审法官 知法犯法  故意造假 枉法裁判   1995年,为了响应和县人民政府号召,我和弟弟俩人共同投资八万元,在家乡和县陋室西街购得沿街门面4间×4m×30m=480m2地皮一块,欲建一个四门面的三层商住楼。由于包工头陈尚江故意偷工减料,掺杂使假,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我们将陈尚江诉至和县人民法院环城人民法庭。没想到,庭长余广木和审判长郑龙柱私下商量后,竟然否定了我们所提供的钢材质量检验报告(注:我们送检的四组钢材全部不合格),然后串通勾结和县质监站将‘不合格钢材’全部“变成”‘合格报告’(后来得知,木工张祖平跟庭长余广木家是亲戚关系)。我们认为这是一份十分明显的造假报告,理由如下:  (一)、环城法庭委托和县质监站于日上午取样时,庭长余广木和审判长郑龙柱俩人直接叫被告陈尚江指定钢材取样,反而不许我们原告方对有争议的,标识为FL,规格为¢6.5的光圆、¢14、¢16、¢18、¢20的螺纹钢取样;这明显违背法理。  (二)、在我们强烈的抗议下,和县质监站副站长吴文华才从中调解同意再取我们指定有争议的钢材,当取下FL¢16、¢18、¢20,准备再取FL¢14的钢材时,余广木大怒道:“就这样,不取了。你武道明要怎样就怎样,我们环城法庭就吃你一家饭啊,然后,手一挥,把人全部带下了楼(我们明白,余不许取的主要原因是因为FL¢14的钢材质量问题最严重)。来到楼下,余广木叫人把陈尚江找到的九种规格钢材以及取下我们指定有争议的三种规格钢材共计十二组钢材样品装进蛇皮袋放到他的警车上,在现场没有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封存就带走了,后来得知,这个程序是违法的。  (三)、取样当天是星期五,余、郑离开工地现场时叫我们下午到法庭去拿检验报告,结果下午我和弟弟俩人分别在环城法庭及和县质监站从上班一直守候到下班时都没有见到他们的人影。在确定周六、周日不上班的情况下,我们只能等到下周一再说。到了下周一即12月18日,早上刚上班,我们就跟随余广木一同进了他的办公室,结果发现和县质监站于12月18日(也就是当天)出具的检验报告竟然摆放在余广木的办公桌上?!不仅只有“九组报告”,而且“全部合格”,这不得不让我们产生怀疑,于是,我们质问余广木,为什么少三组钢材报告?余先是沉默,然后催促我们签字,余说:你们先把字签了,然后我再帮你们查那三组钢材的事。这不是扯淡吗!于是,我们要求依法重检,余不许。在我们多次坚持要求依法重检的情况下,余、郑私下商量后,要我们先交十万元保证金才给重检,而且还要我们保证所检钢材必须全部不合格,否则这十万元保证金就是赔偿给陈尚江的损失。不知这叫什么逻辑?  (四)、12月18日早上刚上班,我们就跟随余广木进了他的办公室,那么,和县质监站于12月18日出具的报告是怎么检出来的?又是怎么落到余广木的办公桌上的?又为什么少了三组报告?很明显,这份报告有问题。  (五)、当我们从巢湖地区技术监督局得知,和县质监站没有法定资质对钢材质量和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检验、鉴定时,要求依法委托法定部门进行重检,郑说:我们环城法庭认为和县质监站有资格他就有资格,你们要想重检,就必须重新写一份申请,指定委托和县质监站重检才行。否则,委托其它部门重检我们环城法庭都是不会认可的。于是,我们不得不按照郑的意思,重新写了一份申请,没想到,余、郑还是出尔反尔,时而给检,时而又不给检。  (六)、根据《民事诉讼法》、《产品质量法》以及《计量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论如有疑义,有权利要求重新检验。如果余、郑不是做贼心虚的话,为什么百般刁难不许我们重检?  (七)、当和县技术监督局接受我们的投诉,准备为我们取样送检时,余、郑又为什么从中干涉不许取样?  (八)、由于我们要求依法重检的权利被一次次剥夺,于是,日上午,我们自己取样通过实况摄像以及十三名证人将所取样品送往具有法定资质检验的部门——安徽省马鞍山市钢铁研究所进行检验,结果送检的四组钢材还是不合格,可是,回来后,余、郑还是不予认可。  (九)、出乎意料的是,日上午,余、郑突然带领和县质监站的工作人员来到了工地上,要求对已建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当质监站站长刘斯华在检测中发现大梁严重移位80mm,墙体多处无拉结筋等质量问题时,还是感到非常吃惊!可是,钢材质量问题还是没有重检。结果,第二天我们就发现陈尚江偷偷地转移现场财物,不久,木工张祖平在工地现场拆除模板时被我们及时发现并阻止,我们立即向法庭反映,余、郑置之不理。当陈尚江再次来到现场转移财物时,我弟弟扣押了他一台小型搅拌机,然后又以书面材料向法庭反映并要求尽快处理,郑说:这些小事我们法庭不管,如果要管还管不了这么多呢。无奈,我们左等右盼近两个月都不见检测报告出来,于是, 3月26日我们向和县人大、政法、纪检、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领导投诉反映,结果却遭到了余、郑俩人的打击报复。郑于4月4日上午将我弟弟骗到和县法院,然后以“武道明私自扣押他人财产”为由,将我弟弟司法拘留了十天”。并且在拘留期间还把我弟弟押到工地上进行刁难和戏弄。直到4月16日和县质监站才出具检测报告。不过,该报告还是明显显示多项工程质量不合格。可是,和县法院最终并没有采纳这份报告,而是以钢材质量全部合格的虚假报告为依据,枉法硬判我们败诉,负全责。  二 二审法官 继续造假  故意拖延 维持原判  我们不服,依法上诉,没想到,二审法院(巢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巢湖中院)承办法官又与巢湖地区质监站串通勾结,继续造假(巢湖地区质监站在没有检测的情况下,竟然为巢湖中院出具了一份所谓的复查报告,内容大概是:基本同意和县质监站的检测结论……),继续剥夺我们上诉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不许重检,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无故将该案拖延至六个月,使我们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最后维持原判。  三 枉法判决 执行积极   二审判决后,正值97年春节之际,和县法院迫不及待地进入到执行程序中,当距离春节仅有一周左右时,其它部门都放假了,唯有郑龙柱带领一帮人跨省过江来到了南京市江宁区江宁镇(我们打工的地方)给我们送达二审判决书,并且带上刚释放回来不久的“地痞”周荣华等人对我们实施恐吓和威胁……紧接着我们就收到了执行通知和执行裁定。当我们把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办的回执信拿给执行法官,要求暂缓执行时,执行法官许吕祥却说:“这个东西我们见的多了,没有用的,我们只管执行,不管判决对错,如果是我们执行错了,到时候我们再把房子给你们执行回来”。于是,他们‘委托’和县房产局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和拍卖,评估价为17.9万元(注:此价格比当时的实际价格低很多)。当记者林憧来到拍卖现场采访时,在拍卖现场的法官感到情况不妙,于是,立即怂恿陈尚江赶快把这个房子拿下来,不然就没有机会了。当陈尚江表示没有能力拿下该房产时,该法官又急忙给陈尚江出谋划策……就这样,我们的在建房产被执行法官以非法手段抵给了陈尚江,包括春节假期在内,仅用一个月左右就执行完毕。后来得知,和县房产局没有评估和拍卖的法定资质。  四 再审认定 抗诉有理   仍然作出 枉法裁判  我们不服,继续申诉,没想到,省高院立案庭法官以案值太小为由,不予受理。无奈,我们只好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巢湖检察分院申诉(以下简称巢湖检察分院),该院认为我诉有理,故立案调查,结果发现,一、二审法院委托的所有部门全部没有法定资质,特别是和县质监站,不仅没有法定资质,而且连营业执照都没有,就连检验人员都没有人能够取得上岗证资格,因此,他们出具的报告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于是,巢湖检察分院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徽省钢铁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二站(以下简称省钢材质检二站)和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以下简称省质检二站)分别对九种规格的钢材质量和已建工程质量进行重新检验。“两站” 的主要结论分别是:钢筋质量大部分不合格,已建工程质量不合格。因此,巢湖检察分院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于日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递交提请抗诉案件报告书,而省检察院直到日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省高院于日作出裁定:指令巢湖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而巢湖中院直到日才签发传票,通知我们8月5日上午到巢湖中院拿省高院民事裁定书;10月8日才下发出庭通知书,通知10月16日上午开庭审理;12月7日才作出判决,判决后又故意拖延近一个月,即日才通知我们拿再审判决书。如此漫长而又消极的办案态度以及枉法、腐败的工作作风,实在让我们欲哭无泪。  通过抗诉,再审认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钢材质量与工程质量不合格,主要责任在原审被上诉人陈尚江,由此而造成工程停工、返工等损失由陈尚江自负。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有理,应予采纳。同时又认为:原审上诉人(武道明、武道银)也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详见再审判决书)。  申诉人认为:只要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那么申诉人就没有过错,也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钢材质量与工程质量”。只要钢材质量与工程质量有问题,那么,申诉人就没有任何过错。再审法院已经明确认定:“本案中的‘合同’为有效合同,钢材质量与工程质量不合格,主要责任在陈尚江,由此而造成工程停工、返工等损失由陈尚江自负。”那么,为何还要判决申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申诉人的损失却没能得到一点维护,这叫什么道理?!  再说,本案的核心主体是我们申诉人,并非陈尚江。因为我们是这起案件的原告人、上诉人及申诉人,同时又是受害人。既然再审法院认为:“……合同有效……抗诉有理……主要责任在陈尚江。”那么,为什么还要判决有理一方当事人赔偿无理一方当事人的损失?而有理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却没能得到一点维护?这样的判决岂不是很荒唐吗?!例如:再审判决书第六条,造成木工张祖平的模板损失为84天计算,每天140元计11760元,由陈尚江承担70%8232元,武道明、武道银承担30%3528元。  我们认为:大梁严重移位80mm等问题的直接责任明显在木工张祖平自己,那么,他的模板损失为何还能够得到一、二审以及再审法院的全部支持?   第八条,一、二审审计、检测费1950元,诉讼费13230元,再审检测费、审计费7500元,陈尚江承担70%15876元,武道明、武道银承担30%6804元。  我们认为:既然一、二审委托的审计、检测部门全部没有法定资质,而且,再审判决书第一条已经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那么,再审还判我们承担一、二审审计、检测费岂不是自相矛盾吗?等等。因此,我们认为再审判决依然是一份枉法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可争议。  五 依法申诉 省高院不受理不答复  我们不服再审判决,依法向省高院申诉,立案庭法官却以案值太小为由不予受理,向院长投诉没有回音,之后,我们被再审法官沈惠芝诱骗到回转执行程序中,没想到,和县法院却耍无赖,故意久拖不送达,不执行,在我们拿到再审判决书八个多月时,我们再次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还是不理不睬。日,我们在马鞍山市用挂号信向省高院院长韩云萍寄去申诉材料,同样没有回音。无奈,我们只好求助于新闻媒体,在《中国青年报》和《新安晚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的不断披露下,和县法院这才将这块烫手山芋扔给了巢湖中院,然后派出一位姓耿的副院长跑到合肥去,恐吓、威胁记者王新和……,而巢湖中院又踢给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这一踢,竟然踢了十多年都没能得到有效执行。我们年年投诉、申诉、信访,也亲自到省高院申诉过几次,省高院一直推托,叫我们再去找巢湖中院申诉。  六 网上投诉 院长约见   承诺法办 结果扯淡  2009年,我们以“腐败巢湖 司法泛滥”为标题在网上以及向巢湖中院院长信箱投诉后,院长葛健这才约我们面谈。面谈时葛健承诺会依法查办,结果除了执行问题有了一点进展以外,枉法裁判问题还是不管。所谓的进展就是,含山法院于日电话告知已执行到五万元。我们要求执行返还原有房产,执行局长晏星源却说:“房子已经被陈尚江分别卖给了其他四个人,现在无法执行回来”,之后,该案又被晾在一边无人过问。我们不断投诉、信访,而且多次找市人大、市政法委交涉,于是,葛健于日下午再次约我们面谈。由于葛健明确表示只谈执行问题,而不谈枉法裁判问题与我弟弟发生了争执,结果不欢而散。枉法裁判问题不解决,怎么执行不都是在胡搞乱来吗?!  日,含山法院告知已执行到四万元。2011年1月底又告知执行到十六万元,共计执行回款为25万元。我们咨询律师后得知,执行与申诉是两码事,所以我们只能被动接受这笔执行款。当我们要求含山法院给我们一个执行明细账时,含山法院就是不给,在与葛健多次交涉后,含山法院于日才给我们寄来一份执行标的计算情况表,从该表上看,仍然是一笔糊涂账,而且明显偏袒被执行人陈尚江。继续套用和县法院当时执行计算的账目进行计算,这本身就有问题……,结果,含山法院以和县房产局对我们房产的估价抵偿陈尚江的损失后剩余90273.8元,加上这十多年来的银行利息元(注:利息按6%计算明显对申诉人不公),共计元,而含山法院只付给我们25万元,不知为何余款262.34元不给我们?而我们核算后却发现,从一审到再审,我们预交的诉讼费,检验费、检测费、审计费共计21180元,含山法院没有计算在内。于是,我们与含山法院交涉,没想到,晏局长竟然不认账。晏说:判决书中没有提到的我们就是不算。再与葛健交涉,葛健也不予理睬,这不是明摆着在耍无赖吗?!  在我们无数次讨要书面答复的情况下,巢湖中院于日下午,给我们寄来了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理由是:你们的申诉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这只能说明巢湖中院“太黑暗,太无耻”,根本不讲道理。因为,我们有挂号凭证和媒体报道的时间为证。再说,申诉时效既然为两年,那么,巢湖中院为什么当时不给答复? 日,是霍道明副院长接待日,我到巢湖中院申诉,霍副院长还是踢皮球,于是,我要求给书面答复,为什么不给?是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七 巧立名目 胡乱收费  早在一审期间,郑龙柱违规收取我们两次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第一次是在起诉时,收取我们案件受理费810元,其他诉讼费405元;第二次是过了四个多月,因我们坚持要求依法重检,所以,郑龙柱就以诉讼费不够为由,多次逼迫我们再交诉讼费,如果不交,就驳回我们的起诉。无奈,我们被迫又交案件受理费2700元,其他诉讼费1350元;共计5265元。可是,判决书中却判决案件受理费4410元,其他诉讼费2205元合计为6615元。这不是在胡搞乱来,想收多少就判多少吗?!巢湖检察分院立案时,违规收取我们3000元“调查取证费”;再审期间,沈惠芝违规收取700元“勘验费”;判决后,在我们拿再审判决书时又趁机勒索我们1000元“调查取证费”,而且还是用白纸条收取的。如果这些费用的收取都是合法的话,那么,再审判决书中为什么没有显示出来?反之,这不是变相性的“敲诈勒索”吗?含山法院除了接收和县法院转过来执行费8400元,执行中支出费3000元以外,又勒索我们1600元“实支费”。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还是不办事!总之,这些腐败分子个个都把我们当成“唐僧肉” 都想趁机咬一口!这跟“土匪、强盗”有什么区别?!为此,我们投诉十八年了,都无人理睬。  八 省高院 一而再 再而三 踢皮球  拿到巢湖中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后,我们立即又向省高院申诉,可是,省高院还是推托不予受理,立案庭法官叫我们再向巢湖中院申诉,无论我们如何理论、交涉,立案庭法官都是这个态度。2008年我们再次到北京去上访,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人员叫我回来找省高院要书面答复,如果不给书面答复,再找省人大和省政法委,于是,回来后我们问省高院要书面答复,省高院还是踢皮球,不给书面答复。向省人大和省政法委投诉反映一直没有回音。2011年,巢湖市被中央决定撤并后,我们又向省高院申诉,这时省高院信访法官又叫我们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当我们向马鞍山市中院申诉时,该院领导以及立案庭庭长同样推托,叫我们还是应该去找省高院申诉,就这样,我们象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一踢就是十八年也无人理睬。不知法制中国!法律何在?!人权又何在?!  九 检察抗诉 只为收费  法律监督 形同虚设  巢湖检察分院立案后,在调查取证时,竟然也遭到了余广木和郑龙柱等人的刁难和阻扰,办案检察官在与和县法院院长交涉后才得以取证。通过调查发现,和县质监站,和县审计事务所,和县房产局以及巢湖地区质监站都没有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特别是,和县质监站,不仅没有法定资质,而且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检验人员都没有取得上岗证资格,这让承办检察官们都感到非常吃惊!(注:这是巢湖检察分院申诉科科长吴德刚事后告诉我们的)。可是,不知为何检察机关对这起枉法、腐败案件查而不究?又不知为何省检察院拖延八个多月才向省高院抗诉?再审法院表面上是作了一些改判,但实质上并没有改判,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我们提出质疑后,吴科长却认为,再审已经改判了,这就说明我们检察机关的抗诉是成功的,因此,他对我们再次申诉置之不理。向省检察院申诉,也没有回音,投诉、信访同样无人理睬。不知这样的法律监督意义何在?  十 检察长接待日 接访作秀   当面一套 背后扯淡  2008年8月,我们找到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原巢湖检察分院),该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庆局长答应我们依法查办,结果骗了我们一年多时间都没有查办,我们要求给书面答复,庆局长不仅耍无赖不给答复,反而狂言道:“不服你告去……”。日和26日,都是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我弟弟两次去巢湖要求见检察长都遭到了申诉科检察官的刁难和阻扰……日上午是一把手朱新武检察长的接待日,我弟弟终于见到了朱检察长,朱检听了我弟弟反映的问题后表示:“前面的事不提了,从现在开始,如果你反映的情况属实的话,我们依法办,我马上安排人调查,等调查结果出来给你们答复,如果不满意,再开听证会并且请你们参加,你看这样行不行?”我弟弟说:“朱检有这样的态度,我没话说,我要看结果。”然后朱检叫来民行处和控申处负责人,当面批示要求民行处重新审查这起案件,控申处协调并督促反渎职侵权局查办这起案件,并指定由控申处处长一人负责协调,调查情况直接向朱检一人汇报,并且要求一个半月内办结,人手不够的,立即抽调人手……。没想到,一个月后,即日上午,我们收到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递来的“不予提请抗诉决定书”。理由是本案不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办案规则》规定的提请抗诉条件,决定不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这不是扯淡吗?究竟不符合该《……规则》中的哪条规定?为何不能明确?如此草率而又笼统的答复,叫人怎能信服?  日,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我弟弟再次来到省检察院申诉,李副检察长(女)看了我们的申诉材料后,要求民行处立案复查,并且答应等复查结果出来后给我们答复。  日,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又寄来一份不立案通知书,内容是:“武道明、武道银,你控告郑龙柱等人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依据《刑诉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对此,我们肯定不服。因为从一审到再审所有查办法官故意造假,故意枉法裁判十分明显。难道我们前面说的那么多还不能说明问题吗?再说,迄今为止,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从来都没有跟我们当事人核实过相关情况,因此,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的两份答复纯属扯淡。  2012年至今,我们又无数次打电话询问省检察院复查情况,接电话的检察官不是扯淡,就是不接电话。找省人大,省人大工作人员说:“我们也没有办法”。找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室,工作人员叫我们把材料寄过去,可是,我们寄过无数份投诉材料都没有回音。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承办法官故意造假,枉法裁判的意图十分明显,检察机关搞形式抗诉,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非常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年年都喊反腐败,不知为何投诉、申诉、信访十八年都无人理睬?如果本案中这些故意造假,故意枉法裁判的腐败分子都得不到应有的惩处的话,那么,这些所谓的“人民法官和人民检察官”跟“土匪、黑社会”又有什么区别?司主席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可是:现实切切相反看看我们的案例,再看看案中的法官丶检察官跟过去的土匪强盗有何区别! 我们在依法诉讼和维权的道路上,不但没有感受到公平正义,反而遭到打击报复和踢皮球耍无赖。   电话:025—,手机:  邮箱: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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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主席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可是:现实切切相反看看我们的案例,再看看案中的法官丶检察官跟过去的土匪强盗有何区别! 我们在依法诉讼和维权的道路上,不但没有感受到公平正义,反而遭到打击报复和踢皮球耍无赖。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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