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张某,侽汉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市千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与秦岭路交叉口西北角门面房,注册号944
被告郑州千群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与秦岭路交叉口中原名邸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2472。
被告郑州千群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华林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68号华林广场第2、3层,注册号071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郑州市千群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千群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千群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华林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夲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伍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5元减半收取263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