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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钢股份万吨钢材倒卖案又有新进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房成林贪污、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维持原判驳回房成林上诉
天眼君发现,房成林与马钢股份第一炼铁总厂厂长和第二炼铁总厂厂长“里应外合”共同套取马钢股份价值人民币4284万余元的钢材10867吨。
房成林贪污、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虚设名目倒卖8年 万余吨钢材流失
根据裁判文书披露信息被告人房成林系芜湖市成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目前工商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为房先桃)、芜湖市成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3公司分别成立于2005年12月、2003年1月、2007年12月年主要经营范围为电池材料生产、销售、研发及技术咨询,巾、被、针织品生产、銷售棉纱、服装及纺织品加工、销售,以及房地产开发(四级)销售
房成林贪污犯罪事实主要由其与2名任职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完成。
2006年上半年至2013年底被告人房成林分别与时任马钢股份第二炼铁总厂厂长汪某2、先后担任马钢股份一铁总厂厂長和煤焦化公司经理的任某1共谋,由汪某2、任某1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以虚假生产维修名义制作材料计划表报马钢股份审批后再虚开生产维修领料单交房成林从马钢股份下属的材料公司领取钢材合计吨私自出售,销售所得钢材款按比例分成
房成林等人从二铁总厂的套取及出售行为持续时间达8年之久。
2006年上半年至2013年底房成林伙同汪某2套取马钢股份各种型号钢材合计6681.76吨,共计折合价值人民币2616.74万元钢材类型包括中板、螺纹钢、普通中厚板、高速线材等。
上述8年期间房成林每年都存在从二铁总厂套取行为,其中数量最大发生在2008年合计套取钢材千余吨,折合价值人民币接近600万元套取钢材类型均为普通中厚板。最少的一年(2010年)合计套取288余吨折合价值人民币109万元。
最终上述套取钢材由房成林出售后得款1400余万元汪某2获得 800万余元分成,余款由房成林实际占有
后期“卷入”的一铁总厂与煤焦化公司所涉钢材套取数额相对较小。2008年7月至2011年7月房成林伙同任某1,从马钢股份套取钢材共计4185.67吨向外销售价值人民币1667.90万元。除部分钢材款用于单位开支及費用外尚有近583万元被房成林、任某1共同侵吞,其中任某1占有379万余元余款由房成林实际占有。
综合房成林倒卖钢材期间的行贿行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以犯贪污罪,判处房成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囻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718万元人民币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縋缴被告人房成林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4300万国资流失多由费用抵扣 还有“投资”打掩护
8年多时间,上述万余吨钢材套取并由房成林私自出售折合价值人民币元, 伴随这一巨额贪污的是近8年的财务造假
判决书显示,案件所涉万余吨钢材分别以二铁总厂、一铁总厂及煤焦化公司设备检修用料名义核销成本予以冲账部分分成还通过房成林旗下其他公司向一铁总厂卖出产品等方式“打掩护”。
2006年至2013年度二铁总廠维修钢材冲账明细及相关凭证证实二铁总厂维修用材料(包括钢材)在财务上以厂部成本费用冲账,包括其他费用修理费、机物料消耗等科目
一铁总厂情况说明及财务凭证证实,一铁总厂分别于2008年、2009年及2012年从房成林的华晨公司购买过劳保茶叶金额为2008年34.66万元、2009年14.20万元、2012年9.49万元,除2012年是通过马钢力生公司结算其他均系一铁总厂财务转账支付。相关证据还显示房成林曾为任某1支付酒款75万元,收款方系華致酒行
据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任某1贪污所得款还曾注入过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增资马某2出具的收条证实,2010年5月8日马某2收到任某1囚民币75万元并由马某2佳乐公司注入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拟作50万股属任某1所有
钢铁行业一枝花 员工贪污8年“无动于衷”还有59万元受賄
公开信息显示,马钢股份成立于1993年9月法人代表为丁毅。马钢股份分别于1994年1月、1998年1月在上交所、港交所上市曾被国家列为首批境外上市九家股份制规范化试点企业之一。公司主营业务为钢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中国最大钢铁生产和销售商之一,是中国第一个火车车轮輪箍生产厂也是中国第一套高速线材轧机、第一条热轧大H型钢生产线拥有者。
房成林等人里应外合从这家行业龙头中“缴获”了价值近4300萬元钢材其中房成林与汪某2共同侵吞钢材价值人民币元,与任某1共同侵吞钢材款元其个人占有800余万元。
而除了员工连续8年与外人的贪汙倒卖记录这家钢铁行业“佼佼者”还有多名工作人员在案件中“推波助澜”分得一杯羹。
2004年至2013年房成林在伙同马钢股份二铁总厂及煤焦化公司相关人员套取钢材私自销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赵某(时任马钢股份二铁总厂厂长)、汪某2(时任马钢股份二鐵总厂厂长)、徐某1(时任二铁总厂设备保障部部长和煤焦化公司分管设备副经理)贿送现金、购物卡、外币及支付旅游费用等共计价值囚民币58.66万元。
其中2004年至2006年初,赵某接受房成林20万元行贿金;2006年上半年至2013年底汪某2共计接受房成林32000元购物卡;2006年至2013年,徐某1因安排计划忣签字认可等接受房成林多次行贿包括人民币11.76万元、购物卡4000元、欧元1.83万元、美元5000元以及5000英镑,折合人民币共计约35.46万元
3名马钢股份工作囚员受贿款项折合人民币共计约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