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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具有先进的信息系统) 。 46.不属于当今军事变革的三个基本要素之一的选项是...叙述是( 20.关于电子对抗的主要内容的错误叙述是( CC.水下电磁波侦察监视 )...
现代侦察监视技术分为光学侦察、电子侦察和声学侦察的...水下传感器主要是(B) A、鱼雷 B、声呐 C、水雷 ...下列属于通用系统的是(ABCD) A、结构系统 B、测控...
63、军队指挥自动化技术(C3I 64、促使 C3I 发展的原因 65、指挥自动化系统的...水下侦察监视技术的主要手段 71、空中侦察监视技术的主要手段 72、空间侦察监视...
海军核动力潜艇部队,具有水下攻击和一定的核反击能力...、监视和侦察等分分系统 于一体的综合电子信息系统。...以下关于战略环境的说法,错误的是:(1.0 分) A....
下面我们以预警机为 例来介绍一个经典战例:【战例...(二)侦察监视技术的分类 现代战争中侦察监视系统按...可以发现地面人群和行驶车辆,分析海水温度和探测水下...
军用卫星系统的种类 侦察卫星、军用气象卫星、军用导航卫星、军用测地卫星、军用...水下(面)侦察监视技术:①声纳;②水下电视;③水面舰艇舰 载雷达。 空中侦察...
下列哪个 说法是错的: ①自主研制开发与引进国外...现代侦察监视技术包括:(C) A.无线电侦察技术,激光...(A) A. 在水下的速度更快 C. 一样 26 . ...
与监视技术,水下侦察与监视技术,地面侦察与监视技 ...由于精确制导武器的迅速发展,对侦察与监视系统的生存...所以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有关电磁波的一些侦察基础...
39 关于军事思想发展的内在规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侦察监视指的是使用航空器对空中、地面、水面或水下...√ 45 动能武器由发射装置、探测系统、瞄准系统、...侦察记剧情介绍-剧情吧
侦察记剧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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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察记基本信息
  片名:侦察记
  年代:2010
  国家:中国
  类别:电视剧
  语言:国语
  字幕:中文
  导演:杨克
  主演:尤勇 高明 王新 蔡国庆 王乙竹
侦察记剧情介绍
  &渡江战役&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战略追击的第一个战役,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党中央、毛主席&打过长江去,解放全中国&的伟大战略部署,向国民党残余发动最后全面进军作战的伟大起点。
  一群侦察战士,冒着生命危险渡江侦察,为了获得宝贵的情报和敌人展开了紧张激烈的周旋。他们面对的是敌人设下的重重陷阱与严密的围追堵截。侦察战士们以大无畏的革命精神,以及自身的智慧和勇气,像一把尖刀,深深插入敌人的心脏,在敌后游击队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帮助下,在战火硝烟的洗礼中出色的完成了侦察任务,为我军顺利实施战役战术展开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为我解放大军顺利渡江,最终取得整个&渡江战役&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李春林,一名年轻、坚毅果敢,拥有丰富战斗经历和敌后工作经验的侦察连长,率领精锐小分队趁夜渡江侦察。出人意料的是,江南的敌人已有防备,当侦察战士们九死一生后踏上长江南岸的那一刻,就已经处在敌人的严密监视之中,一场场的遭遇、激战,一次次的生死考验,随即展开。
  侦察战士们面临的对手异常强大,老谋深算的江城防御司令方力,拥有超凡工作能力,阴险狡诈的情报处处长陈森,看似一心只想往上爬的作战参谋顾正飞,似乎每个人都使出浑身解数,把侦察小分队当成自己建功立业的筹码。在敌人的精心策划下,一个个巨大的阴谋向侦察战士们袭来。
  敌人设下连环计,妄图用假情报迷惑我军,并将侦察小分队一网打尽,而在这之前的混成旅起义失败,地下党&檐蛇&的叛变,更让这次侦察行动危机四伏,困难重重,扑朔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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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侦察局
(National Reconnaissance Office),简称国侦局(NRO)美国国家侦察局位于美国维吉尼亚州,是美国的16个情报机构之一。该机构为美国政府设计、组装并发射侦察卫星。并协调、收集和分析从中央情报局以及军事机构的航天飞机、卫星收集到的情报。该机构得到国家侦察计划(外国情报收集计划的一部分)的拨款。该机构是国防部的组成部分之一。
美国国家侦察局基本简介
美国国家侦察局的职能范围非常广泛。它加入了许多政策性委员会。
如1962年总统成立的156号国家安全行动备忘录委员会,其目的在于审查美国卫星侦察政策中政治方面的问题,它在侦察计划的保密方面亦起过重要的作用。例如,在写给肯尼迪总统的一份关于SAMOS—II发射器(SAMOS为卫星导弹观测系统、是空军的第一颗图像侦察卫星)的备忘录中,负责公共事务的国防部副部长阿瑟·西尔威斯特写道:新闻获悉的有关发射器及其计划的资料“表明它比原来公开的材料有大幅度的删节”。
西尔威斯特还指出:“查里克博士(国家侦察局局长)审查过这些改动,证实这些改动符合他及其卫星导弹观测系统计划主任格里尔准将的安全要求。
”最近,国家侦察局正积极参与制定一种安全规定,发布有关由太空运输系统置入轨道的军事卫星的有效负荷量。
美国国家侦察局日常工作
国家侦察局还负责卫星的日常工作,包括进行启动和关闭,以及迫使卫星进行面向或背离太阳等技术操作。更为重要的是,国家侦察局执行并帮助制定联合侦察进度表,详细记录侦察系统助中标情况。
尽管国家侦察局表面上附属在空军副部长和太空系统办公室下面,但恰如其名,它是一个国家级的机构,实际上,它直属中央情报主任主持的两个国家执行委员会之一的国家侦察执行委员会管理。
美国国家侦察局相关介绍
国侦局和相关太空、情报机构密切合作,包括(NSA)、(NGA)、(CIA)、(DIA)、、海军研究实验室等高级机构。负责运作在世界各地的地面站,用于收集并发布来自侦察卫星的情报。
美国国家侦察局成立资料
国家侦察局成立于日,在此之前,、国防部、空军和中央情报局内部及相互之间就该组织的性质和任务进行过数月的辩论。
它的成立是对困扰着早期导弹和卫星计划的各种问题的反应,也是日在苏联上空击落U—2飞机事件的结果。
鉴于后一事件的发生,国防部办公室和空军探索修订计划,以便能尽早地利用从卫星导弹观测系统试飞中获取的各种侦察数据。6月10日,艾森豪威尔总统责成国防部长小差茨重新评价达一计划,并向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了情报的要求,以及符合这些要求的技术可行性和国防部计划的指示。
美国国家侦察局先进技术理事会
盖茨于是委任了一个三人小组:
空军副部长约瑟夫·查里克博士,国防研究与工程局副局长约翰·H·鲁贝尔,总统科学与技术特别顾问乔治·B·基斯塔科夫斯基博士。根据官方空军史料,他们最终写出了一份8月25日简报,随后,因家安全局和总统打消了原来的疑虑,做出一项重要决定,标志着使人难忘的战时曼哈顿工程——一项最优先计划的开始,即国家侦察局的成立。它取代了空军参谋长协调卫星发展工作的机构(先进技术理事会)。
美国国家侦察局特点介绍
该组织具有国家级的特点,这对其成员来说至关重要。艾森豪威尔总统的科学与技术特别顾问乔治·基斯塔科夫斯基博士指出:重要的是,“该组织有其明确的权力界限,最高级的指示具有国家级特点,它包括国防部办公室、中央情报局,而不仅只是空军一家的指令”。毫无疑问,设立该机构的理由之一是不让空军独享“拍摄”图像的使用权。
1973年前的13年时间里,国家侦察局一直鲜为美国公众和政府大部分其他部门所知。日的《航空周刊》上含糊地提到它的成立,但没有指名。该刊指出:卫星导弹观测系统的发展工作已交由空军部长直接领导……里查德·B·柯廷准将将在新的机构里领导卫星导弹观测系统的工作。”
1973年,由于参议院委员会报告的编辑错误,国家侦察局第一次公诸于世。参议院委员会在介绍情报机构公开预算的名单中忽略了,没有删去国家侦察局的名字。出于这一疏漏,几个月后,《华盛邮报》发表了一篇文章,详细地论述了国家侦察局的职责、预算及其化名等。第二年,中央情报局未能阻止马凯蒂和马克斯在《中央情报局与情报崇拜》一书中再次论述国家侦察局。
美国国家侦察局“日冕”计划
国侦局的第一项照片侦察卫星计划被成为“日冕”计划(Corona program),根据1995年2月的解密资料,“日冕”计划存在于1960年8月到1972年5月,尽管首次试飞是在1959年2月。“日冕计划”的卫星所释放的摄影太空舱(有时用多个)由军方的飞船来校正。
最成功的一次,对发现者13号的校正于日进行。第一张来自太空的图片在六天之后问世,分辨度达8米,后来被改善至2米。一张照片平均能显示大约16到190千米的范围。日冕的最后一次任务(第145次)在日进行。此项任务的最后一张照片拍摄于日。
从1962年5月到1964年8月,国侦局主持了Argon计划中的12次地图绘制任务,但只有7次成功。
1963年,国侦局开始用更高的分辨率进行Lanyard计划中的地图绘制部分。国侦局1972年之后的任务仍然是机密,之前计划的剩余部分也不再为公众所知晓。国防部副部长在中央情报局局长的建议下于日证实了国侦局的存在。
美国国家侦察局预算调查
1995年,一篇《华盛顿邮报》文章指出,在中情局、五角大楼和国会不知情的情况下,国侦局秘密保留了10亿至17亿美元的未尽专款。中情局接到投诉,国侦局在一年前从秘密预算中拿出私留3亿美元在维吉尼亚州的尚蒂伊建造一个新的总部,因此介入国侦局的预算调查。美国科学家联合会获得的一份建筑许可中的蓝图则泄露了国侦局秘密新总部的情况。
在9.11后该蓝图便被列为机密。国侦局挪用资金确有其事。发起这项调查的前中情局首席律师杰佛瑞·史密斯(Jeffrey Smith)表示:“我们的调查显示,国侦局数量惊人的‘私房钱’已经积蓄多年了。”
美国国家侦察局终止与失败
1999年,国侦局和波音公司开始着手名为“Future Imagery Architecture”的项目,即开发新一代的成像卫星。纽约时报在日发表的一篇调查报告指出:根据国侦局的记录,自2002年开始该项目进度就远远落后于计划,并可能超出预算20至30亿美元。美国政府开始施压,提出应努力完成该项目。
但两年之后,因新增的评审小组和数十亿美元的额外开销,该计划被迫中止。纽约时报报道:“也许50年来最引人瞩目和最昂贵的失败就是美国的间谍卫星项目。”
2008年1月,美国政府宣布,国侦局的一颗侦察卫星将在数月后无法挽回地坠入大气层。卫星观测爱好者们称这颗卫星可能是Lockheed Martin公司制造的USA-193,在2006年12月进入轨道后不久就失效了。
日,五角大楼称与其任卫星坠入大气层,不如用海军巡洋舰的导弹将其击落。此次击落行动最终在日进行。
美国国家侦察局侦察报告
国家侦察局仍被官方视为秘密或“黑色”机构,至少国家侦察局和国防部是这么认为的。国防部在年度报告和执行命令中提到它时,称它是“通过侦察计划搜集特殊的外国情报的机构”。
墨菲委员会的报告是行政部门文件中最接近于承认国家侦察局的一份报告。该报告指出,“它是国防部里的一个半自治机构,其财政预算超过整个情报界从事空中侦察计划的任何情报机构。”同时,在中央情报局“出版评论委员会:批准出版的两本由前中央情报局高级官员(包括前局长威廉·柯尔比)所写的书中,也提到过国家侦察局。
美国国家侦察局“太空系统办公室”
国家侦察局的总部设在4C—956,它的公开名称是“太空系统办公室”,由负责太空系统的空军副部长领导。太空系统办公室主任和空军副部长都是国家侦察局的高级领导官员。
从传统上讲,局长由空军副部长兼任,国家侦察局的第一任局长约瑟夫·查里克就是由空军副部长兼任的。卡特政府的汉斯·马克亦兼任此职。显然,只有马克国家侦察局局长的继承人罗伯特·J·赫尔曼是例外,他当时只是分管研究、发展和后勤的空军部长助理。突破这一惯例的主要原因在于马克的副部长继承人安东尼亚·蔡斯对侦察工作的无知。另一方面,赫尔曼曾负责过国家安全局W组的工作,一直负责管理破译工作。然而,这种惯例的突破只是暂时的,里根政府任命的空军副部长爱德华·C·奥尔德里奇又兼任了国家侦察局的新局长。
如上所述,国家侦察局负责管理整个卫星侦察工作。同时,众所周知,中央情报局的科学技术处通过其发展与工程办公室,以及信号情报办公室,积极地参与侦察卫星的发展工作。具体地讲,负责锁眼—11和流纹岩—11号卫星发展工作的正是这些办公室。
同时,海军电子系统指挥部的海军太空工程处也负责海军卫星的发展工作,其中包括“白云”号海洋监测卫星。因此,这些机构都是国家侦察局及其分支机构的附属单位。
美国国家侦察局附属单位
空军特别计划办公室也是国家侦察局的一个附属单位,它设在加利福尼亚州埃尔塞贡多的宇宙空间处。在讨论任命特别计划办公室新主仟的问题时,《航空周刊》和《太空技术》写道:特别计划组织负责搜集供国家情报组织使用的卫星战略侦察数据,它负责获取图像和其他型号军事侦察卫星及其分支系统的设计、发展工作。年经费为2.5—3.5亿美元。
该组织归属……空军(的宇宙空间处),但直接向空军部长报告工作。国家侦察局在埃尔塞贡多有一个分支机构,这样就可以同发展和制造侦察卫星的一些公司,如汤普森—拉莫—伍尔德里奇公司、休斯飞机公司和洛克希德公司以及航空和宇宙航行空间公司等具有咨询资格的公司保持直接的、经常的联系。
国家侦察局目前的经费预算为30—40亿之间,其雇员人数尚不清楚,但与国家其他情报机构相比可能少一些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证据效力 - 合肥律师网.合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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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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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这一证据材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并作为定案证据被广泛运用。然而其特殊的表现形式又未见于法定的八类证据之中。情况说明是否是一类证据,如果是证据又应当属于何种证据,如何规范运用等等成为我们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 &情况说明&这一证据材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并作为定案证据被广泛运用。然而其特殊的表现形式又未见于法定的八类证据之中。&情况说明&是否是一类证据,如果是证据又应当属于何种证据,如何规范运用等等成为我们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 &一、&情况说明&的现状& &在现今司法实践中,&情况说明&被作为一类证据材料广泛的运用于各种刑事案件当中。笔者从2008年以来我院受理的批捕、公诉案件中抽取200份审查报告,发现共有400余份情况说明,这里还不包括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的情况说明材料。从抽取的案件中看,有些案件的情况说明多达六份。虽然&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使用非常频繁,但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却难觅其踪。
&&&&&&& 从日实行的《刑事诉讼法》到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未对&情况说明&的概念和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只是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3条、日实施的&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中有所提及。如《解释》第53条规定:&&&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两个证据规定》中规定:&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对破案经过有疑问,或者对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应当入卷的供述和辩解没有人卷的,是否出具了相关说明&等。《诉讼规则》中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说明材料,写明获取证据的时间、地点、数量、特征以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机关、种类等,并签名和盖章。&上述若干的文字表述,也只是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出具说明材料以及说明材料制作的基本规范,而没有明确规定&情况说明&出具的主体、范围以及证据属性。& &正是由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如,由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未刑讯逼供、查找未果、案件来源、捉获经过、不能鉴定比对指认辨认原因、案件管辖、自首立功等内容的情况说明;由相关单位出具的关于通话记录、证明主体身份、证明职务职责、财物损失等内容的情况说明,等等。
&&&&&& 笔者认为,现有的&情况说明&呈现出以下五个特征:&&
&&&&&& &第一,出具的主体主要为两类,一类是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其涉及内容一般为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有关证据存在形式瑕疵的原因、案件管辖、自首立功等内容;另一类为其他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该类制作主体大多为被害单位、嫌疑人所在单位,其内容一般为涉案物品的使用、价值相关情况说明、规章制度的说明以及嫌疑人的品格说明等。
&&&&&&& &&&第二,没有统一的名称。从调取的四百余份&情况说明&看,除大量使用&关于&&的情况说明&外,还有&说明&、&工作情况&、&关于&&的说明&等名称。&&&&&&&&&&
&&&&&&& &第三,形式上。&情况说明&基本上为书面形式。由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一般为相关侦查人员签名,并由侦查机关盖章。侦查人员签名的,常见的是一名侦查人员签名,但也有由两名侦查人员签名。由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一般为加盖单位的印章,而无出具人签名。& &第四,内容上,可分为实体性情况说明、程序性情况说明。实体性情况说明是指涉及案件实体方面的说明材料,如关于自首、立功的&情况说明&;程序性情况说明是指涉及案件侦查程序方面的说明材料,如案件管辖、有关证据存在形式瑕疵的原因、针对技侦手段所获的物证书证的来源等所作的情况说明。&
&&&&&&& 第&五,效力上,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不出相反证据或合理的质疑,&情况说明&一般用来作为证据使用。
&&&&&&& &&&二、&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
&&&&&&& &情况说明&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运用频繁,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环节甚至在庭审过程中,许多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将&情况说明&当然地认为是定罪量刑的一类证据,甚至法院的许多判决书中还把&情况说明&作为证据直接加以运用。然而《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证据只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八种,并无关于&情况说明&属于哪种证据种类的规定。由此,&情况说明&在法律上是否是证据,如果是证据,那么应当归属何种证据便成为理论界与司法界争议的一大问题。
&&&& &&&(一)&情况说明&证据属性之争& &情况说明是否是证据,以及属于哪种证据,理论界有以下四种观点:
&&&& && 第一种,绝对否定说。该种观点认为,&情况说明&仅仅是一种证据材料,而不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从形式上看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从内容上看不具有客观性,因而其不具有证据效力{1}。&&
&&&&&&&& &第二种,绝对肯定说。该种观点认为,&情况说明&应当归属于证人证言种类,并认为其是证人以自己的感官感知案情为前提来提供证言的,是对犯罪嫌疑人主动或者被动交付侦查机关审查的感知描述,它表现为书面材料是证人对所经历、感知的犯罪嫌疑人情况的文字反映,而不是固有的内容,符合证人证言的特征{2}。
&&&& &&&第三种,相对否定说。这种观点认为,大多数情况说明仅仅是证据材料而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能成为刑事证据的情况说明大多数应归入证人证言,少数可归入视听资料{3}。
&&&&& &&&第四种,相对肯定说。这种观点认为,从内容上看大多数&情况说明&均应属于证据,但因为形式上或多或少存在瑕疵,该&情况说明&属于瑕疵证据。从种类上,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情况说明&,根据内容和形式综合考虑应当保留的可以分别归入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或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法定证据形式中{4}。&&
&&&&&&& (二)&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分析& &1.一个前提:证据本身属性的理清&在探讨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之前,笔者认为必须首先理清一个前提问题:证据所证明的内容,是仅指实体法范畴,还是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范畴。笔者认为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不仅限于实体法范畴而且兼具程序法。
&&&&&& 理由在于:
&&&&&&&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何为案件事实?不仅包括案件是由谁在何时以何种方式所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的实体性事实,而且包括嫌疑人是否被刑讯逼供、适用强制措施情况以及是否有违反诉讼程序的程序性事实。既然案件真实情况系实体和程序为一身的,那么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也应当兼具两者。
&&&&&& 第二,我国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的&证据确实&从字面理解就是证据必须确定、真实,即是要求定案证据必须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那么怎样才能做到&确定、真实&呢?由于证据的收集是人所为的,那就可能会出现真实的证据和虚假的证据。如何在混杂的证据中甄别出符合&确定、真实&的证据呢?在实践过程中,在审查证据时,一般会通过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形式上的合法性审查以及与其他证据做印证式审查的方式以筛选出我们内心确信的可以采信的证据。然而不是所有的证据的外化形式均符合的法律规定,那么对于瑕疵证据的采信,就可能需要收集其他证据以证实该瑕疵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类证据便是证明程序性事实的证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既包括实体法事实,也包括程序法事实。那么作为证明涉及案件侦查程序方面的程序性&情况说明&就有了证据的属性。
&&&&&&& &&&2.&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定位&对于上述四种观点,笔者倾向于部分认同第四种,即认为与证明案件事实及诉讼程序具有关联性的&情况说明&应当属于证据范畴,根据内容和形式综合考虑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分别归入到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法定证据形式中。但笔者认为&情况说明&不可能成
&&&& &&(1)&情况说明&不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种观点认为,&关于自首、立功等的&情况说明&,应当以笔录形式真实完整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白和供述,其表现由公诉部门的检察官或者法官根据相关情况认定,因此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笔者不赞同该观点。如果是以笔录形式真实、完整地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白和供述,那这个&自白和供述&就直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不是关于自首、立功等的&情况说明&;如果是侦查人员根据相关情况认定、出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但不是真实、完整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白和供述的笔录,这个&情况说明&就只能是书证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2)&情况说明&不可能成为勘验、检查笔录。有观点认为,&对于查找未果的&情况说明&,无论是赃物还是凶器等等的查找,均属于案件的第二现场、第三现场,是对现场的勘查检验,故应当将其归为勘验检查笔录&。这是值得商榷的。其实对于查找未果的&情况说明&并不是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状况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它只是一个关于查找未果的&说明&,不属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更不是勘查检验笔录。
&&&&& &&&(3)&情况说明&不可能成为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由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辨认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的收集程序以及格式有着严格的规定,故单纯的一份情况说明无论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无法成为辨认笔录或者侦查实验笔录。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侦查机关出具的&针对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辨认笔录可能存在由于时间久远而辨认错误的情况说明&,这类情况说明从形式上看,无法成为辨认笔录,同时也无法成为辨认笔录的附属材料;从实质上看,由于该系侦查人员的主观判断而非辨认人的主观意思表示,而丧失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 &&&(4)&情况说明&不可能成为视听资料。有种观点认为,对于未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如果通过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证明未刑讯逼供的,应当归为视听资料{6}。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当然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非&情况说明&。理由在于:第一,&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的本质即是记录被审讯人的供述和辩解,其与纸质的记录只是在记载媒介上不同而本质是相同的;第二,审讯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明目的不止是为了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的证据发生,让被讯问人翻供的理由变得不堪一击,更是为了客观反映被讯问人供述的内容;第三,一份证据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又为视听资料是不符合证据分类原则的。& &(5)&情况说明&可以成为书证。实务中有观点认为,书证应是指&诉讼发生前,事件的实施者或者其他知情者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述的思想内容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7}。主张书证应当产生调查之前,即案件发生的实体过程之前,并且应当由案件的实施者或知情者制作,而侦查人员被排除在外。事实上,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8},其具有证据所有的普遍属性,即既能证实犯罪实体性事实,也包括案件侦查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实。而构成书证的条件,一般认为: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而对于书证产生的时间及出具的主体则没有要求。如:关于案件的管辖的说明、妨害公务案件中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XX执行公务的说明、关于自首立功的情况说明、关于证据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的说明均属于侦查机关的公文书,应当归于书证当中,而且在有些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单位所出具的关于其职务、职权范围的情况说明,其内容和产生的效果与公文书相当,也应当归于书证。& &(6)&情况说明&可以成为证人证言。在近来的贩毒案件中,大量存在着已被合法化的诱惑侦查案件,而在此类案件中无一例外的都有一至两份由协勤或者民警以个人名义写的&关于&&&被捉获的经过&.该内容不仅是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如何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的经过,而且是将如何诱惑侦查、如何与犯罪嫌疑人联系、交易的整个过程完整地记录下来。这类情况说明与其说是&捉获经过&,不如说是&作案与案发经过&,已经完全超出了&说明&本身含义,成为了一份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在本质上与证人证言无异。故在不考虑其形式上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该类情况说明已经具备了证人证言的特征,应当属于证人证言。& &(7)&情况说明&可以成为被害人陈述。在许多财产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报案人由于在询问时未完全陈述或者未完全计算出损失情况,往往之后会写出&关于被盗窃财产的情况说明&。该类情况说明由于系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所作出的关于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而应当归于被害人陈述。& &(8)&情况说明&可以成为鉴定意见。有观点以&关于不能鉴定、比对的&情况说明&&的制作主体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而不是鉴定人,因而得出&情况说明&不是鉴定意见的这一结论{9}。笔者认为&关于不能鉴定、比对的&情况说明&&因制作主体原因不能划归于鉴定意见并无不当,但不能因此否认&情况说明&可以成为鉴定意见的可能性。&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24条中规定&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这里明确规定了鉴定意见的解释权人为鉴定人而非侦查人员。那么由鉴定人所出具的关于解释鉴定意见的相关说明应当归属于哪类证据呢?笔者认为应当当然地归属于鉴定意见。因为对于鉴定意见的解释也是鉴定人员运用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对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的理由、鉴定过程所作出的解释,是属于鉴定意见的一部分。& &不是所有的&情况说明&都具有证据的属性。实践中大量的&情况说明&不属于证据,如无法提取通话记录、查找未果、不能指认、辨认的&情况说明&等,由于其本身不能证实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仅仅是侦查人员为了让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而作的说明,这类情况说明不属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种类范畴。& &三、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规范&通过对&情况说明&证据属性的梳理,我们发现&情况说明&除了不能担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这三类证据之外,可以成为其他四类证据。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情况说明&成了万灵丹药。翻开我们的卷宗,会常常发现在侦查阶段对于一些证据不知或者不愿按照法定证据形式的基本要求收集固定证据的,均以寥寥数语的&情况说明&代替法定证据。特别是在补充侦查阶段,对于公诉部门补充侦查提纲上所列举的补充内容,大量使用不同内容的&情况说明&予以&应对&。&情况说明&可以说已经成为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不能补充证据的说明,不想补充证据、甚至是故意不补充证据的托词。而对于原本可以进行询问而获取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往往为了省事而让被害人、证人以&情况说明&代之。&情况说明&的滥用对刑事司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即使是正常使用的&情况说明&,由于其证据形式本身的瑕疵,内容记录难以客观科学完整,不能适用相关证据规则,导致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困难。面对如此多的问题,从规范刑事证据看,&情况说明&是否应当保留,如何完善,成为迫在眉睫的难题。笔者认为,对于属于证据范畴的部分&情况说明&应该进行规范后使用;对于可以转化为现行法定证据类型的&情况说明&应当进行转化;而不属于证据范畴的&情况说明&应该加以限制或者仅作为一种材料使用。& &(一)应当保留并需要规范的&情况说明&&此种&情况说明&包括三类:一是由侦查机关出具的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且通过其他证据方式无法展现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说明材料。如一些侦查人员根据相关情况认定、出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情况说明&、关于抓获犯罪嫌疑人经过的&情况说明&[1]、对侦查的过程、方法等问题作出说明等,由于无法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等传统方式更为直观地获取,且现未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从证据的必要性上看,此类的&情况说明&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二是对于取证的瑕疵问题进行说明的&情况说明&。由于《两个证据规定》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其存在的合理性即不言而喻了。三是相关单位出具的关于涉案人员职务、职权范围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说明。& &对于以上三类&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应当仅限于&书证&和&鉴定意见&两类。作为书证的&情况说明&由于其出具主体为侦查机关和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文书的形式进行出具,统一名称、统一文书号,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而作为鉴定意见的&情况说明&应当严格按照鉴定意见的形式进行出具。& &(二)应当转化的&情况说明&&该种&情况说明&包括两类,一是侦查人员所出具的名为&抓获经过&实为&作案与案发经过&的证人证言;二是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以&情况说明&为表现形式的非公文书性质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对于第一类&情况说明&,其出具主体和出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原则,故应当按照证人证言的取证要求进行转化,并要求担任证人的侦查人员停止案件侦查工作,以证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过程之中。而对于第二类&情况说明&,个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应当按照其归属的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的取证制作要求进行转化,而相关单位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由于并非公文书性质而为单位内部的个人所提供的,亦应当按照个人作证的方式进行转化。& &(三)应当限制运用的&情况说明&&这种&情况说明&即是前文所述的没有证据属性的说明材料,如包括不能调取关于指定管辖的法律文书原件、关于无法提取通话记录、关于查找未果、关于不能指认、辨认的&情况说明&等等。这些&情况说明&的存在,只不过从表面上看使得案件的每一个细枝末节问题都得到了说明,似乎使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显得&丰满&,从而清晰明了地勾勒出整个案件的完整概貌,但实际上起不到任何的证明作用。对这些&情况说明&,应该予以严格限制使用。它们可作为控辩双方法庭辩论的内容,但不宜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尤其不宜在检察机关的公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中引用作为定案的根据。&【作者简介】&夏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学硕士。&【注释】&[1]这里的&抓获犯罪嫌疑人经过&即系通常意义上&到案经过&,与&案发经过&不同。&【参考文献】&{1}徐晖.&情况说明&作为证据应严格规范[N].检察日报,(03).&{2}曾洪艳.办案情况说明能否作为证据使用[EQ/OL].[].http://www.hl./detail.cfm?id=228F40&newsid=DFE.&{3}吴艳丽.刑诉中的情况说明应归属证人证言[EQ/OL].[]./a/2028.htm.&{4}夏瑜、周东生.刑事案件&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N].检察日报,(03).&{5}黄维智.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适当定位[J].法学,2007,(7):155.&{6}张少林.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说明&之我见&&与黄维智博士商榷[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5):18&{7}纪敏.证据全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8}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9}张少林.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说明&之我见&&与黄维智博士商榷[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5):16.&转载请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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