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址: 红石桥乡左界村 |
陕西大器投资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左界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兴达路市質量技术监督局西二楼。
法定代表人胡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左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左界村。
本院执行的与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左界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中民终三字第00501號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左界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左界村村民委員会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人民币2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执行费226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左界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8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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