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执结率率是什么意思

去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执结率实际执行率同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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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执结率实际执行率同比提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07时39分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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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执行关” 破解“执行难”
——去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执结率实际执行率同比显著提高
    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记者 杨维汉)“多亏了法院帮我把应得的钱执行回来,我终于能过好这个年了。”2012年春节前,曾在北京某宾馆工作的王大姐心情特别愉快。几年前,王大姐因为工资纠纷,把原单位告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王大姐胜诉。但是单位就是拖着不给钱。经过近一年的努力,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终于把钱款交到王大姐手中。
    这是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一个缩影。记者27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2011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和实际执行率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提高了4.55个百分点和7.33个百分点,有力推动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
    “执行难”、“执行乱”现象长期困扰人民法院,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从执行权配置入手,积极推行执行体制改革,相继出台了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建立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分权制约体制,严格规范执行程序和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科学、合理配置执行权,严格规范执行程序,是推进执行工作有效运行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如下部署:
    ——明确执行机构的职责及权力划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分离。地方各级法院执行机构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级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由具备执行员身份的人员行使,执行审查权由具有法官身份的人员行使。
    ——优化重组执行资源。高、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法院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负责调配、指挥辖区内执行力量,组织辖区内法院的联合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减少和防止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现象发生。
    ——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中级以上法院对辖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同时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合,提高执行效率。
    改革措施一步步落实,成效也在一天天彰显。
    ——各地“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已达984家。
    ——2011年前三季度统计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信访案件大体呈现“一降一升一少”良好趋势,即来院信访案件案访比下降、积案化解率上升、执行来访占全院来访比例较少。
    ——联动机制,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协调机制,法院之间委托执行机制的完善,形成法院内外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在联动、协调配合机制发挥作用的同时,执行威慑、强制措施也有效震慑了意图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
    司法委托评估拍卖与审判执行分离的改革,也是人民法院改革执行体制的重大举措。通过统一管理机构、职责、委托方式、场所等,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彻底分离。
    司法拍卖处于权利兑现、利益交割的关键环节,属于各方利益竞相追逐、各种“潜规则”滋生交错的敏感区域。
    人民法院近年来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近70%集中在民事执行领域,而其中约70%又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
    为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司法拍卖改革实践,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实行电子竞价拍卖、互联网交易等方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增强了涉讼资产交易的公正性,提升了司法公信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在全国法院统一推行司法拍卖改革,逐步实现“四个统一”:
    统一管理部门——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对外委托拍卖,作为拍卖机构与执行部门的中间协调部门,隔断执行员与拍卖机构的关联;
    统一资质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评定的具有司法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均可进入司法拍卖;
    统一随机方式——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统一随机摇号;
    统一拍卖场所——涉诉国有资产通过“国有产权交易所”进行电子竞价,证券类进入证券交易所平台进行拍卖竞价,其他则纳入各地拍卖机构统一的拍卖平台进行,法官不参与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涉讼资产的拍卖要逐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竞价,以电子竞价方式取代“击槌成交”。同时竞价数据、竞价程度和竞价结果通过数据系统全程公开,以更好地接受监督,确保竞价公平、交易公正。
    今年2月8日,全国性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正式开通,今后全国法院的涉诉资产拍卖信息及拍卖结果将全部在该网上公开,司法拍卖也将逐步在该网进行,竞买人可“足不出户”参加竞买。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通过建立分离制衡的司法拍卖权运行机制,引入公共交易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并不是要放弃司法拍卖管理,而是从具体的拍卖事务中超脱出来,更好地指导、监督司法拍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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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肖磊涛提高实际执结率 全力破解执行难--商丘网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10版:法治
提高实际执结率 全力破解执行难
通讯员 梁锦学&&&&来源:商丘网—京九晚报
&&今年以来,睢县人民法院多措并举提高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全力以赴破解执行难。&&近日,睢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展冬季执行风暴活动,对今年以来所有未实际执行的案件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排查,摸清了底数。他们充分运用网络查控、查封、扣划、冻结、司法拘留等措施,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拒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协助义务人及妨害人民法院执行的案外人的惩处、曝光力度,确保90%的结案率,力争达到95%的阶段目标,确保实现“在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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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8执结率的内在缺陷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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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执结率的内在缺陷及改进
【英文标题】 Inherent Defect of the Enforcement Ratio of Judicial Orders and Its Improvement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3【页码】 69
【全文】【】 &&&&
  近年来,在法院执行工作中有一现象值得注意:执行案件结案率(以下简称“执结率”)一路攀升,但“执行难”顽症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纯粹从逻辑推理上看,从执结率不断高升应该可以合理地推断出“执行难”得到明显缓解的结论,但事实并非如此,原因何在?我们认为,执结率统计方法本身的不科学、不合理是症结所在。在法院执行正不断由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推进的大背景下,执结率作为监督与评判执行工作优劣的方法日趋暴露出内在的严重缺陷与不足。
  执结率是传统司法理论的产物
  在谈到执行与审判的关系时,传统司法理论认为,两者具有逻辑上的连续性与等同性:执行是审判的当然延续过程,两者就是一回事并无本质区别,都是为了维护民事权利并使其得到有效救济。反映在立法上,有关执行程序的内容顺理成章地被划入民事诉讼法,并且全部规定不过三十几条,相对于审判程序而言则处于边缘化的附属地位。这导致相当长时期内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独特性缺少应有认识,比如在审判工作中有“审判长”这一职位,于是相应地执行工作中也设置“执行长”。而以审判案件的“审结率”为参照提出“执结率”作为评价执行工作优劣的标准也就理所当然。这种由“审结率”推导出“执结率”的简单化的做法使得人们容易把“案件执结”当作“案件执毕”来看待,认为案件执结了就应当执毕,应当实现全部债权、拿到全部钱。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根据现代执行理念,执行与审判尽管在维护权利上具有一致性,但是在本质上毕竟是截然不同的,“执行并不等同于诉讼,诉讼的目的是确定权利,执行的目的则是实现权利。”[1]具体而言,在审判案件中,法官必须而且也能够针对各个诉争当事人的应有权利作出明确界定,如果在审判程序终结之后法官不能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交代,就意味着审判法官是不称职的、未尽到应尽的职责。然而执行案件所追求的权利实现并不具有案件审判那样的确定性,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能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不仅取决于法院的努力,还取决于许多其他因素,比如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因此,执行所结案件中不仅包括执行完毕的案件,还包括相当部分债权在执限内不能得以实现而以诸如债权凭证方式作程序性终结的案件,这样执结率的高低与权利实现的程度就并不具有必然联系。然而,执结率,尤其是相对较高的执结率,误导了一般社会民众。人们觉得执结率高,就说明打官司很简单、也很有效,于是导致两方面的不利局面:一是老百姓之间本来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纠纷一窝蜂地涌入法院,使得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并激化,案件质量难以保证也是在所难免;二是当事人面对许多执行难尤其是执行不能的案子,就很容易不分青红皂白地指责法院执行不力与无能,使法院陷入被动之中。同时,一些领导也会有同样的误解,认为法院的执行案件统计有水分。法院执行成了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
  执结率不能真实反映执行工作特点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在这四种执行结案方式中,“裁定终结执行”与“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极少发生,在执行结案中最多只有百分之零点n,可以忽略不计。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在现实中也不多。因为在许多时候,所谓的“和解”并非真正建立在当事人完全自愿基础上的“和解”,往往是在法官做了大量工作后当事人才勉强达成的,并且这种“和解”对于被执行人而言更多时候是缓兵之策,能拖则拖、能赖就赖,最后能够如约履行完毕的比例也不高。分析到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绝大部分执行案件是以全部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的结论,但现实并非如此。熟悉执行工作的人都清楚,从被执行人对于执行标的的履行能力来看,执行案件大体上有三大类,可以用三个1 /3来概括:1/3案件的履行率在80%以上;1/3案件的履行率在50%左右;剩下的1/3案件的履行率连20%都不到。实际上,绝对履行不能的案件极少,而完全能够履行的案件也很少,大部分案件是相对履行不能,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完全符合《若干规定》中的结案方式结案基本上是一种理想状态,比如在执行中按照全额执行的要求,申请执行人应当实现的利益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执行立案费以及执行实际支出费等,但实际上在大部分案件中,如果能够拿到本金这一大头就算可以了,而利息、诉讼费、执行立案费以及执行实际支出费能够实现部分就不错了,至于罚息法院通常不会去考虑,申请人更不会对此有“痴心妄想”。当事人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实现自我权利后,也就不会有太多的精力过于纠缠在不知猴年马月才有希望实现的余下部分利益之中,通常选择放弃。据我们十多年的执行工作经验,法院对其所承办的全部执行案件能够使得当事人所主张标的总额的平均执行到位率达到50―60%就已经相当不错了。显而易见,执结率也无法真实反映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不具备科学性与合理性。
  债权凭证的推广使执结率指标失去可比性
  最先在浙江全省范围内推行,尔后由最高院作为执行方式改革经验在全国推广的债权凭证制度,[2]一方面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债权物权化的强化保护,[3]深受老百姓欢迎;另一方面则为法院系练增加了一种执行结案方式,有利于法院减少执行积案从而提高执结率。[4]在《执行规定》第102条第2款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归入“执行中止”后,法院无法对此类案件作结案处理,导致大量案件悬而未结,执行统计时结案率大幅度降低。而债权凭证的推行对于法院及时程序性终结执限内不可能执毕的案件,提高执行效率起了积极作用。但问题是,从全国法院系统来讲,在只是部分法院推行债权凭证制度而相当部分法院尚未推行的背景下,把未推行法院与推行法院放在一起评比执结率高低就显失公平:很显然,未推行法院在同等条件下的结案率必然要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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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执结率偏低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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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执结率偏低&  论文摘要:基层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15%左右,案件标的小,但执行难度相对较大,笔者通过对北安市人民法院近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发现这类案件收案数逐年增加,而执结率呈逐年下降趋势。&  一、四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收案结案情况&  2005年北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61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14.8%,执结18件,占该类案件执结率的29.5%;2006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74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15.4%,执结20件,占该类案件执结率的27%;2007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93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22.7%,执结24件,占该类案件执结率的25.8%;月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79件,占同期收案总数的30.4%,执结率占同期案件执结率的24.1%。另外,从执行结案方式来看,这类案件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执结比例较其他案件大,司法拘留人数多,可以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已成为当前法院急需解决的难题之一。&  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占未结案件的60%左右,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一些农民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如果家中有病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只好高息借贷,用他们的话来讲,只要有人借就行,利息高点也无所谓,这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除了基本住房和承包地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还有一部分人为了做生意或承包耕地而借贷,由于经营不善也无力偿还。&  (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这类民间借贷案件中,被执行人全部下落不明的占30%左右,一些被执行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借款,有的确属资不抵债,有的在借款时就没有想过要还款,提前转移财产,有的借款人多年下落不明,债权人害怕超过诉讼时效,只好提起诉讼,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情况可想而知。&  (三)保证手续不健全。通过调查可以看出,一些债权人为了保证实现债权,在与被执行人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时,要求有保证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在农民之间的借贷关系,保证责任约定不明,分不清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有的超过担保期限,有的债权到期后重新更换借据,没有保证人予以担保,这样案件在执行时债权人很难实现债权。&  (四)借据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此类案件采取强制执行的比例占80%左右。有许多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的本金与借据的金额不符,一种类型是直接在借据中约定本金、利息;第二种类型是本金和利息计算在一起,算做是借据金额;第三种类型是计算出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借据金额写本金的金额;第四种类型是利滚利,多次发生借贷,每月都不能还清,余额部分加新借部分合在一起约定利息,重新出据借据。以上四种类型大多数债权人是类似属于职业放贷人,大多数债务人是着急用钱,信誉和能力较差的人。对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非常大,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抵触情绪大,往往不肯按判决的执行标的自动履行,有的甚至宁愿被拘留也不认帐,用债务人的话讲,当时没有办法,如果有一点希望也不愿去借他们的钱。  三、解决民间借贷案件执结率偏低的对策&  民间借贷案件受理案件逐年上升,执行难度大,因此必须寻找对策予以解决。&  (一)发挥金融系统的借贷作用,抑制农村私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通过比较笔者发现民间借贷案件增多与金融部门限制小额贷款有关,抬高了农民贷款的门槛,有的干脆不开展此项业务。农村信用社直接面对农民本人贷款,近几年利率不断增加,手续繁杂,多人联保,且贷款金额较小,还款期限缩短等问题,造成许多人不愿到金融部门贷款,而去借贷个人的高息款。因此,为了解决农民用款短缺,减少私借贷的数量、金额,金融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的发放,降低利率,只要贷款保证手续齐备,均应给予贷款,金融部门发放小额贷款数量增多,手续简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自然减少。&  (二)规范市场项目规模&  一些借款人由于盲目立项或扩大种植养殖规模而高息借款,最后因经营不善,损失惨重、血本无归,或上当受骗丧失了偿还能力。因此,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应对这些人员立项,扩大规模应予以把关、引导,同时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三)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增多,一方面是市场经济活跃的结果,另一方面是民间融资市场不规范造成的。一部分急于用钱的人无正当融资渠道,另一部分有闲散资金的人无正当投资渠道,由此产生民间借贷市场混乱无序,为此,政府应对民间融资市场加以规范,一方面为拥有闲散资金的人创设更多投资、增长财富的机会,另一方面为急需用钱的人建立一个借贷融资的平台。&  (四)完善民间借贷保障机制,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实现&  一些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借贷关系时约定用房屋、车辆等财产做抵押,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抵押部门没有开展此项工作,使民间借贷抵押房屋无法进行保护,导致在执行阶段无法执行抵押物,因此,地方政府权力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的抵押提供合法保障。&  (五)加大执行力度,完善个人征信系统&  人民法院应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力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恶意虚假诉讼、恶意串通、人为造成执行难的当事人予以严厉打击,对于那些合法欠债的赖帐户、不讲诚信的人,向社会公布拒不履行的信息,包括借据的真实性、借款时间、款项的来源、借款用途、不还款的理由等在征信系统中予以记载,使其降低信用程度,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也有助于案件执行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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