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小区里发生交通事故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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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么
作者:张卫东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近期有朋友咨询,在小区里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发生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北京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张卫东讲解:在小区里发生车辆事故,不管导致人受伤或物受到损坏,依据案发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一般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可定义为“道路”,在此区间发生的事故可以算做交通事故。
小区的道路要分析是否允许社会车辆进入或者社会车辆随意进入而不同。如果只是允许本小区车辆进入,且没有通行的相关标志,那么在小区发生的车辆事故,则不能称为交通肇事。如果小区随意社会车辆出入,设置各种通行标志,发生事故则为交通肇事。
但具体案情不一,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维护合法权益。&&&&&&&&&&&&&&&&&&&&小区内撞死人是交通事故吗,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小区内撞死人是交通事故吗,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正在读取...&|&作者:无锡交通事故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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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内撞死人是交通事故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的事件。因此,认定为交通事故的前提就是事故发生在道路上。而《道交法》中对道路的定义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目前,对于小区内的道路是否属于《道交法》中的道路,实践中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居民小区是居民比较封闭的生活区域,不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不属于《道交法》中规定的道路。所以,在小区范围内被车辆撞死不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2、小区内的道路用于公众通行,属于《道交法》中规定的“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以,在小区范围内被车辆撞死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二、小区内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的犯罪行为。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如果将小区内的道路认定为《道交法》中的道路,那么造成一人死亡同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就满足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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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内的事故是交通事故吗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
无锡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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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车肇事父亲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父亲的默许下,一名年仅11岁的女孩驾驶车辆在马路上行进,不幸撞倒了4名在路边散步的老人,造成2死2伤的惨剧。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女孩的父亲犯,判处有期徒刑3年,4年。
  日19时左右,家住大庆市东湖小区的杨某等4位老人在小区内的天湖路散步,她们并排走在靠近人行道的马路上。突然,一辆丰田吉普车从她们的后面开过来,4位老人当场被撞倒在地,两死两伤。
  天湖路是一条很宽的马路,可以并行8辆车。据目击者说,当时吉普车的速度也并不快,略微往旁边拐一下就可以轻易地绕过老人。
  肇事者是一名11岁的女孩,小学5年级学生。肇事车辆司机王某是她的父亲,大庆石油管理局庆矿的专职司机。
  据王某事后交代,当晚女儿央求王某要学开车,得到王某同意。
  于是,女儿在王某的指挥下将车启动,以三四十公里的时速向前行驶。当女儿看见路边有行人,曾鸣笛示意避让,但几位老人没有在意。眼看离得越来越近,女儿惊慌失措,等到王某发现险情抢过方向盘猛地向左转时,为时已晚。
  事故发生后,警方勘察认定车辆驾驶方负全部责任。由于肇事者年龄尚小,因此责任由其父亲承担,王某被检察机关批准。
  10月13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指控王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酒后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其11岁的女儿无证驾驶,造成2死2伤的严重后果。按照交通警察部门的认定,4位行人无责任,驾车者负全部责任,王某作为驾车者的,应当对事故承担全责,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两死两伤的发生,并非人王某造成的,而是其女儿的行为造成的。王某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理应承担事故的,而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而且,被告人王某既不是本人驾驶肇事车辆,也不是肇事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他当时只是对女儿要求驾车采取了放任而非支持的态度,因而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系肇事车辆的固定驾驶员,案发时在车内应当驾驶车辆,对车辆负有使用和保管的义务。王某在明知女儿是只有11岁的未成年人、根本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女儿驾车导致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公诉予以支持,对认为王某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可予从轻处罚,判决王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判决后,王某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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