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开醉酒驾车撞死人人该怎么处理

酒后驾车撞死人
酒后驾车撞死人
范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3 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情形 下,一人重伤,肇事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未有其他违法情形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存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第 2 款情形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 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 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 现场的。 本案中李先生的亲戚不仅是酒后驾车, 而且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如果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的话,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先生的亲戚构成交通肇事罪。
范文二:[案情]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康某某与门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日13时20分许,康某某驾驶一辆货车停在某市区某村一小区门前路段,见门某某坐上李某某的桑塔纳轿车后,康某某驾驶大货车由西向东撞击门某某乘坐的轿车,并将轿车向东推行。门某某见状,趁大货车向后倒车时下车,从车内拿出铁管扔向大货车,将大货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康某某驾车再次撞向门某某,门某某躲至路边。康某某因害怕驾车加速逆向逃跑,恰遇史某某驾驶摩托车由东向西从迎面驶来,二车相撞,致史某某头部受伤。康某某驾车逃离,史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康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对比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康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两个行为,其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后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康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既遂。康驾车撞击的对象为特定的人,虽未造成特定的人死亡,但造成了另一人死亡,属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第一,康某某实施了两个行为,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未遂,后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康某某故意驾车撞人,犯罪动机是因其与门某某在吃饭时发生口角;犯罪对象明确,其驾车撞击的对象就是门某某;打击方法为两次撞击,一次是门某某坐进轿车后,一次是门某某将大货车前挡风玻璃砸碎后。康某某实施的行为虽未造成门某某死亡的结果,但对康某某来讲,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方死亡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有一种观点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笔者认为,只要是故意犯罪就可能存在未遂形态。张明楷教授认为,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立犯罪未遂,行为人放任的侵害结果没有发生时,可能成立间接故意的犯罪未遂。本案中因出现了康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门某某乘机下车、躲避,康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康某某在前行为实行终了后,又实施了另一行为,即驾车加速逆向逃跑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人死亡,虽前后行为间隔时间短,但仍是两个独立的行为。而且,对摩托车驾驶人的死亡,康某某主观上是一种过失,故其后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第二,康某某驾车故意撞击针对的是特定的人,并非不特定的多数人,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实践中,一般将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的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本案中康某某驾车并非撞向人群,而是驾车撞向其要报复的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并非不特定的多数人,不应认定康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康某某是在驾车逃跑时又与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人死亡,并非撞击门某某时将史某某撞死,不属对象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门某某是康某某故意杀人犯罪的对象,史某某是康某某交通肇事犯罪的对象,二者并非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所以不属对象错误。康某某在驾车逃跑时,其故意杀人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只不过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史某某的死亡是康某某在逃跑时与史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而造成的,并不是康某某在故意撞击门某某时将史某某撞死的,对史某某的死亡这一结果,康某某主观方面是过失,故其后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作者单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046000])
范文三:网曝广东一交警队长之子酒后驾无牌车撞人致死《陆丰市博美交警大队中队长陈某川的儿子陈某超酒驾撞死人》,这是5月29日起流传在网络上的一个帖子,指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博美中队队长陈某川的儿子陈某超,酒后驾车肇事逃逸,使被撞者龙某伟耽误最佳抢救时机,致其死亡。记者今日上午了解到,目前肇事者陈某超已经投案自首,其父陈某川正在配合上级调查。网帖称,5月28日凌晨两点多,陆丰市博美交警大队中队长陈某川之子陈某超在陆丰市东海镇丽都KTV喝完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无悬挂号牌的皇冠小轿车,车辆在人民路附近撞上了对面正常行驶的摩托车,陈某超下车后离开现场,致使龙某伟被撞后重伤倒地无人及时施救,后经120抢救车送到陆丰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网帖还称,事故发生后,广东省陆丰市博美交警大队中队长陈某川,利用其博美交警中队长的身份,掩护儿子陈某超逃逸。今天上午,记者联系上陆丰市博美交警大队,一名林姓警官表示,网贴中反映的陈某超酒驾撞人逃逸一事,陆城交警中队目前正在处理。针对网贴中反映的陈某超父亲陈某川利用自己身份掩护儿子逃逸等相关事宜,林警官表示,陈本人正在配合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 5月30日,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对此事发布了公开通报:《东海镇“5.28”交通事故情况通报》日凌晨2时36分,在陆丰市东海镇人民路发生一起小轿车与摩托车碰撞事故。接群众报警后,我局110立即指令陆城交警中队前往处置。值班民警于2时51分到达现场,并迅速开展勘查工作。经勘查:凌晨2时23分许,陈X超(男,27岁,深圳市人)驾驶无悬挂车牌黑色皇冠小车(经查:该小车号牌为粤B5LB)途经人民路桃园商场门前路段时,与对面龙X伟(男,23岁,东海镇人)驾驶的悬挂粤NP8899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小轿车驾驶员陈X超自行离开现场,龙X伟经120送院后抢救无效死亡。28日上午,陈X超主动到案,对其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范文四:酒后驾车被撞死 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来源:中律网 作者: 时间: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都燕果律师 李博律师 日,谭女士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价值10万元为期一年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谭女士的丈夫李某,受益人为谭女士。 日晚,被保险人李某因交通事故受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谭女士于是向某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该日,谭女士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价值10万元为期一年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谭女士的丈夫李某,受益人为谭女士。
日晚,被保险人李某因交通事故受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谭女士于是向某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该人寿保险公司认为李某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故拒绝理赔。最后,谭女士只好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谭女士:根本原因是另一肇事者在法庭上,谭女士认为保险公司称李某酒后驾驶属于免赔范围,与实际不相符,因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另一肇事者梁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梁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李某是酒后驾驶,但是与该事故造成其死亡没有直接关系,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因此,被保险人李某酒后驾驶与其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明确说明,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谭女士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其给付死亡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酒后驾驶属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则辩称:首先,被保险人李某酒后驾驶,属于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一款第5项责任免除范围,根据该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是可以免责的。另外,保险公司已经就相关保险条款内容向谭女士作了详细的说明,不存在没有明确说明而导致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其次,被保险人李某酒后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酒后驾驶是违法和危险的行为,李某在可以预见的情况下,仍然违法酒后驾驶,也属于过错方,所以其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判决书法院:拒赔理由不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将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理解为只要被保险人存在酒后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都可以免责是不恰当的,也与法律规定不符。本案中,《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上述条文中表明的“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明确免责情形要与被保险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被保险人存在酒后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都可以免责。其次,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进行了陈述和认定,并明确记载:“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虽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但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该认定是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证据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此都没有异议。同时,被保险人死亡属他人交通肇事所造成的意外伤害事件,符合《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条件,不属于合同所约定的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此外,对于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主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本案属一般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的主张显然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对保险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亡保险金10万元给谭女士。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保险公司也已向谭女士如数支付了保险金。车辆被盗 按何种价格索赔?法院判决:不定值保险按出险时实际价值理赔本报讯 (记者钱亚平、黄文生 见习记者黄国金 通讯员梁珊)梁某为其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5万多元,但在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只按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双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日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梁某追索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回放:车辆为不定值保险2004年5月,梁某为其所有的微型普通客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双方约定:“新车购置价68000元,车辆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55760元。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一个月后,该车在恩平市被盗抢,梁某遂向某保险公司索赔44050.40元。保险公司认为保险事故发生时该种车的实际价值为41492元,只同意赔付32778.68元。日,梁某在赔款收据上注明了“暂时领取32778.68元,本人有不同意见,将通过律师追讨保留法律追诉权利”的字样。此后,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1271.72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涉案车辆委托评估,价值为37373.25元,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焦点:不定值保险如何计付?梁某在法庭上认为,双方约定了保险金额,自己也按照该金额支付了保险费,履行了合同义务。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也应该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保险公司则辩称,梁某所投保险金额是赔偿的最高限额,实际赔偿额应按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且该车的新车购置价为46000元,保险金额55760元为超值保险,超过该车实际价值的部分保险金额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车辆盗抢险合同关系中只约定保险金额,而没有约定保险价值,故属于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是按照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进行理赔,因此涉案保险赔偿金应按投保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付。在计算投保车辆出险时的价值,必须经有资质的价格认证中心所评估的价值为依据予以理赔,但被告仅凭其自行的市场调查而确定涉案车辆的价值实属欠妥。涉案车辆经评估价值为37373.25元,小于被告原来自定41492元的价值,即被告已实际多付3000多元给原告,但被告表示对多付之款不予追索。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司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坐人是否担责?作者:佚名
时间: 20:58:39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143[ 大 中 小 ][案情]张红明与李小强是高中同班同学,日,两人在吉安县城相遇。几年不见张红明已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上个月刚买了一辆新车,可以说得上事业有成。此时遇到老同学李小强,俩人特别高兴。中午,张红明叫了几个相好的朋友,找了一家餐厅,众人一起喝了三瓶白酒,张红明经不起大伙的戏酒,也喝了四两白酒。饭后,张红明提议开车送李小强回家,李小强并未拒绝。当车行至吉安县永阳镇时,因避让行人,车子侧翻至路边沟内造成李小强脑部重伤,经吉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红明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会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侧翻于右侧沟下,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张红明一人的过错导致,张红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李小强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红明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0.3万元。[分歧]司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坐人是否担责?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红明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小强的赔偿请求合法合理,张红明应该赔偿李小强全部损失共计10.3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张红明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李小强也存在着重大过失,张红明不应该对李小强的损失负全部责任,对自己的损失李小强应承担一部份责任。[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乘坐人李小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得醉酒驾驶”。张红明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李小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张红明一同喝酒后,明知张红明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乘车极具风险的情况下,既未劝阻,更未拒乘,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放任态度,故李小强存在重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尽管张红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李小强存在重大过失,故应适当减轻张红明的民事责任。郑律师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既有紧密联系,也有区别。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虽无责任,但对损害有过错的,同样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本案情况,由张红明承担事故80%的民事责任,李小强承担事故20%的民事责任为宜。
范文五:维普资讯 民某主鑫台中拖机 载 无 E 驶 杨至  三 拉,  证 曩 无驾邢一 证驶  型 装 1 2 0 鼍   驾民杨路多至 沙 上 还 乘 坐 着 弟 弟 杨 乙 。 上   拖 车 的河.◆  人亡1r - -l,、 ?当拖 拉 机 行 至 一 陡 坡 处 时 , 某 违 章 操 作 , 杨挂 入 空挡 向下 滑 行 , 车 的车 速 越 来 越 快 。由 于他 没 参 加 过 技 术 培 训 . 术 素  溜 技 质 差 , 时 心 里 发 了慌 , 忙 脚 乱 起 来 , 使 方 向 突 然 失 去 了控 制 , 拉 机 载  此 手 致 拖着拖车一头栽 到坡 道旁一条几 米深 的沟 中 , 弟兄俩 当场被砸死 , 当时的场 面惨 不 忍 睹 。事 故 发 生 后 , 某 的父 母 与 家 人 悲 痛 欲 绝 , 分 凄 惨 。 杨 万   造成 这 次 事 故 杨 某 负 全 部 责 任 。究 其 原 因 是 : 某 买 车 后 . 于 挣 钱 心  杨 由 切 . 参 加 保 险 . 未 参 加 培 训 , 没 办 理 驾 驶 证 照就 跑 起 运输 。 他 技 术 素 质  未 也 更 差 , 通 安 全 观 念 淡 薄 , 了躲 避 交 警 检 查 , 是 早 出 晚 归 , 夜 赶 路 或 绕 道  交 为 总 星行驶 , 交警打 ‘ 击” 与 ‘ 游 。一 些 同 行 多 次 劝 他 , 到 县 农 机 校 参 加 培 训 , 个 驾  快 办 驶证 吧 , 以免 出 事 。 可 他 把 这 些 忠 言 当作 耳 旁 风 , 为 培 训 、 认 办证 不 但 花 钱 还  耽误 时 间 。买 车 以来 他 曾多 次 发 生 事 故 , 年 2月 他驾 车撞 伤 过 一 名 妇 女 , 去 医药 费 花 了近 千 元 , 是 他 不 从 中吸 取 教 训 , 然 我 行 我 素 , 证 开 车 , 交 通  可 仍 无 把法 规 当儿 戏 , 致 酿 成 车 毁 人 亡 的惨 祸 。 以机 手 朋 友 们 , 万 要 牢 记 。 益 出 自安 全 , 千 效 只有 确 保 安 全 , 会 有 好 效 益 , 才   不 要 只 顾 眼 前 利益 . 把 安 全 抛 到 九霄 云外 。望 您 从 这 场惨 祸 中汲 取 教 训 , 而 为  了 您 的 亲 人们 , 车 千 万 不 要 忘 记 “ 全 ”  开 安 。 ( 洪余 ) 戴今 年 1月 3 1日( 历 正 月初 三 ) 8时 3 农 1 2分 . 东省 临 沂 市  山一l交警支队费县大队五中队中队长郑德洲率领值班民警正在进行1瞿  路面巡查时, . 接到指挥 中心的报警电话: 在费县方城镇诸满路段}‘有 辆 轮 车 一 人相 逃 。 队 接 报警   一 三 农用 与 行 撞后 逸 郑 长 到 后迅I   速率民 冬 警赶到现场, 发现被撞的行人已经死亡, 现场上只留下肇莲1 事 辆 碎 挡 玻 碎 。 边 位 击 向 警 实 事 l   车撞的风璃 片路 一 目者 民证肇  依 三 车 事 已 此 南 跑 民 们据 一 索 南 追  轮 肇 后 由 向 逃 。警 根 这 线 向 急 ,【} J/\l一 l但追出一段距离后并没有发现嫌疑车辆。郑队长根据车速和肇事时 间判断肇事三轮 车并未向南直跑 .很可能 已拐 下公路 。于是 . 率 民警 掉 头对 连 接 该 路段 的 各 主要 路 口进 行 慎 密排 查 。当 就农兵 友26第 期囝  机之 0年 2 0维普资讯 每、故 瑰 场  .“ 牛 ” 天本 无路 . 铁 上前轮翘起 后轮折 。车 祸 引 自超 载 来 .安 全 法规 要 牢 记 。小小手 扶入沟 下 .头 损 腰 折 两 白搭 。   杜 绝 超 载 岂能 忘 .   安全行 驶最重 要 。( 李建摄影/ ) 文时 , 于 剐 下 过 一 场 大 雪 , 路 泥 泞 , 之 该 路 段 车 流 量 大 , 难 找 出 个 蛛 丝  由 道 加 很马迹 。 细 心 的 民警 还 是 在 诸 满 五 村 村 南 头 的 一 个路 口转 弯 处发 现 了 几块 玻  但 璃碎 片, 民警 们便 兵 分 两路 , 一路 民 警 继 续 沿 原 路 排 查 , 一路 民 警 顺 此 路 口 另   下路 沿机 耕 道 排 查 。 当 民 警们 沿 此 机 耕 道 排 查 到 诸 满 二 村 路 段 时 。 现 路 边  发 麦 田 里停 着 一 辆 车 牌 号 为 山 东 Q— 3 4 L 8 6的 三轮 农 用 车 .其 前 挡 风玻 璃 已破碎 。 有 从路 面 冲 下 去 的 划 痕 。 民警 们 上 前喊 醒 了正 倒 在 方 向 盘 上 昏睡 的 驾 且   驶 人 后 . 现 其 已 醉 酒 . 与 随 后 赶 到 的 方 城 派 出所 民 警 一 道 连 人 及 车 辆 带 发 便到 五 中队 大 院 。经查 知 , 驾 驶人 是 方城 镇 诸 满五 村 的孙 龙 法 , 日已在 朋 友  该 当 家 喝 醉 酒 的他 驾 车将 人撞 死 后 仓 皇 逃 逸 , 谁知 酒 醉 太 深 , 之 雪后 路 滑 , 跑  加 没 多远便 一 头撞 进 了路 边 的 麦 田 里 。 己也 倒在 方 向 盘上 昏睡 过 去 。目前 , 龙  自 孙 法 已被 依 法 刑 拘 。   ( 惠京 山 孙 运 涛 )赠 惕 安 并 . 与哉 生 多警 与 全 存麻 ’ 共 。 痹事
范文六: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处罚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 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 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 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 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范文七:深圳:90后女生驾豪车将多人撞下桥 致9死23伤(图)3月1日下午16时17分,深圳宝安机场T3航站楼高架桥转出发大厅约50米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最新进展:深圳微博发布厅:#快讯#【深圳宝安机场T3航站楼车祸死亡人数增至9人】深圳机场交通事故最新续报:宝安机场交通事故至目前共造成9人死亡(现场死亡5人,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又增2人达到4人),仍有23人受伤正在救治,目前有关抢救和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据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官方微博消息,3月1日16时17分,宝安机场T3航站楼高架桥转出发大厅约50米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据报警称,是一辆奔驰轿车失控导致桥上、桥下21人受伤,目前已出动两个消防中队在场救援。16时36分,发现桥上2人、桥下3人已无生命迹象。政府、公安机关正组织交警、消防、医疗等单位全力救援。肇事司机为女性,1991年生,重庆人,取得驾照3年。肇事司机杨某晰现正在医院抢救。当时与其同车的男友反映,因后方车辆持续鸣笛,造成她高度紧张,不慎失控,撞向在路边护栏观光的人群。(据新京报)1截至20时30分,事故已致7人死亡,25人受伤,其中7人危重伤、1人重伤、2人中度伤、15人轻伤。2
范文八:10社会2014年5月30日星期五责编:羊位高美编:陈海冰驾宝马车撞死路人男子逃离后自首事发三亚河东路山水晴湾路段丈夫亲眼目睹妻子被撞身亡肇事者疑为酒驾□南岛晚报记者赵庆山5月28日晚9时许,三亚市河东路山水晴湾路段发生一起车祸,市民雷先生和妻子在斑马线上候车,一辆疾驰的宝马车突然将妻子撞飞,雷先生亲眼看着妻子被车撞倒并碾压身亡。撞人后,肇事司机下车看了一眼就驾车逃走了,不一会儿一名女子又把车开回事发现场查看情况。29日,记者从三亚市交警支队获悉,事发当晚肇事司机已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目前嫌疑人腾某已被刑拘,事故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死者家属称肇事司机撞人后逃逸雷先生告诉记者,事发时,肇事车辆上共坐有两人,撞人后,车上两人下车查看了相关情况,两人年纪大约在20多岁,下车不到1分钟时间肇事司机便开车逃离现场。“他们两个下车时,身上带有浓重的酒味,我怀疑肇事者涉嫌酒驾。”雷先生气愤地说,如肇事车辆将妻子撞飞后立即停车,她根本不至于身亡。“最致命的伤就是肇事车辆撞人后的二次碾压,事发时,该车辆前后轮均从她身上碾压而过,之后才停车,性质十分恶劣。”雷先生说,肇事司机逃离现场后约5分钟时间,曾有一名女子开着肇事车辆赶至现场,但该名女子并未表明来意,之后同样离开现场。“该名女子有顶包嫌疑,肇事车系一辆车牌号为琼B**567的宝马越野车。”死者家属得知此事后已匆忙从贵州赶至三亚,“死者还有1儿1女,孩子都还年轻,这对他们来说打击实在是太大了。”死者一家属称。市民在斑马线上被撞身亡29日上午,记者在三亚市人民医院见到了死者的丈夫雷先生。据雷先生介绍,他跟妻子宗女士是贵州人,两人已在三亚生活14年,平时在三亚路桥公司租房居住,妻子今年49岁。“她每天晚上都会到三亚市河东路一处广场上教别人跳广场舞,事发当晚8时30分许,她跳完广场舞后我去接她一起回家。”雷先生说,当晚9时许,两人步行至河东路山水晴湾路段的一处斑马线时,妻子不幸被一辆疾驰而来的宝马越野车撞到。“那辆疾驰而来的宝马车原本是直线行驶,但突然斜着向我们飞驰过来。”雷先生称,当时妻子被撞飞至10多米远的马路边,事发后,肇事车辆并未立即停车,而是直接从她的身上碾压而过,直至她被压在车辆底下。事发后,他赶忙拨打了急救电话,但妻子已当场身亡。交警部门称肇事者已被刑拘29日下午,记者查看了事发路段附近的监控录像。据监控显示,28日晚9时13分,雷先生及宗女士在河东路一斑马线处候车时,宗女士突然被一辆疾驰而来的宝马越野车撞飞,但该辆车撞人后并未立即停车,而是继续从宗女士身上碾压而过。9时14分,两名男子从肇事车辆上下车查看情况,但并未帮忙对宗女士施救。记者注意到,肇事司机为一名穿白色上衣的年轻男子,该男子下车后不到1分钟时间,突然上车发动车辆逃离现场。事发时肇事车辆车速较快,且撞人后并未紧急停车,直至肇事者离开现场,前后不到3分钟时间。29日下午记者从三亚市交警支队获悉,事发当晚肇事者(腾某,男,黑龙江人)已到辖区月川派出所投案自首,该起交通事故并不存在顶包行为。至于肇事司机是否涉嫌酒驾,仍需进一步调查。目前,肇事者已被依法刑事拘留,事故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假“宝洁”产品卖出正品价格屯昌工商局查获18家商店涉嫌销售假冒“宝洁”系列日用品近千件日,在宝洁(中国)公司打假人员的配合下,屯昌县工商局对全县以乡镇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以及日用品批发门店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其中有18家商店涉嫌销售假冒“宝洁”系列产品,执法人员查获涉嫌假冒“宝洁”系列洗发用品252瓶,香皂707块。据介绍,不法商店明知是假货,却按正品进货价格进货,同时销售的价格与正品相同。该批假冒商品主要包括海飞丝、飘柔、舒肤佳等4个品牌、多个规格的洗发洗肤用品,市场价值约5655元。目前屯昌县工商局已立案17宗,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那么消费者在购买类似“宝洁”一些知名品牌的日用产品时,该如何鉴别真伪呢?本报邀请工商部门为您支招。工商执法人员介绍道,在对屯昌以及乡镇内检查经营者352家的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其中有18家商店经检查,并由宝洁公司打假人员现场初步确认,所销售“宝洁”系列产品涉嫌假冒。执法人员查获涉嫌假冒“宝洁”旗下“飘柔”“海飞丝”“潘婷”“舒肤佳”等商标的洗发露252瓶,香皂707块。“经宝洁公司打假人员初步鉴定,这批货品涉嫌假冒,目前已将样品送至广州进行检验。”据屯昌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管室一负责人介绍,这些涉嫌假冒的“宝洁”产品的外观包装、香味、质感几乎与真品一模一样,若不是厂家专业人员,普通消费者很难区分。这18家商店所进的涉嫌假冒“宝洁”系列产品进货价格与正品的价格相同,同时销售价格也与市面正品价海口一男子遇骗婚女结婚前夕女友“玩失踪”□南岛晚报记者徐一豪通讯员陈松松王颖2011年12月的一天,海口男子谢某在湖南怀化火车站与女子黄某相识,两人“一见钟情”,没多久黄某便来到海口与谢某同居。两人谈婚论嫁,谢某不但给女友黄某买了金饰,还给她的家人寄钱。日上午,黄某让谢某带她到琼海游玩。谁知谢某在琼海汽车站上了个厕所出来后,女友黄某便消失不见了。经四处寻找无果,谢某只好向警方报了案。直到警方将黄某抓获,谢某才知道黄某原来是名“骗婚女”,当天黄某“失踪”后便回到湖南,并换了手机号码,不再与他联系。后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谢某给黄某购买的一枚千足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524元,一条千足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545.35元。破案后,被告人黄某的母亲陈某已退还人民币2000给谢某。日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琼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女,现年46岁)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遂依法以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查获近千件涉嫌假冒“宝洁”产品格一样,因此消费者很难辨别。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所查处的商家进货来源于海口一家日用品公司,而该家公司经调查发现无经营资质,且无法查询到该家公司的相关信息。同时所供应的日常用品均无相关质量检验报告。目前屯昌县工商局已依法对这些产品予以暂扣,并对案件做进一步调查处理。近支招如何避免买到假冒“宝洁”产品那么,消费者在购买类似“宝洁”一些知名品牌的日用产品时,该如何鉴别真伪呢?屯昌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管室一负责人为市民支招。据该负责人介绍,消费者在时,应该注意查看产品外包装。一些假宝洁产品外包装印刷质量较差,字迹边缘不光滑、略带毛刺,瓶身材质低劣、着色不均。同时,再看瓶子小翻盖内的P&G等小字,如较为粗糙,基本是假货。若瓶颈、瓶底有大量磨损的痕迹,没有新品的光泽,极有可能是正品瓶子装假货;其次,正品日用品的香气不会太浓重,也不会有刺鼻的味道,如果打开瓶盖发现香气太浓或带有刺鼻味道,基本能判定为假货;最后,在购买时,应注意所销售的价格,对比此前购买正品的价格,若价格相差过大,就应提高警惕,以防止买到假冒商品。《大型集装箱“住”进别墅区》追踪集装箱穿上“树□南岛晚报记者赵庆山近日,三亚凤凰路瑞海花园小区业主向南岛晚报反映,称小区别墅区C3栋突然拉来一个大型集装箱,准备做储藏室用,外观像棺材板,实在有碍别墅区的风景。小区物业表示C3栋别墅是业主出租的房子,业主还不知租客的行为,将责成业主赶紧处理此事。对此本报已做报道(详见5月21日07版)。29日,记者再次来到瑞海花园小区,在别墅区C3栋旁边,橘红色的集装箱仍放在原地,但周围临时种了树,顶上也盖了些树枝,把集装箱隐藏起来。记者联系业主未果。记者发现,集装箱的门已经上锁,内部的造型无法看到。随后,记者联系了三亚市住建局物业科,物业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已经接到业主反映的情况,并到现场实地查看,对于这个集装箱如何处理,他们将同法制科讨论再做决定。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被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刑□南岛晚报记者徐一豪通讯员崔善红张鋆恶意透支信用卡2.9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还款。近日,被告人陈某冬(现年57岁,湖北省团风县人)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集装箱隐藏小树林中记者赵庆山摄
范文九:【案情】日傍晚19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载重货车沿信阜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广西南丹县与天峨县交界处的吾碍乡路段时,王某将牛犊轧死一条后未停车。距出事地点80米以外的李某等三人见状,站在路中央招手示意停车。被告人王某见轧牛后有人拦车,怕惹出麻烦,不但未减速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向李某三人冲来,因车速过快,李某避让不及,被车撞倒后当场死亡。王某逃逸,后投案自首。经鉴定:肇事车辆各项技术性能良好。【分歧】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被告人王某身为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在国道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中所规定的安全原则,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轧死牛犊后,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在他人违章拦车时,轻信拦车人为了保全生命能够避让。加速行驶是为了吓唬对方,让拦车人离开,虽然主观上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拦车人伤亡的危害结果,但自信自己经验丰富,相距路段长,刹车性能好,不会出事,不料事如愿违,结果将人撞倒,致一人死亡。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相对人,其行为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形态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轧死牛犊后,见前方80米以外处有人拦车,明知继续行驶可能造成拦车人伤或亡的危害后果,同时从车辆技术性能、驾驶经验和相间距离等方面,王某均有条件、有能力从容停车,完全能防止撞人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但他却置拦车人生死于不顾加速行驶,终致一人死亡。主观方面有认识上的明知和意志上的随意放任,客观上致一人死亡,侵害的客体和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人身权中的生命权。其行为具备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在主观形态上属间接故意。【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直接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本案被告人王某的主体资格及其实施的客观行为虽然符合该罪的部份构成要件,但从主观要件及侵害的客体、对象来分析,显然与本罪要件不符。1、本案死者李某即被侵害的对象是三个拦车人之一,被告人王某早已看见并明确其意,具有相对特定性。将其当场撞死,便侵害了特定人的生命权而非不特定的公共安全。2、从主观上分析,如前所述,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加速行驶,可能造成前方拦车人伤亡的危害后果,但为了逃避轧牛的赔偿责任,对他人伤亡持放任态度,主观心态上认识明确却放任属间接故意而非过失。因此本案在定性上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二、本案也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侵害的具体对象是特定自然人的生命权。结合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和侵害的客体上,虽然符合该罪的部份构成要件,但主观要件不相符合。分析如下:1、从认识因素上看,被告人王某在80米外,已经看清有三人站在道中挥手示意停车,作为有多年驾龄的王某驾驶的是载重货车,提速行驶,增加物理惯性,加大刹车制动难度,极易对拦车人造成伤亡,对这一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王某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是由王某主体的驾车技能、当日能见度、相间距离及车辆性能等因素所决定的。而出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有所预见,但是与间接故意在认识程度上相比,是比较模糊,具有不确定性,危害后果处于一种危险的、不确定状态,行为人倾向认为这种危险不可能发生。且所谓的预见是指预测推断,对事物的现状与发展认识不足。结合本案,如果说王某是已经预见,显然与事实不符。2、从意志因素上看,无论是间接故意杀人,还是出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对于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均是不希望的。但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对这一危害后果不积极追求,而是消极放任,听之任之,即无所谓,是否致人死亡都不违背其意志。而后者对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排斥、反对的态度,而且对避免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客观依据,即行为人自认为有能力、有条件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结合本案分析,王某是有能力、有条件避免李某死亡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他完全可以停车,不停车就有致拦车人伤亡的可能,在明知有这种可能的前提下,加速行驶,足以证明他已经置三拦车人的伤亡于不顾、听之任之的态度,结果另两人年轻腿快,幸免于难。李某年迈体弱、行动迟缓、躲闪不及,被车撞倒,当场死亡。3、从危害结果看,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如果发生了危害结果,就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人王某驾车撞李致死,产生了实际危害,就应认定被告人王某具有放任撞人致死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被告人王某在主观上,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性。
范文十:目录基本案情简介------------------------------------ 3争议焦点------------------------------------------ 3评析处理意见------------------------------------ 4结语------------------------------------------------ 6附录------------------------------------------------ 6徐某涉嫌酒后驾车连续撞人疑案分析一、案情基本简介犯罪嫌疑人徐某,男,汉族,日生,安徽省某县某镇工山村农民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与朋友蒋某等人在安徽省某镇聚会,喝了一瓶啤酒。饭后,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安徽省某县桃源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中行金融大厦(大北庄)公交站台路段时,将沿人行横道线由南往北步行至此的李某撞倒,致李受伤。徐某继续驾车沿桃源路由西往东逃逸至桃花村路段,又将沿人行横道线由北往南步行至此的杨某撞伤。杨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徐某驾车同蒋某等人逃离现场。后经群众报警,犯罪嫌疑人徐某迅速被抓获归案。经公安交警部门酒精检测,犯罪嫌疑人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mg/100ml,属于饮酒驾车,尚不构成醉酒驾车行为。日、22日,经法医分别分别鉴定,杨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符合交通事故形成;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日,安徽省某县交警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件来源:安徽省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案件)二、争议焦点该案侦查终结后,在即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办案小组对该案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争议。但构成何罪,则有争议。概括起来,主要以下几种观点:(一)、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身性、传染病病源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嫌疑人徐某置公共安全不顾,酒后驾车,连须撞伤撞死行人,肇事后逃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主要理由是:犯罪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三、评析处理意见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和理论,结合本案事实,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应定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具体理由如下:本案关键在于如何甄别与酒驾有关的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此,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条件有二个(1)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时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2)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客观上造成重大伤亡。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贵刑。据此,醉酒驾车连续冲撞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条件有三个(1)醉酒驾车荤事。(2)放任危害结果发生。(3)客观上造成重大伤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条“危险驾驶罪”,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虽然饮酒了,但其尚未达到醉酒的程度,因此,不能适用刑法中有关醉酒有关规定。本人认之所以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事后逃逸,主要基于以下分析:(一) 、与酒驾相关的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1、因酒驾而触发的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主观心态。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及财产的主观心态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为间接故意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主观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不同之处在于: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都不存在希望,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希望,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2、交通肇事罪只能发生于公共交通管制区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企事业单位内部、居民区等非公共交通领城的车辆肇事,一般是与生产作业责任事故、劳动安全责任事故、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有关的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限于该区域。3、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固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非成立该罪的条件。(二)、酒驾连续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在于自信过失心态的认定。自信过失则对行为人有客观条件要求,即要求行为人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和条件。间接故意对行为人没有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的自信没有任何客观依据,其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不属于过于自信过失,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有的行为,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这种所谓轻信没有实际根据,行为人所指望的避免结果发生的那种情况根本不会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对防止结果的发生毫无意义或意义极小,可以说,他对危害结果的不发生完全是存有侥幸、碰运气的心理态度,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发生危害结果,不是过于自信过失,而是间接故意犯罪。认定犯罪的罪过形式,应当坚持主观支配客观,客观反映主观的刑法原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即行为人是否具备驾驶能力、是否正常行驶,行驶速度、车辆安全性能、案发地点的通行量、证人证言等方面综合判断。(三)、徐某交通肇事自信过失心态的认定。徐某饮酒驾车,预见到可能发生交通肇事故,但其轻信能够避免。徐某是农村青年,平时就有一定的酒量,案发当晚喝了i瓶啤酒,没有醉酒,意识清醒并具有控制能力,其应有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能力和条件。徐某在第一次发生事故后,害怕受到法律的追究,驾车逃逸,又撞伤杨某,致杨某死亡,据视频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徐某的供述证实徐某逃逸时是在正常的车道上行驶,没有超速、也没有横冲直撞,由此可以证明时杨某的结果徐某是不希望发生的,也是其轻信能够避免的,因徐某在逃逸的状态之下疏于观察,导致危害结果的再次发生,其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是放任。因此,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四、结语:综上所述,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跑,依法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应当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五、附录:本案涉及适用的有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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