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单位车辆发生车祸 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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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法律依据(多方面学习总结)
&&&&随着私家车越来越普遍,现实工作中单位员工驾驶自有车辆为单位办事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员工驾驶自有车辆因公外出办事,即通常所说的“私车公用”,而“私车公用”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结果该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及赔偿是管理当中的一个风险点,必须要予以防范。
“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各种各样,但按照损害对象划分,大致可以将“私车公用”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分为以下三类:
&&&&一、事故造成职工本人或职工车辆损害
&&&&在法律上,“私车公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死亡,都属于因工负伤或死亡,并应享受因工负伤或死亡的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即只要是非上下班途中因公受害,不管责任大小,就能享受工伤、工亡的相关待遇。“私车公用”执行公务期间应是指从踏上执行该公务的路程开始到完成公务返回单位或家中时为止,而职工驾驶车辆正常上下班虽不属于“私车公用”,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本人上下班途中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本人受伤、死亡,职工本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亡,其余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亡。保险公司赔偿上,因考虑到人的生命、身体无价性,“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职工本人承担何种责任,其都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对于职工在执行公务时造成本车车辆发生损失,司法实践中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余损失最终应由单位承担。
&&&&二、第三人或第三人财产遭受损害
&&&&在车辆事故造成第三人或第三人财产损失时,明确了职工“私车公用”的性质,即其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的基础上,该损害责任承担主体就显而易见了,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理赔后,该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其余法律后果均应由单位承担。
&&&&三、车辆同乘人员遭受损害
&&&&如果车上有同乘人员受到伤害,若同车乘客与车主为同事,且一起去办理公务,那么乘车所遭受的损害当然也属于工伤,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保险双重赔偿。若乘客并非同事,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应由单位承担。
&&&&综上所述,合法“私车公用”行为无论发生何种损失,其损失在工伤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剩余部分,最终由接受车辆服务的单位买单。但是如果“私车公用”者存在过错,如职工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行为造成同乘人员或者三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应该是有过错的无证驾驶者、醉酒驾驶者,但是为保障受害方利益,受害方仍然有权利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再向过错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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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启东江海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财金[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转报启东江海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申报材料的请示》(苏发改财金发〔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启东江海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15亿元,所筹资金全部用于宁启铁路启东市火车站片区综合开发项目。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本期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即自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三、本期债券由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四、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九州证券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五、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上市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交易。六、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本批复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开始发行。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3年连审)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七、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八、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九、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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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艺人郭彪车祸造成4死2伤案 80万赔偿金无人支付
发生在今年4月29日的&艺人郭彪借车致车祸造成4死2伤&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故发生后,4名死者之一的陈嘉琪家属向法院起诉郭彪、湖南湘投金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等七被告,索赔80万元。昨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采用由2名审判员、5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大合议庭模式审理,这种大合议庭模式在全省尚属首次。经过6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宣布,由于案情复杂,此案将择期宣判。
&彪&车坠桥造成4死2伤
今年4月28日晚,郭彪将湘AJD845沃尔沃轿车(即事故车辆)停放在湖南湘投金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处,并将车钥匙放于酒店4楼养生馆前台离去。29日凌晨1时30分,养生馆员工张湘华拿走车钥匙将车开出,并接走邓莫东、王易、龚芳、杨丹及陈嘉琪,至湘府路夜宵摊霞林处吃夜宵。
当日凌晨4时50分,醉酒的张湘华等人驾车离开。凌晨5时02分,张湘华驾车在浦沅立交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4死2伤。5月12日,天心区交警大队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湘华醉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导致其左前部与匝道口水泥防护石墩碰撞,碰撞后车辆失控,在惯性作用下与匝道桥梁护栏刮擦一段距离后,越过护栏向下呈抛物线轨迹跌落,中途与立交桥中层、东往北匝道护栏擦碰,最终跌落至桥下中联重科院内停车坪水泥地面,造成张湘华、陈嘉琪两人摔至车外地面当场死亡,车辆后座邓莫东、杨丹两人当场死亡,王易、龚芳两人身受重伤;认定张湘华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杨丹、陈嘉琪、邓莫东、龚芳、王易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告上法庭起诉七被告索赔80万元
事故发生后,韦双喜(死者陈嘉琪的继父)、陈金布(死者陈嘉琪的生母)向法院起诉郭彪、湖南湘投金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等七被告,要求各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808116元,其中,要求两保险公司在各自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由其他被告对剩余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被告分别是:艺人郭彪(事故车辆实际车主);刘晓晔(事故车辆名义车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事故车辆商业险承保公司);湖南湘投金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当日驾驶事故车辆的司机张湘华所在养生馆的上级法人单位);刁科伟(被告金源大酒店内四楼养生馆的聘用经理); 杨霞林(6人发生交通事故前吃夜宵的夜宵摊老板)。
原告代理律师、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志旗介绍,之所以起诉七被告是因为:事故车辆登记在刘晓晔名下,实际为郭彪保管并使用。该车辆在中国人保购买了交强险,在长安保险购买了商业险。酒店没有尽到保管郭彪车辆的义务,养生馆的负责人也有责任。夜宵摊老板对醉酒驾驶的张湘华没有尽到制止义务。
除索赔外,曾志旗向法庭递交了租房协议、房租收据、学杂费发票等证据,证明陈嘉琪生前随父母在广州居住10余年,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再加上丧葬费,以及陈嘉琪父母多次往返广州长沙的差旅费用等。
两证人称当时郭彪同意把钥匙给张湘华
昨日,法庭传唤证人小霞(金源大酒店4楼养生馆前台工作人员,其从郭彪手中接过郭的车钥匙和停车卡)、小颖(金源大酒店4楼养生馆前台主管)出庭作证。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第三天,两人分别在天心区交警大队作了笔录;7月31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做庭前证据交换时,也对两人进行了讯问,作了笔录。
审判长对小霞询问了问题,开始的回答与之前两次作的笔录一致。最后,审判长问道:&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有,我记得郭彪在把钥匙给我的时候,我问了他一句,钥匙要不要交给张湘华,他回答了一个字,我记得好像是说行或者好。&小霞这一回答让审判长有些意外。
&为什么在公安交警部门的笔录和法院询问笔录中,你都没有提到这一点?&审判长问。
&事故发生后做笔录的时候,我比较害怕,因为死了几个人,所以当时没有记起来这些。直到最近回去后看了监控视频,仔细回忆了当时的情景,我才记起来。&小霞说。
第二名出庭的证人小颖,与小霞说的话十分相似:&我记得当时郭彪把车钥匙和停车卡交给小霞的时候,小霞问了郭彪一句话,要不要把车钥匙交给张湘华,郭彪回答说好。&
律师称郭彪&没有说过这样的话&
小霞和小颖的陈述,以及法庭调查均显示,郭彪与事故车辆驾驶员张湘华为熟人关系,与养生馆经理刁科伟也是朋友关系。
郭彪的代理律师崔季鲁认为,两名证人出庭提供的证言与之前的笔录存在极大出入。公安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的4月29日、4月30日为她们所做的笔录更具有可信度,因为那时是事故刚刚发生,记忆应该最清晰,现在已经过去4个多月了,时间久远,证人很可能记错。
&两证人与被告之一的刁科伟有利害关系,不是合适的证人。另外,我刚与郭彪通了电话,他说自己没有说过这样的话。&崔季鲁说,两证人证言改变,很可能是受到外人的干扰,要求法庭不予采信,以公安交警部门的笔录为准。
除被告湖南湘投金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刁科伟外,原告及其他被告均不认同小霞和小颖在出庭时所补充的证言,认为应以公安交警部门的笔录为准。
七被告均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的庭审,法庭认为争议的焦点主要有7处(见左上图)。而在庭审中,七被告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郭彪的委托代理人认为,郭彪将车钥匙和停车卡交给了被告金源大酒店养生馆的工作人员小霞保管,对后来养生馆工作人员张湘华拿走自己的车钥匙并将车开走之事概不知情,对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无任何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夜宵摊老板杨霞林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卞四平认为,当晚张湘华等人来吃烧烤,张湘华给钱让杨霞林代其在附近超市购买啤酒,杨霞林没有陪同他们喝酒,也没有劝酒。至于他们把车停在哪儿,杨霞林本人不知晓,并且杨霞林没有义务阻止张湘华喝酒后驾驶车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张湘华在未经郭彪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开车导致此次事故,交强险负责赔偿的受害人并不包括本车内人员,而本案死亡的系本案车内人员。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驾驶员张湘华醉酒驾驶造成的此次事故,即使造成了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彪&车案庭审7大焦点
焦点 1郭彪是否同意将车交给金源大酒店4楼养生馆工作人员张湘华使用?
焦点 2金源大酒店4楼养生馆前台工作人员小霞接管郭彪的车钥匙和停车卡,是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焦点 3张湘华驾车发生事故后,两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焦点 4张湘华驾车发生事故,哪些当事人存在过错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 5死者陈嘉琪对事故发生后果有无责任?
焦点 6养生馆聘用经理刁科伟是否就是养生馆的承包经营者?
焦点 7原告因陈嘉琪死亡所要求的赔偿金额,应以什么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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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私家车执行公务期间发生车祸怎么办?
佚名 法律法规网  
06:52:35  评论(/)
原标题:开私家车执行公务期间发生车祸怎么办? 在单位上班,为方便起见,经常有人开着私家车顺便办点儿公务,因此,执行公务期间,一旦发生意外,问题来了:谁来承担责任呢?徐某为重庆市涪陵区某市政管理单位员工,吴某为该单位实习人员。日,徐某驾&
在单位上班,为方便起见,经常有人开着私家车顺便办点儿公务,因此,执行公务期间,一旦发生意外,问题来了:谁来承担责任呢?
徐某为重庆市涪陵区某市政管理单位员工,吴某为该单位实习人员。日,徐某驾驶自有车辆载吴某等人外出为单位办事。办完事后,徐某驾驶车辆启动时,因疏于观察,其误以为坐在后排的吴某已经上车关门,将正在上车的吴某右脚踝碾压致伤。事故后,被保险人徐某向人保财险涪陵分公司报案理赔,经保险公司核定,本次事故共对吴某造成损失约7万元。日,保险公司对吴某进行赔偿5.7万元,涪陵区某市政管理单位赔偿了其余损失1.3万元。
赔偿的法律依据
&私车公用&行为无疑是职务行为,而执行公务期间,应是指从踏上执行该公务的路程开始到完成公务返回单位或家中时为止,职工驾驶车辆正常上下班不属于&私车公用&。在执行公务期间造成损害后果,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该规定主要体现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类损害赔偿不同
&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各种各样,但按照损害对象划分,大致可以将&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分为以下三类:一是职工本人或职工的车辆遭受了损害;二是三者人员或三者财产遭受了损害;三是同乘人员遭受了损害。
(一)事故造成职工本人或职工车辆损害
法律上,&私车公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死亡,都属于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即只要是非上下班途中因公受害,不管责任大小,就能享受工伤、工亡的相关待遇。而职工驾驶车辆正常上下班虽不属于&私车公用&,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本人上下班途中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本人受伤、死亡,职工本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亡,其余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亡。保险公司赔偿上,因考虑到人的生命、身体无价*,&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职工本人承担何种责任,其都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而对于职工在执行公务时造成本车车辆发生损失,司法实践中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除保险赔偿外其余损失最终应由单位承担。
(二)三者人员或三者财产遭受损害
在车辆事故造成三者或三者财产损失时,明确了职工&私车公用&的*质,即其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的基础上,该损害责任承担主体就显而易见了,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理赔后,该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其余法律后果均应由单位承担。
(三)车辆同乘人员遭受损害
如同上述案例,若同车乘客吴某与车主徐某为同事,且一起去办理公务,那么吴某所遭受的损害当然也属于工伤,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双重赔偿。若吴某为其他非公司职工的乘客,则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同时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该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应由单位承担。本案中,吴某为市政管理单位实习员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只能按照后一种情况向保险公司和实习单位索赔。
综上所述,合法&私车公用&行为无论发生何种损失,其损失在工伤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剩余部分,最终由接受车辆服务的单位买单。但是如果&私车公用&者存在过错,如职工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行为造成同乘人员或者三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相关规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应该是有过错的无证驾驶者、醉酒驾驶者,但是为保障受害方利益,受害方仍然有权利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再向过错方追偿。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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