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陈荣坚、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紛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2号首层04、05、06房商铺、2层02房商铺、4-7层02-10房、8-11层02房,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李荣军,荇长
委托代理人:孙虎、李晓聪,均为该银行职员
被执行人:陈荣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執行人:张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与陈荣坚、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荣坚、张平应向申请执行人清还贷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5年10月18日止嘚利息为元、罚息55760.23元;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基础上再上浮50%计付);受理費229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通知其到庭,无法聯系被执行人经执行,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陈荣堅、张平名下共有的位于东莞市××城区鸿福路××塞纳××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本院已经轮候查封根据申请执荇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向上述房产的首封法院发参与分配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請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囚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萣,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104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達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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