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营运证保险业务该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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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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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 宇【裁判要旨】以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可以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免赔。致车辆损害的,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五款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加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案情概况】被告张某自购家用小客车于2015年3月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均一年。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同年7月28日,张某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驾车运送乘客途中转弯时,与原告程某某驾驶电动车碰撞,致程身体受伤。经医院诊断,程某为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当地交警大队出具宁公交证字〔2015〕第0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称,无法查清程某某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情况。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和该保险公司赔偿其上述医疗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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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约车出现交通事故,车险保险公司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处理的?
好的谢谢你!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上面只是说了网约车平台必需为乘客购买保险,应该是平台的事情
你好 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有可能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拒赔 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合法 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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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改为“预约出租客运”。”并且各保险公司也有自己对车辆属性界定的规定,基本上都限制了私家车变更营运车辆理赔的可能性,合理放开了网约车平台的条件限制,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这一点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中查到:“在合同有效期内。也就是说,“网约车”属于“预约出租客运”,既然是“客运”,那还是属于私家车进行了营运行为!更改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依旧可以有理由拒绝赔偿网约车出险后保险公司能赔吗?就目前的保险条例来看。网约车出险能否获得赔偿取决于网约车自身的性质。政府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网约车在资质申请,凡是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办法》不再要求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根据交通部副部长的说法,属于营运行为的私家车,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已经合法,但是如果出现交通意外!即便目前“网约车”、认证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为网约车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保障。以后网约车会越来越正规,出险后也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
网约车除正规的出租车之外,大部分为私家车,不具有运营资格,基本处为非法运营状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商业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但有些法院会判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及合同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网约车如果是按照营业车辆投保,那么就可以向保险公司正常索赔。如果私家车投保家庭自用车,但是作为营业车辆使用,就属于未经保险人同意,私自更改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使用的危险程度。家庭自用车和营业用车的保险费相差一般在2倍左右。所以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商业险部分。
如果是买的民用车险
保险公司不赔
看保险公司和该车辆的保险单是如何约定的,按约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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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博方  近日,一网约车车主在营运“滴滴顺风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其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前该车已投保某的非营运性,投保时的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所以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营运性质发生改变为由拒绝赔付。网约车车主将保险公司状告到法院,经判决,保险公司仅负责2000元的部分,其余部分由车主自行承担。  类似的案件早在2011年便出现过。日,李先生驾驶自己的轿车“拉私活”,营运期间与大货车相撞。造成李先生重伤、车上乘客杨某等4人一死三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公安交警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投保的是非营运车辆保险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索赔申请。李先生起诉至法院后,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于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的风险不同,所以保险公司对这两种产品有不同的定价方式。在投保时,保险单上明确规定,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合法的许可证书时发生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拒赔合理合法。  上述两个案件中的车主事先可能不了解营运性车险与非营运性车险在理赔时的差异性,车主均在出险时如实告知其处于营运状态,所以保险公司才拥有拒绝赔偿的选择权。而在更多的理赔案件中,网约车的营运或非营运状态难以区分,如若网约车车主不主动告知,保险公司几乎不可能得知该车辆的营运状态,所以许多营运车辆便以非营运车险进行投保并获得理赔。  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已有一周年,该《办法》对网约车相关执照做了明确规定。《办法》颁布至今,交通部已发放近十万本网约车驾驶员证。但相对于现有网约车车主的数量,十万本远远不够,仍有大量网约车无法达到标准,处于无照经营状态,虽然依托于打车软件平台进行营运,但实际上就是“黑车”。这些“黑车”没有相应的营运牌照,也无法在保险公司购买营运性车险。  站在投保人的角度,投保非营运性车险得不到赔偿,没有合法的经营牌照又使其不能投保营运性车险,这使得许多网约车车主进退两难。  站在保险人的角度,营运性车辆与自用车辆的风险不同,二者的必然不能混为一谈。无牌照网约车理论上没有营运资格,处于非法营运状态,保险公司无法为其提供营运性车险。但存在大量的网约车投保非营运性车险并获得理赔,导致该领域的道德风险问题十分严重,保险公司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保险公司有必要采取有效对策,防范和化解网约车车辆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障。  防范化解网约车道德风险的三点建议  要通过建立行业黑名单,定制个性化险种,加强政企合作与信息共享,构建防范网约车道德风险的框架。  一、建立行业黑名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应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所驾驶车辆应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无证网约车会受到行政处罚,按“黑车”处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网约车非法营运的责任,但在实际案件中,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使保险公司无法获悉索赔车辆的营运性质。所以,对于此类恶意骗保行为,应建立黑名单,惩罚违规现象,保障保险人权益。  二、定制个性化产品  网约车平台在中国迅速发展,其从业者与消费者群体庞大,监管颇有难度。国家有关部门始终关注网约车的违法违规现象,但收效甚微,许多网约车车主徘徊在监管的“灰色地带”。网约车车主的工作时间与工作频率自由且随意,所以网约车的风险不同于正常的营运性出租车。保险公司可以与网约车平台合作,采集网约车车主的在线运营数据,根据营运天数或时长为广大网约车群体定制个性化险种,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政企合作信息共享  随着网约车相关法规的完善、处罚力度的加重与监督管理的强化,无证黑车定会逐步减少。保险行业需要与国家交通部门加强信息共享,确保网约车车主投保相应险种,避免误投、错投事件的发生,保障网约车车主与乘客的权益,同时,更好地防范网约车市场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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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推荐网约车营运要买保险,这个保险谁付钱?
根据《网约车管理办法》,网约车营运需要购买至少两种保险: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细则对于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没有明确指出包含哪些险种,但是各地区的地级网约车细则会有不同规定。
而承运人责任险,就是作为承运人,在出事故后为了降低承担责任的风险,会提前购买的保险,可以有效实现风险的转移。
按照规定,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是网约车必须具备,但是没有强调保险购买者;而承运人责任险应当是由网约车平台公司购买的。
为什么呢?
因为《网约车管理办法》强调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那么显然购买保险也是其需要承担的一种责任。
可是道理是这么个道理,现实中却有点不一样了。
上周在网上刷屏的“河南网约车第一案”的判决结果指出:网约车平台不是承运人,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很多小伙伴就懵了,网约车平台不是承运人,难道我是吗?!那保险岂不是还要我来买!
首先我们要理清承运人的概念。承运人是什么?
承运人是指承担运输任务的主体。判断司机是承运人还是平台公司是承运人,主要是看司机是自己给自己打工呢,还是受平台公司指派。如果司机是受平台公司指派接单,此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属于承运人,保险就是网约车平台公司购买,出事责任也有平台公司承担。如果司机是自己给自己打工,比如黑车司机、顺风车司机,此时司机自己就是承运人,买保险就要自己花钱,出了事也是自己担责任。
上面提到的河南郑州的案件就是这个性质。
这个案件中,当事人乘坐从平台呼叫的“顺风车”遭遇车祸受伤。法院认为,网约车平台在这里扮演的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角色,因而网约车平台无需承担客运合同承运人责任,相应责任应由车主承担。
这么看来,顺风车风险还挺大啊~你觉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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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一车主注册网约车,营运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今日(11日),河北青年报与石家庄市司法局、12348司法行政热线联合创立的“百人法律服务团”举行了第267期接听读者热线活动。两个小时的时间里,二十多位读者通过热线、微信的形式在线“问法”。今日的活动中,私家车注册网约车,其中产生的保险纠纷成为了读者关心的热点。针对其中的典型事件,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栗娟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答。■咨询人:张先生■咨询原声我用自家的轿车注册了网约车,在运送乘客过程中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我应赔付电动车驾驶人27万多元,我们一起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对方拒绝赔偿。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图片来源于网络事件私家车注册网约车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图片来源于网络石家庄市民张先生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并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均一年,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随着“滴滴快车”的盛行,张先生将自己的轿车注册为“滴滴快车”。今年9月28日,张先生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岂料在驾车运送乘客途中转弯时,与程某某驾驶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程某某身体受伤。经医院诊断,程某某为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由于张先生为轿车购买了保险,他便协助程某某到该保险公司对上述医疗等费用办理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擅自将私家车用作网约车进行营运行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理赔。解答营运性质发生改变未及时通知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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