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市道路通行规定是否属于是法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件呢?据此做出扣分罚款处罚又是否合理

索 引 号:1-31534主题分类:公路
发文机关: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日
标  题: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2018年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北政办电〔2018〕29号  发布日期:日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2018年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钦北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北区2018年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5月30日
钦北区2018年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区道路交通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杜绝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和非法改装等现象的发生,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路基础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办公路〔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设区市绩效考核指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办发〔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坚持联合治超常态化、制度化,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意见》(交公路发〔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及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区道路交通运输整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桥梁安全和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三)整治内容
1.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2.货运车辆非法改装的行为;
3.货车强行闯卡、拒绝接受检查、故意堵塞道路、损坏相关设施等违法行为。
二、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顺利开展,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钦北分局、区路政执法大队、区运管所、市交警支队三大队、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区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执法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全区道路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信息收集、报表统计、宣传报道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三、具体工作安排
组织辖区的交通、公安、城管等相关执法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从2018年5月份开始,每个月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不少于12天),重点治理非法改装和车货总重超过49吨以上的货运车辆,规范交通运输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地点:G325线K709+050M(汽车北站)处、S310线K72+300M(大垌镇鹰山联合治超点)、S311线。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每个成员单位工作人员需在行动开始前集中到钦北区行政信息中心政府办公楼前统一乘车出发。
人员:区治超办每个成员单位每次行动至少抽出4名执法人员参加。
车辆:每个成员单位每次联合行动需派出工作用车,保证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各部门职责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区治超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统一联动。
(一)交通运输部门
1.建立日常治超联合执法的协调机构,制作治超宣传资料,定期在辖区内开展治超方面宣传工作。负责专项行动期间的台账登记、信息报送。
2.通过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会同安监部门加强对公路大型桥梁、货运交通流量密集路段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处理。
3.做好开展联合治超工作所需的车辆、装备、经费等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二)道路运管部门
1.健全落实货运企业及车辆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后续监管,落实运输企业和驾驶人诚信考核措施,加强对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资格的年审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
2.加大货物源头治理,制止超载货车出站、场,按规定处理货运源头单位的违法行为。
3.制定相关制度,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设备,定期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管,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清理公路沿线的非法矿场、沙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
4.重点查处货车车厢非法加高加长加宽,低栏式改为高栏式、仓栅式或厢式等违法行为。
(三)公路路政部门
1.对涉嫌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和超限超载认定,对经检测确属超限超载的车辆,监督车辆卸货、驳载。
2.在公路上进行流动治超时,要配合交警部门对涉嫌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把经过秤重检测确属超载的车辆引导至停车场(卸货场),监督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和对卸载货物的保管及处理工作。
(四)交警部门
1.协调车管部门,加强车辆登记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注册登记,不予核发车辆牌证,禁止给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年审。
2.在多部门联合治超点执法时,按国务院五部委文件要求,对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把车辆引导至称重地点,由路政部门进行称重检测,对经过检测属于超限超载的,依法处罚。
(五)公安部门
协助其他执法单位搞好公路治超工作,对于发生在现场的聚众闹事、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要及时处置,涉嫌犯罪的要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立案侦查。
(六)城管部门
协助开展好公路治超行动,维护现场秩序及相关执法设备,负责把涉嫌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至停车场,协助公路路政部门监督货车卸货、驳载工作。
(七)工商部门
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的企业,负责对注册登记的货源单位建立信誉分类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八)安监部门
负责牵头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的安全监管,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因超限超载运输以及车辆非法改装引发的安全事故。
(九)财政部门
负责落实联合治超行动期间的经费保障,将治超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加强治超罚没款的监管。
(十)法制部门
配合区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起草超限超载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受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宣传部门
负责做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面的宣传报道以及联合治超行动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落实两部文件精神、执行统一认定新标准
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130号)精神,路上稽查时经现场检测确认为超限超载车辆的,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重点查处3轴以上货运车辆。同一辆车在12个月内因超限超载被执法部门第二次查获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处罚。严格执行2016年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见附件1)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交警、路政执法部门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交通路政执法单位依法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时,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超1吨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处理完毕后由公路路政部门监督卸货、消除违法状态。
(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机制
建立日常治超联合执法的协调工作机构、日常治超信息共享协查交流平台和每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由区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公布执法站所、卸货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保障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生活所需。
平时开展联合治超行动,采用固定加流动稽查的方式,流动稽查主要是针对G325线、S311线和G75高速大寺收费站入口。
(三)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交警、路政部门在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由区治超办负责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上报市治超办,由市治超办统一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舆论宣传
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形式进行集中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突出违法行为。深入货运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二)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区治超办各成员单位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亮证执法,做到执法规范、文明执法。严格执行国务院两部规范公路执法的“十不准”纪律要求(见附件2)、“五坚持”原则(见附件3)和“八项制度”(见附件4)要求。
对于特殊车辆,在联合治超行动期间,按以下要求处理: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有超限超载行为的,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罚。
2.对于集装箱车辆,只处罚其超限超载行为,不对其外廓尺寸进行检查。
对联合治超行动期间发生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损坏相关设施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置;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现信息共享
交通运输和公安等部门要加快推进治超工作有关数据信息的联网共享,及时交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有关信息,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
(四)落实经费、设备等方面保障
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治超期间的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附件:1.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2.规范公路治超执法“十不准”纪律
3.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五坚持”原则
&&&&&&&&4.规范公路治超执法“八项制度”
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总质量限值
1.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
3.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核减。
4.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 ≥1800mm的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5.图例中未列车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规定,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
规范公路治超执法“十不准”纪律
1.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
2.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
3.不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4.不准制定和执行罚款收缴合并的制度。
5.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委托人财物。
6.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7.不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
8.不准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等费用。
9.不准超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处理。
10.不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以外的现场处罚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五坚持”原则
1.坚持源头执法。加强车辆和装载源头监管,促使治超重心前移,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减少路面执法矛盾冲突。
2.坚持联合执法。推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警部门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
3.坚持文明执法。加强治超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4.坚持阳光执法。建立健全治超执法信息公示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执法信息。
5.坚持理性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节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寓处罚于教育之中,消除执法冲突,严禁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规范公路治超执法“八项制度”
1.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未卸载到位不得放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在监督其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按有关规定放行。
2.车货总重超过限定标准的违法行为,统一由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联合执法,对车货总重超过限定标准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
3.严格规范罚款处罚。对车货总重超过限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处罚后,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货运车辆其他违法行为,交通、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但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重复处罚。
4.罚款收缴分离。执法人员只能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现场收取罚款,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5.行政执法公示。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公示(六公示)。
6.执法过程全记录。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采用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进行记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
7.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8.运政人员不再单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为避免重复处罚,运政人员不再单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重点负责货运市场准入、货运装载监管、从业资格和信用管理等相关工作。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朱震林与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相关法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金婺行初字第111号原告朱震林。被告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以下简称金华交警一大队),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负责人郭翎。出庭负责人胡文庆,副。委托代理人徐贵炉。原告朱震林不服被告金华交警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月24日证据补齐。本院于同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震林,被告金华交警一大队的出庭负责人胡文庆、委托代理人徐贵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金华交警一大队日作出编号33070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朱震林于日10时08分,在人民西路五一路(黄标车限行)实施机动车未按规定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7045),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决定予以100元罚款。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依据有(均系复印件):1.浙G×××××车辆违法详细信息(照片截图)1份,证明原告的违法事实;2.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原告的违法行为、被告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金华市区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金政告(2013)5号)1份,证明原告的行为违反该规定;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适用〈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处理机动车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1份,证明被告的处罚有据、正确;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摘抄1份,证明金政告(2013)5号通告合法;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摘抄1份,证明金政告(2013)5号通告合法、原告行为违法、被告对原告处以100元罚款合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摘抄1份,证明被告对原告处以1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行为合法;8.《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摘抄1份,证明被告对原告处以1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行为合法。原告朱震林起诉称:日和日,原告收到交警“”短信提醒,因“黄标车限行”违章1次,罚款人民币100元。原告认为,这样的规定和处罚行为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神圣不可侮辱。《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金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黄标车”限行的一系列规定,是对《宪法》的公然践踏,是对公民财产的严重侵害。金华市“黄标车”限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金华市政府无权在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二、程序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黄标车限行”涉及几万个车主,环保局虽然事先在电视里进行过答辩,广大车主和民意代表坚决反对,但环保局还是强行作出限行规定,这是强奸民意。我们广大车主是无辜的,汽车不是我们生产的,是国家允许生产和销售的,我们也未做任何改装,我们买来的汽车是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并且每年都年检合格。燃油也不是我们生产的。试问我们有什么错?环保部门应该去监督汽车生产厂家,应该去监督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可是你们敢吗?请问环保局,我们黄标车的污染占整个空气污染的比例是多少?你们大污染不治理,却拿私家车的轻微污染大做文章,寓意何在?是否人民作为弱势群体好欺侮?是否想煽动群众搞对抗?好维持你们的腐败行为继续下去?环保部门还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和第六款“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原告到环保局找李姓和胡姓两位副局长,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要求听证,他们敷衍至今。原告1年才行驶1万公里,柴油车每公里平均油耗不到6升,试问能有多少污染?凡政府出台政策,都应有个前瞻性。既然环保局的领导们没有预见到随着汽车的增加会造成空气污染,说明你们能力有问题,那么,你们就应该让贤给有能力且会对国家负责、会为人们利益着想的人。如果想到了却不去做,说明你们的工作失职,应该追究你们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所以,环保局程序违法。“黄标车”限行和处罚“黄标车”的两个文件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应追究环保局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所谓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交警部门行政处罚开具的罚款额为100元,是简易程序吗?什么是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怎么走?连基本的行政法规都不懂,你们交警还执什么法?真是天大的笑话!当原告于日9时和日9时收到交警部门短信提醒共8次违章时,告知时间已严重超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七日,亦属违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原告去江北的处罚中心和交警一大队处罚中心要处罚决定书,交警拒不提供,当然违法。三、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四、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理空气,人人有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应该有特权。有特权,就意味着有腐败空间。那么多冒着黑烟的公交车、环卫车、医院、银行等部门的柴油车,还有大量的工程拉土车,天天满大街飞奔,如K35路全部,K505的浙G×××××,K105的浙G×××××等等。原告要交警部门提供证据,看看对这些车是怎么罚的?罚了多少?而原告的汽车连烟都看不到,难道冒黑烟是你们心中的绿标车?五、综合上述,金华交警部门作出的“黄标车限行”处罚是违法的,我们车主不应受罚,限行应该取消,已经罚去的钱应该如数退还。并且,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告自2005年买了汽车,共轻微违法4次,已是模范驾驶员,交警部门不但不树为榜样,反而处处刁难守法者,实在令人费解!最后,原告要说的是:既然是治理空气污染,那么金华兰溪3个大火电厂、那么多的砖瓦厂、那么多的工厂统统冒着黑烟,那才是重污染源。请问环保局:你们为什么不去关掉,还金华人民一个蓝天白云?那么多湛蓝的水库在你们的“管理”下统统变成了臭水源,难道有什么猫腻?拍怕自己的良心!金华有你们的父老兄弟和乡亲,对得起他们吗?空气是流动的,一环二环限行,空气就会好了吗?《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原告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编号536630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退还因“黄标车限行”罚款100元;2.对《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金华市区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金政告(2013)5号)和金华市环保局与金华市公安局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执法的通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均系复印件):1.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代收罚没款票据各1份,证明原告被被告罚款100元,日已交纳罚款;3.行政裁定书1份,证明原告曾起诉,撤诉后分案起诉。被告金华交警一大队答辩称:一、金华市人民政府作出黄标车限行政策,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该法明确赋予地方各级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采取措施的权力,各级安全、交通等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故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标车限行的通告,是有法律依据的。二、我方对朱震林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金华市区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在限制黄标车通行的区域通行的行为,按简易程序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是依法作出,事实清楚、处罚正确、程序合法。1.事实清楚。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采集的交通违法详细信息(违法照片)清晰记录了黄标车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市区禁止非绿标车通行的时间、区域内通行,事实清楚。2.处罚正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金华市区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对限行车辆、区域、时间均作出了具体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该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一百元罚款。”原告的行为正是违反了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3.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认为我方作出的罚款额为100元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说法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同属法律,前者属于普通法和前法,后者属特别法和后法。在两者规定有不一致时,法律上称为法条竞合。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适用规则,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此,我方对朱震林作出的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违法。我方对朱震林作出罚款之前,并未剥夺其陈述、申辩的权利。从朱震林书写的诉状中可以看出,朱震林在接受处罚前,进行了大量的陈述和申辩,只是这些陈述和申辩未被采纳。至于朱震林要求举行听证一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朱震林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不属于应当举行听证程序的范围。另外,原告起诉状中认为交警部门短信通知其违章的时间严重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3日(庭审中称7日),缺乏依据。《行政处罚法》并没有关于3日内告知当事人行为违法以及处罚决定的规定。综上所述,我方对朱震林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黄标车)未经批准在黄标车限制通行的区域通行的行为按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100元的处罚,正是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准确、合法。三、原告称“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是认识错误。原告分别于日、8日在限制通行区域违反金政告(2013)5号通告的规定,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而是分别独立的两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四、对相关公交、环卫等部门的黄标车在市区通行暂未实施处罚,是严格遵守《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金华市区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中“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和公交、客(货)运出租、长途客运、环卫、城市道路施工、‘菜篮子’工程、保卫押运车辆,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用车和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市区通行证的其他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的规定,并不存在交警部门执法不公的情况。综上,我方作出的处罚决定行为合法,不应当予以撤销。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到庭当事人及代理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根据质证意见及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证如下:1.对被告证据1、2、4、5,原告无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2.对被告证据3,原告提出:对合法性有异议,金华市人民政府的通告中,有的车子可以不列入限行范围,是哪条法律规定可以特批?经查:原告异议不成立。本院确认其证明力。3.对被告证据6、8,原告提出:不能在法律法规之上。经查:原告异议不成立。本院确认其证明力。4.对被告证据7,原告提出异议:可以罚款50元,为什么要罚100元?还可以单处警告。经查:原告异议不成立。本院确认其证明力。5.对原告证据,被告提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经查:被告异议不成立。本院确认其证明力。根据本院确认证明力的上述证据和到庭当事人及代理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日10时08分,原告朱震林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黄标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五一路(黄标车限行区域)通行,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指挥中心监控拍照。此后,原告收到交警部门短信提醒。同月14日,被告金华交警一大队作出编号处罚决定,认定:朱震林(准驾车型A1A2D)于日10时08分,在人民西路五一路(黄标车限行)实施机动车未按规定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7045),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决定予以100元罚款。同日,原告交纳罚款。原告不服上述处罚决定,曾于同年4月2日连同其他日期的被罚款一并向本院起诉,同年6月17日以分案起诉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金华市人民政府金政告(2013)5号关于在金华市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金华市环保局和金华市公安局据此发布的相关通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黄标车)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决定对原告罚款1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上述处罚决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本院难以支持。对被告抗辩中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震林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鸿仙人民陪审员  郭金棠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金晓阳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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