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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转专业吗_百度知道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转专业吗
我是2011界的,已经进了该校。现在是药品经营与管理,入学之后还有机会转护理系吗?希望有人回答???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当然可以转的。不过转专业要注意以下几点:1.你要喜爱你所转的专业,要不费了很大劲转到不喜欢的专业那就(⋟﹏⋞)2.申请转专业(系)的条件:在校本科生在完成大学一年级课程,进入二年级之前,可以申请转专业,我们学校是大一下学期就可以转了。3.还有一种是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4.转专业之前要通过你要转的那个专业的考核。所以,如果你真心喜欢你要转的专业的话,加油!
你是药品经营和管理的,如果要转药学系的其他专业是可以的,应该不难,要转其他系就有点难度了,不过有钱能使鬼推磨,你要是真想转专业也是可以的。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双修,先读两年,然后申请转专业,这个比较简单,就是成绩要好,而且要读五年,不过有两分毕业证书,和两份专业证明,呵呵
可以,只是有点麻烦,,,
一入学就联系教导员,向学校申请。。大一下学期就可以转专业了。。。楼主赏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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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必须真正懂得并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才能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作者】 温毅斌【写作年份】 2017
【文献分类】 【关键词】 法官;诉讼程序;程序违法;公平正义
【全文】【】 &&&& 法官必须真正懂得并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才能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份貌似实体“客观公正”的判决书如何因程序严重违法而成为一起发回重审的错案
【关键词】法官;诉讼程序;程序违法;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积金中心  被告:文某  被告:丙担保公司  日,原告甲公积金中心、被告文某、案外人乙担保公司、案外人文某所在单位丁中级法院签订《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借款&担保&反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文某因购房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万元,借款期限为180个月,从日起至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款,等额本息,乙担保公司、丁中级法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人文某作为乙担保公司的反担保人,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给乙担保公司,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日,甲公积金中心向被告文某发放了贷款。日,乙担保公司与甲公积金中心、被告丙担保公司签订《个人住房贷款保证担保协议书》、《权利义务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乙担保公司将其在日至日期间所签订的所有《XX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担保&反担保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被告丙担保公司。被告文某于2011年从单位丁法院退休,鉴于文某是丁单位退休公务员,而非辞职、辞退、开除人员,丁中级法院经研究决定后委托被告丙担保公司以转移支付的方式代文某向甲公积金中心偿还贷款,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文某。所以被告丙担保公司为此笔借款为丁转移支付了30560元(日至日止)。日,因为文某单位丁不再向丙支付款项,被告丙担保公司就明确向甲公积金中心表示不能再履行代偿义务,并向甲公积金中心要回了已经代丁转移支付的30560元,并退回了丁的账户。这样,合同的履行就恢复了到日之前,所以截止至日止,被告文某尚欠原告甲借款本金为73330.34元。  另查明,《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反担保合同》还约定:借款期间,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委托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法院认为,被告文某、原告甲公积金中心、乙担保公司、丁中级法院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担保&反担保合同》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文某借款已累计逾期超过六期,故原告甲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判决解除原告甲与被告文某、被告乙担保公司于日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担保&反担保合同》;被告文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甲借款本金73330.34元及利息(利息以73330.34元为基数从日起按万分之六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丙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文某下落不明,故对文某缺席审判,并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判决书。  上述判决粗一看,没有什么问题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钱是被告文某借的,受益人也是文某。现在没人替你还了,那你就自己还呗。多么浅显易懂的道理啊!但是恰好因为这个道理的先入为主,忽略了基本法理和基本诉讼程序,导致法官对这起案件审判出现十分严重的程序和实体错误并一错到底,被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  首先,一审法官在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想当然认定被告文某下落不明,剥夺了文某的全部诉讼权利缺席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文某是在中国法院网上搜寻才看到自己被缺席审判和公告送达判决书才提起上诉的。文某系丁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中共党员,该院政治部、老干科以及该院很多干部都有文某及其直系亲属的联系方式。该院每月都为文某发放退休工资,上诉人每年向该院党组织交纳党费,领取退休补助和慰问金、参加体检和其他老干活动等等,仅仅是在几年前去外地居住了,且其单位丁上下都知道。原告甲也明知被告文某的电话和其在外地经常居所,几年前曾多次联系过文某及其单位丁,丁也多次联系过文,并派人到过文的长期居所调查过。甲故意不告知一审法院文某的电话和住所地,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文某下落不明,是应该调查收集证据予以核实的,因为事关被告的诉讼权利,不是小事。而且,这名被告文某还是你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的党员干部,一审法官明知是可以调查清楚被告文某的下落和住所地,但是她没有这么做。而是一审判决认定其下落不明,依据《》,党员下落不明满6个月,是要开除党籍或者除名的啊。一审法院这是要开除上级法院干部党籍的节奏啊!怎么能如此没有政治意识和规矩呢?  根据第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根据民诉法意见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一审法院如果一定要对被告文某缺席审判,也应当到文某在外地的长期住所地张贴公告,而不是文某身份证上登记的住所地。再者,至少一审法院也应该在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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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的法规中央和地方法规规章(6篇)      论民事执行权配置与执行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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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权配置与执行的优化
【作者】 张峰【写作年份】 2012
【文献分类】 【关键词】 民事执行权;配置;优化
【全文】【】 &&&& 论民事执行权配置与执行的优化
【摘要】执行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执行权应当分权行使,》以此为改革方向规范了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与优化。执行权的优化运行必须包括自身内部、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有效监督,并处理好审执分离、审执兼顾与执行和解,统一管理、协调合作与委托执行,司法拍卖中法院与中介服务的配合等关系。
【关键词】民事执行权;配置;优化
   众所周知,执行难、执行乱已然成为困扰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大顽疾,也成为影响司法权威的社会焦点。民事执行的有效实施,关乎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鉴于此,2007年《》对执行制度进行了修改,全国各地法院对执行机制进行了各种改革尝试,如江苏无锡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改革执行工作,成立裁决处,2010年出台《执行实施案件分权流程管理细则》;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9年起对执行程序分阶段管理、监督。在此基础上,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执行工作作出体制上的分权设置,协调运行的规范。此规范将原来高度集中的执行权进行分解,使执行权在有效制约和监督下运行。但新的规范出台以后,执行权如何分而用之,相关措施如何协调,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定位
   (一)民事执行分权还是集权?
   首先应当明确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到底是分权还是集权。关于民事执行权之性质,学界存在诸多不同看法,其中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行政权说、司法权说以及双重属性说。
   行政权说的观点主要从民事执行权具有确定性,命令性,强制性等行政权的典型特性出发,将民事执行行为视作是一种行政行为,民事执行权即为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
   司法权说的观点,认为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经司法审判权所确认的生效裁判得以履行,故执行权为司法审判权的一种延伸,司法是运用国家司法权进行裁判或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活动,其主要职能在于依法解决争端。
   而双重属性说则认为,民事执行权兼有行政权性质和司法权性质,是一种复合型的权力。民事执行权既具有司法权的部分属性,又具有行政权的部分属性,当法院所为的某些行为同时也可以由其他机关实施时,这些职权不专属于法院,因而不具有司法性。执行工作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复合、相对独立、完整的强制执行权。
   笔者赞同折中说。民事执行权并不是一种单一的强制权,民事执行行为在实践中不仅仅表现为执行员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行使执行权迫使债务人履行其应尽之义务,还包括在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在程序上(如执行案件管辖权争议)和实体上(执行异议之诉)的异议进行审查和裁定。故民事执行权兼具司法性和行政性。
   (二)民事执行权如何分权行使?
   明确了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才能分析民事执行权之构造。这实际上是解决执行如何分权的问题。一般认为,民事执行权之构造采取两分说,即将民事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
   两分说的划分,实质上是以权力的行使是否以解决争议性问题为标准进行的。就执行实施权而言,执行机关是在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性问题已由执行行为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和解决的情况下,通过执行权的行使,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其并不参与争议问题的处理。而执行裁决权运行的目的,则是处理争端,解决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与执行机关或其他当事人的异议。
   根据这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对执行权进行了分权配置,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地方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其中,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而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
   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民事执行权。执行实施权具有强制性,确定性,命令性等行政权特点,而执行裁决权主要用于解决执行中当事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争端,具有司法权的特点。《若干规定》中对此也予以了一定的确认,如规定执行实施权可由执行员或法官行使,而执行审查权(即执行裁决权)则只能由法官行使。其第5条规定“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这也符合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运行特点。
   二、分权运行的制约与监督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形式与途径。民事执行权的运行,关乎生效裁判的实现,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保障,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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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的法规中央和地方法规规章(4篇)    统计学课程老师问题,刚转专业求助_百度知道
统计学课程老师问题,刚转专业求助
小明高中毕业,在A公司工作四年,取得会计初级,你会计学四年取得本科学历。你和他竞争A公司打现金会计一职。1、请说明本科学习计划?2、请证明你是一个优秀的白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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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旱花生品种筛选试验
【摘要】:[目的]开展耐旱花生品种筛选试验,以筛选优质高产耐旱花生新品种,为其在临沂丘陵薄地花生种植区推广提供依据。[方法]参试花生品种共8个,分别为花育36号、开农49、山花9号、豫花9719、花育22、山花11号、临花5号、临花6号,以花育25为对照。[结果]参试品种中山花9号和花育36号表现较好。其中,山花9号生育期比对照晚1 d,株高最矮,分枝数、结果枝数最少,饱果率最高,出米率也最高,子仁产量为3 457.5 kg/hm2,比对照增产10.6%,居第1位,抗旱性强,抗涝性中等,综合抗性好;花育36号生育期与对照相同,株高比较低,分枝数、结果枝数和对照差不多,子仁产量为3 295.5 kg/hm2,比对照增产5.4%,居第2位,抗旱性、抗涝性中等,综合表现好。[结论]山花9号、花育36号综合性状良好,生育期适宜,可作为临沂丘陵薄地花生种植区域耐旱品种进行推广种植。
【作者单位】:
【基金】:
【分类号】:S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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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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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柱强;钟瑞春;贺梁琼;李忠;唐荣华;高国庆;周翠球;;[J];广西农业科学;2010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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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世华;万书波;邱庆树;李春娟;许婷婷;宫清轩;;[J];山东农业科学;2007年06期
张晓艳;封文杰;刘淑云;王丽丽;刘锋;朱建华;;[J];山东农业科学;2009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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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华荣;李培习;胡晓辉;石运庆;陈静;;[J];山东农业科学;2009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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