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苏0922执1171号)甘0922民初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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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电池,充电器
运载工具用蓄电池090007,运载工具用电池090007,蓄电瓶090008,电瓶090008,蓄电池箱090009,电池箱090009,电池极板090012,点火用电池090031,阳极090043,阳极电池090044,高压电池090044,电池充电器090083,原电池090218,原电池组090272,电池铅板090287,电池090360,蓄电池090361,阴极反腐蚀装置090412,对阴极090507,光伏电池090531,阴极090543,太阳能电池090557,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090733,电子香烟用充电器090738,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090765,电子香烟用电池090780
※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C090137
注:太阳能电池,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与0603光伏电池组成的金属屋顶板,1909太阳能电池组成的非金属屋顶板类似,与第十版及以前版本0603太阳能电池组成的金属屋顶板交叉检索。
新增可网报的非规范商品(不建议选择,商标局随时都可能会调整)
可充电电池,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锂离子电池,锂蓄电池,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光伏发电板,干电池,电池充电装置,电池盒,电池应急启动器,电话用电池充电器,USB充电器,助听器用电池,移动电话电池,蓄电池用充电器,无线充电器,手电筒用电池,湿电池,为电动车辆提供动力的充电电池,镍镉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供电的充电器,太阳能发电用光伏装置和设备,汽车电池,蓄电池隔板,电池引线,备用电池组,便携式计算机用电池充电器,手机电池充电器,平板电脑用电池充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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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甘1002民初68号
(2018)甘1002民初68号
发布时间: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922民初457号
- 沧州青县法院网
(2018)冀0922民初457号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公&& 告王金禄、王树彦:本院受理原告于桂花诉被告王金禄、王树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承办法官:施爱华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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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甘1002民初371号
(2018)甘1002民初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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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甘1002民初371号原告脱希峰,男, 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脱希峰与被告王忠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脱希峰于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脱希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希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脱希峰负担187.5元,退付原告脱希峰187.5元。&&&&&&&&&&&&&&&&&&&&&&&&&&&&&&&&&审  判  员  马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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