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新农村规划名单天宫庙镇天宫庙村历史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成武县天宫庙镇宋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成武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宋现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单行初字第2号原告成武县天宫庙镇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聚新,村民委员会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某占,男,汉族,日出生,农民。被告成武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耿振华,县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玉举,成武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国强,成武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宋现敏,男,汉族,日出生,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成金,律师。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杨子清,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新锋,律师。原告成武县天宫庙镇宋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成武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宋现敏、行政其他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于日向第三人宋现敏、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宋聚新、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宋某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玉举、田国强,第三人宋现敏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成金,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侯新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成武县人民政府于日作出成政字(2003)68号成武县人民政府对成武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以下简称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办理用地手续的请示的批复,同意征用成武县天宫庙镇宋庄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3603.33平方米,并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用于建设菏泽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第三十加油站,出让期为40年。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成政字(2003)68号批复的证据、依据,其中有:一、程序证据:1、成国土资呈(2003)73号成武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办理用地手续的请示;2、中石油山东分公司的申请书;3、中石油山东分公司的检查材料;4、成计字(2003)45号成武县发改局的批复;5、山东省代收罚款手续等。被告提交以上程序证据拟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二、事实证据:1、中石油山东分公司的申请书;2、中石油山东分公司的检查材料;3、山东省代收罚款手续等。被告提供以上事实证据拟证明被告通过执法检查发现了加油站违法用地的事实,对其进行了处罚,根据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的申请被告为其补办了用地手续。三、被告提交了国土资源部2001年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批复、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5条,拟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成武县天宫庙镇宋庄村民委员会诉称:被告将原告的农用地征用,未公示、公告,组织群众听证,也未报省政府审批,违法行使职权将涉案的3603.33平方米用地定性为建设用地,并将该宗土地出让给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属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正确。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在日作出的成政字(2003)68号成武县人民政府对成武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办理用地手续的请示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第三人宋现敏2001年签订的租地协议,证明原告将6亩土地租赁给宋现敏建设加油站,租期为30年。2、被告作出的成政字(2003)68号批复,证明被告于日征用了原告的该宗土地,出让给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使用的事实。3、成国用(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的土地登记审批表,证明日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成为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地籍调查表显示涉案土地的范围,东至宋庄生产路,西至德商路,南至宋庄耕地,北至宋庄耕地,证明该宗土地原属于耕地。被告成武县人民政府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被告作出的成政字(2003)68号批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作出的批复行为。第三人宋现敏述称: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起诉被告将宋现敏列为第三人不适格。被告作出的成政字(2003)68号批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持被告作出的成政字(2003)68号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宋现敏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宋现敏与原告2001年签订的租地协议,2、原告收到宋现敏交纳租金的手续,3、加油站的转让协议。证明宋现敏与原告签订了租地协议,并交纳了租金,后宋现敏将其加油站转让给中石油山东分公司。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述称:同意被告和第三人宋现敏的答辩意见。两第三人已签订加油站收购合同,且履行完毕,由于原告实施侵害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经营的非法行为,第三人保留要求原告赔偿及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加油站收购合同,证明其对加油站进行了整体收购,一切证件是由出卖方宋现敏完成。本院针对涉案土地进行了勘验,对勘验笔录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辩论,本院认为:1、原告提交的原告与第三人宋现敏2001年签订的租地协议,经被告及第三人质证对该租地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协议与本案有关联,该租地协议中将原告村民的承包土地租赁给第三人宋现敏建设加油站使用,该协议内容虽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但能够证明原告将其农用地租赁给第三人宋现敏建设加油站使用这一事实。2、原告提供的被告作出的成政字(2003)68号批复,被告及第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因该证据为原告的诉讼标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原告提交的成国用(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的土地登记审批表,被告及第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上述证据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界址调查表内“双方指界人签字盖章”处无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宋聚新本人的签字盖章,其中的“宋聚新”系第三人宋现敏代签,但无宋聚新本人的授权,不具有合法性,但能证明涉案土地的范围,东至宋庄生产路,西至德商路,南至宋庄耕地,北至宋庄耕地,日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成为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被告提供的以下证据:1、成国土资呈(2003)73号成武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办理用地手续的请示;2、中石油山东分公司的申请书;3、中石油山东分公司的检查材料;4、成计字(2003)45号成武县发改局的批复;5、山东省代收罚款手续等。原告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2、3、5证据不具有合法性,1、证据内容不真实也不合法,4、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另外,对被告提供的日原告与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原告否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主张日其未任村主任职务,其是2003年开始任村主任职务的,其本人也未在该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而且当时涉案土地为耕地,土地上无建筑物。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对该合同亦不清楚。该合同内容与被告的1证据,成国土资呈(2003)73号成武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办理用地手续的请示中的“成武县天宫庙镇经委未经批准,于日与天宫庙镇宋庄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书,私自...”相矛盾。对被告提供的日征用土地协议书,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宋聚新本人及村民代表宋某占均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协议书上“宋聚新”、“宋某占”系他人代签,但无以上二人的授权,而且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宋聚新主张未领到征地费用。综上,被告的上述证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应确认为无效证据。被告提交的国土资源部2001年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批复、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5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法律依据有异议,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法律依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观点予以采信。第三人宋现敏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宋现敏与原告2001年签订的租地协议,2、原告收到宋现敏交纳租金的手续,3、加油站的转让协议。原告对第三人宋现敏的1号证据无异议。对2号证据有异议,欠条与协议书项下的租金无关。对3号证据有异议,两第三人之间的加油站收购合同原告不知详情,具体如何经营与原告无关,但收购合同中两第三人关于变更土地性质的条款违法。被告及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对第三人宋现敏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对第三人宋现敏提供的1证据认证意见同前,即协议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该租地协议中将原告村民的承包土地租赁给第三人宋现敏建设加油站使用,该协议内容虽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但能够证明原告将其农用地租赁给第三人宋现敏建设加油站使用这一事实。由于第三人提供的2证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应确认为无效证据。第三人宋现敏提供的3证据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不具有合法性,但能够证明第三人宋现敏将加油站转让给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这一事实。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加油站收购合同。原告对该证据提出异议,加油站收购合同的第三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及第三人宋现敏对加油站收购合同无异议。该证据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不具有合法性,但能够证明第三人宋现敏将加油站转让给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这一事实。本院制作的勘验笔录经原、被告及第三人质证均无异议,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位于成武县天宫庙镇宋庄村,东至宋庄生产路,西至德商路,南至宋庄耕地,北至宋庄耕地,面积3603.33平方米。2001年初原告经村民同意将涉案土地出租给第三人宋现敏建设加油站,租期30年,租金99000元,分三次付清。日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向被告及成武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同年10月10日两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加油站转让给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并约定第三人宋现敏协助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同年12月9日成武县国土资源局向被告提出成国土资呈(2003)73号请示,同年12月17日被告作出成政字(2003)68号批复,征用涉案土地,并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日原告在成武县国土资源局查询发现被告于日作出成政字(2003)68号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原告于日向菏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菏泽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菏政复决字(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涉案土地在2003年前系成武县天宫庙镇宋庄村的集体所有土地,由于被告作出成政字(2003)68号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将涉案土地征用变更为国有土地并出让给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使用,与成武县天宫庙镇宋庄村有利害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成武县天宫庙镇宋庄村民委员会作为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宋现敏2001年租赁原告的土地建设加油站,2003年将加油站转让给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并协助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将原告的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出让给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使用。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宋现敏有利害关系,再者列宋现敏为第三人,便于查清本案事实。因此,宋现敏作为本案的第三人适格。被告及第三人均称原告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被告作出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是日,原告于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因此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本院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由于日合同、征用土地协议书及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宋聚新”均不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宋聚新本人签名,第三人宋现敏代签,也无宋聚新的授权。被告依据上述材料认定原告同意将涉案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并出让给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使用属认定事实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日修订,日施行)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本案涉案土地系原告村民承包的耕地,属于农用地,被告在为第三人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办理征用土地审批时,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且被告征用土地亦未公告征地补偿方案,未听取原告及其村民意见,未将补偿款项交付原告,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被告将涉案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为2003年,被告适用国土资源部2001年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批复、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5条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成武县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的成政字(2003)68号成武县人民政府对成武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办理用地手续的请示的批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建国审 判 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高祥忠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国素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天宫庙镇介绍_山东菏泽成武县天宫庙镇地名网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天宫庙镇地处菏泽市成武县南部,辖 31个行政村,总人口4.5万人,耕地面积7.1万亩。2000年被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建制中心镇。  天宫庙镇文化历史悠久,人杰地灵,交通便利,投资环境宽松和谐。天宫庙原名油铃集,北宋年间始建庙宇,逐渐形成庙会、-,香火久盛不衰,天宫庙因此而得名。北临“一山一水一名,,天宫庙镇行政区划,山东菏泽成武县天宫庙镇行政区划,天宫庙镇">
山东菏泽成武县天宫庙镇
地名:天宫庙镇隶属:行政代码:代码前6位:371723长途区号:0530 邮政编码:274000车牌号码:鲁R行政级别:镇人口数量:约4.5万人 天宫庙镇相关网站:??????????????????
  天宫庙镇地处菏泽市成武县南部,辖 31个行政村,总人口4.5万人,耕地面积7.1万亩。2000年被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建制中心镇。
  天宫庙镇文化历史悠久,人杰地灵,交通便利,投资环境宽松和谐。天宫庙原名油铃集,北宋年间始建庙宇,逐渐形成庙会、-,香火久盛不衰,天宫庙因此而得名。北临“一山一水一名人”之称的成武旅游胜地文亭山,相传孔子的弟子曾参与三冉曾会文于文亭山,环山万亩文亭湖碧波荡洋,芦苇茫茫,成为淡水养殖和旅游、垂钓休闲胜地。文亭湖开发正在全面展开,文亭湖宾馆,属国家星级宾馆。
  区位优越,交通便利。西靠京九铁路,北依新石铁路和济宁机场,南通陇海铁路,直达商丘,东连 105国道,德商公路贯穿全境,苏、鲁、豫、皖四省通衢(渠),物流汇集。
  资源丰富,物华天宝。盛产优质小麦、棉花、中药材,形成了花卉苗木、优质棉花、畜牧、桐木拼板四大主导产业。花卉苗木以“阡陌花业”为龙头,辐射带动了全镇林木花卉滚动发展。阡陌花业培育的地被石竹,被确定为绿色奥运的首选绿化苗木,畅销众多大中城市。全镇林木覆盖率达到了 24.5%,木材蓄积量达200万方,重点营造了“万亩林草示范工程”。近年来,畜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良种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畜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
  民营经济活跃,招商引资彰显亮点。坚持诚信为本,服务至上,以情招商,竭诚欢迎海内外客商投资开发。目前,全镇拥有投资 400万元的青柳实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各种型号的菜面板;拥有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的兴华制粉有限公司,主要生产优质小麦面粉、精制特级面粉,产品通过了省级质量标准。全镇拥有各类企业40多家,形成了桐木拼板、裘皮制革、弹簧制品、塑料制品。以田野木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为龙头的桐木拼板加工园区,占地300多亩,年加工桐木4.8万方,年产值达7600多万元,公司享有自营进出权,产品可以直接出口。全镇几家大型的桐木拼板、家具制作加工企业,组建了天宫庙木业公司,产品质量档次不断提高。天台喷雾器厂年产喷雾器达到60万套;天达皮革厂生产的山羊兰湿革、服装革、皮衣质量上乘,价廉物美。基础设施建设日臻完备,社会治安状况良好。中心镇主题框架已经形成,完成了硬化、亮化、美化工程,餐饮服务、供电供水、通迅、通信等基础设施完善,治安保障措施有力。镇区电力设施完备,供电能力有保障,年用量达280万千瓦时。.  [感谢网友"shzbch"分享此内容。]
    成武酱大头菜采用本地产大头菜,经过传统工艺腌制而成。此菜始于清乾隆年间,后经十几代人的钻研研究,先腌后酱,棕红透明,集香、咸、甜三味于一体,咸甜适度,香味绵长,口感清脆,风味独特。成武酱大头地理标志产……
天宫庙镇区划 121 天宫庙村委会
122 李楼村委会
220 霍楼村委会
220 白楼村委会
121 宋庄村委会
122 陈楼村委会
122 胡店村委会
220 三堂村委会
220 耿庄村委会
220 单庄村委会
220 仁集村委会
220 申楼村委会
121 苏庄村委会
122 张庄村委会
122 翟楼村委会
220 西黄村委会
220 韩胡村委会
122 刘庄村委会
122 常楼村委会
220 潘庄村委会
220 刘楼村委会
220 孙为庄村委会
220 北黄村委会
220 秦楼村委会
220 王饭铺村委会
220 沙楼村委会
220 伍伦集村委会
220 邵柳园村委会
220 毕庙村委会
220 高庄村委会
220 曹楼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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