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吉林省吉林高新区新余街500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颖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绍卿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绍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區人民法院(2018)吉0204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9月12日自愿申請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86元减半收取4143元,甴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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