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萝卜章是什么章

原标题:再现“萝卜章” ,印章管理乱象亟待解决

近日,“萝卜章”事件频发,给原本就不平静的资本市场再添波折。印章作为企业对外表明主体身份的重要工具,堪称企业的“身份证”,其被伪造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不容小觑。2月5日,上市公司金盾股份发布公告称可能存在公章被伪造情形,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截止目前,公司共4个银行账号被冻结,共被采取冻结强制措施的资金48,980万元,导致公司面临被处以其他特别处理的风险。

什么样的章属于“萝卜章”?

“萝卜章”,也就是被伪造的印章,这里专指被伪造的企业印章。

一个企业的印章包括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内设机构章、分公司章等,但不论什么印章,其制作都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批,并由有资质的刻章机构刻制。

如果印章的刻制没有经过上述审批,即便刻制印章的主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董事,被刻制的印章依然属于“萝卜章”。

现实中,伪造印章的行为人多种多样,既包括企业的普通员工(如业务员、分公司负责人)、董监高、关联方,也包括企业的商业伙伴、挂靠方。

这些人伪造企业印章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开展业务的方便,有的则是为了利用被伪造企业的资质和商誉,如借被伪造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以被伪造企业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为债务提供担保等。

“萝卜章”会给企业带来哪些麻烦?

如果伪造者使用“萝卜章”对外签订合同,即便企业对该合同的签订毫不知情,其依然有可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在于:法律保护一般市场参与者的信赖利益。

企业应当怎样预防印章被伪造?

1.就某一类别只刻制一枚印章,并加强防伪

为了降低风险,企业可以委托专业刻章机构,在印面、印油、印泥等方面加强防伪,从而增加伪造印章的“技术难度”。而且这样一来,即便印章被伪造,企业也可以以被伪造的印章与企业真实印章明显不同、相对方不再“有理由”产生信赖为由,击破相对方的表见代理主张。

2.使用电子印章,加强印章管理

在印章管理制度上,企业应当专门管理,并严格用章的审批。这也可以帮助企业以己方无过错、伪造风险不可控等理由进行抗辩。e网签电子合同平台所采用的数字指纹电子印章技术,创造性地把数字签名信息嵌入电子印章印模图片中,形成独一无二的数字指纹电子印章,在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之间建立可靠的司法取证与证据链,它成功的将用于证明电子印章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数字证书签名信息隐藏存储在电子印章图形图像中,并形成不可伪造、无法复制的“指纹防伪”图案,以确保用户的安全用印。今后,e网签将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服务,坚持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用心服务,通过帮助客户建立安全用印管理标准,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改造、升级,推动电子签名行业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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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金融圈连续爆发大案,兴业银行买到10亿假理财被骗,合同和公章都是假的,紧随其后美的集团爆出遭遇10亿理财骗局,买理财收到假的银行承诺函,相关案情更加离奇,加上之前炒的沸沸扬扬的国海证券萝卜章事件,还有裁判文书网上披露的大量印章造假的案件,一时间,假章事件引发无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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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抛开假章事件法律责任不提,很多人都有一个疑问:难道这些企业都不检验印章真伪吗?</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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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实并非如此,且不说兴业银行作为银行金融机构有严格的管理流程,单看美的集团案件中,业务部门和风险部共派出两名员工前往盖章,符合“双签”的规则,二人还进入了银行办公大楼,在真实的副行长办公室完成了盖章,符合“属地”的规则,按说美的集团已经完成了基本的印章验真工作,但不幸的是,还是拿到了一份加盖有假章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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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会说,美的集团案件中,“银行客户经理”是假的,“副行长”也是假的,证明美的集团员工的核验工作还没做到位,至少还没有核实工作人员的身份。有人还说,还有其他多种方式可以验证印章的真伪,美的集团员工过于草率,但真是这样吗?我们不妨来进一步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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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人说,应该首先核验银行员工身份的真伪。但靠什么核实 呢?名片?太容易造假。二维码?技术造假也很容易。实在不行,打印一份银行员工信息表呢?但你敢保证这份信息表就是真的吗?即便这份信息表上加盖有银行公章,你又敢保证这个章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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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人说,必须要求在银行用印室或专门的用印场所盖章。但用印场所并不能决定印章的真假,何况也不是所有银行或企业都有专门的用印室,即便在用印室盖章,你敢保证用印室里拿出来的章就是真的吗?当然,有人说从印章保险箱里面拿出来的章总不能是假的吧,但万一有装真假章的两个保险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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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还真有在这一关识破骗局的,2014年部分犯罪嫌疑人借用天津银行的VIP室,以假章诈骗20亿元,但就因为邮储银行和光大永明资管的人员坚持认为《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应从银行柜台打印,VIP室不应办理如此重要的柜台业务,从而导致骗局没法进行,最终败露,避免了重大损失。不过,这里凭借的是员工的金融从业经验,而非对印章本身的核验技术。当然,我们仍然要为邮储银行和光大永明资管那几位谨慎的员工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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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人说,可以用验印机。据我初步了解,验印机只能对已预留印鉴样式的印章进行验证,所以多数在银行使用,一般企业普及度不高,而且技术也并不过硬,比如上一条提及的案件中,验印机就没对假章发出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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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人说,应当由持有银行授权书的专门员工负责盖章。同样的问题,万一这份授权书上的章就是假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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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人说,拿着公安部门备案的印鉴样式去做比对。但印章加盖的形态受多种因素影响,印泥、湿度,甚至印章磨损程度都可能导致不一致,如何能起到辨别真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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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人说,找公证处做个公证吧。但公证并不能证明公章真伪,甚至不易证明参加人员的身份,且每次盖章行为都聘请公证处参与的话,一来耗费大量时间与金钱,二来也不一定能得到对方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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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人说,鉴定总行了吧。但你能每次去盖章都带鉴定机构吗?毕竟你是去盖章的,不是去搞事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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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以上这些,是不是很绝望?如果我们以最大的恶意来推演所有理论上的可能性,最后的结论就是:通过常规的核验手段实际不可能100%查清印章的真伪。目前的手段包括人员、场所等,都是在尽可能增加这枚印章与交易对手的联系,以促使我们最大限度的相信这就是交易对手的真章。但只要交易对手不诚信,或诈骗手法足够高明,总有办法给我们盖出一枚假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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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出现以上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印章的私有属性,印章领取后,就始终处于持章人的单方控制之下,存储地址和存储方式均由持章人自行决定,缺乏有效的公示途径,除非借助技术手段,交易对手当然无法有效识别印章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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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不是说就没有办法能够验证印章的真假了呢?其实也不是,按照验证主体来划分,主要有自证和他证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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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证其实就是自己承认。但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是一个拟制的人格主体,不具备发声功能,只能通过某些外观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在我国最典型的就是公章。但我们本来就不知道公章的真假,盖这个不知真假的章的文件又能证明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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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方想要赖账时,你指望他在你这个案件里承认是不现实的,但你如果足够有心,还是能在其他地方搜集到他自认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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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一则案例“薛启盟与山东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兴旺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情大概为:薛向陈借贷部分资金,兴康公司出具担保函,但债权人向兴康公司主张担保责任时,兴康公司认为担保函上的公章与公安局备案公章不一致,遂起争议。本案经历了济南市中院一审、山东省高院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高院最后认定:虽然担保函上的公章与兴康公司在公安局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但与兴康公司向环保局提交的材料中加盖的公章是一致的,证明兴康公司手里有两套公章,因此印章不真实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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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兴康公司手头有备案公章和未备案公章两套,法院虽然没提,但很明显这家公司是自己刻了一套假章的,如果你和这家公司打交道,即使你用尽了一切常规的谨慎手段,你拿到的也很可能也只是假章,所以跟这种公司打交道要多长个心眼,本案债权人就调取了兴康公司的政府报批文件以及其他合同,最终证明了该章虽假但仍为兴康公司承认的事实,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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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证就是借助权威第三方来证明。目前我国有效他证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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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1)鉴定。</span>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能够从技术上检验印章的真假,是一种有效的,且被我国司法体系承认的他证方式。但由于申请鉴定耗时较多、费用较高,多数用于发生争议时,在普通商事活动中无法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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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2)电子印章。</span>我在之前发表的《电子签名与它的批文们》中提到过,CA数字证书是《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技术标准承认的电子认证,法定其技术上不存在被假冒的可能,如果电子印章带有CA数字认证,也就具备了权威的第三方增信。而且电子印章借助互联网,具有高效、易操作、成本低的优势,能有效弥补传统印章验真手续的不足,比如,再不用双人核签,也不用去对方现场盯着盖章,还担惊受怕拿到假章,只需在收到的电子文件上轻轻一点,看到证书编号即可。(说到这儿,我都有错觉我已经不再是信托法务了,真该向电子签名行业收取广告费)不过,由于目前电子印章费用偏高,且尚未得到广泛使用,即使有以上优点,也是远水解不了近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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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如果用传统手段无法有效检验印章真伪,特殊手段能够有效验真但又无法普及用于商事活动,这足以证明印章具有天生的缺陷,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可能造成巨大的风险和纠纷。目前层出不穷的印章造假事件及其造成的巨额损失就是有力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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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有没有可行的替代方案呢?答案当然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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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1、电子印章。</span>这种方式前面已经提到了,有效、方便,不过这玩意儿的普及尚需时日,还是那句话:远水解不了近渴,但大力推广的工作确实该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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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可以说,签字是当下最传统、最普及也是最有效的表达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方式了。首先,《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给签字行为赋予了法律效力,其次,因为每个人的用笔力度、手法不同,模仿签字其实并不容易,更重要的是,如果采用签字方式,核签工作变得极其简单,仅需验明签字人身份及其权限即可。这也正是国外商事活动很少用印章,绝大多数只使用签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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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初关于印章这事还曾经闹过一些笑话,由于国内外习惯不同,有些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签署合同时,发现对方没有印章,死活不干,最后逼得外国企业去刻章盖完才拉倒。外国人有时也挺幽默,整出的印章五花八门,有的颜色不同,有的形状不同,甚至还有做成一朵小花样式的,国人反正也将就了,但在外国人来看,最认可的其实还是有权代表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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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签字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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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strong>1、尽可能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原因如下:</strong></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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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有可能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法定代表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字的,该合同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权限签字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该合同仍然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如何核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看公司章程是否对法定代表人权限有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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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政府信用背书,易辩真假。按照我国公司法及登记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必须经过国家行政机关批准、备案并公示的,具有国家信用的背书。这种公开的属性正是与印章最大的区别所在,我们可能不知道对方的印章长什么样,也不知道在谁的手里保管,不知道在哪里盖章,更不知道章的真假,但我们通过工商查询一定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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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验相对简单。验证章的真假要顾及授权、人物、场所等多种因素,但验证签字仅需验明签字人的身份,由其当面签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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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授权代表人签字,应核对其是否持有足够授权。这里的授权一般来自两方面:第一,来自内部授权,此时授权代表人一般持有单位的授权书,但我们不应看重授权书上盖有的单位公章(无法验真),而应关注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第二,来自公开授权,即单位对外公开的文件对某些人员的授权,也可判断该等人员是否具有单位授权,为确保公开文件的权威性,建议仍以工商档案或其他政府机关存档为准,比如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在商务局备案的合作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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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如果能够推行签字以替代盖章,当然可以有效避免印章自带bug可能带来的损失,但印章在我国历史悠久,深入人心,法律也确认其效力,短时间内肯定无法被取代,所以我们在合同核签过程中就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弥补,比如:事先查阅对方的工商档案,明确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授权,如无,则签署合同时除了加盖对方公章,还应尽量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切记此时需要亲笔签字,而不是加盖人名章。如果是内部授权代表签字,则授权书也应尽可能让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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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萝卜章”,企业最应该知道的五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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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作为企业对外表明主体身份的重要工具,堪称企业的“身份证”,其被伪造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不容小觑。

关于“萝卜章”,企业最应该知道以下五件事。

什么样的章属于“萝卜章”?

萝卜章”,也就是被伪造的印章,这里专指被伪造的企业印章。

一个企业的印章包括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内设机构章、分公司章等,但不论什么印章,其制作都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批,并由有资质的刻章机构刻制。关于刻制印章的法律流程,各地行政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以北京地区为例,刻制上述印章需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刻制印章通知书》,然后凭该《刻制印章通知书》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

如果印章的刻制没有经过上述审批,即便刻制印章的主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董事,被刻制的印章依然属于“萝卜章”。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就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可见,认定构成伪造印章罪只要有伪造行为即可,立法者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使用、造成损失或者情节严重。

但一般而言,如果伪造印章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比如行为人伪造后并没有使用,则可以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认定伪造行为不构成犯罪,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谁最有可能制作“萝卜章”?

现实中,伪造印章的行为人多种多样,既包括企业的普通员工(如业务员、分公司负责人)、董监高、关联方,也包括企业的商业伙伴、挂靠方。

这些人伪造企业印章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开展业务的方便,有的则是为了利用被伪造企业的资质和商誉,如借被伪造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以被伪造企业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为债务提供担保等。

除此以外,“萝卜章”也是企业股东争夺企业控制权的重要手段,如部分董事、股东在原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司决议,并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变更自己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其他股东发觉前,早已“正大光明”地转移了公司财产。

 “萝卜章”会给企业带来哪些麻烦?

如果伪造者使用“萝卜章”对外签订合同,即便企业对该合同的签订毫不知情,其依然有可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在于:法律保护一般市场参与者的信赖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典型的情况如:小张是A企业业务员,本身有代表A企业承揽业务的权限,一直以来也都代表A企业与商业伙伴开展活动;只是签订正式合同时,加盖企业印章需要经过A企业的审批流程。

某天,某长期客户B向小张提议开展一个“大项目”,高收益高风险。小张自揣:该项目风险过高,很可能无法通过企业审批;但项目的潜在收益又实在诱人。几经思量,小张决定放手一搏:伪造了A企业印章,并使用该印章与客户B签订了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B就可以主张自己“有理由相信”该员工有代理企业签订合同的权限,如:小张是企业正式员工、协议是A企业的一贯模板、印文与之前A企业使用的印文无明显差异等。进而主张该合同基于表见代理而有效。

法院也很有可能支持客户B的主张,判决A企业向该相对方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为以上事实不构成表见代理,企业也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况且,纠结漫长的诉讼程序本身就会让企业不堪其扰。

除此以外,企业印章被冒用还会给企业形象、商誉等带来负面影响。

企业发现印章被伪造,应该怎么办?

1、尽快通知债权债务人

如果企业发现自己的印章被伪造了,应当尽快通知已经签订合同的相对方,避免其基于对“萝卜章”的信赖而继续履约。

这样一来,相对方在接到通知后的后续投入将不再具备基于“信赖利益”被保护的基础;而对于已经发生的投入,如果相对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了损失进一步扩大,其也不得就扩大的损失向企业主张赔偿。

企业在发现印章被伪造后,应当及时报案,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尽快查明事实、控制风险;另一方面,伪造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还可以帮助被伪造印章的企业“撇清”过错,反驳相对方的“表见代理”主张。

如果发现被伪造的印章可能已经多次被使用,或者该被伪造的印章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仍然有可能继续被使用,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印章(印文应显著区别于原印章),并登报声明原印章作废。

企业应当怎样预防印章被伪造?

1、就某一类别只刻制一枚印章,并加强防伪

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方便刻制了多枚印章,这种行为一方面会造成印章管理混乱,企业更容易被认定为有过错而构成表见代理;另一方面,这种行为本身也可能被认定为伪造印章,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为了降低风险,企业还可以委托专业刻章机构,在印面、印油、印泥等方面加强防伪,从而增加伪造印章的“技术难度”。而且这样一来,即便印章被伪造,企业也可以以被伪造的印章与企业真实印章明显不同、相对方不再“有理由”产生信赖为由,击破相对方的表见代理主张。

2、严格审批、专人管理

在印章管理制度上,企业应当专门管理,并严格用章的审批。这也可以帮助企业以己方无过错、伪造风险不可控等理由进行抗辩。

当然,如果用章制度过于繁冗,可能会影响企业的业务开展。如何平衡用章制度的“效率”与“风控”,还需要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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