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在服刑的罪犯除必须的生活用品之外,其他物品如手机、首饰等有可能使罪犯与外界联系或者构成监狱安全隐患的物品都应由监狱管理局代为保管,或征得罪犯哃意退回其家属
2、司法部“六个一律”要求,即凡是私带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人员的一经查实,是干警的一律开除是工人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是外协人员的一律废止外协合同此类案件一律上报省局并向驻地检察机关通报,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附有管理、检查、督察责任的人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的一律就地免职并追究责任。
1、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
2、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1、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
2、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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