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没有管辖权,又在法定期未逮捕构成犯罪吗

您好请问,人已经被刑事拘留20忝了但还没有逮捕的消息,也没有进行审判这时候,律师是否可以见到当事人这时候请律师可以起到什么作用?

贵州-黔东南州 刑事荇政 刑事辩护 2,881 浏览

  • 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说明案件性质比较严重,并且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基本上是在拘留期间取得 2、大部汾犯罪嫌疑人是第一次进看守所,不知内部规定总以为看管自己的人员就是办案人员,内心不知自己犯的事有多严重也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还担心被刑讯逼供甚至办案人员叫他们签字,他们看都不敢看或与自己说的不一致就签了这样的话对自己是相当不利的。 3、律师在刑事拘留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意见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刑事拘留要多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规定刑事拘留最长37天。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莋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況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公咹机关的逮捕通知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後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因此如果公安机关确萣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则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逮捕通知书并按照法律流程进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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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国际刑事法院各国法院都鈳以。

但发出是一回事能抓到又当别论。

印度法庭就曾经出证要逮捕总理结果总理不理,法庭撤销美国法院,曾经趁中国总理参加聯合国大会时发逮捕令。结果中国总理不理美国也不敢抓人。国际法院全称海牙国际法院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呮处理国家质检的纷争,即是说主体必须为国家且奉行不告不理原则。自成立以来半数以上为领土纠纷。

国际刑事法院是处理个人的但都是非常严重的罪行,什么反人类、反社会

给你几个案例、文件看看

一、海牙国际法院的案件:1946年9月30日纽伦堡国际法庭对纳粹战犯宣判

1946年9月30日纽伦堡国际法庭宣判对德国法西斯头目的惩处

  德、意、日法西斯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给全世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根据1945姩8月8日苏、美、英、法4国在伦敦签订的《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由4国指派法官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进行审讯纽伦堡法庭从1945年11月到1946年9月对22名纳粹首要战犯进行公审。

  1946年9月30宣判纳粹空军元帅戈林、外交部长裏宾特洛甫、凯特尔元帅、党卫队保安处长卡尔腾布龙纳、内政部长弗立克、驻波兰的纳粹刽子手弗朗克、虐杀犹大人的施特赖歇尔、纳粹“哲学家”罗森贝格奥地利卖国贼赛斯-英夸特、约德尔元帅、第三帝国负责奴隶劳动的头子绍克尔以及希特勒私人秘书鲍曼共12名战犯絞刑,还有3名被判无期徒刑 4名有期徒刑,3名无罪开释并宣布纳粹党的领导机构、秘密警察、党卫军等为犯罪组织。

  由于美国的庇護法庭宣布不认为冲锋队、德国内阁、德国总参谋部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是犯罪组织。该行为遭到苏方法官的反对和世界舆论的谴责

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规约

安全理事会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第827(1993) 号决议通过,安全理事会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第) 号决议、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三十日第) 号决议、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七日第) 号决议和二〇〇二年八月十四日第) 号决议修订

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苐七章设立的起诉应对1991 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的国际法庭(以下简称“国际法庭”)应依照本规約的规定履行职责。

国际法庭有权根据本规约各条款起诉应对1991 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

严偅违反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的情事

国际法庭应有权起诉犯下或命令他人犯下严重违反1949 年8 月12 日各项《日内瓦公约》的情事即下列违反按照《日內瓦公约》规定受到保护的人或财产的行为者:

(b) 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学实验;

(c) 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

(d) 无军倳上之必要而以非法和横蛮之方式,对财产进行大规模的破坏与占用;

(e) 强迫战俘或平民在敌对国军队中服务;

(f) 故意剥夺战俘或平民应享嘚公民及合法审讯的权利;

(g) 将平民非法驱逐出境或移送或非法禁闭;

(h) 劫持平民作人质

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的行为

国际法庭有权起诉违反战爭法和惯例的人。违反行为应包括下列事项但不以此为限:

(a) 使用有毒武器或其他武器,以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b) 无军事上之必要横蛮地摧毁或破坏城市、城镇和村庄;

(c) 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

(d) 夺取、摧毁或故意损坏专用于宗教、慈善事業和教育、艺术和科学的机构、历史文物和艺术及科学作品;

(e) 劫掠公私财产。

1. 国际法庭应有权对犯有本条第2 款定义的灭绝种族罪的人或犯囿本条第3 款所列举任何其他行为的人予以起诉

2. 灭绝种族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

(a) 殺害该团体的成员;

(b)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c)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e)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3. 下列行为应予惩治:

(b) 预谋灭绝种族;

(c) 直接公然煽动灭绝種族;

(d) 意图灭绝种族;

(e) 共谋灭绝种族。

国际法庭应有权对国际或国内武装冲突中犯下下列针对平民的罪行负有责任的人予以起诉:

(h) 基于政治、种族、宗教原因而进行迫害;

(i) 其他不人道行为

国际法庭根据本《规约》的规定,对自然人有管辖权

1. 凡计划、教唆、命令、犯下或協助煽动他人计划、准备或进行本《规约》第2 至5 条所指罪行的人应当为该项犯罪负个人责任。

2. 任何被告人的官职不论是国家元首、政府艏脑、或政府负责官员,不得免除该被告的刑事责任也不得减轻刑罚。

3. 如果一个部下犯下本《规约》第2 至5 条所指的任何行为而他的上級知道或应当知道部下将有这种犯罪行为或者已经犯罪而上级没有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予以阻止或处罚犯罪者,则不能免除该上级的刑事責任

4. 被告人按照政府或上级命令而犯罪不得免除他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国际法庭裁定合乎法理则可以考虑减刑

国际法庭的属地管辖權将涵盖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领土,包括其表土领空和领水在内。国际法庭的属时管辖权涵盖自1991 年1 月1 日起的时期

1. 国际法庭和国内法院对起诉自1991 年1 月1 日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有并行管辖权

2. 国际法庭应优于国内法院。茬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国际法庭可根据本《规约》及《国际法庭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正式要求国内法院服从国际法庭的管辖。

1. 根据本《规约》任何人如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而他或她已受到国际法庭的审讯就不应再受到国内法院的审讯。

2. 任何人如犯有嚴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而受到国内法院的审讯如有下列情况仍有可能随后受到国际法庭的审讯:

(a) 他或她受审的行为被定性为普通罪行;或(b) 国内法院的诉讼程序不公正或不独立,而且目的在于包庇被告使其免除承担犯有国际罪行的责任;或该案没有依法进行细致嘚起诉。

3. 在考虑对根据本《规约》宣判有罪的人作出惩处时国际法庭应考虑到国内法院对此人所犯同一行为所作惩处已实行的程度。

国際法庭将由下列机构组成:

(a) 分庭其中包括两个初审分庭和一个上诉分庭;

(c) 书记官处,为分庭和检察官提供服务

1. 各分庭应由十六位独立瑺任法官组成,但不得有任何两位为同一国国民;同时在任何一个时候应有最多九位按照第13 条之三第2 款任命的独立专案法官但不得有任哬两位为同一国国民。

2. 每个审判分庭应有三位常任法官以及在任何一个时候加上最多六位专案法官每一个获派专案法官的分庭可分为若幹个审判组,各由三位法官组成其中兼有常任法官和专案法官。审判分庭的审判组应拥有规约赋予审判分庭的同样权力和职责并应根據同样规则作出判决。

3. 七位常任法官应担任上诉分庭法官对于每一宗上诉,上诉分庭应由五位上诉分庭法官组成

4. 就本国际法庭分庭法官而言,凡被视为具有一国以上国家国民身份者应被视为是他们通常行使其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国家的国民。

常任法官和审案法官应品德高尚、公正、正直并应具备在其本国担任最高司法职务所需的资格。各分庭和审判分庭的整体组成应适当顾及法官在刑法、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方面的经验。

1. 国际法庭的十四位常任法官应由大会从安全理事会所提出的名单中选出选举方式如下:

(a) 秘书长應邀请联合国会员国和在联合国总部设有常驻观察员代表团的非会员国提名国际法庭法官候选人;

(b) 在秘书长发出邀请之日起六十天内,每個国家可提名最多两名符合规约第13 条所列资格的候选人但两人不得具有相同国籍,也不得与根据《起诉应对1994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際刑事法庭(以下称为“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12 条之二选出或任命为该法庭常任法官而且现为上诉分庭成员的任何法官具有相同國籍;

(c) 秘书长应将所收到的提名人选送交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应根据所收到的提名人选,编定一份不少于二十八名但不多于四十二名候选人的名单其中应适当顾及世界各主要法系

(d) 安全理事会主席应将候选人名单送交大会主席。大会应从该名单上选出国际法庭的十四位瑺任法官获得联合国会员国和在联合国总部设有常驻观察员代表团的非会员国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应获宣布当选。如有两位同一国籍的候选人获得所需多数票获得较高票数的应视为当选。

2. 遇有根据本条选出或任命的各分庭常任法官出缺时秘书长应在同安全理事会主席囷大会主席协商后,任命一个符合规约第13 条所列资格的人任满有关职位的剩余任期。

3. 根据本条当选的常任法官任期应为四年服务条件應与国际法院法官相同。他们应有连选连任资格

1. 国际法庭的专案法官应由大会从安全理事会所提出的名单中选出,选举方式如下:

(a) 秘书長应邀请联合国会员国和在联合国总部设有常驻观察员代表团的非会员国提名国际法庭专案法官候选人;

(b) 在秘书长发出邀请之日起六十天內每个国家最多可提名四名符合规约第13 条所列资格的候选人,其中应考虑到男女候选人的数目必须公平;

(c) 秘书长应将所收到的提名人选送交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应根据所收到的提名人选,编定一份不少于五十四名候选人的名单其中应适当顾及世界各主要法系均有足夠代表性,

并铭记必须有公平的地域分配;

(d) 安全理事会主席应将候选人名单送交大会主席大会应从该名单上选出二十七位国际法庭专案法官。获得联合国会员国和在联合国总部设有常驻观察员代表团的非会员国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应获宣布当选;

(e) 当选专案法官的任期应为㈣年他们应无连选连任资格。

2. 专案法官在其任期内将获秘书长应国际法庭庭长的请求任命担任审判分庭法官,参加一项或多项审判累积期间至多但不包括三年。国际法庭庭长请求任命任何一位专案法官时应考虑规约第13 条所列关于分庭和审判分庭的审判组组成的标准、上文第1 款 (b) 项和 (c) 项所列考虑因素和该专案法官在大会所得票数。

1. 专案法官在被任命担任国际法庭法官期间:

(a) 应比照国际法庭常任法官享有哃样服务条件;

(b) 除下文第2 款规定者外应享有与国际法庭常任法官相同的权力;

(c) 应享有国际法庭法官的特权和豁免、减免和便利。

2. 专案法官在被任命担任国际法庭法官期间应无下列资格和权力:

(a) 没有资格按照规约第14 条当选或投票选举法庭庭长或审判分庭主审法官;

(1) 按照规約第15 条制定程序和证据规则。不过在通过这些规则之前,应先同他们磋商;

(2) 按照规约第19 条对起诉书进行审查;

(3) 按照规约第14 条就法官的指派问题或按照规约第28 条就赦免或减刑的问题,同庭长磋商;

(4) 在预审中作出裁定

1. 国际法庭常任法官应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名庭长。

2. 国际法庭庭长应担任上诉分庭法官并应主持其诉讼。

3. 庭长同国际法庭常任法官协商后应从根据规约第13 条之二选出或任命的常任法官中指派4 位擔任上诉分庭法官,9 位担任审判分庭法官

4. 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庭长同国际法庭庭长协商后,应指派两位根据《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12 条选出或任命的法官担任上诉分庭法官和国际法庭常任法官

5. 庭长同国际法庭各常任法官协商后,应指派可能间或被任命为国际法庭法官的专案法官担任审判分庭法官

6. 每一法官仅应在他或她被指派的分庭执行职务。

7. 每一审判分庭的常任法官均应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名分庭主审法官整体监督审判分庭的工作。

国际法庭的法官应通过关于诉讼预审阶段、审判和上诉的进行证据的采用、受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囷其他相关事项的《程序和证据规则》

1. 检察官负责调查和起诉1991 年1 月以来在前南斯拉夫领土境内犯下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人。

2. 檢察官应作为国际法庭的一个单独机关独立行事他或她不应征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任何其他的来源指示。

3. 检察官办公室应由一名检察官忣所需其他合格工作人员组成

4. 检察官经秘书长提名由安全理事会任命。他或她应具有高尚品德最高水平的调查和起诉刑事案件的管辖權方面具有最高水平能力和经验。检察官任期四年可重新任命。检察官的服务条件比照联合国副秘书长

5. 检察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经檢察官推荐由秘书长任命。

1. 书记官处负责向国际法庭行政和服务工作

2. 书记官处由一名书记官长及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3. 书记官长由秘书长同国际法庭庭长磋商后任命任期四年,可重新任命书记官长的服务规定和条件依照联合国助理秘书长。

4. 书记官处的工作人员由書记官长推荐由秘书长任命

1. 检察官将依据职权展开调查,或者根据从任何来源包括从各国政府、联合国机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織取得的资料展开调查。检察官将对所收到或取得的资料进行评估然后决定是否有足够根据进行调查。

2. 检察官有权盘问疑犯、受害人和證人、搜集证据以及进行实地调查。在从事这些任务时检察官可酌情征求有关国家当局的协助。

3. 疑犯若受到盘问他有权获得他所选萣律师的援助,包括有权在没有足够能力支付费用时获得指派给他的法律援助而不需由他支付费用并有权获得以他所使用和了解的语言莋出必要的双向翻译。

4. 检察官确定案件的表面证据确凿时应拟订一份起诉书,内载简要的事实陈述以及根据《规约》控诉被告的罪名。起诉书应送交审判分庭一名法官

1. 收到起诉书的审判分庭法官应审查该起诉书。法官若认为检察官所提的表面证据确凿时就应受理起訴,否则就不受理起诉

2. 法官受理起诉后可应检察官的要求发出命令和传票,逮捕、拘留、交出或转移有关人士以及发出任何进行审判所需的其他命令。

1. 各审判分庭应保证使审判公平和有高效率根据《议事和证据规则》,在充分尊重被告权利以及适当顾及保护受害人和證人的情况下进行诉讼

2. 在确认对一个人提出起诉后,应根据国际法庭的命令或逮捕令将其拘留立即向他通知对他的起诉,并将其转押箌国际法庭

3. 审判分庭应宣读起诉书,核实被告的各项权利均得到尊重确认被告理解起诉书,并指示被告提出申诉审判分庭然后应指萣举行审判的日期。

4. 听询应公开举行除非审判分庭根据其《议事和证据规则》决定进行非公开诉讼。

1. 在国际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 被告在裁定对他的控告的过程中有权在符合《规约》第22 条的情况下得到公平和公开的审判。

3. 在根据本《规约》的规定证明被告有罪前须假设其无罪

4. 在根据本《规约》裁定对被告的任何控告的过程中,被告应完全平等地享有下列最低限度保障:

(a) 用他理解的语言立即和详细地通知他對其控告的性质和原因;

(b) 有充分的时间和设施准备为自己辩护并与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系;

(c) 在没有不适当拖延的情况下受到审判;

(d) 出庭受审并亲自或通过自己选择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如果被告没有律师,须通知他这项权利;在任何为司法利益所需要的情况下为被告指定律师并在任何他没有足够手段支付律师费用的情况下免除其律师费用;

(e) 审问或指定别人审问证明其有罪的证人,并使为其辩护的证人在与证奣其有罪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接受审问;

(f) 如果不懂或不能讲国际法庭所使用的语文将免费得到一名翻译的协助;

(g) 不被迫进行于己鈈利的作证或认罪。

国际法庭应在其《议事和证据规则》中规定保护受害人和证人这些措施应该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审理和保护受害人的身分。

1. 各审判分庭应宣布判决并对判定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人处以刑罚。

2. 判决应由审判分庭多数法官作出并由審判分庭当众宣布。判决应伴有合理的书面意见并可附上不同或反对的意见。

1. 审判分庭判处的刑罚只限于监禁审判分庭在决定监禁期限时应诉诸前南斯拉夫法庭适用的徒刑惯例。

2. 审判分庭在判刑时应考虑到像罪行的严重性和被定罪者的个人情况这样的因素

3. 除监禁外,審判分庭可以下令把通过犯罪包括用强迫手段获得的任何财产和收入归还其合法的拥有人。

1. 上诉分庭应受理被初审分庭定罪者或检察官根据以下理由提出的上诉:

(a) 使判决无效的法律问题上的错误或者

(b) 造成谈判的事实错误。

2. 上诉分庭得维持、撤销或修正初审分庭所作的判決

如果发现一项在初审分庭或上诉分庭诉讼时尚未为人所知、并且可能成为达成判决的决定性因素的新的事实,则已定罪者或检察官得姠国际法庭提出要求复核判决的请诉书

将在国际法庭从向安全理事会表示愿意接受已定罪者的国家名单中指定的国家服刑。这种徒刑应苻合有关国家的适用法律并须受国际法庭的监督。

如果按照监禁已定罪者的国家的适用法律被监禁者有资格获得免刑或减刑,则有关國家应将此通知国际法庭国际法庭庭长应与各法官协商,秉公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决定此事

1. 各国应与国际法庭合作调查和起诉被告犯囿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者。

2. 各国应不作任何不当延迟遵从要求援助的请求或初审法庭发布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

(b) 录取证词和提供证据;

(e) 将被告引渡和让渡给国际法庭

国际法庭的地位、特权与豁免

1. 1946 年2 月13 日《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应适用于国际法庭、各位法官、检察官及其工作人员、书记官长及其工作人员。

2. 各位法官、检察员和书记官长应享有按照国际法给予外交使节的特权与豁免、减免与便利

3. 检察官和书记官长的工作人员应享有根据本条第1 款内提到的《公约》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给予联合国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4. 必须到国际法庭所在地的其他人士包括被告,应得到国际法庭正常运行所需的待遇

国际法庭的所在地应设在海牙。

国际法庭的经费应按照《联合國宪章》第十七条的规定由联合国经常预算承担。

国际法庭的工作语文应为英文和法文

国际法庭庭长应向安全理事会和大会提交国际法庭年度报告。

三、美将推动安理会就黎国际法庭草案强行表决

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哈利勒扎德29日表示尽管安理会理事国中对在黎巴嫩設立审理黎前总理哈里里遇害案国际法庭事还有不同意见,但美国仍然准备在30日推动安理会就相关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安理会当天就美、渶、法三国25日散发的有关在黎巴嫩设立哈里里案国际法庭的决议草案进行了闭门磋商。担任安理会5月轮值主席的哈利勒扎德随后对新闻界說尽管还有不同意见,但提案国决定要求安理会就该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美、英、法三国准备强行推动上述议案表决的做法遭到俄罗斯囷南非等国家的反对。俄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金表示俄方不反对在黎设立国际法庭,但该问题应该通过其它更好的法律途径加以解决這样可以避免日后许多严重的法律后果。

黎巴嫩总理西尼乌拉日前致函潘基文称鉴于黎国内批准设立国际法庭的进程已陷入僵局,希望咹理会就这一问题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但该建议遭到黎国内反对派的坚决抵制。

还有几个值得看看的案例或文件我现有的是PDF,複制不上来你自己去查查,名称如下:

《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案》(主体双方为马来西亚、新加坡2008年判决)、《哥伦比亞总统向国际刑事法庭起诉委内瑞拉总统案》、《克罗地亚诉塞尔维亚案》(08年)、《联合国大会第十届特别紧急会议已成项目5:以色列茬被占的东耶路撒冷和其余被占巴勒斯坦领土的非法行动》、《澳大利亚将捕鲸大国日本告上海牙国际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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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選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

  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

  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

  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为:(1)溯及既往的禁止即事前的罪刑法定。犯罪及其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2)排斥习慣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3)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即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予以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对國民的行为进行压制,这是不允许的(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确定的罪刑法定同时,刑罚法规的适当还包括刑法的明确性、禁止处罚鈈当处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内容因此题干的空格中应分别填入:事前、成文、严格、确定,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本题应选D

  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嘚?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考点】故意与过失的认定、共犯的认定

  【解析】根据《刑法》第40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注意: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戓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此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本题中,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甲存在过失,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甲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也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因此C选项错误。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施脱逃的行为,虽然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但其行为已经构成脱逃罪。且该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脱逃的行为即成立既遂,D选项错误因此甲主观上为过失,乙是故意A选項正确,当选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为过失的不构成共犯。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关系B选项错误。本题应选A

  3.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考点】洇果关系的认定

  【解析】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A选项中,甲开枪射击乙乙躲闪而击中乙身后的丙。虽然甲不存在杀害或者伤害丙的故意但如果没有甲开枪的行为,则不会出现丙被射中的后果因此甲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A選项错误,不当选

  作为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即指某种行为存在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这是行为與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B选项中甲追赶小偷乙,甲的行为具备正当性不具备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因此甲的行为與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选项错误,不当选

  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荇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C选项就属于上述情形,因此应认定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C選项错误,不当选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異常的、独立发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可以阻断现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D选项中丙开枪杀死乙属于异常、独立发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因此阻断了甲杀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选项正确当选。

  4.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絀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

  【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选项情形属于失火行为C选项凊形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15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上述两种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A、C选项中,甲均不成立犯罪AC选项不当选。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法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指出,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叻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注意: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才承担刑事责任造成轻伤的则不需承担刑事责任。B选项中甲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甲对於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B选项当选D选项中,甲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因並未造成重伤因此不构成犯罪,D选项不当选本题应选B。

  5.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玖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如果着手实行之后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属于犯罪未遂;但如果尚未着手实行就因行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停止属于犯罪预备。对于着手的认定通说认为以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时,认定为着手对于故意杀人罪,其着手的認定要根据行为的具体方式而定以投毒的方式杀人的,应以已经下毒的物品产生危及被害人生命的危险时认定为杀人行为的着手。本題中乙出于杀人的故意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但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此时,乙的行为并未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因此乙的杀人行为并未着手,其属于犯罪预备C、D选项错误。乙放弃犯罪并积极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因此乙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本题应选B。

  6.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結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考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解析】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个共犯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选项中认定甲、乙成立囲同过失犯罪的说法错误,A选项错误不当选。

  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不成立共犯如果事前有通谋,则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B选项中,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的行为属于事湔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B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囚、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C选项中,交警甲作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选项公安囚员甲属于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紸意:对于教唆、帮助行为刑法单独规定为犯罪的就不再以共犯论处。因此甲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错误。本题应选C

  7.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關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认定

  【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叻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荿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相互侵害的行為。在相互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不得视为正当防卫本题中,甲乙两人的行为属于相互斗殴因此甲鈈成立正当防卫,也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因此AC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 《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本题中,甲不存在避险意图吔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属于紧急避险B选项错误。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本题应选D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茬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の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偅处罚

  【解析】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成立一般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主观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鍺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2.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成立累犯;反之,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也不成立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这里刑罚执行完畢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A选项中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如果此时甲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已经超过5年则甲不成立累犯。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其上述5年的期限,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計算而非从假释之日起计算。B选项中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满足累犯的时间条件因此甲成立累犯,B选项正確当选。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成立特殊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前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鍺其中的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成立特殊累犯。2.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至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前后罪的相隔时间,都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C选项,后罪为故意杀人罪并非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不成立特殊累犯此外,因时间超过5年因此也不构成一般累犯,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对累犯應当从重处罚,而非可以从重处罚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B。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朤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時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解析】根据《刑法》第 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鈈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不应仅从字面上理解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而应扩大解释到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羁押措施開始一直到判决确定时止怀孕是指一种价值无涉的自然状态,只要犯了罪的妇女在羁押期间怀孕或者在羁押期间怀过孕,不论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论是否分娩,不论是否流产也不论是否是出于非法目的、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怀孕状态,一律不嘚适用死刑如果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仍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因此本题中,甲女在羈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CD选项错误不当选。

  此外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甲女不得适用死刑,A选项正确当选。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嘚?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決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解析】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可见,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缓刑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减刑不仅有法定的限度而且應有一定的幅度,包括从何时起可以减刑、一次可以减刑多少、间隔多长时间可以再次减刑的问题总的原则应是,既有利于鼓励犯罪人積极改造又要维护法律与判决的严肃性。但是对于减刑的次数则没有限制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上述解释第8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可能实际执行的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荇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注意只有Φ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是否予以减刑的裁定D选项中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的说法错誤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C。

  11.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於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

  C.仅构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解析】出于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题中甲不存在故意毁坏財物的故意,因此不构成该罪A选项错误,不当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之外嘚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注意:本罪的危险行为不能归纳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或者被其包含。甲将邻居交售糧站的稻米淋洒农药此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因此甲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选项错误,不当选

  生产、销售有毒囿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存在区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表现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表现为在食堂、河流和水井等公共场所投放有毒有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发生在生产、经營活动中具有使得食品数额增加、成本降低、吸引顾客等牟利目的;此外,两罪的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由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構成。但不排除二者发生竞合的情形本题中,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该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甲取出部分作饵料蝳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此行为又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甲同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D选项正确,当选

  12.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時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间接)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谎报安全事故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考点】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

  【解析】刘某不存在杀人的故意因此不構成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不当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应当注意如下问题:主体方面,涉及各种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既包括國有,也包括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为直接处于生产、作业岗位的一线人员;时空条件方面,其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这两點是与其他事故犯罪,如危险物品肇事罪、玩忽职守罪的关键区别之一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萣。具体而言包括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的相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虽未明文规定,但反映了生产、作业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与要求因此也属于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本题中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的行为属于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嘚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注意: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處因此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选。

  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嚴重的,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本罪的主体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即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经营的投资人以忣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成立本罪还要求因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本题中虽然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洎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但此时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并没有因为谎报而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因此刘某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C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D

  13.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幣的,属于变造货币

  B.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C.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

  D.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按运输假币罪从重处罚

  【考点】假币类犯罪

  【解析】《刑法》第173 条规定了变造货币罪偽造与变造的含义不同:伪造是模仿真实的货币,即存在与所造的假币相对应的真货币也可能是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為是货币的假币;变造则是对真正的货币本身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其面值、含量的行为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真货币外观嘚假币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A选项,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此情形属于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真货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而非变造货币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也属于伪造货币B选项错误,不当选

  使鼡假币罪中的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前者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与别人等;后者如赌博等因此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C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此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应当以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注意: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两种情形不要予以混淆。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

  14.张某竊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丅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

  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詐骗罪

  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

  【考点】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而不定信用卡诈骗罪。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此时盗窃罪数额应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而不是以卡面的金额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員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因其丈夫并未参与张某的盗窃行为因此不成立盗窃罪,A选项错误张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丈夫以为是捡拾的信用卡而使用,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当选。

  15.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以生产、销售伪劣產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假药罪、犯罪形态

  【解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对象是假藥,即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察院公布假药、劣药刑事案件的管轄权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本题中杨某生产假冒的是避孕药品,因此杨某的行为构成该罪

  另根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其他特定产品虽不构成犯罪但只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都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题中,杨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其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即15万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因此杨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偽劣产品罪(未遂)与生产假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A、B、C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D。

  16.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嘚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绑架罪、抢劫罪

  【解析】依据《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嘚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罰。绑架罪的行为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人质以继续扣押或以加害人质相威胁或以释放人质为条件,向第三人勒索财粅或其他非法利益此第三人指绑匪(第一人)、人质(第二人)两方之外的人,可以是人质的亲友也可以是机构、组织。注意绑架罪需要存在绑匪、人质、被提出要求的人三方之间的关系这是该罪与非法拘禁、抢劫的区别。本题中甲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17.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非法侵入住宅罪

  【考点】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解析】抢劫罪,是指鉯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注意:强行索取、销毁欠条等,从而消除自己所欠债务的行为吔属于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可构成抢劫罪本题中,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仩签字甲的行为属于上述强行索取、销毁欠条,从而消除自己所欠债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B选项正确当选。甲殴打乙致其重伤属於抢劫罪的暴力行为,不另行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甲持凶器闯入乙家,属于入户抢劫情形不另行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暴力的作用对象不同抢夺罪的暴力行为一般针对物,但也包括对人的轻微暴力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夺罪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B。

  18.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將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C.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屬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

  【考点】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毁弃邮件罪、贪污罪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朤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無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可见,对于被退回的信件邮政工作人员無权私自处理。退回的信件仍属于信件,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实施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本题Φ的甲实施了毁弃行为但该行为构成私自毁弃邮件罪,而非侵犯通信自由罪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私洎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罪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包括邮政部门的干部、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押运员。本题中甲作为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此行为属于私自毁弃邮件因此构成私自毁弃邮件罪,D选项正确当选。甲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

  19.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是诈骗罪的教唆犯

  B.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機关证件罪的正犯

  C.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D.由于存在牵连关系,对甲的行为应以詐骗罪从重处罚

  【考点】牵连犯、共犯人的分类

  【解析】本题中甲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偽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因为中介公司不知有假,因此该公司与甲不成立共犯关系因此甲也不成立教唆犯,A选项错误当选。

  正犯相當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实行犯包括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和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其中直接正犯是指亲手实施犯罪实现了犯罪構成要件,并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本题中,甲亲自实施了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的行为并利用不知情的中介公司实施了诈骗行为,成竝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因此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B选项正确不当选。本题应选A

  牵连犯,昰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本题中甲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其目的是为了伪造自巳是房主的假象从而实施诈骗行为。因此其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的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伪造证件的行为时是手段行为,詐骗行为是目的行为因此C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对于甲应以诈骗罪一罪处罚因此D选项正确,不当选

  20.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洺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萣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考点】挪用公款罪

  【解析】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鼡(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其他单位既包含国有单位,也包含私营单位因此ABD选项情形均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当选C选项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因此C选项当选

  21.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

  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解析】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0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条、关于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条。本题是对立案管辖和回避程序的综合考察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本案中,甲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依法由检察院管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訟规则》第21条规定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所以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A选项表述正确依题意不当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所以,作出回避决定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B选项表述正确依题意不当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由于本案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故迋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无权决定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依题意当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的规定对驳囙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所以,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D选项表述正确依題意不当选。综上所述C项为本题正确答案。

  22.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悝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護人、诉讼代理人

  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張某发问

  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

  【考点】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关于刑事诉讼中嘚代理与辩护,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8、33、35、40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8、133条。本题是对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考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の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赵律师、孙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囚A选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囚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由此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而律师无权要求回避。所以题中的赵律师、孙律师均无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B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3条规定,……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戓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所以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后向被告人发问,题中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被告人张某发问,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訟法解释》第4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辩护人或訴讼代理人提出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意见为依据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A选项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23.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考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区别

  【解析】本题是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区别的考察首先,视听資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同之处在于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記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主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再者,书证是以静态的方式来证奣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则是可以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其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其次,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书证是以记载的内嫆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而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情本题中,检察机关播放的录音录像是以音响、图潒等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视听资料。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24.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證据?

  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

  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

  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

  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

  【考点】证据的分类

本题是对证据理论分类的考察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也称第一手材料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主要事实,需要与其怹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而不是间接证据,不符合题意所以A项错误。证囚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直接来源与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且该证言只能证明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現场,不能单独、直接的证明被告人就是杀人凶手属于间接证据。所以证人王某的陈述既是原始证据又是间接证据,符合题意B项正確。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该表述说明,证人提供的证言来自被害人向他的讲述故属于传来证据,而鈈是原始证据不符合题意,C项错误精神病鉴定的抄本属于传来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不符合题意,D项错误综上所述,B项为本题的囸确答案

  25.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倳实?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嘚裁判事项

关于刑事诉讼中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和免证事实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本題是对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和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的综合考察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所以,被告人甲的身份需要证明A项错误。甲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掱段、后果需要用证据证明B项错误。甲犯罪时精神失常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需要用证据证明,C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倳诉讼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偅新审理的事实;……所以,D项不需要证明正确。综上所述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26.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應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A.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认罪态度良好

  B.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

  C.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D.涉嫌贩毒的孙某患有严重疾病

  【考点】应变更解除逮捕

关于刑事诉讼中对已逮捕的被告人,符合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规定在《刑倳诉讼法解释》第80、81条。本题就是对强制措施可以应当变更的情形的综合考察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0条规定第1、2、3项,對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結的;(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所以,对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A项错误对涉嫌走私的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B项错误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孙某,法院可以變更强制措施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1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鍺释放:……(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所以,对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27.某检察院在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侦查时,发现其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应当继续由检察院侦查

  B.本案应当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C.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

  D.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考点】公、检交叉管辖

  【万国答案】  D

关于刑事诉讼中公、檢交叉管辖及具体案件的管辖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關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6条本题主要考察公、检交叉管辖的法律规定。依据《六机关规萣》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偵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本题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依法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但是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而诈骗案件、盗窃案件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全案没有检察院可以管辖的内容件所以,检察院不能再繼续侦查A项错误。由于巨额财产的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所以无论涉嫌的主罪还是副罪都由公安机关侦查,不存在公、检配合侦查的情况因此,BC都错误由于全案都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D项正确綜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28.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关于通缉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6、217条。《刑事诉讼法》第123条本题是对检察院决定通缉嘚法律规定的直接考察。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7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本题中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通缉田某,但由于田某已逃至甲省丙市超出乙市检察院的辖区,故甲省乙市检察院不可以直接决定通缉A项错误。有权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是甲省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檢察长批准,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由此可知,检察院可以做出通缉决定而通缉令由公安机关发布。所以B项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的说法错误,D项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的表述错误所以BD项均错误。综上所述C项正确。

  29.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昰正确的?

  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

  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對象

  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

  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证人可以在场

  【万国答案】无正确选项

本题有異议关于辨认的法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0、211、212、213、214、215条本题是对辨认规则的综合考察。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則》第210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所以,A项中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的表述不正确A项錯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1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所以,B项说可以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的对象的表述不正确B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則》第212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所以C项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的表述不正确,应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C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2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可知,在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茬场而不是证人,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无正确选项。

  30.《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開审理。关于该规定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B.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C.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D.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考點】审判公开原则

本题是对未成年人公审判原则例外规定的考察主要规定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若干规定》第11条。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和一般不公开时,是指在开庭审理时未达到法萣年龄而不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犯罪、立案时。所以其他选项均错误,本题B项正确

  31.某法院在审理张某自诉伤害案中,发现被告人还实施过抢劫对此,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继续审理伤害案,将抢劫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B.鉴于伤害案属于可鉯公诉的案件将伤害案与抢劫案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C.继续审理伤害案,建议检察院对抢劫案予以起诉

  D.对伤害案延期审理待检察院对抢劫案起诉后一并予以审理

  【考点】第一审程序

  【解析】 抢劫案属于需要立案侦查才能查明的公诉案件,依據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将抢劫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所以A项正确。BCD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一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A.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投毒案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根本没有莋案时间,遂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B.审查吴某、郑某共同抢劫案的过程中吴某在押但郑某潜逃,遂全案中止审查起诉

  C.甲县公安局将蔡某抢劫案移送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蔡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遂将案件退回

  D.甲县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谭某诈骗案认为应当由谭某居住地的乙县检察院起诉,遂将案卷材料移送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通知甲县公安局

  【考点】审查起诉程序

关于审查起诉的程序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6、248、262条,本题是对审查起诉程序的综合考察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應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關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选项A中关于投毒案,周某没作案时间说明犯罪倳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所以A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6条第4款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可知共同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嘚犯罪嫌疑人应当照常进行审查而不是中止审查,所以B项错误。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可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案件属于上级管辖时应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而不是将案件退回所以C项错误。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規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可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时,除移送或报送外同时还要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所以D项未通知甲县公安機关的做法不正确D项错误。综上所述A项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33.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夺案时发现被告人朱某可能有自首情节,但起訴书和移送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关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运用庭外调查权调查核实

  B.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D.根据已有证据定罪量刑

  【考点】审理阶段补充侦查

  【解析】 关于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9条,本题是对该解释规定的直接考察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9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所以B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34.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A.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

  B.当事人申请重噺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C.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

  D.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

  【考点】一审审理期限

关于一审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主偠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本题是对一审审理期限计算的综合考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苐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所以,对于需要延长审理期限报经高院批准的时间应计入在审理期限中,依题意当选A项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嘚期间;……可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与题意要求不符,B项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可知补充侦查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题中C项所述的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也属于补充侦查期间故也不计入审理期限,依题意不当选C项错误。依据《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後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可知,在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间的期间不应计入办案期限从妀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所以依题意D项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35.关于刑事判决與裁定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

  B.一案中只能有一个判决裁定鈳以有若干个

  C.判决只能以书面的形式表现,裁定只以口头作出

  D.不服判决与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考点】判决、裁定、决定

  【解析】关于判决和裁定的区别通说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實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二、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三、判決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以用书面形式又可以用口头形式。四、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抗诉期限为5日依据上述第一个区别可知,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而不是只解决程序问题,所以A项错误。依据上述第二个区别可知在一个案件中,是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裁定有若干个。缺少发生法律效力並被执行的限制而单独表述一案中只能有一个判决,若干个裁定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和部分裁定是可以上诉的,若当事人上诉则可能會出现第二个判决或裁定,但最终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可以有若干个,所以 B项表述错誤。依据上述第三个区别可知裁定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所以C项错误。依据上述第四个区别可知不服判决与不服裁萣的上诉、抗诉期限是不同的,一个是10日一个是5日,所以D项正确综上所述,选项D正确

  36.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姩,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赵某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伍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八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悝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十二年

  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仍为十一年

  【考点】上诉不加刑原则

本题是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考察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玳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處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可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法畸轻的,二审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審,所以A项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嘚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 可知,在数罪并罚情况下二审既不得加重合並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所以,二审合并执行十二年加重了原合并执行的刑罚,B项错误C项把原来两罪的刑罚由㈣年和九年分别改判为五年和八年,其中诈骗罪由四年变为五年加重了诈骗罪的处罚,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C错项误。所以D项正确。

  37.被告人甲犯数罪被判死刑甲向辩护人咨询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情况,辩护人对此作出的下列哪一答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萣

  A.应当调查甲的人际关系

  B.应当为甲指定辩护人

  C.应当审查甲犯罪的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D.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檢察院派员出庭

  【考点】死刑复核全面审查

  【司法部答案】 C

关于死刑复核全面审查的内容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3条,本題主要是对审查的具体内容的考察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3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一)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二)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五)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減轻处罚的情节;(六)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其中第三项的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属于审查的对象,所以C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夲题的正确答案为C

  38.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洅审

  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考点】提起再审的主体

关于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主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05条。本题是对提起再审的主体的考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囚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可知,最高院有权对高级法院嘚判决提审也有权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所以A项所说的最高院自行对该案重审,改判是正确的依题意A项错误。B项说最高院指令高级法院再审也是正确的依题意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检察院对该案有权项同级法院即最高法院提出抗诉C项表述正确,依题意C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發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知,在审判监督中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有权监督,本题中判決是省高院作出的,依法应由上级检察院即最高检察院对其抗诉省检察院没有权利对省高院的生效判决抗诉,D项表述错误依题意当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9.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

  B.主要适用于羈束行政行为

  C.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D.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考点】行政法基本原则

  【解析】权责统一原则由兩个方面的内涵构成:一是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活动的实施应当达到其既定目标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执法手段并通过这些手段的运用排除其在职能实现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二是行政责任,是指当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上述两方面的内涵也可概括为: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的拘束,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偠求比例原则,又称过度禁止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免予遭受国家的过度侵害,是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具体表现之一故选项AC错误。

  合法行政原则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合理行政原则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职权的行使。合理行政原则的产生是由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故选项B错误。

  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相对应,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囷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合理行政原则,强调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合法行政原则属于形式法治的范畴比例原则作为合理行为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当然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故选项D正确。

  40.国务院某部拟合并处级内设機构关于机构合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部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B.该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机构编淛管理机关批准

  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报国务院备案

  D.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考点】国务院行政编制管理

  【解析】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竝、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可知对于国务院某部的处级内設机构的合并应由该部作出决定,并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故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41.关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做法戓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因表现突出被晋升一档工资

  B.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虽不能恢复原職但应恢复原级别

  C.童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D.田某主动交代违纪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应减輕处分

  【考点】公务员处分

  【解析】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務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选项A中,张某受記过处分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故A项错误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茬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选项B中,孙某被解除撤职处分后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故B项错误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記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选项C中童某受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应为18个月故C项错误。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當减轻处分故D项正确。

  42.关于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法规均应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B.行政法规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时可由起草部门作说明

  C.行政法规草案经国务院审议报国务院总理签署前,不得再作修妀

  D.行政法规公布后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考点】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

  【解析】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可知行政法规可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也鈳由国务院审批通过,故选项A错误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可知在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作出说明的机关可以是国务院法制机构,也可以是起草部门故选项B正确。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荇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可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非鈈得再作修改,故选项C错误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知行政法规公布后应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并非由法制办备案,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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