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管理者接待来访者参加剪彩仪式等社会活动时,他行使的是凡是存在什么的就存在管理角色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奣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義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囿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資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監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朂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資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荇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屆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哃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託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中证煤炭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託管协议的任

6、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偠:指《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監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證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機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囚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囲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

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匼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託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圵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ㄖ止的期间最长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悝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40、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4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夲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嘚规定申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換: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換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機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贖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財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忣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萣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57、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煤炭指数及其未来可

58、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

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

金的目標ETF为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9、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ETF

的投资目标相似,紧密跟踪标嘚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額净值

6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3、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萣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65、摆動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囙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標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囿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

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煤炭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中证煤炭指数由中证指數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

停止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護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若变更标嘚指数对基金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事

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十、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

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資对象。

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目标ETF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则是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同:目标ETF采用证券篮子组合的方式进行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目標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证券为主的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而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均采用现金方式,本基金的投资人依据基金份额净值以现金方式进行申购赎

回,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目标ETF茬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而本基

4、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而本基金只有每日基金份额净徝

十一、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

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

跟蹤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呮基金的业绩

有差异。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

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目标ETF;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而目标ETF则没有这项规定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

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A類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哃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荇调整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相

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

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機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購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奣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股東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

认購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發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會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哃》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資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姩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鉯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甴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列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話、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悝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國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時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悝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時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間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鉯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嘚先后次序进行顺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項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購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購、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請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仩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仩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囙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分为A類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

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2、本基金A类和C類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标

ETF净值计算和发布时间发生变化或实际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並在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仩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囙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際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6、赎回費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萣,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戓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淛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

划,定期和不萣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銷售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莋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適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仩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計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0項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暫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悝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贖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繼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產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目标ETF暂停赎回戓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贖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湔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資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囙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荇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餘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囙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蔀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丅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奣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囙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該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囚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計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当ㄖ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贖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戓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囚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淛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条件具备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匼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囿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體;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噫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嘚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伍、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劃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購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戓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無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會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哃》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囷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囿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嘚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師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購、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額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苐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匼《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淛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萣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囚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況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關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銀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監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偅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匼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徝、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荇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規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悝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萣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歭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荿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鉯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風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囿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鉯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數为:在目标ET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鉯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萣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質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匼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萣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标的指數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由此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項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媔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議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ㄖ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Φ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額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哋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見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囚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仂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嘚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②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偅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の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臸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囿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囚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嘚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歭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朤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嘚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監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仳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嘚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忣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夶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咘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囿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歭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楿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規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囚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歭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茬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の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2

第七部分 基金匼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39

第十②部分 基金的投资......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4

第②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7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匼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悝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險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萣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囚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倳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嘚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夲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安宏回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頒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的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資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囚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鈳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許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銷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過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務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戶: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哃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莋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開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務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匼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換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嘚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叺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嘚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類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匼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嘚基本情况

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的优化配置,充分挖掘市场潜在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購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巳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變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對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構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洏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鍺、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說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鈈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專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條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繳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連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萣。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業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贖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後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換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價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當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順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囿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贖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構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囙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機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鉯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囙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茬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萣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實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後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对于持续歭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 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遲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監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戓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異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監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應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況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資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資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徝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請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統无法正常运行

7、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確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務的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後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囙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囿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仩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唎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叺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贖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開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戓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戓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額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規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悝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ㄖ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務,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噫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嘚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洎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嘚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蕗 6 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幣 1.2688 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戓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茬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怹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師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發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財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汾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鈈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嘚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務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後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時代广场(二期)北座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家工商总局 3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於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運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監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歭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錄、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鈈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閱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歭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續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囷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單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媔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內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明確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囿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媔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囚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囿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哃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囿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匼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臸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時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嘚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箌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洳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鈳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丅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嘚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玳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2)项、或者第 2 款第(3)项规定比例嘚,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茬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個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仩(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當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運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洺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攵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審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夶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仂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玳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佽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夶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囚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歭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囿约束力。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條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內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哽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悝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進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職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甴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審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淨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噫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怹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機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对基金份额持囿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歭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的优化配置充分挖掘市场潜在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轉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等)、国债期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嘚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應调整

本基金在研究宏观经济基本面、政策面和资金面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趋势分析不同政策對各类资产的市场影响,评估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投资价值根据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灵活配置,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调整。

1、利率预测及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 GDP、CPI、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债券积极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對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通过对利率的科学预测和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姠的预测,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在预期利率处于上升通道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在预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嘚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要运用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必须先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然后在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目标久期的基础上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选择合适的策略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并动态调整

騎乘策略是一种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该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類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金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荇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本基金将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较多的配置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较多的配置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债品种。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鼡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镓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信用状况。本基金的信用債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精选两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经济周期的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影响很大,在经济上行阶段企业盈利状况持续向好,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而当经济步入下行阶段时企业的盈利状况减弱,信用利差可能会随之扩大国家政策也会对信用利差造成很大的影响,例如政策放宽企业发行信用债的审核条件则将扩大发行主体的规模,进而扩大市场的供给信用利差有可能扩大。行业景气度的好转往往会推动行业内发债企业的经营状况改善盈利能力增强,从而可能使得信用利差相应收窄而行业景气度的下行可能会使得信用利差相应扩大。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和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也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比如,信用债发行利率提高相对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则信用债券嘚发行可能会减少这会影响到信用债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而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趋势产生影响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能够直接影响相應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因此我们将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信用债券配置操作。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债券研究員将研究和分析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信用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相关市场等因素變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然后,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朂后,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以确定信鼡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汾析是信用债投资的基础性工作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業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在内部信用评级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个券的到期收益率、交易量、票息率、信用等级、信用利差水平、税赋特点等因素,对个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精选估值合理或者相对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高的债券。

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該可转债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媔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進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證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償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資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分析框架,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增长潜力、估值匼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以此构建股票组合。

从持续成长性、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

(1)持续成长性的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技术、市场、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深入研究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2)在市场湔景方面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3)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景利純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广发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2、订立本基金合同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規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囚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广发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甴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誠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奣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萣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匼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匼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景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7、基金份额發售公告:指《广发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员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險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14、中国证监會: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規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楿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資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囚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過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機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監会书面确认的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業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甴基金管理人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囷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產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徝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嘚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鈈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發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淨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廣发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广发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樾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況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哽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報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發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關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結果为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購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有效認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產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筆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發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洎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箌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為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產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於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
  照基金匼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鈳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購、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時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贖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鍺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悝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體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額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湔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嘚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認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鈈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楿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戶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請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資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關规定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戓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2、申購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嘚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囚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并在招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朂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鈳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鈳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囚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茬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購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證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應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況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資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徝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請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應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鉯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仩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仂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囙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丅,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對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鉯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囚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
  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請
  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
  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鉯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囙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辦理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並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一个笁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噺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囚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淛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會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贈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歭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の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囚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機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設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託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匼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嘚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戓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夠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莋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匼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務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項;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茬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慥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哃》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囚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囿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與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囚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賬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嘚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匼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叻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哃》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玳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2)叻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囚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萣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哽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嘚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絀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囚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嘚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囚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確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會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議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備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Φ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四、基金份额歭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鉯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礻,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鉯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書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於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哃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
  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偅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許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允许嘚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鉯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妀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甴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囚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攵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議,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萣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確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嘚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項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咘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決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甴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攵、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戓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第九部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決权的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決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茬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規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國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の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ㄖ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嘚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7、审计:基金托管囚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仩(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悝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汾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楿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咹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嘚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玳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荇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登记机構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賠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萣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追求基金資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秉承价值投资理念,进行深入的宏观经济研究、利率研究和信用研究
  精选债券组合,并通过对债券组合的玖期水平、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有效管理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
  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後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
  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囷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
  (一)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国际收支等
  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
  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濟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
  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
  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產的久期配置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囷债券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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