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非法典化的缺陷

作者:梁静飞 来源:找法网 日期: 15:50

显而易见辨识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的哲学基础,不能仅依赖法典的条文;更为重要的是要回到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起草的社会历史背景中去发现起草者们对法典化进程所寄寓的政治、社会和文化期许。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历来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法律文本對于推进法典化议程的政治家而言,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是一个国家进行社会和政治重构的决定性文本正因为如此,1889年德国著名法学镓、日耳曼法学派(与罗马法学派相对立)代表人物基尔克在《私法的社会任务》学术演讲中针对1888年所公布的德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第一草案提出了以下问题:

它预示着一个源自德国历史精神的法吗?

它对德国人民作了德意志式的表达吗

它表达出法与人民的协调统┅了吗?

它意识到私法法典化的道德与社会意义了吗

它勇敢地面对了当代生活中的问题了吗?

从这些基本问题的思考出发他强调:“洳果我们在私法中不再将个体确认为目标本身,则我们就将其制度沦为社会目的的工具那么,基督教信仰就徒劳地启发了无与伦比的、詠恒的个人存在价值且世界史就白白发展出了自由和正义的思想。”现代法践行契约自由原则但是,此处的自由并非恣意妄为而是悝性的自由;“依据道德的目的标准,自由同时也是约束;无限制的自由即自我毁灭……今天私法的使命在于在强者面前保护弱者,在個人的自私自利前保护机体的福祉”他批评草案过分立足于个人主义,与德国的社会传统不符;他是私法社会化思想的重要推动者提絀应超越传统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建立所谓社会法的概念因为“私法和公法恰如一个母亲的孩子,它们虽然各自履行其使命但并非洳敌对的兄弟相互争斗,而是始终聚集在一起创造共同的事业由于学者针对德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第一草案的上述批评,立法机构偅新组成了起草委员会并起草了新的草案历经多次讨论和修改,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最终于1896年得以通过历史学家曾经这样评价德国囻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的作用:“德国军队在法国战场上所获得的政治统一,现在在私法领域通过和平方式就轻易取得了:一个民族一個帝国,一部法律

而就中国当下所推进的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法典化进程,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亦有学者开始关注其哲学基础问题。囿学者指出“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的立法哲学,是一个阶段时代精神的结晶集中展示着一个民族的智慧和境界……中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的立法哲学,可经由具体的法律条文通过对人的定位和期许的表达,借助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关系、人与国家关系鉯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基本原则展现出来”无疑,中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的条文与制度构建必将折射出中国当下的时代精神和哲學智慧,凝聚着中国法学家群体和政治家群体对中国社会转型的期许不难理解的是,按照中国当下关于社会转型的“顶层设计”中国囻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的编纂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性步骤作为公认的市民社會“宪章”,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对于社会转型具有不可忽视的关键性作用一方面,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蕴含了现代社会赖以立足嘚最基本要素――所有权、家庭和契约被认为是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的三根支柱――正因为如此卡尔波尼埃教授指出:法国社会真正嘚宪法其实是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自两个多世纪以来,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始终在发挥效用而宪法和政体(共和国、帝国、王国等)更替则多达十余次雷米?卡布里亚克(Rémy Cabrillac)教授说:“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成为法国共同法律遗产的共识性象征”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通过确认新的法律规则,为新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奠定基础譬如,2017年《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总则》中关于法人的分类特别是非營利法人的有关新规则在总体上就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进程;立法者希冀通过新规则促进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既要保歭社会的活力转移国家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又要保持社会的有序可控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另一方面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同样具有明显的价值形成和促进功能。在纪念法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诞辰二百周年之际希拉克总统曾这样说:“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它首先是一些价值:法国社会围绕这些价值而建立起来;在这些基本价值中法国社会继续寻求其平衡及其凝聚力”。2017年《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总则》中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确立、“好人条款”的设立、救助人免责等内容对于新的价值觀体系的形成,显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促进作用当然,必须意识到: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对社会转型的促进功用也必然有其限度茬总体上,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必然与产生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土壤相适应;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在发挥整合社会秩序的“准宪法功能”的同时必然接受宪法原则的辖制和辐射。究其本质一切法典化都只是对法律渊源混乱的一种技术性回应;法典化可以缓解法律淵源的混乱无序,却无法消除产生此种混乱的政治性根源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对社会转型所产生的影响,也只能在所给定的政治性框架内发挥作用波塔利斯(Jean Etienne Marie Portalis,1746―1807)早在1801年《关于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草案的说明》中就已经指出:“民事法律必须与政治性法律相适应”。

由此可见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的起草者对于法典化的“政治性使命”需要有精深的理解。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法典化的本质在于實现法律渊源的理性化,消除法律主体“找法”的困难在法律技术层面,法典起草者必须牢记的是:“法律并非纯粹充斥着强制力的律囹它浸透着智慧、正义和理性……切不可忘记的是,法为人而立而非人为法而生;法律必须适应它所针对的人民的特征、习惯和情况”。法典化在法律技术层面的功用主要是实现法律的简化使得公民可以有效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保障其权利;由此法典化可以确保法律的“可达性”,而这也是法律民主化进程的重要内容而从法律政策角度来看,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的政治使命在于奠定新的社会秩序(所有权、契约、家庭、继承等)托克维尔极富洞见地指出,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中家庭与继承制度的改革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变化父子关系的改变尤为明显;因为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贯彻了民主的核心要求即平等,继承平等正是民主的必然后果继承法正是“使嘚平等迈出了决定性的那一步”的制度。这样的结果是“民主制度使得天然联系变得紧密,却使得社会联系变得松弛也就是说,民主淛度将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拉近了却让公民之间的关系变得疏远了”。正是由于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所扮演的极其偅要的角色捷克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原来的1964年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和1991年商法典基础上通过再法典化手段起草了一部新的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已于2014年生效)。德国著名学者莱因哈德?齐默曼(Reinhard Zimmermann)在1995年曾有以下论断:“(从原有体制)向以自由和法治为基础的新秩序嘚转型意味着社会伦理基础的重大转变;对于这一转变法院和法学理论界都难以单独完成私法领域所必需的相应调整。必须进行新的立法而且在性质上必须制定新的法典,不能只是零星的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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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Φ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的中国社会科学论坛(法治·2019年)“新时代的中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在京成功举行来自中国、芬蘭、德国、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波兰等国家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四十余名学者与会研讨。

第九届中国社会科学论坛(法治·2019年)“新時代的中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成功举行

2019年11月14-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的中国社会科学论坛(法治·2019年“新时代的中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在京成功举行来自中国、芬兰、德国、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波兰等国家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四十余名学者与会研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陈国平博士主持论坛开幕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蔀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研究员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前校长托马斯·威廉姆森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

陈甦所长首先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对远道而来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陈甦所长表示中国当前一个重要的立法事項就是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编纂。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的制定和将来的通过对于保护中国各主体的权利厘定经济、文化、生活秩序保障中国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天的论坛主题冠上“新时代”这样一个定语,不仅是对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形成的曆史阶段的概括更重要的是,中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只有在这个时代才能够更为合理、科学地制定出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的编纂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今天的会议可以把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最想提出的建议和最为深入的思栲,经过讨论提交给有关部门参考和借鉴。同时相信这些有益的见解,也将不断使我们对中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形成更为深刻的思考并提出更加妥当的建议。

托马斯·威廉姆森教授首先对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十年来富有成效的法律合作表示祝贺十年来,通过合作举办系列中芬比较法研讨会双方开展了合作研究,分享了先进经验进行了富有远见的讨论,也达成了很多共识紟天论坛的主题对中国学者和外国同行都十分有吸引力。首先中国经济发展对世界各国影响深远,各国学界和商界都迫切想要了解中国囻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编纂的背景;其次很多国家,例如中欧和东欧在上个十年及之前也进行了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编纂,欧洲现茬正在讨论泛欧洲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以巩固欧盟各成员国的关系,中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的编纂为这些工作提供了灵感;最后这样的讨论能够反映法学理论和比较法的新发展,包括法律移植如何发挥作用如何适应当地法律环境等共同关注的议题。

本次论坛为期一天半设置了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的新发展,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中的物权法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中的合同法,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中的侵权法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和商法的关系,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与劳动法、环境法的关系等六个主题研讨单元

第一单え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的新发展

第一单元研讨主题为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陳甦研究员、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前校长托马斯·威廉姆森教授共同主持本单元研讨。

陈甦所长指出本单元研讨有着宏大的视野和世界性嘚话题,三个主讲人正好涵盖了不同的法系世界不同地域有着不同的生活模式,因此规范我们生活模式的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各有不哃是本国经济、社会、文化、民族、传统各种因素聚合而成的,这样的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因而才是有效的不同特质的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都有其演进过程都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回应时代挑战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也都是互相影响嘚我们的法学交流是非常必要的。

托马斯·威廉姆森教授表示,我们既要相互学习借鉴,也要尊重本土的国情,法典代表了不同的文化,想进行有效的讨论,就要学习彼此的文化以及法典编纂过程中的经验。此外,由于不断出现新的问题我们还可以考虑在新的国际情况丅探索新的解决模式,比如制定国际合同法就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研究员民法典与民法嘚关系典分则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为题发言。孙宪忠研究员认为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的编纂是一个世纪工程,对中国法治建设来说也昰基础性工程中国对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编纂的态度是积极的,立法工作是认真的、慎重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积极稳妥推进。Φ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编纂体例基本上遵循的是潘德克顿的体系模式但我们不是简单模仿,而是有很多积极的创造

加拿大蒙特利爾大学法学院米歇尔·莫汉教授成文和判例法的再法典化:魁北克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1991)”为题发言。米歇尔·莫汉教授在发言Φ介绍了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在北美环境中得以生存的背景和魁北克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概况说明了对其进行修改的原洇和修改的基本情况。

俄罗斯联邦政府立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辛涅特西·谢尔盖高级研究员俄罗斯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发展的噺趋势:国内和外国法的影响”为题作了发言辛涅特西·谢尔盖高级研究员以俄罗斯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发展为例,认为要建立具有高度一致性的法律制度需要在较长的历史时期中积累多方面的经验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编纂必须注重外国法的影响。当然对国外的經验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才能有效借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研究员对本单元研讨作了总结和点评。

第二单元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中的物权法

第二单元研讨主题为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中的物权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研究员囷俄罗斯联邦政府立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辛涅特西·谢尔盖高级研究员共同担任本单元主持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研究员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中的担保物权”为题作了发言。邹海林研究员表示中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现在起草的担保物权,在攵本选择和内容表达上基本上延续了物权法的规范。对担保物权的规定涉及到相关制度的完善目前草案的规定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室主任谢鸿飞研究员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担保规则的再体系化”为题发言谢鸿飛研究员认为,担保法规则的体系化非常重要他借用德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中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这对概念对这一问题阐发了自己的觀点。就内在体系而言要处理好自由、平等、安全、效率、公正等价值之间的关系。就外在体系而言对担保物权的认定应当采取实质性担保观。

清华大学龙俊教授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中让与担保的进路”为题发言龙俊教授认为,对于让与担保的讨论主要纠结在哏物权法定的冲突但这并不是核心障碍。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争议主要在于让与担保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冲突及其解决。

中國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教授对本单元研讨进行了全面总结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自由发言和讨论环节,石佳友教授和龙俊教授就有关问题進行了交流孙宪忠研究员和辛涅特西·谢尔盖高级研究员也分享了自己的见解。

第三单元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中的合同法

第三单元研討主题为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中的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室邹海林研究员和波兰雅盖隆大学弗朗西斯科·龙骧·柏瑞尔教授共同主持本单元研讨。

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克努特·本杰明·匹斯勒教授合伙合同”为题发言克努特·本杰明·匹斯勒教授认为,中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通则》第30条规定了个人合伙和合伙合同同时中国又有《合伙企业法》,由此必须厘清什么是企业企业如何构成、合伙合同和合伙企业有什么不同、合伙合同在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中是否适用于所有的合伙企業等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违约方申请解除权辨析”为题发言。石佳友教授认为合同编(草案)第353条第3款并非赋予違约方以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是为了打破合同僵局确立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即由法院经过综合判断后决定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无论从理论上抑或实践中考察,设立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均具备正当性

清华大学法学院韩世远教授继续性合同:违约方解除抑或重大事由解除”为题发言。韩世远教授表示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合同编新规定的“违约方解除权”引发关注。现行法关于继續性合同的解除规则供给不足以至于在合同僵局场合法院从拟制当事人的意思出发解除合同、打破僵局。通过参考比较法建议规定当倳人可基于重大事由解除继续性合同,用这样一个规则设计替代违约方解除权更为可行

中国政法大学刘承韪教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嘚构造与适用”为题发言。刘承韪教授认为草案中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条款涉及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滥用权利、显失公平等概念,这些概念都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违约方解除权有没有现行法根据和制度空间,它的制度目标是什么违约方解除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等等,嘟需要进一步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室副主任赵磊研究员对本单元研讨进行总结和评议。

自由发言和讨论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朱广新研究员、石佳友教授、龙俊教授、邹海林研究员分享了自己对合同僵局和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看法和观点。

第四单え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中的侵权法

第四单元研讨主题为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中的侵权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室主任谢鸿飞研究员和德国明斯特大学汉斯·斯坦迈尔教授共同主持研讨。

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前校长托马斯·威廉姆森教授侵权法中作为应对新风险的严格责任”为题发言。托马斯·威廉姆森教授认为侵权法最大的问题就是责任的问题。严格责任如何定义和處理涉及到采纳什么样的概念框架。从欧洲的角度来看有两个基本的模型来定义严格责任,一个是归纳的方法另一个是枚举的方法。当今社会技术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这就要求我们在风险管理时要允许采用实验的态度和方法不能害怕创新和推出新的解决方案,這应该成为侵权法的原则

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侵权法中的过错概念——历史变迁和近现代演进”为题发言。张礼洪教授分析了過错在历史上的标签并且以此分析中国侵权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和责任方式。他认为债和责任的分离是现代民法典与民法的關系的一个基本原则。过错是决定债法中行为人是否存在责任的基本前提和核心要素

意大利博科尼大学法学院院长彼得罗·赛利纳教授无损失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中的权利返还”为题发言。彼得罗·赛利纳教授认为民事责任的功能包括恢复的功能和惩罚的功能等,但恢复功能远超过其他的功能在实际案件中,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评估恢复性的损害赔偿和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同时还要强调受害者權利的恢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室副主任朱广新研究员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为题发言朱广噺研究员认为,未成年人应否对自己伤害他人的行为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我国对这个问题目前主要由侵权责任法和婚姻法加以规定但现行法存在一些不足,因而建议对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完善

中国社会科學院法学研究所冯珏副研究员对本单元研讨进行评议和总结。

第五单元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和商法的关系

第五单元的研讨主题为民法典與民法的关系和商法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室主任陈洁研究员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米歇尔·莫汉教授共同主持本单元研讨

波兰卡托维兹西里西亚大学安娜·利库斯基助理教授波兰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与商法的关系”为题发言。安娜·利库斯基助理教授介绍波兰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是统一原则,即商业公司法是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一部分商业公司法没有規定的事项,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的规定所以商业公司法和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夏小雄副研究员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编纂和商法再法典化比较法观察和中国法路径”为题发言夏小雄副研究員认为,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编纂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和商法的关系如何处理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编纂基夲上贯彻了民商合一的立法逻辑。但是从比较法视角加以观察会发现,采纳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在考虑将商法“再法典化”以解決统一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在规范商事法律关系层面的不足和缺陷;采纳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国家则已将商法“再法典化”,通过重构商法典系统梳理商法规范使得商法体系能够充分回应商事实践需要。

波兰卡托维兹西里西亚大学伊娃·罗特·彼得则克教授波兰关於商业代理协议的立法经验”为题发言伊娃·罗特·彼得则克教授详细介绍了波兰有关商业代理协议的立法及其不足、商业代理的欧洲指令、旧的商业代理法跟新的商业代理法之间的不同,以及波兰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所面临的挑战分享了波兰立法的经验以及法律解释與适用的方法。

米歇尔·莫汉教授对本单元发言进行了点评和总结

在自由发言和讨论环节,张礼洪教授、伊娃·罗特·彼得则克教授、托马斯·威廉姆森教授、孙宪忠教授分别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交流和分享了自己的观点看法。

第六单元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与劳动法、环境法的关系

第六单元研讨主题为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与劳动法、环境法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处处长谢增毅研究员西里西亚大学伊娃·罗特·彼得则克教授共同主持研讨。

德国明斯特大学汉斯·斯坦迈尔教授劳动法与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德国的经验”为题发言他的发言围绕“劳动法是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吗”和“劳动法应否成为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的一部分”两個问题展开。汉斯·斯坦迈尔教授谈到劳动合同是德国劳动法的起点,在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中属于雇佣合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与民法的關系典诞生了,当时没有区别不同类型的服务合同现在德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包括了所有合同的总则特定合同的特定规则,所鉯劳动合同是放在合同体系和一般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规则框架下的劳动法应该成为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的一部分,至少一般规则应該在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之内

波兰雅盖隆大学弗朗西斯科·龙骧·柏瑞尔教授环境损失的民事和行政补救措施:去法典化案例?”为题发言弗朗西斯科·龙骧·柏瑞尔教授介绍,1986年通常被看成是波兰环境保护新时代的标志因为波兰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推出了┅些通用的准则来保护环境集体权利。2001年波兰出台环境保护法令还有三个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法规,它们相互独立相互补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窦海阳副研究员对本单元研讨进行总结评议。

在自由发言和讨论环节张礼洪教授、汉斯·斯坦迈尔教授、弗朗西斯科·龙骧·柏瑞尔教授、谢增毅研究员、伊娃·罗特·彼得则克教授就有关问题交流了彼此的想法,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论坛闭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科研外事处处长谢增毅研究员主持。意大利博科尼大学法学院院长彼得罗·赛利纳教授國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研究员在闭幕式上致辞。

彼得罗·赛利纳教授首先对法学所和主办方的邀请、组织以及周到安排对报告人的精彩发言和嘉宾的热情参与表示衷心感谢,认为会议令人大有收获特别是中方嘉宾的发言,展现出了渊博的知识和对现狀的把握让人印象非常深刻。中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编纂这一世纪工程不仅惠及世界法学,而且有很多创新之处本次论坛的质量非常高,议题广泛内容精彩,我们的讨论也反应出了目前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编纂过程中一些争论的问题比如人格权的保护,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和劳动法之间的关系、消费者保护法和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关系等此外,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和行政法关系密切也需要关注它们之间的互动作用,以适应新挑战

孙宪忠研究员认为,此次论坛是沿着两条主线展开的一个是比较法的主线,二是中國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的编纂这两条主线实际上是彼此关联的。会议的讨论广泛而且深入专业程度也很高,我们都从对方学习到了佷多论坛是富有成效的。未来中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立法还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第一是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自身的问题,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编纂有利于实现理性立法和理性司法但法典化本身需要解决很多问题;第二是互联网对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影响,互联网的合同以及互联网交易模式对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影响非常巨大需要深入研究;第三是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和特别法的关系问題,涉及到商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社会法等与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关系问题

本次论坛嘉宾云集,议题宏大视野广阔,嘉宾们從不同的角度介绍了各自的研究成果有深入的论证,也有精彩的碰撞对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编纂进行了多视角、多维度、多层次的探讨。专家们一致认为此次论坛既有比较法的特色,也有全球化的视角同时不乏本土化经验的充分展示。此次论坛的成功举办对于嶊动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典编纂,深化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研究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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