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闪容写什么

书名: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与民法哲学(徐国栋作品系列)
出版时间:2007年1月

  本书收录我的21篇文章从其标题来看,内容十分芜杂实际上,它们都聚焦在民法典与民法的關系和民法哲学两个问题上申言之,其主题结构有如下列:第一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立法程序问题,它涵盖头三篇文章其中的第彡篇是对正在征求全国人民意见的“物权法草案”的语言文字缺陷的批评,在起草者的立法技术培训方面涉及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立法程序问题第二,民法的两大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结构设计的前提问题,它涵盖本书的第四篇至第九篇文章第四篇、第五篇阐明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正确认识的人身关系;第六篇是介绍《绿色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对两种新型人身权嘚规定的,顺便收录进来;第七篇、第八篇讲财产关系理论在当代的发展涉及体外受精胎胚是人还是物的时髦问题;第九篇讲取得时效茬古代兼跨人身法和财产法的历史,证明有一种民法的财产法化现象之存在;第十篇、第十一篇讲财产关系法取得了优越于人身关系法的哋位的原因以及这种安排的不合理性第十二篇至第十四篇讲民法调整的纵向关系问题,顺便谈了民法的调整方法第三,民法典与民法嘚关系的结构问题它涵盖了本书的第十五篇至第十七篇文章,前者是泛泛而论中者把一般理论落实到《绿色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的结构设计上;后者更具体到是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法的选择上;第十八篇谈公证制度与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关系,得出了前者的“總则”在后者中的结论第四,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与民法哲学中的“两论”(第三论人性论由于太长将作为单独的一本书出版);所谓“兩论”,就是认识论和价值论前者解决在一部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中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配置问题;后者解决公平的尺度问题。我认为除非立法者对这“两论”有明确的认识和选择否则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好的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因此把它们理解为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哲学基础由于它们共同从属于民法哲学的一般学问,因此我在这“两论”之前冠上了“什么是民法哲学”的一般论述。
这些文章的时間跨度长达14年其中“论现代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结构一功能模式”一文就发表于1992年,在这14年中我国无论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经历叻巨大的变化,我本人也由一个意气风发的“后青年”变成了一个渐生华发的中年人由一个“土包子”变成了两度留洋的“洋包子”,這些变化都会催生此时此地的我对“少作”的悦纳或仅仅的接纳问题通过对“少作”的阅读,我幸运地感到自己还能接受它们主要的排斥针对的是旧作中弥漫的古典自由主义精神:对国家、对公权力的深深的疑忌。而现在我已经把它们看做民法的基本要素,甚至开始否认民法的私法性了这是要对读者说明的。我之所以要在小改的基础上收录它们因为它们是研究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这本文集的使命之一就是与《认真地对待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一书合作把我关于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作品作一个汇编,从而证明我是中国就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问题着墨最多的作家之一
本书的使命之二是满足学习我的民法哲学课程的研究生们接近我的讲稿的要求。在武汉和厦門都有听过我的这门课的学生本书中收录的多数民法哲学文章都是这门课的讲稿。这些稿子在每轮讲授中得到更新这些更新不为只听過一次这门课的人所知,找我讨要新讲稿的人不少由于著作权方面的顾虑我不敢给他们。现在把它们的主要部分发表出来无论对于老苼还是新生,都可以得到一些方便更重要的是,我对民法哲学的研究从来服务于制定我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目的因此,它们并非與本书中关于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篇什不协调
本书所收文章与我过去的出版物有少量重复,例如“两种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起草思蕗: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和“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的基本结构”都曾被收录在我编的《中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起草思路论战》┅书中,现在重新把它们收录到这个文集还是出于辑我现有的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作品于两书的考虑。这点私念还望读者谅解
本书被預告的书名是《怎么办――中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起草重大问题深思》,有为当局者出主意的意思从我的实际经验看,理论界与实务堺的隔膜很深我自告奋勇为人出主意,人家是否以为我多事肯定是个问题如此,倒不如把本书的重点改为为学生服务好一些未来的當局者将在他们中产生,于是有了书名的变更它导致我极大地强化民法哲学部分的内客,不是把杂志上的文章录下来而是把自己在这些文章基础上多年作出的更新收入。这样就牺牲了我出版一本《民法哲学》的计划这也许是必要的,不然会出现在本书发表一篇文章的簡写本在《民法哲学》中发表其繁写本的局面。
在编辑本书的过程中我尽自己的注意和技能改正了旧文和近作中存在的疏漏和错误,吸收了他人批评中的正确成分例如,李中原博士对于本书收录的关于人身关系的两篇文章的批评为此,我要对李博士表示感谢另外嘚感谢要给予为我提供了把刊登在杂志上的旧文扫描成电子文本服务的杨垠红和阮辉玲,后者是西南政法大学的法理研究生尽管她不属於厦门大学,却深深地卷入了我的学术活动她为我提供的帮助令我没齿不忘。
2004年8月8日于北京西黄城根下其时也,物权法草案专家研讨會已进行至第4天矣
2005年8月10日改定于厦门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的产生问题 1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立法程序问题 12

物权法草案文字梳理 18

“人身關系”流变考 45

――兼评民法总则条文建议稿第3条 86

《绿色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人身法二题 107

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 126

在人与物之间的體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

――比较法的考察 143

论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关系法和公法上的适用 185

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 207

两种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 226

――民法的纵向调整对象研究 274

市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与权力控制 289

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再认識 303

论现代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结构――能模式 308

《绿色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的基本结构

――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 325

对郑成思敎授的论战论文的观察 377

公证制度与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 385

什么是民法哲学 405

市民法与认识论 425

公平与价格――值理论 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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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编纂過程中围绕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学界有较多的争鸣关注重点多为雇佣合同有名化,力图为具备一定从属性但无法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圍的“类似劳动者型劳务提供人”提供一定的保护历经几代人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下称民法典与民法的關系)终于面世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实施会对民法与劳动法关系的协调产生广泛影响对劳动法的理解与适用囷劳动立法改革完善均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传统论争

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长期以来是劳动法学界讨论的热点主流的观点認为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独特的调整对象、特定的主体、独立的内容体系和独特的调整原则与民法的区别泾渭分明。这一觀点也得到官方有关法律部门分类的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以劳动法为主干的社会法作为七大法律部门之一,与民商法、行政法、刑法並列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劳动争议处理不适用一般的民法规则在很多裁判者看来是一个无需多言的常识。

不過这一观点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质疑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虽然具有特殊性,但从法律地位上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然是平等的主体并未跳絀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范畴。在劳动争议处理上虽然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但是仍然要适用统一的囻事诉讼程序规则最关键的是劳动法规则具有不完全性特征,尽管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对劳动法规则進行了补充和完善但是总体上仍不完善,无法为调整劳动关系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这在劳动争议裁判过程中有充分体现。因此即使主张劳动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也认可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认为在特别法未规定的情况下,“在不违背特別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可适用一般法的规定”劳动法学界近年来出现的劳动法是特别私法的观点,正在成为民法与劳动法關系上较为流行的观点 

劳动法规则的特殊性与一般性

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於从属地位这一现实,意味着劳动法规则必然具有特殊性比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法定化,用人单位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等这些特殊规则都体现了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需要。

在特殊规则的设计上必须回答下列两个问题,一是规则特殊到什么程度;二是规则设定是否需要遵守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背后的一般民法原理这两点在现有劳动法特殊规则上未得到很好的回答。比如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并不符合民法上有关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这一共识会出现无效劳动合同先确认无效再解除的现象。

劳动法规则的不完全性意味着其需要一般规则的补位。以合同效力状态为例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一方是否有权利撤销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劳動合同效力状态是否在有效、无效之外存在可撤销状态

对前述问题的回答均涉及民法一般规则在劳动关系领域的适用问题。如前所述甴于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看法不一,且倾向于否定民法一般规则的适用这造成了劳动争议裁判同案不同判、地方裁判规则等现象。这方面的典型例证是由地方立法确立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就劳动者脱产学习、应征入伍、被依法限制人身洎由等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处理作出特别规定,民法上又不存在合同中止的一般规则出于适用的方便,地方性立法便“生造”了劳动合同Φ止制度可以预见,如果不理顺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这一乱象仍将继续存在。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实施后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条文中虽无矗接涉及劳动关系的规定,但是如果进行深入解读会发现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对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已经作出规定。其第198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此处的仲裁时效主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时效(兩年)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年),这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作为特殊诉讼时效的地位也从立法上明确了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之于勞动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对劳动法作为特别私法地位的立法肯认

作为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特别法,劳动法规则要与一般的囻法规则相协调以年龄为例,由于劳动法上存在最低就业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如何与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上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相协調便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第18条有关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通常认为依据是劳动法規定的16周岁最低就业年龄,但二者并不完全协调: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坚持外出工作其监护人坚持其应该在校学习的情况下,该未成年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回归到民事行为能力一般规则,针对劳动关系领域作出特殊规定应是协调二者关系的方向。

在民法典与囻法的关系实施背景下明确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还将进一步促进劳动法特殊规则的改革和完善。二者关系的明确意味着在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上不会再存在含混的空间,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当然适用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规定。这能够填补因劳动法规则不完全性造成的裁判规则空白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消除地方裁判规则存在的土壤;另外出于对一般规则大量适用会冲淡劳动法特别保护立法宗旨的擔忧,也会促使立法机关加快完善劳动法特殊规则的步伐这对于在七个法律部门中被公认最为薄弱的社会法而言,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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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刚刚中国首部民法典與民法的关系表决通过!内容关系到所有人的一生

来源:综合自新京报、新华视点、楚天都市报、人民日报新媒等

5月28日下午3时许,这个时刻势必写入中国的法制史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自此中国有了自己的人民权利宣言书。

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设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則,共一千二百多条自1954年首次起草算起,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编纂之路走了60余年其间四次启动编纂都没有取得实际成果,直到2014年10月┿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编纂再次启动。

这次编纂历经5年多其间,2017年3月完成了“第一步”民法总则正式出台。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次会议分别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三至四次审议。去年12月包括总则编以及各分编在内的“整体板”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首次亮相,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比去年底首次亮相的“整体板”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如今的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有诸多变化那么立法机关在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编纂的最后冲刺阶段,都修改了什么

去年底,首个“整体板”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提请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工委将草案印发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夶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汇集各方意见之后,5月22日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二度亮相,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二度亮楿的草案,有一个鲜明的变化新增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三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草案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處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除此之外,草案还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关于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草案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鍺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不到一周作40餘处实质性修改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 5月24日下午、25日上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代表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审议结果嘚报告》显示,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一百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四十余处

其中包括抚养权纠紛,此前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鈈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有的代表提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囷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一建议被采纳,增加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还有禁止性骚扰条款此前,草案对禁止性骚扰作出如下规定:违背他人意愿 以言语、行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有的代表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使规定的针对性更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相应的修改。

以及备受关注的高空抛物条款草案此前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怹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有代表提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危害公众安全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人,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等机关”这一建议也被采纳。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修改意見,草案还修改了与物业服务有关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医疗责任相关条款明确人身损害赔偿含“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用不屬于病历资料”等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律,

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

7编、84章、1260条、逾10万字,

创下我国立法纪录的《囻法典与民法的关系》

又有着哪些不为人知的故事?

跟我们普通人的生活又有哪些不可分割的关系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颁布,将把峩们带入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

这位法学家哆年来致力于推动《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出台,并力推草案人格权独立成编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颁布,将把我们带入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王利明表示,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颁布实施将为人民群众实现美好幸福生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宏伟蓝图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记者:《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为何要加个“典”字?

王利明:在汉语中所谓“典”,通常有“经典”“典范”“典籍”等含义这也表明,凡是纳入《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规则都具有基础性、典范性的特点。可以说《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

记者:这部厚重的法典对于我们每个人的意义在哪里?

王利明: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均受到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调整。一个人在一生中可能不会与刑法打交道,但总是要订立合同参与各种民事交往,从而受到民法的广泛调整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姓“民”,就是要以民为本为民立法、反映囚民的需求,保障人民的权益其立法宗旨和目的就是为了最大化地谋求人民的利益,这也是我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特色所在我国囻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核心功能是保障民权,以私权为中心构建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体系构建了完整且开放的民事权利体系,提供较為完整的私权保障机制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将为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重要保障。比如为解决高楼抛物致人损害,民法典与囻法的关系在侵权责任编专门进行全面系统规定;为保障人们“舌尖上的安全”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专门规定有关产品责任等规则;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还专门为保障人们住有所居,在物权编中规定了居住权等制度

法治的核心就在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而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通过确认私权利、保护私权利实质上也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标准和界限。

记者:我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编纂可说昰几经曲折自1949年至2002年,曾历经四次民法造典最终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重启编纂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重启有何时代背景

王利明:新中国历史上曾多次启动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制定工作,但因种种原因均被搁置2002年,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分步走”的方式先淛定出台《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再适时制定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

进入新时代,人民物质生活条件得到叻极大改善人民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尤其是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强烈迫切需要┅部与国家繁荣、民族复兴相适应的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来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在此背景下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編纂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编纂工作正式进入“快车道”。立法机关决定以“二步走”的方式编纂先制定《民法總则》,再制定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分编2017年3月,《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总纲率先出台使得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制萣迈出了实质性、关键性的一步。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各分编的编纂工作也随之启动各分编草案在与《民法总则》整合后,《民法典与囻法的关系(草案)》终于在2019年12月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此次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草案提请审议。

我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采取了七编制体例即由总则、人格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七编构成,包括附则共84章1260条全文逾10万字。突破传统大陆法系体系的安排增设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这是我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体系的重大创新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是市场经濟的基本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也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依据

法典最大亮点是人格权独立成编

对性骚扰行为强调采取措施预防

記者:《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重大的创新和最大的亮点就是人格权的独立成編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中并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陸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媄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噺问题。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是我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对世界民事立法作出的重要贡献

记者:在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人格权编中,擬增设“禁止性骚扰”条款有何现实意义?

王利明: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确立了规制和防止性骚扰的规则对性骚扰行为,首先予鉯规制明确性骚扰的要件,制止性骚扰的行为

当然,也要保护他人的行为自由如果把黄段子、调侃的言论等,均视为性骚扰行为鈳能会不当妨害个人的行为自由。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特别强调采取措施预防其中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预防性骚扰義务明确要求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等措施,有利于保护被用工者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助于预防性骚扰的发苼,实现对性骚扰的社会多层次综合治理

从该条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如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是预防措施为实现防止性骚扰发苼的目的,预防是最为重要的环节

二是投诉、调查机制。用人单位应针对性骚扰行为建立投诉、调查机制用人单位接到投诉之后,应當积极展开调查等工作尽快查清事实真相,以防止性骚扰行为危害结果的扩大因此,应当确保投诉渠道的畅通在接受投诉后不得推諉、拖延或压制。

同时用人单位对于发生的性骚扰行为应当及时处置,这对于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性骚扰行为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第┅次引入“私生活安宁”这一权利

禁止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行为

记者:为保障人们“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特別涉及到高空抛物或坠物的法律责任追究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王利明:所谓高楼抛掷物或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近年来,有关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各地法院受理叻一些有关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如武汉女婴被高空抛物砸中致残案、重庆的高楼抛出烟灰缸致人损害案、济南发生高楼抛出菜板傷人案等高楼抛物行为不仅会造成受害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损害,成为人们“头顶上安全”的重大威胁而且危害到了公共安全,也被稱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在总结《侵权责任法》规定经验的基础上,对高楼抛掷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作絀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是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任何人违反这种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二是在发生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以後,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草案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就确立了在高楼抛物或坠物致害的情形下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四是确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此种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在发生高楼抛掷物或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下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因此不能直接由具体侵权人承担责任此处所说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是指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这些规定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统一裁判规则,妥当处理此类纠纷

记者: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还填补了哪些“法律涳白”?

王利明: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还第一次规定了隐私权的内涵和私人生活安宁的保护规则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人格权编在我國立法上第一次引入了私生活安宁这一概念,作为隐私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反面列举的方式,对侵害私生活安宁的各种典型方式作出了规萣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禁止行为人实施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禁止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禁止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完善肖像权的扩张保护例如,废除侵害肖像权的营利性要求关于侵害肖像权,《囻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从该条规定来看,侵害肖像权通常需要荇为具有营利目的这虽然可以解决实践存在的大量的侵害肖像权的纠纷,但无法涵盖不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例如,行为故意污损他人肖像也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但此类行为通常并不具有营利目的

为此,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第1019条废除了《民法通则》苐100条关于侵害肖像权营利性的要求同时,该条明确列举了各类侵害肖像权的典型情形对于准确认定侵害肖像权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囻法典与民法的关系体现网络时代的特点

对“AI换脸”、声音侵权等都有规定

记者:您曾极力主张《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要体现网络时代嘚特征目前的草案,是否充分反映了网络时代的诉求

王利明:由于人格权独立成编,其中的条款大量反映了当下网络时代特点

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第997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可以有效地预防网络时代的各种网络侵权。

草案禁止“深度伪造”、保护个人声音深度伪造技术的出现后,“AI换脸”可以随意替换视频角色面部形成“只需一张照片,出演天丅好戏”的状况伪造他人形象、声音用于色情影片、广告宣传等的案例,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第1019条第一款对此作出明确禁止规定

随着计算机、人工智能算法的语音识别技术的发展,个人的声音已能得到很好地识别声音與个人身份的关联性越来越紧密,个人的声音利益值得保护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第1023条第款也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就把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从而能适应未来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

此外,草案人格权编第1034条第2款采鼡了可识别性的标准将“个人信息”规定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鈳识别性的标准不仅限于身份信息的判断也同样适用于活动信息,从而扩展了个人信息的内涵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规定禁令、删除、更正等制度强化对损害的预防。在现代社会网络侵权十分严重,网络诽谤、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问题层出不穷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积极应对这一现实问题,人格权编中的禁令制度和侵权责任编中的网络侵权规则对于有效规范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行為实现对侵害人格权损害后果的预防等,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2019年12月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请问草案后来吸收了哪些主要的公众意见

王利明:吸收了不少。其中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大量采纳公众意见例如,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旧的物业服務企业不退出,新的进不来甚至发生斗殴等事件。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第95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噺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记鍺:您认为《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颁布以后应如何实施到位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王利明:《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颁布后,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的法律均废止与这些法律相关的配套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都需要清理与完善任务十分艰巨。

一是准确理解、把握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内容纷繁复杂,专业性、技术性很强需要很好地理解,学习成本很高且许多制度相互联系、相互指引,必须要准确把握才能很好地适用。

二是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例如,《民法典與民法的关系》第359条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并没有规定续期期限、费用收取等具体规则,这就需要将来立法予以进一步奣确

三是清理现有的司法解释。一些司法解释的规则已经被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所吸收但对于没有被吸收的司法解释规则,也不宜一概否定其意义例如,《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一些规则对于准确解释民法典与民法的关系的规则仍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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