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总公司签完公司与公司合作协议议,叫我自己刻一个公章使用,这算违法吗

接了个商用住宅楼项目我们是具体的施工方,我们当初干这个活是跟一个姓张的自然人签订的公司与公司合作协议议从工程款扣6%给他做管理费,这个姓张的借用一家洺叫A的建筑公司的资质然后姓张的跟这家A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给这个建筑公司0.5%的管理费。

也就是A建筑公司中标后以0.5%的管理费价格承包给了姓张的,姓张的以6%的管理费价格包给我们我们和A建筑公司没有签协议。

现在完工了工程也已经验收合格了,A公司借口之前工人仩访的事情想向姓张的罚款80万还借口这个事儿出了个公函,说要取消姓张的自然人的代理资格直接向我们索要6%的管理费,关键我们跟A建筑公司没有签协议这6%的管理费应该也是一直交给姓张的,现在不交给A建筑公司6%的管理费他就不给接受开发商的转账因为一直就是我們从开发商处取得支票,然后到A建筑公司盖公章然后到银行取出钱来给姓张的6%的管理费,然后姓张的从6%中取0.5%来交给A建筑公司现在A建筑公司眼红,就想要直接全要6%所以,想问下A建筑公司出的那份取消姓张的中间人的公函合法吗我们要怎么办,打官司的话能取消那个公函的效用吗我们现在就是想按照原来的流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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