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峡县华耀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湖北新居樂建材有限公司乐建材有限公司。
西峡县华耀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与湖北湖北新居乐建材有限公司乐建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23财保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試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湖北新居乐建材有限公司乐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