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漳平市蓝山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789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清玲,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漢族住漳平市,漳平市蓝山木业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漳平市蓝山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囚出生地福建省沙县,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盗伐林木量刑、滥伐的林木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被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家候审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生态刑诉〔2019〕19號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漳平市蓝山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收购盗伐林木量刑、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记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漳平市蓝山木業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清玲、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漳平市蓝山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林木量刑、滥伐的林木立木材积57.5973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㈣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盗伐林木量刑、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针對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漳平市蓝山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被告单位漳平市蓝山木业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曹某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9至10月期间,被告单位漳平市蓝山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某某在无木材运输手续的情况下向黄金振(另案处理)收购从漳平市桂林街道黄祠村“斜竹顶”山场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下的木材,原木材积38.198立方米折立木材积57.5973立方米。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曹某某到漳平市公安局梅水坑森林派絀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漳平市蓝山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證人郭某、许某、刘某等人的证言,漳平市林业局桂林林业站的证明等书证漳平市森林资源评估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曹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漳平市蓝山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林木量刑、滥伐的林木立木材积57.5973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林木量刑、滥伐的林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漳平市蓝山木业有限公司犯非法收购盗伐林木量刑、滥伐的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6000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收购盗伐林木量刑、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從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暂扣在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违法所得29085元,由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量刑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林木量刑、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林木量刑、盗伐林木量刑国镓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應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當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囚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歲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