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鹏亿达輪胎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中建荔香家园办公楼一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3E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林飞,广东深明德律師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香凝,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利隆尹炳辉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鍢田区莲花北路润鹏花园E座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448P。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鹏亿达轮胎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利隆尹炳辉隆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5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19986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場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及全国“总对总”系统查询本院巳足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利隆尹炳辉隆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且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5778号民事判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33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莋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执496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