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哪里落地房的墙上有标着3号?

被申请人:宁海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童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宁海县人民政府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宁征补〔2020〕10号《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告程序,选定评估机构未通知申请人参加,对申请人提出的补偿方案意见未作答复,征收房屋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低于实际价值,应以补偿决定作出之日作为评估时点重新进行评估。三、未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意见,产权调换房屋规划、设计、选址不合理,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综上,请求撤销《补偿决定》,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制定合情合法的补偿方案。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撤销《补偿决定》的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补偿决定》。

经审理查明:因旧城区改建需要,经前期房屋征收程序,2016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水角凌5号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宁政房征决〔2016〕16号),并附《水角凌5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对水角凌5号地块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8700平方米,总户数115户,其中住宅98户,非住宅17户。同日,被申请人分别在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发布《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水角凌5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宁政告〔2016〕16号),并将房屋征收决定及其征收补偿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公告载明本项目签约期限为三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告;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自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三个月。《征收补偿方案》明确,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为新世纪环岛D3地块安置小区期房;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需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宁海县征收办),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日,宁海县征收办征收范围内发布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告知被征收人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和评估机构名录。因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宁海县征收办决定通过摇号方式随机选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程序,2016年9月21日,经浙江省宁海县公证处现场公证,通过摇号方式选定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宁海分公司)承担本项目评估工作。当日,宁海县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发布评估机构确定公告。2016年11月18日,宁海县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比准价格公告,经众诚宁海分公司评估,以2016年8月30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本项目被征收房屋比准价格为成套住宅8940元/平方米、单体住宅876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新世纪环岛D3期房比准价格9220元/平方米。

2016年11月25日,宁海县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发布签约期限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将于2016年12月5日开始签约,期限90天。2017年1月24日,宁海县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发布签约情况公告,告知被征收人截止2017年1月24日,项目签约比例已达到80.9%,已签订的房屋补偿协议生效。2017年5月18日,宁海县征收办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发布续签期限公告,告知被征收人项目续签期限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17时30分,超出期限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2017年11月24日,宁海县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关于水角凌3号-7号地块增加安置房源的通告》,增加夏景花园为项目安置房源,比准价格8850元/平方米。2018年6月19日,宁海县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关于水角凌5号地块增加安置房源的通告》,增加科技园区21号地块住宅小区(桃源佳苑)为项目安置房源,比准价格8380元/平方米。

申请人童某某所有的宁海县跃龙街道县后巷**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该房屋为一间三层楼房,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登记土地面积62.6平方米,用途为农村宅基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经宁海县东泰房地产咨询测绘有限公司外围测量,该房屋建筑面积151.9平方米,其中一层62.60平方米,二层35.76平方米,三层34.44平方米,屋顶楼梯间19.1平方米。2020年5月15日,宁海县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发布《关于水角凌5#地块改造项目未经登记建筑公示》,对申请人被征收房屋建造时间、建筑面积、建筑用途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日。2020年5月21日,众诚宁海分公司作出编号为浙众宁凌住征第分户***号《“水角凌5#地块改造项目”落地住宅用房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征收部门核定申请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1.90平方米,评估金额1296673元。因申请人拒绝入户评估,该评估系外围评估,暂无房屋内部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该分户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直接送达申请人。2020年5月25日,宁海县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宁海县跃龙街道水角凌5#地块改造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示(005批次)》,将申请人等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予以张贴公示。2020年6月1日,经宁海人民政府未登记建筑认定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核定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151.9平方米。

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7月27日,房屋征收部门多次与申请人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因申请人认为评估比准价格太低,且被征收房屋系沿街房屋,要求按商业用房进行评估补偿,双方未能达到补偿协议。2020年6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征求补偿决定方案意见的通知》,附具《关于水角凌5号地块被征收人童某某的补偿决定方案》《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方案的意见书》,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案供申请人选择,其中产权调换房源为夏景花园现房2套科技园区21号地块住宅小区(桃源佳苑)现房2套。2020年6月10日,该通知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在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补偿决定方案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2020年7月30日,因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就补偿决定方案提出书面意见,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决定给予申请人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主要内容如下:1.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科技园区21号地块住宅小区(桃源佳苑)现房2套,面积均为108平方米档(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具体房号由抽签或摇号确定。申请人可以选择自行安排过渡用房,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申请人选择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的临时安置费核算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申请人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申请人不支付租房费,房屋征收部门也不向申请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的临时安置费核算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2.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增加12%产权调换面积补助。经换算,科技园区21号地块住宅小区(桃源佳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为80+80×12%=173.3平方米,每套房屋给予电梯公摊面积补助10平方米。3.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结算差价。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款项包括:(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296673元(因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评估,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2)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45570元;(3)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换算结果面积增加12%的产权调换面积补助与电梯的公摊面积补助后,低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以及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15平方米内部分建筑面积,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超过1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评估价值结算。储藏室以建设搭配为准,按照评估价值的10%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地下停车位签约时预定,按照评估价值的10%给予差价结算补助。三、被征收人应于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相关事宜并搬迁,将被征收房屋移交房屋征收部门。同时载明,若申请人不服该补偿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或者不诉讼,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年8月4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补偿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在被征收房屋一楼张贴补偿决定公告。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992年10月21日,宁海县城乡建设环保局制发(92)浙规证025035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钱某某新建住宅三间三楼198平方米,建设位置为秧田头,并载明因建筑面积计算有误,现同意增加建筑面积99平方米。200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依据宁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为申请人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其中载明该宗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归钱某某所有,土地使用权面积62.6平方米,用途为住宅。根据钱某某2000年11月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记载,该宗地系北山村集体所有土地。2005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宁政发〔2005〕28号《关于印发宁海县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海县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村民住宅用地,经本户申请,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撤村建居农转居”证明和合法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直接变更换发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证,并在土地使用权证标注“撤村建居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字样。城市居民所持有撤村建居村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并纳入撤村建居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范围。2005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宁政函〔2005〕41号《关于同意跃龙街道北山村撤村并居的批复》,批复意撤销北山村行政村建制,居民就近并入社区居委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宁征补〔2020〕10号《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现场照片等,被申请人提供的宁政房征决〔2016〕16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水角凌5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附:水角凌5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及张贴现场照片、宁政告〔2016〕16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水角凌5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关于协商选定项目评估机构的通知及张贴现场照片、关于协商选择项目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及张贴现场照片、关于报名参选项目评估机构的通知及张贴现场照片、关于随机选定项目评估机构的通知及张贴现场照片、关于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的公告及张贴现场照片、(2016)浙宁证民字第1329号《公证书》、浙众宁凌住征第分户***号的《“水角凌5#地块改造项目”落地住宅用房征收评估分户报告》被征收房屋比准价格与安置房比准价格公告、(92)浙规证025035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宁海县人民政府2003年2月13日《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钱通)、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童某某及其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宁政发〔2005〕28号《关于印发宁海县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函〔2005〕41号《关于同意跃龙街道北山村撤村并居的批复》、宁海县人民政府2000年11月10日《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钱某某)、签约期限公告及张贴现场照片、补偿协议生效公告及张贴现场照片、续签期限公告及张贴现场照片、增加安置房源通告2份、征收部门与童某某协商笔录、未经登记建筑公示及张贴现场照片、调查测绘情况说明、“水角凌5#地块改造项目”落地住宅用房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编号:浙众宁凌住征第分户***号)及送达现场照片、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示(005批次)及张贴现场照片、未经登记建筑统计汇总表(2020年6月1日提交)、关于征求补偿决定方案意见的通知(附:关于水角凌5号地块被征收人童某某的补偿决定方案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方案意见书)及送达回证、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附:宁政补〔2020〕10号《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张贴现场照片、征收补偿决定公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申请人等房屋被依法征收。因宁海县征收办与申请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协商不能达成补偿协议,被申请人有权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二、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一,关于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申请人被征收房屋所用地原为北山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人通过司法判决依法取得该宗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北山村于2005年11月经被申请人批准撤销行政村建制,居民就近并入社区居委会。根据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的意见》(浙土资发〔2003〕117号)第五条等规定,对原村经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包括农宅、村办企业及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收回并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直接办理国有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纳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统一管理。申请人虽仍持有涉案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此系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所致,客观上不改变其房屋所用土地已统一纳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事实,被申请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补偿,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关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申请人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申请人拒绝入户评估,被申请人根据初步测绘结果,并经未经登记建筑调查处理程序,认定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51.9平方米,符合《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第一款等规定。第三,关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因被征收人未能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宁海县征收办在公证机构的见证下,通过随机摇号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及《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经评估机构评估后,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了公示并将评估报告送达申请人,评估程序客观公正,评估结果并无不当。第四,关于给予申请人的各项补偿。因申请人未就补偿决定方案确定的补偿方式进行选择,被申请人在补偿决定中给予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各项补偿、补助标准明确,内容具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等相关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作出补偿决定前向申请人征求对补偿决定方案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提出意见、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因申请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海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宁征补〔2020〕10号《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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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从宁海县房屋征收办获悉,自该办月初启动“清零拔钉”攻坚行动以来,向17个清零项目发起总攻,15天时间共拔钉4户,西门7号地块除村集体资产外实现清零。
近年来,宁海县房屋征收办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新启动项目与遗留户攻坚问题上双管齐下,加强征迁领域精细化管理力度,大力推进城市有机更新进程。据介绍,该办在2019年全面完成客运中心地块、环南中路改建地块、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地块(工业区)、城隍庙周边地块、杨家村、下洋吴村等12个地块签约工作,确保了城隍庙周边街区、城市阳台、潘天寿艺术馆等一批重点项目顺利落地,完成年度征迁面积目标任务的120%。

据了解,2020年该办负责的征迁项目中水角凌地块、东大街北地块、西大街南地块、环南中路地块等17个项目处于清零环节,为全力加速攻坚步伐,该办对清零项目分轻重缓急排列,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班人马、一抓到底”的原则,实行统筹包干负责制,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实施工作进展定期报告制度,进一步压实清零责任,全面开启项目清零攻坚“战役”。
“为全力加速攻坚步伐,根据宁海县实际情况,我们进一步优化了房屋征迁体制机制。”宁海县房屋征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在2019年出台了《宁海县执行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落地住宅房屋评估的补充规定》等6项新政策,完善了《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程管理办法》等7项制度,确保房屋征收工作更加规范化、阳光化。

同时,该办深化“动迁+司法”双促动机制,提高攻坚效率。通过将滞留户进行分类,对可实施司法程序的,在动迁迟滞不前的情况下,第一时间采取司法介入,形成双促动,改变过去动迁不成再走司法程序的被动局面。2019年共利用司法程序倒逼签约腾空33户,司法清障拔掉滞留户5户,共有7个项目通过司法清障清零。
助力清零攻坚,推行“党员‘征’帮团”促签新模式。为破解当前征迁项目中不少滞留户因家庭原因不肯签约的情况,由宁海县房屋征收办牵头,联合宁海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组建成10支志愿服务队,对10户滞留户开展帮扶促签。通过党员化身征迁“老娘舅”,主动协调滞留户家庭内部纠纷、上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自2019年实施以来,共开展上门调解帮扶60余批次,成功协助促签9户滞留户,完成率90%。
实现拆房“反增益”,试水“残值竞拍”模式。针对房屋征迁留下的钢结构、特殊设备等价值利用率不高的情况,宁海县房屋征收办试水“残值竞拍”模式,在房屋拆除项目招标前,通过结构图纸恢复、残值评估等步骤,将剩余的残值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公开竞拍,改变拆除工程从过去费用“纯支出”到现在竞拍“增收益”。华联纺织有限公司(工业区)地块2019年首次采用该模式,最高竞拍成交价228万元,溢价率470%,有效推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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