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新寨镇中心幼儿园有办园许可证吗?

乐亭县新寨镇新寨初级中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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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腾飞街申通快递新汽车站西行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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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县城、乐安街道、乐亭镇、汤家河镇、胡家坨镇、王滩镇、闫各庄镇、马头营镇、新寨镇、汀流河镇、姜各庄镇、毛庄镇、中堡镇、庞各庄乡、古河乡、大相各庄乡。

祥云岛林场、大相各庄乡、大清河盐场、临港工业园、码头岛屿旅游区。(注:村组一律不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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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乐亭县新寨镇芍榆坨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某某,*,*,*,*。

被告:乐亭县新寨镇芍榆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新寨镇芍榆坨村。

法定代表人:刘长新,村委会主任。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乐亭县新寨镇芍榆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芍榆坨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芍榆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长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村委会给付雇佣工程车辆施工欠款62800元,并要求自诉讼之日起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村委会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9日至2017年8月23日被告村委会雇佣原告铲车、翻斗车清理村内卫生,累计拖欠原告施工机械费62800元。完工后被告村委会于2017年8月出具欠条一份,并由村委会加盖了公章,时任村主任刘国辉及经手人刘志秋亲笔签字。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村委会总是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芍榆坨村委会给付雇佣原告机械工程车辆施工欠款62800元,并自诉讼之日起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芍榆坨村委会辩称,马某某买这个车给大队推垃圾这个事有,虽然新班子没有亲自带着办这个事。从原告起诉我才知道村委会欠他钱,从新班子刚上任的时候,马某某提过这件事,并且他也给我们看过证据,当时因马某某占用村里的房屋卖包装,镇政府说不准任何人在村广场进行经营活动,当时马某某给村里证据的时候,跟我们说过,是刘国辉当时承诺给他的让他用村里的房子卖包装,顶利息,后来他也把房子让了出来,他起诉要求一定的利息也合情合理,从诉讼之日起按照银行利率给利息,我们承认需要给他利息。马某某干活的具体过程当中,从2014年3月29日到2017年8月29日这个过程中刘国辉和刘志秋有签字,相应的证据,这些事实我们是承认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9日至2017年8月23日被告雇佣原告铲车、翻斗车进行清洁作业,累计拖欠原告施工机械费62800元。完工后被告于2017年8月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拖欠原告施工机械费数额,并由村委会加盖了公章,时任村主任刘国辉及经手人刘志秋亲笔在欠据上签字。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据等可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铲车、翻斗车进行清洁作业,原被告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应根据双方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施工机械费。被告因未支付施工机械费而为原告出具欠据,该欠据系被告真实意思表达,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虽未约定欠款给付期间,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偿还欠款,被告未按原告要求及时偿还欠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施工欠款,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乐亭县新寨镇芍榆坨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马某某施工款62800元,并自2020年4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生效后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元,由被告乐亭县新寨镇芍榆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到乐亭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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