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贷款的夫妻房屋公证归一方

办理委托公积金贷款公证该怎么写?

建议你到公积金中心,或相关网站上下载,因为大部分地区都会要固定格式的。

住房公积金代领,公证委托书怎么办理?

1,公积金提取可以提供买房、租房或装修资料都可以;

2,公证书上面明确注明受托人有代领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或者注明全权代理;

3,拨打公积金管理中心打电话咨询;

公积金贷款,一方不能到场签字,委托公证

委托公很简单 成本200元 委托人带身份证 房本 户口尽量带齐了 万一用呢托人本人可以不用去现场但是要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你要找一家大的公证处 全国都认可的 比如说 方正 方圆 中信 这三家应该都没问题

办理公积金贷款委托书需要什么材料?

(1房合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主买房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3、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首次公积金提取:

(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次性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由单位财务或劳资开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借款合同,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打印上一年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对账单(提取之月到上年度本月)并请银行盖章

  (4)若用存折还贷款,须提供还款存折及存折复印件一份;若用银行卡还贷款,须提供由银行柜台打出的最近一年的银行卡明细一份

  (5)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签《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若夫妻双方都提取,夫妻双方签字摁手印,并在开户银行账户上填写完整,直接打到个人账户里)

  注:职工本人需到场在“提取申请表”上签字按手印(公积金汇入个人还款帐户)

1、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1、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建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公积金提取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无离、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提取 1、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公积金提取

1、《突发事件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2、所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3、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予以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6、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a、医院的诊断证明;b、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 c、其他重大疾病还须提供家庭收入证明,d、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没有工作人员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7、如遇不可预见事故和灾难,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a、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b、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c、家庭收入证明。

进城务工人员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1、户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公证书不见了

公积金贷款流程:  1.提出申请款申请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有关,由银行负责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  2.签订合同。借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由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选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借款人须在建设银行开立龙卡或储蓄账户。  3.抵押登记和保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合同公证及住房保险等手续。  4.支用款项。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售房款专用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内。  5.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委托银行分期扣款或到银行柜面,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6.合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借款人可向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提前还款等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建设银行为借款人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7.贷款结清。银行为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借款人取回抵押登记证明等文件,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公证书不见了怎么补办

1.提出申请。借请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有料,由银行负责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

2.签订合同。借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由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选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借款人须在银行开立龙卡或储蓄账户。

3.抵押登记和保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合同公证及住房保险等手续。

4.支用款项。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售房款专用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内。

5.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委托银行分期扣款或到银行柜面,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6.合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借款人可向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提前还款等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建设银行为借款人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7.贷款结清。银行为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借款人取回抵押登记证明等文件,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等手续。

办理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有一方不能到场。公证委托怎么办理?

委托方带上身份证、户姻证明、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料,直接到最近的处办理就可以了,说明情况后,公证处有相应的模板,同时提供代书委托事项服务,公证书出具后受托人就可以凭委托公证书和委托人的其它手续代替委托人行使相关权利了。

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 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3. 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 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1、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委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2、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受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3、委托原因。其是指委托人不能亲自到中国内地处理有关房产事宜的原因;

4、委托事项。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具体事项;

5、委托权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权利限度,即:是“个项委托”或“全权委托”;

6、委托期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时间限度,即:写明“起止日期”或“办妥为止”;

7、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其是指委托人是否授权受托人在代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将受托权转让给第三人。如是,其转让委托的权限、期限不得超过原始的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8、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其是指委托人须在其《委托书》的落款处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并写明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

参考资料:-委托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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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件关于婚内财产协议的案件,男女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房屋均归女方一人所有并办理了公证,后男方想解除协议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以公证的方式确认财产归属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赖某、梁某1为夫妻关系,2019年1月19日,双方将共有的广州市海珠区***号3105房过户至梁某1一人名下。2019年1月21日,双方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了广州市海珠区***号3105房归梁某1一人所有、广州市*路*号*座602房归梁某1一人所有;以及“赖某本人承诺:本人负责偿还所有房屋抵押贷款、欠款的全部款项…”、“赖某个人愿意从2019年2月份开始将全年的所有全部正当收入(包括工资、津贴等)当月直接转入梁某1个人账户,用于偿还房屋抵押贷款、债务以及生活费”、“…不得擅自借钱给任何人或为他人担保借钱”、“不得做出任何损害家庭利益和侵害妻子梁某1、女儿赖**的事情…”等内容。

2019年4月17日,赖某、梁某1、梁某1的姐姐梁某甲三人一起与案外人邹*签订《广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广州市**路*号*座601、602房(建筑面积共118.08平方米)以2408000元转让。房屋登记资料显示广州市**路*号*座601房权属人为梁某甲,建筑面积58.81平方米;5座602房权属人为赖某、梁某1共有,建筑面积59.27平方米。2019年5月6日,梁某1向赖某转款20万元。2019年7月29日,梁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粤0105民初18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

赖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月21日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书》;2、被告将广州市***号3105房中属于原告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份额返还给原告,被告协助原告将该房屋中属于原告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3、被告将出售的广州市*路*号*房602房取得的售款1890000元中属于原告共同共有的款项份额返还给原告,被告向原告交付该房屋的部分售房款745000元(按售房款总价的二分之一扣减原告已取得的部分款项2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赖某、梁某1之间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书》经过公证,且双方均在协议书上声明“本协议的签订均为我们本人的真实意愿,也清楚上述协议签订的法律后果”,故可以认定该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双方签字后协议已依法成立

赖某主张案涉的夫妻财产协议是在赖某欠下巨额债务后受梁某1的逼迫签订的,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涉《夫妻财产协议书》中并没有条款明确约定协议的成就或解除条件,故赖某认为该协议书为附义务的夫妻财产约定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案涉《夫妻财产协议书》中约定广州市***号3105房、广州市*路*号*座602房均归梁某1一人所有,赖某无权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故赖某要求梁某1将房屋共有部分过户回其名下、返还已售出房屋共有的款项份额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赖某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4740号民事判决,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梁某1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种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本案是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赖某、梁某1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1月21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书》,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在签订前述协议之前,双方已经将夫妻共同共有的3105房过户至梁某1个人名下。依前述法律规定,审查赖某、梁某1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双方在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书》的第九条当中亦确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一审认定《夫妻财产协议书》合法有效正确,本院亦予以确认

赖某在一、二审均主张《夫妻财产协议书》是梁某1胁迫其签订,同时辩称梁某1负有帮助其解决债务问题的义务,认为《夫妻财产协议书》是附条件、附义务的夫妻财产约定等意见,但赖某不能提交有效的证据佐证其主张,而且梁某1否认曾经作出前述承诺,否认负有帮助赖某解决个人债务的义务,故本院亦不予采纳其意见。

审查《夫妻财产协议书》并不存在法定应当变更或者解除的法定情形,梁某1与赖某以公证的方式确认财产归属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赖某要求解除《夫妻财产协议书》并由梁某1返还房屋及售房款等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至于赖某称其与梁某1的财产约定可能损害案外债权人权益的问题,因本案只处理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与第三人无涉,赖某不是该法律关系的适格原告人,且双方当事人在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书》第九条中明确约定双方知悉夫妻财产协议书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本案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第三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实务案例中《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本文以联想词检索的方式在聚法案例网检索到以下案例。

2018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其中主要约定内容:“甲方:高某某,乙方:陈某,现双方约定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人由甲方变更为甲乙双方,并对涉案房屋产权份额作出如下约定,若乙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益和份额:1、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性、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乙方在未经甲方文字同意的情况下分居15天以上;3、若甲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出现婚外性,为其他女性(家人除外)擅自花费累计超过五百元人民币、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乙方以其他理由和甲方离婚的。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该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针对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和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认为,针对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本院经审核该协议的相关内容,其中主要涉及对被告相关权利的限制,尤其是对被告(陈某)人身权利的限制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份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

婚内财产协议 撤销赠与

李某在本案中提出离婚,一审判决准许离婚,张某对此并未在二审中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第一条的全部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内容为将李某所有的2003室房屋变更为张某个人所有。该约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李某有权撤销该赠与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李某要求撤销《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第一条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对于张某上诉主张的抗辩意见。首先,张某主张李某无权撤销《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第一条第4款,且李某应当按照该条款的约定对其进行赔偿。对此本院认为,李某在本案中主张撤销对张某的房产赠与,属于行使夫妻间财产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对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依法对夫妻间房产赠与合同的否定。赠与合同本身具有单务、无偿的特殊性,赠与人对于赠与合同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因此双方的利益是不对等的。因此,只要任意撤销权合法存在,就不应以夫妻间房产赠与合同有效为由,判令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更不应在赠与合同不能履行时,对赠与人苛以违约责任。而《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第一条第4款是基于赠与合同约定的李某所负的违约责任。现李某已主张撤销赠与,故该违约赔偿的条款亦不应再履行。对张某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张某主张李某行使撤销权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如前所述,李某在本案中主张撤销对张某的房产赠与,属于行使夫妻间财产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对赠与合同均享有任意撤销权,该项撤销权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对张某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婚内财产协议 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效力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虽然田*与宋**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书,并约定“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田*不能以存在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此外,本案借款发生于2016年3月5日,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书均签订于2018年4月20日,即陈**在借款给宋**时,田*与宋**之间的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尚未订立,故田*以陈**明知其与宋**之间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为由主张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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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共同贷款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1、在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且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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