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我们购买房产的时候,首先会选择商品房毕竟品牌、质量、环境都放在那里,但是如果因为资金不足或其他原因就会考虑其他的房源,比如说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等。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经济适用房贷款如何办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经适房贷款有2种申请方式,一种是办理商业贷款,一种是申请公积金贷款。
1、携带申请材料到银行,在柜台上填写贷款申请表;
2、银行会对材料进行审核,查看借款人征信;
3、审核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
4、办理抵押登记;
1、携带申请材料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然后提出贷款申请;
2、公积金中心会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然后办理抵押等手续;
4、公积金中心把贷款材料转交给银行,银行进行审核;
5、审核通过的,银行放款。
各地申请条件不一,但大的方向相差不是很大,具体的可以携户口本去本地房管局核实。
第一,申请人需是非农户口,农村非农户口符合其他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的,家属可以是农业户口。
第二,现有住房条件,各地都会规定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可超过的上限。
第三,收入情况,和住房一样会标示出人均年收入的上限。
第四,婚姻情况,一般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申请,单身也可以申请,但是需要超过一定的年龄界限。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购买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经济适用房贷款是有两种方式的,一种是商业贷款,另外一种则是公积金贷款,具体采用那一种就看自身的实际情况了。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经济适用房贷款如何办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1、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3、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2、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合并计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3、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月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社区出具(社区无法出具的由本人写出无法房承诺)。因工作调动、转业等原因由外地迁郑的人员,其住房情况证明应由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
1、到街道办事处免费领取经济适用房申请表。
2、带上相关证件到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申请。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自受理申请日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然后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送报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收到有关资料后,出具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核意见,并送区房管部门。区房管部门提出复审意见后报送郑州市经适房建设管理机构。
5、郑州市经适房建设管理机构审核后,将情况在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2人以下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 购房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3人以上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 购房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超出70或者90平方米的部分,购房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
郑州经适房房源可登陆郑州房产管理服务网查询:
郑州经适房项目名称,销售状态,项目地址及相关优惠信息。
经济适用房贷款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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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