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火车禁止限制携带物品有新变化,哪些物品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

近日,20xx民航局新规定: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近日,民航局发布了《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和《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公告提出,类似球拍、球棒、弹弓、胡椒喷雾剂等物品只能作为行李托运,而不能随身带上飞机。此外,充电宝、锂电池等禁止作为行李托运,旅客随身携带时也有限定条件,标识全面清晰、额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瓦特小时);当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或等于160Wh时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每人限带两块。

据悉,此公告将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充电宝大于100Wh、小于或等于160Wh限带两块

此次新规,对民航旅客禁止携带、托运的物品和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有的物品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比如菜刀、水果刀,球棒、球拍等,以及弹弓、弓、箭、胡椒辣椒喷剂等危险物品。

此外,记者注意到,充电宝、锂电池等禁止作为行李托运,旅客随身携带时也有限定条件,标识全面清晰、额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当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或等于160Wh时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每人限带两块。

公告明确表示,新规将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随身携带或者托运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的旅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物品中故意隐匿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的旅客,构成扰乱民航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酒精行李托运有详细规定

而对于液态物品,则规定如果旅客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时,液态物品应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的容器内随身携带,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作为行李托运。

旅客乘坐国内航班时,液态物品禁止随身携带(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除外)。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每种限带一件、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的容器内、接受开瓶检查)方可随身携带,牙膏及剃须膏每种限带一件且不得超过100克或100毫升。

此外,如果是买了酒要坐飞机,当酒精饮料作为行李托运时,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升;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数量不超过5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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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为保障民航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和国家安全,防止针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规定,现公布《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和《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示《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和《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并在旅客购票、办理乘机手续、安全检查时履行告知义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

  《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中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旅客可将其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属于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批准后才能作为随身行李物品或者托运行李运输的特殊物品,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目录及批准程序,并与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明确特殊物品批准和信息传递程序。

  对随身携带或者托运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的旅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物品中故意隐匿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的旅客,构成扰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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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营美洲航线(除夏威夷外)、日本航线(含全航程为国肮实际承运经中国大陆至日本的航线),以及从第三国、港澳台经中国大中国大陆中转至美洲(除夏威夷外)及日本的航线:头等舱、公务舱2件,32kg/件,经济舱2件,23kg/件

2.自营美国夏威夷与中国大陆间的航线,港澳台航线、亚太航线除日本航线及经中国大陆至日本的航线外)、欧洲航线、非洲 航线、澳新航线:头等舱、公务舱2件,32kg/件;经济舱1件,23kg

头等舱、公务舱2件,8kg/件;经济舱1件,5kg

1.欧洲线、澳洲线、曰本线、韩国线、迪拜线、新加坡航线、曼谷航线:头等舱3件,32kg/件;公务舱、超经舱2件,32kg/件;经济舱2件,23kg/件

2.北美航线:头等舱、公务舱2件,32kg/件;经济舱2件,23kg/件

3.其他国际/地区航线:同国内航线托运标准

头等舱2件,公务舱、经济舱1件,10kg/件

1.涉及日本、美洲、澳新、俄罗斯以及新加坡始发与中国间的航程、涉及内罗毕的航程:头等舱3件,公 务舱2件,32kg/件;明珠经济舱/经济舱2件, 23kg/件

2.涉及中西亚以及韩国始发与中国间的航程:头等 舱3件,公务舱2件,明珠经济舱/经济舱1件, 32kg/件

3.除日本、美洲、澳新、俄罗斯、迪拜、中西亚以外的国际/地区航程:头等舱3件,32kg/件公务舱3件, 明珠经济舱2件,经济舱1件,23kg/件

4.涉及迪拜的航程:头等舱3件,公务舱2件,明珠经济舱(经兰州/乌鲁木齐)1件,32kg;明珠经济舱/经济舱(经广州)2件,经济舱(经兰州/乌鲁木齐)1件,23kg

手提:头等舱2件,5kg/件;其他舱1件,5kg

1.中美、中加航线:头等舱/公务舱2件,32kg/件; 经济舱2件,23kg/件

2.欧洲(布鲁塞尔、柏林、巴黎、罗马、布拉格、曼彻斯特)、泰国、两岸、北京-特拉维夫、新加坡、海口-南宁-曼谷包机航浅头等舱/公务舱2件,32kg/件; 经济舱1件,23kg

3.西安-悉尼、圣彼得堡、莫斯科航线:头等舱/公务舱2件,32kg/件;经济舱2件,23kg/件

4.日本、海口-澳门包机航线;头等舱/公务舱1件, 32kg;经济舱1件,23kg

5.阿拉木图航线:头等舱/公务舱2件,经济舱1件, 32kg/件

6.北京-伊尔库茨克包机、杭州-济州包机航线: 头等舱/公务舱30kg;经济舱20kg

7.满洲里-伊尔库茨克包机航线:头等舱/公务舱35kg;经济舱20kg

手提:头等舱、公务舱2件,经济舱1件,10kg/件;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国内航班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各航空公司对国际航班免费行李额的规定不甚相同。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旅客对逾重行李应付逾重行李费,国内航班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各航空公司对国际航班逾重行李费率和计算方法不相同,旅客须按各航空公司规定办理。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 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承运人应按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 %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 元。如承运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承运人有权拒绝收运。

承运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

1、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承运人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注明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2、承运人一般应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如团体旅客的行李过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托运时,可与旅客约定时间、地点收运。

3、承运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栓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经承运人同意的自理行李应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后,交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并在行李上栓挂自理行李牌。不属于行李的物品应按货物托运,不能作为行李托运。

4、承运人为了运输安全,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承运人对该行李有权拒绝运输。

5、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承运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二)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五)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退运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托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应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二)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附加价值费。

1、自行李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 天仍无人领取,承运人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2、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该航班经停地或目的地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

3、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4、承运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5、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 旅客在领取行李时,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即为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

6、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承运人挂失。旅客如果要求领取行李,应向承运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7、如发生行李赔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因承运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应给予旅客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

1、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 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 元时,按实际价值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位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

2、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承运人负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 元。

3、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已赔偿的旅客丢失行李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知旅客领取,旅客应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回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承运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4、旅客的托运行李丢失或损坏,应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并随附客票(或影印件)、行李牌的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应拒绝收运;如已承运,应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二)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梭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钾、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

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指除附件一规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戟等,以及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钝器。

乘机旅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

酒类:白酒2公斤(包装完好)

日常生活用品:发胶、衣领净 1瓶(350ML) 累计不超过1000ML或1公斤,摩丝发亮剂1瓶(350ML)、香水500ML、杀虫剂1瓶(350ML)、空气清新剂1瓶(350ML)。

其他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打火机(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5只、安全火柴5只。

提示:行李飞机托运的物品较为特殊,如一些日常用品都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因此在进行托运时需要格外注意,按照要求进行办理。

可以作手提行李携带含不超过100Wh锂电池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相机、手表等个人自用便携电子设备及备用电池登机。

一般来讲,手机的锂电池额定能量多在3~10Wh;单反照相机锂电池的能量多在10~20Wh;便携式摄像机的锂电池能量多在20-40Wh;笔记本电脑的锂电池能量为30-100Wh多不等。因此,手机、常用便携式摄像机、单反照相机以及绝大多数手提电脑等电子设备中的锂电池通常不会超过100Wh的限制。

经航空公司批准,可以携带含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锂电池的电子设备登机。每位旅客携带此类备用电池不能超过两个,且不能托运。

可能含有超过100Wh锂电池的设备如新闻媒体器材、影视摄制组器材、演出道具、医疗器材、电动玩具、电动工具、工具箱等。

禁止携带或托运超过160Wh的大型锂电池或电子设备。

四、备用锂电池的保护措施

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

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飞行过程中装有启动开关的锂电池移动电源(充电宝),应当确保开关处于关闭状态。不得使用移动电源为消费电子设备充电或作为外部电源使用;不得开启移动电源的其他功能。

小动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猫、狗或其他小动物。小动物运输,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旅客必须在定座或购票时提出,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托运。旅客应在乘机的当日,按承运人指定的时间,将小动物自行运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伸出容器以外损伤旅客、行李或货物。

(二)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小动物窒息。

(三)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机上设备及其他物品。旅客携带的小动物,除经承运人特许外,一律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小动物及其容器的重量应按逾重行李费的标准单独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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