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改革幼儿园教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的学前教育


临政办字〔2018〕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
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
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第三期行动计划”),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坚持统筹规划、公益普惠、机制创新、以人为本的原则,着力解决“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问题,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0%,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促公平、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理顺体制机制,落实发展责任
1.明确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支持力度。落实县区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2.理顺幼儿园办园体制。逐步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当地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资源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确保公共资源不流失、教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举办的幼儿园有空余学位的,应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按规定享受当地支持政策。未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转制。学前教育机构的变更或者停办,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排在第一位的为主要牵头单位,下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3.完善幼儿园办园机制。建立示范性幼儿园对薄弱园、农村园、民办园的结对帮扶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委托优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幼儿园。发挥公办优质幼儿园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推行集团化办园,拓展辐射城区公益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整合设立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及其分园,全面推行镇村一体化管理体制,社区、农村幼儿园由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带动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提高。(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二)加快幼儿园建设,增加资源供给
1.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结合县区实际,统筹考虑区域内城乡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缺口、城镇化进程、人口变化趋势,以县区为单位做好2018-2020年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城乡总体布局规划。将市县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确定每所幼儿园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建设规模和完成时限。幼儿园布局建设规划应以县区政府名义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扩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总量,全市每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200所以上,每年新增幼儿学位3万个以上。(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8年8月)
2.实施城镇幼儿园建设工程。提高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配建标准,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应。全面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依据规划条件,在建设条件中明确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列入土地出让公告文件向社会告知,在土地供应成交后,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承诺书。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对承诺书的履行进行监督,适时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幼儿园竣工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明确配套幼儿园投资来源为开发企业的,实行“交钥匙”工程,由开发企业无偿优先代建,建成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偿交付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将配套幼儿园安排在首期建设。在开发企业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时,依据其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通过,保证同步规划设计。申报施工许可时,严格审核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期限,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保证同步建设施工。申报竣工规划核实、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配套幼儿园应建未建,或者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不予办理,保证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支持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配套幼儿园,明确配套幼儿园投资来源为当地政府的,由当地政府或当地政府委托国有投资平台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交付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完成的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办理幼儿园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条件不具备的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按照约定条件无偿委托公办幼儿园、学前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民办幼教集团等举办成资产国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插建居住区楼盘应充分考虑幼儿学位需求和教育承载力,按照标准补建、配建幼儿园。学校布局调整闲置校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应优先改建为幼儿园。(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3.开展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建排查整改。按照“一园一案”原则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全面整改,对规划不足、应建未建、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2020年年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对幼儿园配建不及时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开发企业违反规划,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处理并按规划要求限期完成幼儿园建设。对开发企业违规出租、办成高收费幼儿园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有关部门应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适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普惠性幼儿园。(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4.实施农村幼儿园建设与提升工程。把农村幼儿园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体系,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原则,加快农村社区幼儿园建设,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或在小学附设幼儿园。各县区制定幼儿园改造提升计划,用好中央、省、市各类资金,加大本级投入,确保计划落实。加大贫困村幼儿园建设扶持力度,2018年全面完成省、市扶贫工作重点村幼儿园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5.大力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或捐助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落实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吸引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出资举办幼儿园。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域幼儿园布局规划、省定办园条件标准和各自实际,因地制宜,做好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工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6.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计划。2018年,市里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以县区为单位逐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到2020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达到民办幼儿园总数的50%以上。认定通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统一标识。各县区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类别、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等,通过生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1.明确各级政府投入责任。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县区政府应切实承担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结合中央、省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对幼儿园建设及提升、落实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增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公办幼儿园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教师缴纳“五险一金”、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进行奖补,加大对县区特别是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2.建立完善财政拨款制度。落实好省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招收残疾儿童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标准,由幼儿园统筹用于学前教育人员经费、保育教育业务和后勤服务等运转支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3.完善幼儿园收费定价机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县区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幼儿园类别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经县区政府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办园成本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4.完善资助体系。落实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逐步提高资助标准。对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四)健全支持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完善公办幼儿园编制人员管理。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审批设立公办幼儿园,重点保障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实验幼儿园、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纳入机构编制管理。2018年,按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编制,充分挖掘现有编制资源,新增编制首先从改革管理、精简收回等待分配编制中调剂解决;现有编制总量内确实无法满足的县区,可对实验幼儿园、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等公益二类幼儿园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确定人员控制总量,按照《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进行管理。建立公办幼儿园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为公办幼儿园补充教师,并对核编及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齐教师。鼓励各县区探索创新公办幼儿园管理运行机制,参照乡镇中小学学区法人机构设置的方式,整合设立中心幼儿园及其分园。(牵头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2.完善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制。鼓励支持优秀男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落实到财政困难县乡镇公办农村幼儿园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学费代偿制度。严格教师准入制度,新聘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到2020年,基本实现幼儿教师全员持证上岗。提升幼儿教师学历层次和专业化水平,新进教师一般要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到2020年,专科及以上幼儿教师比例要达到80%以上。实施幼儿教师素质提升计划,鼓励在职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建立市、县、园三级培训网络,到2020年完成一轮幼儿教师全员培训。按照省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实施办法,实施幼儿园园长任职岗前培训。设立名师名园长工作室,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3.健全幼儿教师待遇保障机制。结合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落实省幼儿园教师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在职称评审中,对幼儿教师实行单独分组评审。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聘用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为乡镇的农村公办幼儿园正式工作人员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公办幼儿园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和农村集体办、企业办、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发放,其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4.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广泛开展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幼儿教师尊重幼儿人格,富有爱心,工作细心,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大力宣传优秀幼儿教师典型事迹,营造浓厚的尊师重教氛围。对违背师德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实行零容忍,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辞退,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五)加强教育引导,提升科学育儿水平
1.坚持科学保教。加强县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配齐管理和教科研人员,发挥市中心教研组成员作用,建立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强化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方式,建立县域、镇域游戏教育实验区。开展幼儿园“小学化”倾向专项治理,情节严重的幼儿园作降类处理,直至依法取消办园资格。(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2.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监管。按照省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开展幼儿园质量评估工作。依据省幼儿园办园评估标准,对幼儿园进行认定和分类管理,将幼儿园分为省级示范、一类、二类、三类幼儿园,并统一标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利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幼儿园籍管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3.分类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申报登记制度。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工作。积极推进残疾儿童随园保教工作,提升随园保教质量。(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4.推进学前教育家园共育。指导幼儿园全面建立家长委员会,强化家长参与和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建设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六)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1.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实行园长安全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园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安全。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膳食营养、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2.加强幼儿园准入监管。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和年度检验制度,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保教质量、收费管理等实行动态监管。幼儿园登记注册实行全链条办理、一站式服务。2018年,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治理”原则和“注册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思路,开展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行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坚决予以整改或取缔。(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3.建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参照《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按每10所幼儿园配备一名兼职督学的标准,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对责任区幼儿园保教行为、师德师风、园舍安全、卫生保健等开展经常性督导,规范办园行为。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确定督导工作补助标准,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年度任务,科学编制并全力组织实施第三期行动计划。
(二)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教育、机构编制、扶贫、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卫生计生、国资、工商、物价、残联、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组成的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着力破解长期制约学前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全力推进第三期行动计划的实施。
(三)建立督查考核机制。为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市政府将第三期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列入对县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督查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和新型城镇化考核。建立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纳入对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实施方案,逐县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政策、科学育儿知识和先进典型。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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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7〕4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精神,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全市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现就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持续提升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质量,确保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增强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注重科学规划。针对目前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不高,渝西地区公办幼儿园占比较低,主城区公办幼儿园占比低和普惠率低的问题,以及城镇化进程加快、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带来的入园需求,科学规划全市学前教育资源布局,优化全市学前教育结构。
坚持公益普惠。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在公益普惠、科学保教方面的主导作用,将公办幼儿园全部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强化机制建设。落实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确保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学前教育综合治理能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年底,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7%以上,普惠率达到78%以上,公办幼儿园占比达到46%以上。主城区公办幼儿园占比达到30%以上,普惠率达到60%以上。
到2019年年底,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9%以上,普惠率达到79%以上,公办幼儿园占比达到48%以上。主城区公办幼儿园占比达到40%以上,普惠率达到65%以上。
到2020年年底,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普惠率达到80%以上,公办幼儿园占比达到50%以上。主城区公办幼儿园占比达到50%以上,普惠率达到70%以上,主城区学前教育过于商业化、家长负担重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基本完善,保教质量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城镇化进程加快、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带来的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区域居住人口分布,科学测算学位供求,编制幼儿园专项布点规划,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要求,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发展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大幅度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水平。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开办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原则上常住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要开办2所以上公办中心幼儿园。优先利用闲置校舍,改建、扩建部分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提升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县城以上老旧城区、新城区、城镇小区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鼓励盘活城镇低效用地及改建后符合办园条件的闲置用房等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支持企事业单位举办幼儿园,完善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举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提高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能力。
落实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的同等待遇。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确定和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结对帮扶、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逐年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民办幼儿园中的比例,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依据,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市级牵头单位:市教委;
市级配合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
(二)全面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要求。
规划部门要将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的要求,规划好与小区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纳入拟供应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国土房管部门应根据规划条件及区县政府的意见,在土地供应前将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供地方式、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责任主体、建设时序、住宅项目预售条件、移交义务以及产权归属教育行政部门等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将上述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配套幼儿园以及相关资料移交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也可结合实际,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为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
全面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对以出让方式供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区县政府可采取回购等多种方式,将已建或在建幼儿园统筹设置为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
对以划拨方式供地、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
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或未按时配建幼儿园、配建幼儿园未达到相关建设标准以及配建幼儿园改作他用的,区县政府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子女就近入园需求。到201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并按要求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市级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教委;
市级配合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
(三)科学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
建立健全市级统筹、区县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级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全市学前教育事业组织领导、保障和督导工作,制定并指导实施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明确全市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教育质量督导机制。区县政府承担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完善幼儿园教师聘任、考核制度,保障幼儿园教师工资、津贴与福利待遇,保障幼儿园规范运转。乡镇(街道)要承担发展和监管农村及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规范管理各类幼儿园。
各区县政府要积极推动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举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地方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确保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2017年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中央编办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要求完成事业单位登记。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必须全部用于扩大公办资源,已改变公办性质的,2018年年底前必须收回并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市级牵头单位:市教委;
市级配合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
(四)切实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
完善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师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按照“四有”好老师的要求建设师资队伍。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合理调整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规模,提高培养层次,提升培养质量。继续实施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2017年内启动公费男幼师培养计划,支持通过多种方式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补充合格的幼儿园教师。以需求为导向,有计划、分层次开展幼儿园教师队伍全员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到2020年,基本实现幼儿园教师全员持证上岗。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数与幼儿数的比例控制在1∶8―1∶10,每班原则上应配备专职教师2―2.5名。区县政府要加强编制动态管理,优化事业单位编制结构,确保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需求。事业编制总量不足的,从全市区县事业编制总量中统筹调剂解决。各区县要通过公开招聘、内部调配、中小学富余教师转岗等方式补足配齐公办幼儿园教师,将有限的编制资源重点用于保障专业教师和重点核心岗位人员的引进。同时,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解决工勤和教学辅助岗位的用人需要。鼓励开设学前教育专业的高等院校举办普惠性附属幼儿园,支持连锁办园、集团化办园,多渠道解决幼儿园教师编制问题。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齐配足教职工。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完善并落实符合学前教育实际且有利于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职称评聘标准。结合实际做好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指导工作,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保障其工资待遇。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在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市级牵头单位:市教委;
市级配合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五)着力加大幼儿园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
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根据教育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要求,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评估范围。完善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严格实施幼儿园年检制度、等级动态核定制度、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办园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食品卫生与传染病预防、周边环境整治等安全管理,完善幼儿园视频监控等安防系统。加强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监管,严格查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赞助费、兴趣班培训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工作,督促和指导幼儿园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基二〔2012〕4号),完善市级、区域、园际及园本教研制度。鼓励一级以上幼儿园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合作办园等形式更好发挥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带动作用,支持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对口支援,引导城乡之间、园所之间建立发展共同体,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改善薄弱幼儿园办园条件,确保幼儿园厨房、卫生间、盥洗设施等达到相关卫生标准。加强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配备,为幼儿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市级牵头单位:市教委;
市级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整合各部门力量共同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各区县要编制本地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把行动计划的实施列入政府民生实事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实施情况报同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编制、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协调帮助幼儿园解决教师缺额问题。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小区规划配建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整治。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定期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与控制、饮用水卫生等卫生保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资等单位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为群众提供普惠性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市级牵头单位:市教委;
市级配合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加大经费投入。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市级有关部门要统筹中央和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办幼儿园建设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确保学前教育生均财政投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投入占财政性教育总投入的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适时适当分区域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认定标准。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优先将建卡贫困户在园幼儿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对受助幼儿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市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市级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物价局、市扶贫办)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考核办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将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区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实绩考核内容。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对区县实施第三期教育行动计划过程中的公办幼儿园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财政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与工资待遇保障等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对区县普及学前教育工作开展专项督导,督导结果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考核办、市教委;
市级配合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本文转载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发展学前教育,事关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41号)和《重庆市中长期城乡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加快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保教质量,现就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多元化办园体制,着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多形式、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利用闲置教育资源,改扩建一批城乡幼儿园,依托小学附设一批幼儿园(班),适当新建一批城乡幼儿园。到2013年,确保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乡镇中心幼儿园或中心校附设幼儿园,城镇普惠性社区幼儿园达到城镇幼儿园总数的60%,民办幼儿园数量占学前教育机构总数的70%;全面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78%,基本解决幼儿“入园难”问题。到2015年,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0%;0―3岁婴幼儿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升,保教质量明显提高。
二、工作措施
(一)科学规划城乡学前教育布局。
按照因地制宜、就近入园的原则,充分考虑城乡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托。
在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要求的服务范围、服务人口、选址条件、教育设施配置标准设置幼儿园(点)。
适应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和户籍制度改革需要,建立学前幼儿生源预测机制,在旧城改造、公租房建设以及二环内主城拓展区,合理设置幼儿园,满足新增城镇人口、转户居民子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园需求。
(二)以区县(自治县)政府投入为主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农村乡镇要充分利用闲置校舍和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扩建一批乡镇中心幼儿园,依托中心小学附设一批幼儿园,在交通便利、人口密集的地区新建一批幼儿园,确保每个乡镇有一所中心幼儿园或中心小学附设幼儿园。
利用闲置校舍和富余公共资源举办幼儿园(班),依托村校附设幼儿园(班)。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可由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心校附设幼儿园)采取办分园、设幼儿班(点),相邻村联办幼儿园(班)等形式,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保障农村儿童入园。
积极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以城带乡的帮扶机制,开展幼儿教师支教活动,加强城乡幼儿园园长、教师双向交流,促进农村学前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三)以民办为主发展城镇社区幼儿园。
城镇社区以民办为主,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并举发展社区幼儿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引进和培植优质民办幼儿园。支持优质幼儿园通过兼并、联办、办分园、委托管理等形式实行集团化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学前教育需求。
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幼儿园的小区,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建设部门不予验收。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由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闲置和挪作他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要进行清理整顿,恢复办园。
(四)落实民办学前教育发展扶持政策。
落实民办幼儿园在土地、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民办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民办幼儿园在校舍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服务性收费及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均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幼儿园,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制定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微型企业扶持的办法。民办幼儿园可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保教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向民办幼儿园提供灵活多样的信用贷款支持。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鼓励区县(自治县)通过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
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并给予适当倾斜。
积极推行民办幼儿教师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评优晋级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同等待遇。
(五)建立普惠性幼儿园奖补机制。
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心校附设幼儿园和村幼儿园建设以区县(自治县)投入为主,市财政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改扩建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心校附设幼儿园、新建中心幼儿园和较大规模的村幼儿园的给予奖补,重点向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区县(自治县)倾斜。
积极探索建立普惠性社会办园奖补机制。对达到办园基本标准,面向大众,收费不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或接受当地政府指导价的普惠性社会办园,区县(自治县)财政要给予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专项补助,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六)建立入园贫困幼儿资助政策。
对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等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生活补助,经费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
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逐步减免在园贫困幼儿保教费,提高生活费补助标准,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不因贫困而失学。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学前教育捐资助学。
(七)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制定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编制,逐步配齐配足幼儿园教师和保育人员。严格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建立保教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鼓励高校优秀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任教。
扩大本科、专科(高职)、中专(职高)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重点办好在渝师范类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开展中专(职高)学前教育专业办学质量评估,提高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质量。
3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确保每位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完成不少于216学时的培训。实施骨干教师(园长)培养工程。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一起纳入师资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体系,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偏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在绩效工资核定与发放中要实行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八)加强幼儿园规范化管理。
建立健全幼儿园资格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重点对办园条件、办园资质、经费保障和管理、办园方向等进行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得举办幼儿园。对无证办园的,要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健全幼儿园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学前教育等级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
推行学前教育校园新型警务体制和勤务机制,完善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联动机制,建立覆盖城乡的安全防护体系,预防和制止侵害幼儿权益的恶性案件发生。
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实行“成本核算、收费备案”。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坚决查处乱收费。
(九)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提高幼儿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开展幼儿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幼儿安全卫生和健康得到有效保障。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指导。促进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紧密结合,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建立学前教育资源库,加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开发和应用,促进城乡学前教育资源共享。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完善行业自律、教育部门监管、家长和社会监督的幼儿园质量监控体系。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市级统筹、区县(自治县)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学前教育工作,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和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解决“入园难”作为当前改善民生和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把学前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学前教育工作力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学前教育工作的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学前教育相关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加强对学前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城乡建设、国土和规划等部门负责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与建设;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编制标准,核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人力社保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完善学前教育成本政府投入、社会投入和家庭合理分担的机制。
(三)严格监督考核。
要将学前教育事业规划建设、财政投入、队伍建设等作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和考核范围。开展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格区县(自治县)评估验收工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学前教育△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6月28日印发
珠海市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的通知》(粤教基〔2017〕14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珠海市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8年)》的基础上,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有序扩大公办幼儿园比例及学位供给能力,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无证办园基本消除,办园行为普遍规范,学前教育服务保障能力及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具体目标
1.全面普及学前教育。2018-2020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稳定在100%以上,满足本市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2.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逐步构建公民办协调发展的机制,到2020年,全市公办幼儿园占比达30%以上。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达80%以上。积极扩大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85%以上。
3.科学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到2020年,全市每个街道至少举办1所以上规范化公办幼儿园,每个镇(不含万山区所辖镇)至少建成2所以上规范化公办镇中心幼儿园;常住人口规模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至少举办1所规范化普惠性幼儿园。
4.确保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各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新增财政性教育经费优先向学前教育倾斜,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加,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教育经费比例逐年提高。
5.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到2020年,各区(除横琴新区、万山区外)逐步配备1名以上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落实教研指导责任区工作,指导各幼儿园开展常态化教科研活动;到2020年,各区实现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100%持证上岗,各区大专以上学历幼儿园专任教师比例达到85%以上,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比例进一步提高;2018-2020年,各区对幼儿园从业人员完成新一轮全员培训。
6.提升幼儿园办园质量。到2020年,各区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95%以上,基本消除无证办园;各区省、市一级优质幼儿园比例达40%以上,等级幼儿园覆盖率达8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确保公益普惠资源供给。科学合理布局,多种形式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政府机关、街道、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高校、部队等开办公办幼儿园;积极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抓实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及举办成公办幼儿园等各项工作,确保建成一所即举办一所。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各区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作用。理顺机关、城镇街道办、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办园体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及与公益普惠要求相适应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确保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深化学前师资工资待遇保障机制、补充机制和培养培训机制,切实提升幼儿园教师待遇和幸福感,提高幼儿园教师专业化水平,稳定幼儿园教师队伍。
(三)提升办园水平及保教质量。依法取缔无证幼儿园,确保学龄前儿童享受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养成良好的品德与行为习惯,锻炼幼儿健康的体魄,激发幼儿探究兴趣,培养积极的交往与合作能力,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完善幼儿园办园水平及保教质量评估体系,落实学前教育督学责任区制度,加强学前教育教科研力量,支持、推动幼儿园等级化、特色化发展。
三、具体措施
(一)合理规划学前教育资源
1.科学编制学前教育专项规划。各区(功能区)要按照2020年公办幼儿园占比30%的目标,在科学测算学位需求的基础上,确定每公立幼儿园建设计划,做到一区一规划(香洲区统筹横琴新区、保税区和高新区规划,金湾区统筹高栏港区规划,斗门区统筹本区规划)。各区(管委会)要建立工作台账和时间节点,由规划区于2018年6月15日前分别上报市政府审核。
2.推进民办幼儿园协调发展。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园、优质办园、个性化办园,稳妥有序推进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改革。
(二)完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长效机制
3.各区要按照《“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发〔2017〕9号)要求,切实将普惠性学前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区政府对学前教育发展的主导作用,将学前教育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4.市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不少于2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各区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骨干师资培训、学前教育宣传月等大型活动及园长工作室和教师工作室建设。
5.按照《珠海市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珠府〔2014〕89号)规定,市财政继续对各区新建公办幼儿园予以补助,金湾区、斗门区补助60%,其他区补助40%,并适当向香洲区倾斜。对各区通过回收、改扩建、购买等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含公办班)的,市财政按同类标准予以补贴。
6.继续落实对首次通过等级评估的幼儿园予以奖励,省一级50万元/所,由市财政支付;市一级10万/所,区一级3万/所,由幼儿园所在区财政负担,各区应该根据实际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除一次性奖励外,各区继续按照不低于300元/生/年的标准连续3年进行补助,用于补充办园公用经费。
7.市财政继续对在职在岗幼儿园教师学历进修予以奖励,对入学时间的规定由原来的2018年9月前延长到2020年12月底,在取得学历证书后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0元。
8.各区继续对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满3年的持证上岗合同制聘用保教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长期从教津贴。鼓励各区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9.根据省定政策并结合珠海实际,继续对本省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入园资助,资助标准在省定标准1000元/生/学年基础上提高到2000元/生/学年,资助资金按照学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负担。
10.继续支持幼儿园一体化联盟发展,每加盟一所联盟园,由市财政对领衔园予以20万元经费资助。
11.各区要继续确保现有公办幼儿园(含镇中心幼儿园)每所每年安排不低于50万元资金用于基建维修及教育教学设备添换等,并实现逐年增长。
(三)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 12.依法有序验收、接收和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各区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珠规建管﹝2015﹞11号)要求,严格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验收、移交和使用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对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幼儿园的要全面整改,2018年底前整改到位。
13.鼓励支持、推动落实驻珠高校与政府合作举办公办或普惠性质的幼儿园,具体方案由各区制定。
14.有计划回收原国有、集体资产办园。原则上,对于资产国有的民办幼儿园必须举办成公办幼儿园。鼓励将闲置的村集体资产优先举办成公办幼儿园。
15.在有条件的区尝试将现有小学、初中校园内分割不少于1800㎡土地,按照不少于6个班的最低规模配建公办幼儿园(按照我省规范园建设最低标准),用于补充公办园学位。
16.积极探索合理布点,鼓励“一园多址”,探索在没有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利用一楼场地补充兴办公办幼儿园或园区,管理纳入现行就近的公办园作为一个教学点,以增加公办园学位,让更多的适龄儿童就近入读公办园。
(四)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7.加大认定力度。各区要贯彻落实《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继续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力度,逐年认定和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8.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区要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办园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省一级5万元/班/年、市一级4万元/班/年、区一级3万元/班/年、未评级规范化2万元/班/年,补贴经费的70%资金用于不断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补贴经费的30%资金用于补充办园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抵顶原有工资支出。
19.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各区要在免费师资培训、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等方面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倾斜。
(五)强化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
20.健全准入制度。各区要在师德规范、学历达标、专业合格、持证上岗等方面把好入口关,健全幼儿园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21.保障教师编制。各区要建立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稳定补充机制,采取核定编制、统一招考管理、统筹分配的方式及时补充合格师资。
22.保障教师待遇和权益。一是各区要将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参照义务教育阶段临聘教师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办幼儿园临聘教师工资待遇。二是各区要完善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机制,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三是各区要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培养培训、教研提升等方面享有的权利。每年要按照规定学时落实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
23.加强学前教育名教师、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及园长工作室、教师工作室建设力度。市财政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继续按照每个园长工作室10万元/周期、幼儿园教师工作室5万元/周期标准配套建设资金,用于跟岗人员培养及承担全市保教人员全员培训任务。
(六)加强学前教育质量监管
24.依法取缔无证办园。各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联动机制,通过“改造一批、合并一批、托管一批、关闭一批”的办法,依法取缔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办学机构、场所,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龄前儿童享受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
25.严格落实审批和年检制度。各区要严格幼儿园审批制度,严格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加强对幼儿园办园条件、管理水平、科学保教、安全卫生、员工资质、工资待遇、规范收费等全方面动态监管,对不合格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
26.加强督导指导。各区要积极落实《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落实督学责任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实施科学保教的指导,杜绝幼儿园“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园自主发展、内涵发展、科学发展。
27.推进信息化发展。优化幼儿园信息化环境建设,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提升幼儿园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切实把学前教育发展摆在突出位置,把三期计划的实施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任务,落实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细则、拟定建设计划,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职责。教育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履行教师的招聘录用、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幼儿园教育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资金安排工作,落实财政资金投入。国土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幼儿园学校建设用地,做好土地储备、供应、核实、确权和发放土地使用证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配套设施按照标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三)建立推进机制。对各区三期行动计划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季报制度:一是幼儿园新增变动、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及普惠性幼儿园占比、覆盖率情况;二是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及无证办园清理整治情况;三是等级幼儿园新增及占比情况;四是财政投入情况;五是专任教师学历达标、专业合格、持证上岗情况;六是幼儿园从业人员全员培训情况。各区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情况报送市教育局。
(四)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对各区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市对各区三期行动计划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将三期行动计划重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自2018年起实行通报制度,定期公布各区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和财政经费投入情况。各区要按照国家、省、市目标任务,依据本区实际,科学编制本区三期行动计划,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8年7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东西湖区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
(2017—2020年)
为推进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加快创建湖北省学前教育示范区,根据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和《武汉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我区相继制订并实施了第一、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着力将扩资源、调结构、建机制、提质量作为主攻方向,缓解适龄儿童“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学前教育规模不断扩大,质量有了很大提高。2011年至2016年,我区幼儿园数量从74所增加到108所,在园儿童人数从13854人增加到18755人,专任教师从658人增加到1281人,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从70%提高到85.7%。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达到80%,88所幼儿园成为等级幼儿园。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区学前教育仍是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学前教育的布局结构、保障水平、师资队伍、办园质量,与中心城区的发展水平相比,与东西湖区经济发展水平相比,与人民群众对公平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相比,尚存在差距,学前教育仍处于补齐短板的关键期。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外来和流动人口的增加,特别是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二孩政策的落地,未来几年,我区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仍将保持较快增长趋势。因此。制定并实施新一轮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对于进一步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加快实现湖北省学前教育示范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我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程度、公平普及程度、均衡优质程度、发展保障程度、群众满意程度持续提高,建成与东西湖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项指标均达到湖北省学前教育示范区标准,成为示范区。
(二)具体目标
1.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到2020年,我区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2%以上。
2.全面提高公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到2020年,我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达到85%以上。
3.全面优化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到2020年,我区各级各类幼儿园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要求配足配齐教职工,基本实现幼儿园专任教师全员持证上岗。建 2 立健全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教师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和待遇保障机制。
4.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到2020年,学前教育发展水平达到湖北省学前教育示范区标准。三级及以上幼儿园占学前教育资源总量的比例达到85%以上。参加市级学前教育发展共同体,参与幼儿园数量扩大至30所左右。
三、主要措施
(一)优化布局结构,增加学位供给
1.加强规划布局和结构调整。强化《武汉市东西湖区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落实,按照“政府主导、公办普惠为主、社会参与、适度个性化”的要求,逐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将“加快扩大公办资源、努力增加优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作为落实规划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点,不断提升公益普惠性幼儿园总量和覆盖率,切实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2.优先发展公办幼儿园。发挥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主体作用。扩大公办幼儿园办园规模,持续推进公办幼儿园新(改、扩)建工程。落实国家、省、市要求住宅区配建幼儿园的政策,建立政府主导,各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的小区配建幼儿园管理机制。区发改委负责在编制、审核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新建详细规划时应当符合幼儿园布局规划,并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 3
门的同意,保证幼儿园布局规划的可行性;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幼儿园布局规划的用地控制,保证幼儿园布局规划的区位及用地范围,特别是对新建住宅区(旧改区)配套幼儿园应该明确土地获取、规划审批等方面的内容;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审批开发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和售房许可等内容中,审核其是否按政策配建及移交幼儿园;区教育局负责幼儿园布局规划的具体实施、指导和监督。对于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学前教育设施,实现其与住宅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根据实施方案,需要单独选址新(扩)建幼儿园,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工作专项整治,对没有按照规定建设或者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全面整改,并于2018年底之前整改到位。在适龄儿童密集且幼儿园建设速度短期内难以满足入园需求的区域,科学整合存量教育资源,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充分利用闲置中小学校校舍和可用的其他国有资产,通过改(扩)建等方式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
3.大力发展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完善街道(办事处)公办幼儿园网络体系,全面实现每一个街道(办事处)建设1所独立建制公办中心幼儿园。要利用街道新农村建设、拆村并点的还建小区配建幼儿园资源,重点发展农业大队(社区)公办幼儿园建设,设立中心幼儿园分园、教学点、联村办园等模式。
4.积极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通过税费减免、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优惠政策,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派驻公办幼儿园教师、给予适当补助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补助、监管工作,逐年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持续扩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民办幼儿园总量中的比例,努力向老百姓和适龄儿童提供更加公平、更低收费、更高质量的普惠性服务。
5.强化困境儿童学前教育保障。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学前“三类”(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入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贫困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
(二)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专业师资
1.完善幼儿园教师核编补充机制。按照教育部制发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和市编制人事工作要求,依据岗位分类核定教职工编制和用人额度。根据公办幼儿园需要,加大公开招聘、定向培养、以薪养岗力度,加快补齐配足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并实行自主聘用、劳动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坚持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情况作为幼儿园审批、年检和办园水平认定的重要内容。
2.加大师资培养培训力度。按照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要求,构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支持体系。坚持师德师能并重,提高师资队伍质量。积极依托在汉高校、职业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等,扩大幼儿园园长教师培养培训规模,拓宽师资补充渠道,增加幼儿教师数量。进一步优化培训体制机制,按照《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要求,对公办和民办教师全员培训,提升师资队伍专业水平。将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列入市、区教师培训专项。按需施训,按照项目足额保障培训经费。到2020年底之前,对我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园长、管理人员、教师和保育员等完成新一轮全员性、分层次专业培训。
3.加强骨干队伍建设。在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评选中,适当向优秀幼儿园教师倾斜。加强对优秀骨干队伍的培养,定期选派优秀学前教育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参加出国(境)研修培训。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为契机,推进公办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完善公办幼儿园教师招聘办法。加强幼儿园保教人员均衡配置,在岗位设置、培养培训、骨干配备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地区和薄弱幼儿园的扶持力度。积极探索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教师区管园用和管理人员、骨干教师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公办幼儿园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到民办幼儿园交流。实施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探索教师能进能出的机制。
(三)推进依法治园,提升治理能级
1.落实学前教育常态治理机制。严格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和《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全面推进依法办园、依法治园。切实规范幼儿园审批、收费、招生、编班等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公平。推进幼儿园规章制度建设,成立幼儿家长委员会,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工作制度。分步治理幼儿园大班额。
2.强化幼儿园动态监管。坚持幼儿园年检公示制度,加强办园水平认定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提高办园等级,争创省、市级示范幼儿园。切实履行政府对辖区幼儿园的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健全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和无证幼儿园管理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组成部门责任,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学籍管理。
3.切实维护幼儿园安全稳定。牢固树立安全首位观念,以平安校园建设为载体,全面提升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完善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深化幼儿园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筑牢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坚持把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做好幼儿园膳食营养、健康检查、疾病防控等工作。强化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按照就近入园的原则,依法逐步取消除边远农村地区以外的幼儿园校车。落实教职工健康
7 状况定期检查、思想状况滚动调查和幼儿园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制度,切实把不稳定不安全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坚持保教并重,提升教育质量
1.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面向全体儿童,综合安排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园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坚决纠正和防止幼儿园课程超载、缺失及小学化倾向。
2.开展医教结合实践。突出保育教育并重,强化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协同,深入研究3-6岁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与特点,实施科学的保育教育。逐步探索建立本区0-3岁婴幼儿早教指导服务机制,逐步构建形成早教指导服务体系。
3.开展学前教育质量监测。建立由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常态监测体系,形成幼儿园保教质量内控和联控机制。建立本区在园儿童健康水平数据库,开展在园儿童健康水平追踪分析。
4.加强幼儿园和小学双向衔接教育。依托一批骨干单位及专家,坚持做好幼小衔接论坛,创设生动活泼的教育环境,推动幼儿园和小学双向衔接,引导儿童在趣味性活动中增强小学适应能力。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坚决杜绝“拔苗助长”式的超前教育和强化训练。督促小学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教科书要求,实施学科知 8 识零起点教学。
5.强化家长与幼儿园共同教育。健全完善家长与幼儿园共同完成孩子教育(简称家园共育)机制,增强幼儿园办园透明度,推广家园共育互动经验,提高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意识,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构建相互信任、实时沟通、通力协作的良好家园关系。
6.推进学前教育信息化。用好武汉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完善公办幼儿园学前信息化技术服务支撑机制,分层开展幼儿园信息化管理和教学培训,推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化与教育教学创新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学前教育精准管理、优质资源推送、课程教学改革、促进家园共育等领域的积极作用。
四、重点项目
(一)扩大普惠性资源项目
大力优先发展公办幼儿园,逐年提高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的比例。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逐年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的比例。按照规范设计、科学配备、适度超前、分批推进的基本原则,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实施标准化建设和改造,不断优化和改善薄弱幼儿园办园条件,推动我区幼儿园办园条件由普及化的达标水平向高质量的现代化水平迈进。
(二)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项目
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 9
以保障。积极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在同级教育经费中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的支出。完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定额动态调整机制,加大财政资金对公办幼儿园建设投入和农村地区学前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扶持政策。完善学前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将家庭负担控制在合理范围。加强学前教育经费监管,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项目
落实公办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的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区实际情况,加快健全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四)健全学前教育教研制度项目
加快配齐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和科研人员。建立健全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选拔优秀园长和骨干教师组成专兼职教研员队伍,建立覆盖街道、社区各类幼儿园的教研指导网络。完善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着力推动学前教育教研制度创新,有效开展各级各类学前教育课题研究。加强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研究,因地制宜构建街道、社区二级早期教育指导体系。
(五)幼儿园提档升级项目
积极参与并借助武汉市学前教育发展共同体,加快幼儿园转型升级,推广个体幼儿园的成功实践经验,提升全区幼儿园的整体质量,凸显集群效应。优化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机制,逐步扩大优质幼儿园总量和辐射面。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政府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的主导责任,完善政府主导、教育主管、部门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学体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面厘清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分类指导与归口管理。每年定期召开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破解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瓶颈障碍,协调解决制约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的重点、热点与难点问题,有序推进和落实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
(二)深化学前教育改革
健全完善学前教育改革协调机制,加大政策创新力度。探索构建政府、幼儿园、社会新型关系,推进学前教育管办评分离,优化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有效激发幼儿园办园活力和创新动力。创新幼儿园多元办园模式,鼓励通过民办公助、公建民营、集团化办园、委托管理等方式,激发办园活力。有序推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依法依规落实各类幼儿园办园自主权,11
综合运用拨款、规划、监测、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提高学前教育综合治理水平。
(三)强化督导检查
按照《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5号)规定以及本计划目标要求,将“十三五”学前教育、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纳入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责任综合督政内容,确保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见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
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6
1.1编制目的……………………………………………………6
1.2编制依据……………………………………………………6
1.3适用范围……………………………………………………6
1.4工作原则……………………………………………………6 2组织机构与职责…………………………………………………6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6
2.2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职责………………………………7
2.3区县职责……………………………………………………7
2.4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8 3预防、预测和预警………………………………………………10
3.1信息监测与报告……………………………………………10
3.2预警…………………………………………………………11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11
3.4预警级别及发布……………………………………………12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12
4.1应急响应……………………………………………………12
4.2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处置措施………………………16
4.3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措施…………………17
4.4指挥与协调…………………………………………………20
4.5新闻报道……………………………………………………21
4.6应急结束……………………………………………………21 5后期处置…………………………………………………………21
5.1善后处置……………………………………………………21
5.2社会救助……………………………………………………22
5.3保险…………………………………………………………22
5.4调查和总结…………………………………………………22 6保障措施…………………………………………………………22
6.1组织保障……………………………………………………22
6.2物资保障……………………………………………………23
6.3资金保障……………………………………………………23
6.4技术保障……………………………………………………23
6.5技术储备与保障……………………………………………24
6.6应急队伍保障………………………………………………24
6.7工作督导……………………………………………………24 7宣传、培训………………………………………………………24
7.1宣传教育……………………………………………………24
7.2培训…………………………………………………………25 8附则………………………………………………………………25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25
8.2预案管理……………………………………………………25
前 言
本预案对我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应急处置的指挥体系、预防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及处置、后期处置等方面的内容。本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培训、附则8个方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高效的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危害,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群众的利益。1.2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及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急管理和处置。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以防为主。1.4.2分级管理,分级负责。1.4.3立足现有,整合资源。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我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和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见《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农办、市农业局、重庆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工商局、市科委、市粮食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市民政局、市政府救灾办、市文化广电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局有关处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应急管理和处置的职责。市农业局是我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应急管理和处置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2.2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职责
在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全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农业植物灾情和疫情动态及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的发生趋势及发展态势,及时向农业部和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信息;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承担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2.3区县职责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制订本行政区域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在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组织制订乡镇(街道)政府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方案。
2.4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1市农业部门职责
(1)组织植物保护和检疫部门制订农作物病虫鼠害防治方案,负责病虫鼠害情调查监测,发布病虫鼠害趋势预报,提出相应的病虫鼠害防治处置措施。
(2)制订疫情发生区、保护区扑灭技术方案,负责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流行学调查、疫情传播途径调查和应急封锁、扑灭、控制工作,组织力量销毁染疫农作物和农产品,严格执行检疫隔离措施,对保护区实行喷药保护。
(3)做好市级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房建设及对区县物资储备、库房建设监督管理。重点储备应急处置所需农药、药械、杀虫灯、鼠夹、防护服和手套等物资。
(4)建立应急处置专家组和专业技术服务队,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和基层专业服务队开展防治工作,抓好督促检查,促使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5)提出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建议。
(6)及时通报和上报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
2.4.2市政府救灾办职责
承担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2.4.3市农办职责
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4.4市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筹集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和处置专项资金,落实物资储备库建设、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2.4.5市气象部门职责
及时免费提供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区域的天气实况及趋势预报信息。
2.4.6市工商部门职责
负责农用物资市场管理,打击违法经营农药(械)及违法经营有疫情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及其他商品,依法查处违法经营。
2.4.7市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组织对农业有害生物控制技术研究,并做好技术开发及转化工作。
2.4.8市粮食部门职责
负责灭鼠活动中毒饵所需饵料的筹集和供应。2.4.9市卫生部门职责
负责调查鼠传疾病病源,隔离相关人员、医学观察和采取相关治疗措施及农药中毒人员的急救处理。
2.4.10重庆检验检疫局职责
与农业植物检疫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及时通报口岸及周边省(市)疫情截获情况。
2.4.11市公安部门职责
协助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灾情、疫情发生后社会治安维护。2.4.12市交通部门职责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交通部门负责配合禁止无任何检疫手续或带有疫情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植物产品进入我市或在本行政区域内流动。
2.4.13市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区、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救助。3预防、预测和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在市政府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构架下,各级农业植物保护、检疫部门应构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监测系统,实行专业监测与群众监测相结合,并按照国家、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测报规范开展监测预报工作。
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预警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可能发生或发生的时间、区域、病虫种类、危害程度、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措施等。市农业灾害办公室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信息后,应在6小时内向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和农业部报告。同时,市政府应急办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灾害信息,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同时抄报市政府救灾办。
灾害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市政府救灾办、市农业局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的报送,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市接警中心报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情况,统一接警电话为12345,并与市社会联动报警电话110实行联动报警。3.2预警
各级农业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根据田间监测信息,结合农业有害生物历年发生情况、种植制度、品种布局、施肥水平及天气预报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发布长期、中期、短期预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预警信息。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中国农作物病虫测报信息系统、农业植物检疫网络化管理工作平台、重庆农业信息服务网络为农业有害生物预警支持系统。依托政府办公信息网,建立和完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与信息系统,建立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预警支持系统。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造成的损失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分为Ⅳ、Ⅲ、Ⅱ、Ⅰ级,即一般灾害为Ⅳ
(四)级,较大灾害为Ⅲ
(三)级,重大灾害为Ⅱ
(二)级,特别重大灾害为Ⅰ
(一)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予以标识。
3.4.2预警发布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展趋势由农业植保部门组织植保和农业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后,由农业植保部门分析灾害发展趋势。重大、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组织发布;一般、较大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组织发布,并报市政府救灾办、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备案;预警信息一般通过内部文件、信息专刊和网络发布,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4.1应急响应
4.1.1分级响应(1)一般(Ⅳ级)灾情、疫情应急响应
由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予以处置,并在预案启动后24小时内报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备案,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时报市政府救灾办备案。
(2)较大(Ⅲ级)灾情、疫情应急响应
由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予以处置,并在预案启动后24小时内报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备案,同时抄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市农业部门给予帮助支持。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时报市政府救灾办备案。
(3)重大(Ⅱ级)灾情、疫情应急响应
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农业部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报告灾情信息。经报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农业局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农业部报告灾害信息。
(4)特别重大(Ⅰ级)灾情、疫情应急响应
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农业部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报告灾情信息。经报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启动本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协调有关区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农业局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农业部报告灾害信息,积极争取农业部的帮助和支持。
4.1.2信息共享和处理
(1)常规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信息报送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作物病虫鼠害暴发流行、发生面积大、危害损失重等异常情况及突发性、传播蔓延快、危害程度大的可疑农业有害生物,应及时通过农技110或其他途径向当地农业植物保护和检疫部门报告。区县(自治县)农业植保部门一旦发现农业有害生物灾情征兆、灾情或疫情,要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
②预计发生或发生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在24小时内分别通过自然灾害信息专网或农业部门信息专网向市政府救灾办、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报告。
③预计发生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通过自然灾害信息专网、市农业部门信息专网在6小时内分别向市政府救灾办、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应急办、市农业局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农业部上报灾害信息。
④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上报实行实名制。报告内容包括:有害生物种类、发生时间、区域、级别、损失情况、已采取的对策措施及请求支持事项等内容。
(2)现场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信息采集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专家赶赴现场后,要及时收集现场情况,包括灾情、疫情的基本情况和抗灾救灾措施,并通过突发自然灾害信息专网或其他方式向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及时报告现场新情况、新问题、新进展。
(3)灾情信息分析与共享
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收集、分析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并从中心数据库中调阅全市专业技术服务队伍和物资储备情况、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等相关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要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向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经核定的灾情信息除按规定上报外,要登录到突发自然灾害信息专网,并及时更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1.3基本响应程序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经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或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批准,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启动本预案。受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启动预案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救灾办、市民政局等部门及时赶赴灾情、疫情现场,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救灾工作,负责对灾情进一步调查核实。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组织开展损失评估、灾后恢复等工作,并向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和农业部报告灾情。
4.2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处置措施
4.2.1分析灾情发生原因
根据农作物苗情、病虫鼠害发生情况,结合病虫鼠害发生规律、流行学、地理环境、农作物布局、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灾情发生的原因。对病虫鼠害源、传播及流行的媒介和途径等进行跟踪调查。有鼠传疫病的地区,卫生部门要做好有关接触人员的医学观察。
4.2.2确定灾情发生区域
根据农作物灾情发生程度和危害情况,按照防治重点和采取的不同措施,将发生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
重点防治区包括以灾区为主的大发生区、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
一般防治区包括以发生灾害的重大病虫鼠害发生特点、作物、地理、气象等条件分析确定病虫鼠害将要大发生的区域。
4.2.3制定控制措施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工作方针,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提高治理工作成效。针对不同病虫鼠害采取相应的应急防治措施:在重点防治区主要采用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在一般防治区采取可持续控害技术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措施。
4.2.4灾区控制措施实施(1)重点防治区采取的措施
在病虫鼠害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病虫鼠害。
对菌虫源区和流行蔓延区田块全面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进行化学防治。对大面积重大病虫鼠害发生区实施统防统治,组建病虫防治专业服务队伍,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组织、统一测报、统一施药技术、统一药剂、统一防治时间”。
对严重危害的田块实行重耕改种。切断病虫发生流行的传播途径。
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2)一般防治区采取的措施
在病虫鼠害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防治措施,控制病虫鼠危害。化学防治上应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对病虫鼠害常发区、易感病虫作物品种分布区实施重点防治。加强田间肥水管理,增施磷钾微肥,改善作物生长条件,提高作物自身抗性。
防治技术专家组确定的其他控制措施。4.3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措施 4.3.1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疫区是指某一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发生,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应急委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并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区域。保护区是指某一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对尚无此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应急委批准,报农业部备案,采取保护措施的区域。
4.3.2疫情发生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疫区。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由区县(自治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对疫情发生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灭和保护措施。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发生区内群众生产、生活安排,立即采取隔离预防、封闭消毒、在出入疫情发生区交通路口进行检查检疫等措施封锁疫情发生区,严防疫情传播扩散。加强对来自疫情发生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情发生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
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农业植物要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铺垫物、田地、水源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情发生区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同种作物和来自疫情发生区的人、畜和运载工具等实行消毒处理。
4.3.3保护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构建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处理系统。区县(自治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要确定一名防疫监测员,建立反应灵敏的植物防疫监测网络。
严格疫情报告和发布制度。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及疫情监控联系电话。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收集疫情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或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时将疫情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随时与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保持联系。
加强具有出口优势农产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期监测和种子、苗木的检疫、检验。依据“疫情干净”原则,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务必进行铲除。开展对“非疫生产区”的农民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与控制技术常识。实行植物检疫登记制度,建立疫情档案制度,对疑似检疫有害生物要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加强检疫,严禁到疫情发生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农产品。
4.3.4解除封锁
疫情发生区内所有染疫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农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经专家现场考察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封锁的报告,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应急委提出解除封锁请示并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应急办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解除令。疫情发生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4.3.5灾情、疫情评估
由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灾情、疫情评估,主要包括:
(1)调查确认疫情发生区内农业植物种类、品种名称、来源、染疫面积。
(2)调查确认染疫农业植物危害率和危害程度。(3)确定要销毁的染疫农业植物面积、农产品数量。(4)核实销毁染疫农业植物所需物资、人工数量,计算所需费用。
(5)调查确认受威胁区内农业植物的面积,制订保护计划。(6)对染疫农业植物的销毁过程进行拍照、录像。4.4指挥与协调
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以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和地区协调配合。受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迅速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果断处置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干净彻底消灭灾情、疫情。4.5新闻报道
广播电视、电台、报纸、农业信息网络对全市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植保植检部门所发布的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发展趋势、防治技术、防治动态进行及时报道,电视台、广播台应安排在广大农民收视(听)集中时段播放。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关信息,未经许可,各媒体不得发布。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新闻发布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4.6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市政府应急委或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受灾区县转入常态管理。一般、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结束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受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对参与灾害扑灭有功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做好评先、评优、晋级等工作。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制订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规划,做好现场清理与处理、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工作。5.2社会救助
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下拨抗灾救灾资金。由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统筹协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帮助支持灾区的措施。市政府救灾办要及时汇总市政府有关部门下拨灾区的救灾资金情况,报市政府应急委领导审批后实施。5.3保险
倡导保险企业增设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险种,并积极动员灾害多发地区的农民参与灾害保险。5.4调查和总结
5.4.1适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会议,认真总结应急处置经验和教训,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5.4.2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原因作深入的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5.4.3发生重大以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调查和总结,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机构,由农业、农办、财政、救灾、出入境检验检疫、科委、粮食、公安、交通、气象、卫生、工商、民政、广播电视等部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6.2物资保障
建立区县(自治县)级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所需物资。储备库应建设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地方。市级农业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及区县(自治县)应急物资储备监督管理工作。6.3资金保障
设立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和物资储备库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及区县(自治县)财政纳入常年财政预算。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预案一经启动,各级财政要调拨应急专项资金,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6.4技术保障
成立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专家组,承担农业有害生物鉴定诊断、疫情认定、病虫鼠害预警分析、抗性监测和对区县(自治县)的应急指导及培训工作。
区县(自治县)级植保植检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检验检测及初步诊断、病虫鼠害预警、疫情监测、抗性监测等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实植保部门专业技术力量,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疫情监测和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指导工作。6.5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强农业有害生物防灾减灾基础科研和转化工作。依托西南大学等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及有关专家,加强对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规律及控害对策等方面的理论及应用研究,加快减灾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高新技术和新农药(械)、新设备在减灾领域的广泛应用。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信息分析、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现代化进程。6.6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机动喷雾器,建立应急防治专业队伍(植保专业队)。要强化对植保专业队的管理,定期对植保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防治技术水平。6.7工作督导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开展对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督促指导工作。重点检查控制灾情、疫情的各种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指挥机构、应急预案、人员技术、资金物资到位情况和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动态以及控制效果,督促各地抓好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7宣传、培训 7.1宣传教育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植保植检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植物检疫、农药管理、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等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7.2培训
各级植保植检机构定期对区县(自治县)、乡镇农技干部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新农药(械)等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1.1农业有害生物:指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及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8.1.2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是指在较大的地理区域内能够暴发流行,对农作物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农作物病虫鼠害。目前确定为小麦条锈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马铃薯晚疫病、农田鼠害以及其他突发性病虫害。
8.1.3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32种全国植物检疫对象、8种重庆市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危险性病虫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危险性病、虫、杂草。8.2预案管理
8.2.1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和完善应急管理措施,组织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8.2.2本预案在应急管理和处置中不断修订完善,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8.2.3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报农业部备案。本预案原则上3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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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回归童年本真 聚焦教育质量——西缆幼儿园学前教育
西安西缆幼儿园创建于1959年,隶属于中国西电集团后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陕西省首批示范幼儿园。历经六十二年的风雨,西缆幼教人自力更生、不断努力、锐意进取,用勤劳和智慧书写着幼教事业的动人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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