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如何保障有关孕妇的劳动法

劳动法对怀孕妇女保护的规定,具体如下: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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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6
157 人看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孕妇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包括不得强制孕妇在孕期执行强度过高的劳动,以及不得安排孕妇从事夜班劳动和延长孕妇劳动时间。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将受到制裁。关于孕妇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孕妇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孕妇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包括不得强制孕妇在孕期执行强度过高的劳动,以及不得安排孕妇从事夜班劳动和延长孕妇劳动时间。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将受到制裁;2、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二、辞退孕妇的赔偿标准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单位在产上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5、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6、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综上所述,孕妇在孕期劳动是受《劳动合同法》的特殊保护的。其中,企业不得强制孕妇从事强度过高的工作,同时公司还不得延长孕妇劳动的工作时间以及安排孕妇从事夜间的劳动。如果企业在孕妇孕期辞退孕妇,还需要赔偿相应的赔偿金。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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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属于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特邀律师:杨真律师
江苏无锡杨真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士,曾在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现任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真律师擅长处理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商业地产专项法律顾问以及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承办无锡市新吴区某涉案标的较大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并协助各很多知名的企业处理劳动法方面的问题。杨真律师基本功扎实,对于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工伤、建设工程、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业务等也均具备较高的执业技能,目前也担任数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非诉讼领域,杨真律师较为擅长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及互联网金融业务,也熟悉公司并购等业务,杨真律师曾参与承办无锡某大型投资集团的资产管理相关业务,同时担任某文化发展公司的监事。杨真律师能以英语为工作语言,具有高级口译证书。详细>>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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