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驾车上班途中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身亡,事故路段无视频监控也无目击证人看到事故的经过。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事故

寻3.17中午软二望海路55号路段车祸目击证人!监控坏了无法调用,如果你在现场,希望你能站出来还原事件!_鹭岛生活_厦门小鱼社区_厦门小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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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3.17中午软二望海路55号路段车祸目击证人!监控坏了无法调用,如果你在现场,希望你能站出来还原事件!
  看回帖,有非常多的鱼鱼没阅读完全文便做下“小编误导鱼鱼”的定论!特此声明:肇事司机并未逃逸。家属找目击证人还原事故过程和真相,是想证明小黄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这个过程涉及到赔偿,死者是否需要负一定的责任。(文章最后会对《交通事帮责任认定书》做简单阐述),再次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顶帖。 引用   寻找3月17日中午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5号路段发生车祸的现场目击证人,因事发路段监控设备在维修中,无法还原事故经过,事故也因此无法做最后定案(涉及到赔偿部份),你的线索或许能帮到警方做结案。家属联系方式黄先生: (24小时开机)。如果你是目击证人,希望你能站出来帮忙还原现场过程;如果你的行车记录仪正好有记录到事故现场情况,请及时联系死者家属;如果你的同事或朋友正好在这附近上班,请将本消息转达给他们,为寻找目击证人出绵薄之力。在此,西楼代表死者家属感谢大家,好人有好报。  他,不是送餐小弟;  他,是苦逼的“码农”;  他,不是富二代;  他,是家里的顶梁柱;  …… -------------------------------------分隔线-------------------------------------  为尊重死者,暂且隐去他的名字,他姓黄,就称呼他小黄吧。   小黄1986年出生在泉州一个普通家庭里,今年28岁,单身,是软件园众多苦逼程序员中的一员。他在家里排行老二,上有一姐姐,下有一弟弟,姐姐已嫁人,弟弟在集美一家公司做设计,父亲3年前做了场大手术,母亲是家庭妇女。他的父亲手术之后无法外出工作,弟弟刚毕业收入微薄,家里的一切开支都落在了小黄的身上。   天有不测风雨,人有旦夕祸福。一场意外,小黄与家人阴阳相隔,“顶梁柱”没了,一家陷入困境。 [attachment=9542839]  3月17日,小黄第一天上班(工作地点:小鱼办公室对面),中午12点左右骑电动车外出时,不幸发生了交通意外(事故地点: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5号路段),他被一辆轿车撞飞……小车司机在发生事故后,自己报了警并在原地等候。何厝边防派出所民警胡警官运用学过的急救知识进行临时的“抢救”,并在原地等待120救护车。在等待120的时候,他的心跳一度停止。   等待是漫长的,终于救护车到了,他被送往中医院抢救。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他的心跳一度停止,只能靠冰冷的机器帮助呼吸,这时,他已失去了意识……   小黄被送到医院时,事故已经发生了2个半小时。经过医院的抢救他才复苏过来,因伤势严重,留在ICU病房观察。可是,他依旧要靠呼吸机维持生命,情况不容乐观,医生告知家属要做好心理准备。次日9点多,他离开了。   事故发生到现在已经过去5天,目前警方还在调查中。事后,警方对本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事发路段监控设备在维修中,无法还原事故经过,事故也因此无法做最后定案。另外,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无法判断小黄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现在,小黄的家人只想知道现场的情况。西楼致电小黄的弟弟时,他弟弟表示:“不管经过如何,我只要一个真相。”   交通事故的认定,每一个细节都起着关键的作用。如果当时你在现场,请你勇敢站出来还原事件真相,给予社会正能量。 -------------------------------------分隔线-------------------------------------  小草枯了可以再生,花儿谢了可以再开,春天去了可以再来。——而我们的生命只有一次,无论你是行人还是司机,请珍视它。生命是脆弱的,没了,就真的没有了……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车辆日益增多,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人类的头号杀手,使得许多原本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这说明了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人们的安全意识不够强。   不发生在自己身上,便不知道切肤之痛。也许你觉得事故离你很远,可它又真实的发生在你我他的身边。   我想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就会少了许多悲剧的发生。而开车的你们,请不要违章驾驶,遇行人时请减速慢行,时刻注意自己和别人的安全,让社会减少悲剧,让生活变得更加美满幸福!   最后,愿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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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定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划分情况: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楼上的,&&@她来听我演唱会&& 你是全自动的吗? 速度这么快啊
珍爱生命, 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望海路没有摄像头吗,难道又没开机吗
别迷恋阿哥,阿哥开外挂了。
路上一定注意安全
天啊,我还一直祈祷没事呢,没想到……肇事司机要负全责啊肯定速度太快不然怎么可能把人撞飞:(……
平平安安出行,平平安安回家
不在,帮顶吧。
在园区居然发生这么严重的车货
平平安安出行,平平安安回家
阿弥陀佛!!!
出行要平安
希望家属节哀'失去亲人的痛苦只有当事人能体会!
节哀 人走了大家都很痛心 但园区内电动车横冲直撞也不是没遇到过 特别是中午那段时间 大家都要遵守规则 才能避免杯具
希望司机主动自首,不然你们心能安吗?鬼魂也不会放过你的
逝者安息,在外,一切谨慎小心!
那么多监控
帮顶,希望能找到目击者
生命只有一次,请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尤其是弱势群体,因为一般有钱有权的人在道路上的交通工具都能保证他不被损伤,而我们这些裸奔的电动车就算遵守交通规则也可能命丧轮下。同时请那些拥有先进交通工具的人,请珍惜他人的生命,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因为我相信您的亲人一定会有机会成为道路上的”裸奔“人群,您的亲人一样有机会被”损害“
逝者安息。希望有目击证人早日出现
好心有好报的!
建议软二不允许机动车进入
珍惜生命!
愿小黄安息!
今天早上才听到扫地大姐说这事,天天路过,而且就在旁边上班,竟然完全不知道
只能帮顶!
用户被禁言或禁访,该帖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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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安全逝者安息
回 25 楼(白沙)的帖子
愿天堂里没有车来车往!
回 8 楼(东方婉儿)的帖子
如果对撞的话实际作用速度为双方速度之和,再说汽车动能大30的时速撞飞人都正常,开车骑车都要打起12分精神,因为某些结果我们承受不起。安全第一。
逝者安息!
回 37 楼(哎飞鱼)的帖子
怎么会这样,监控都没?破案效率太低啦
能撞飞速度肯定超过30,肇事司机没抓住?肇事逃逸抓住了tjjtds
回 40 楼(lizhilongxm)的帖子
看上个贴子,当事司机应当没离开现场,只是没有第二方与第三方来佐证事发经过。在有速度的钢铁前面人体是个非常脆弱的东西,有如石头与鸡蛋。电动车能不骑尽量不骑,太多悲剧发生在这车上,不要说没有别的选择,天天在刀尖上跳舞相当危险。
路过,那时只看到地上有碎片,还有警察,没看到其他。逝者安息。
这个真的让人感觉到很痛心啊
.你所希望的真相是什么
软件园里头是限速多少、可是都开的好快、我过马路过的很害怕、西门进来有斑马线哦,没红绿灯、车流量还不小、可是没发现开车到斑马线礼让和减速慢行少之又少!
第一印象骑电平车的太快、再此警告开电瓶飞快的人啊!但这场是?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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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后身亡 事故责任划分难[图]
新建县一辆电动车与摩托车相撞25小时后报警
交警提醒私了应保留证据
【字体:&nbsp &nbsp 】&&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编辑:兆明&&作者:
  核心提示
  8月2日下午4时许,新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一起交通事故报警,奇怪的是,报警内容25小时前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那么是真如报警人所说,自己的父亲确实是被一起交通事故所伤害吗?
  事故发生后对方是逃逸了吗?在无事故现场、零线索、无目击证人的情况下,重重疑点给办案交警带来破案的困难,最终该起报警将如何了解,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交警回到报警现场勘查
  迟到25小时的事故报警
  &我父亲喻某,骑电动车于8月1日15时许在新建县石岗镇金塘村用桥自然村路段,被一年约40岁的妇女骑摩托车撞伤,现在在抢救,已无生还可能。&8月2日16时许,新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流湖中队接到报警人喻某某电话。
  若真是交通事故,为何在距离事发时间25小时后家属才想到报警,这会不会是在报假警?
  接警后,流湖中队中队长邓润生迅速赶往医院了解情况,同时还派民警迅速赶往报警人所指的事发现场勘查,在现场只有一小堆碎片,无目击证人,且不知骑摩托车的人有何特征。案件一时没有头绪。
  8月2日晚11时30分许,喻某因肠破裂出血过多引发大面积感染不幸离世。在没有找到骑摩托车的驾驶人之前,所有线索来源都是由喻某儿子喻某某转述。&40多岁的女人,可能受伤,还有一个可能的事发现场。零星线索都只是单方面讲述,无确认性。&在无监控的乡村道路上,邓润生只能带着民警们采用最传统的侦破手段,开始假想似地进入破案程序。
  据喻某某讲述,8月1日当天,父亲喻某骑电动车出门去镇上买农药,在路过石岗镇金塘村用桥自然村路段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喻某无任何外伤痕迹,而摩托车车主稍有外伤。双方看伤害不大,就都骑车走了,各忙各的去了。双方没有互通姓名,更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
  在距离石岗镇大概1公里路的泉珠村,喻某到熟人家里借了200元钱,理由是&自己在来的路上摔了一跤,感觉需要去检查下&。随后,喻某到镇卫生院,因当地诊所无法诊断,建议其前往新建县人民医院求医,之后喻某自行乘车前往;最后因伤势严重,又被院方转院至九四医院抢救&&
  而喻某,一直到他感觉不适入院求医,才告诉家人受伤是撞车导致的。家属看到喻某已经不行才拨打报警电话。
  点滴线索找到事故另一方
  那么喻某某所转述的交通事故另一方&&摩托车车主在哪?是否真的存在私了过程,摩托车是否有肇事逃逸嫌疑?
  沿着报案人讲述的喻某的活动轨迹,交警开始寻找线索,并对报案人所讲述的事实进行求证。在泉珠村的熟人那里,交警得到答复如喻某某讲述的一样。当时喻某告诉熟人,自己在来的路上摔跤了,但是喻某并没有说什么原因摔跤,也没有说是与摩托车相撞。
  在石岗镇卫生院,交警得到求证,当天下午喻某确实到医院看了病,当时医生看了1分多钟,说很严重,需要赶紧去新建县医院治疗。交警的沿途求证,证实了报案人喻某某讲述的部分内容。但是这些信息里面还是没有关于摩托车车主的信息。
  &死者的踪迹我们掌握了,难就难在如何找到这位摩托车车主。&采用最传统的走访调查手段,邓润生带着民警沿着喻某的轨迹,在沿途6个村一一走访调查,并发动6个村的村委会干部帮忙走访,到8月7日,5天过去了,案件没有新的进展。
  &摩托车车主有外伤。&此时,办案民警突然想到这么一条线索,或许返回医院能找到相关信息。办案民警查看了8月1日全天的处方记录,果真有一条。正好医院有监控,从监控里调取熊某的录像,在现场就有医生指认了熊某。这些信息让办案民警兴奋起来。
  双方达成民事赔偿意见
  &首先时间上很吻合,案发地点距离石岗镇有四五十分钟的车程。&那么摩托车车主是否有肇事逃逸的嫌疑呢?在一切还未明朗之前,办案民警们不能打草惊蛇。
  办案交警取得了当地派出所支持,以熊某家的户口有误为由,到其家中进行调查,经过巧妙询问,闲谈之中,熊某说出自己头上的伤势,五六天前在石岗镇金塘村与一老头发生交通事故形成的。而那时,她并不知道当时看起来&没事&的喻某已经因事故死亡了。
  办案民警此时将熊某带到交警大队进行询问,这时熊某突然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民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熊某交代了当天骑摩托车与死者喻某的电动车相撞的全部经过。
  熊某所交代的事实也正好与之前办案民警所调查到的情况吻合,至此一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已被查清。后据调查,熊某还属无证驾驶摩托车。熊某被处罚500元,并处治安拘留15天。
  &回顾整个事件经过,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8月15日,邓润生向记者还原了整个事情经过。第一,定性难,要排除是否逃逸。通过事故调查走访发现,双方在事故发生后有口头私了的对话,而且死者喻某在向熟人借钱时说自己是摔跤,说明心里并没有怪罪摩托车方,也同时证明双方未因事故起冲突。
  当民警到熊某家中时,她正忙着做农活,未采取任何躲避措施。民警问其如何受伤时,熊某直接承认是前几天交通事故所致,未隐瞒事实。这些足以证明熊某没有逃逸的主观意识,由此可定性这不是一起逃逸事故。
  第二,责任划定难,事故发生后双方都有义务报警,但是双方都没有报警。双方都有义务保护好现场,但是现场移动,事后报警给交警勘查带来难度。在这些方面,双方都有错。但是由于缺少目击证人,没有现场,难以对事故做出明确的责任划分。
  最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在该起案件中,依据实际情况,没有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是符合程序规定的。最后就民事赔偿部分,启动三调联动,经过当地政府协商,就民事赔偿部分,最终事故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处理意见。&邓润生告诉记者。
  交通事故私了应保留证据
  交警告诉记者,在农村,这种发生事故后双方不报警自己&私了&的情形非常普遍,往往会因此造成像此次事故一样不可挽回的遗憾。好在此起事故最终双方协调解决,若协调不成,在无法做出具体事故责任划分的情况下,将如何处理呢?
  就此,南昌市公安交管局案侦大队副大队长涂祥云进行了分析,本起事故,在查不实具体事故成因的情况下,交警在证实了事实经过后,可以出具书面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协调不了的情况下,就只有通过法院,由交通事故一方起诉另一方,法院将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酌情判决。但是,能协商解决的会尽量通过政府部门协调,避免走司法途径,节约司法成本。
  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多长时间内能报警呢?涂祥云称,交通事故发生后,先私了后又反悔再到交警部门报案的情况不少。事后报警没有具体的时间期限,交警部门必须受理,如果由于证据缺失等原因导致无法立案,交警要根据情况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很多私了的交通事故中,双方都是口头达成一致,事后反悔再报案却无法有效保障权益。为此,涂祥云提醒广大司机,在事故发生后若要采取私了,只有车损的情况下,支持司机走路面简易快处的途径,首先一定要现场拍照,留证据;其次,要写好书面协议,过往不纠,而且还要双方签字,这样才能保护双方的权益。若是有人受伤,在伤情不明的情况下,不支持私了,最好是保护好现场后报警。
  私了协议要求撤销除斥期为1年
  &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交通事故私了协议,如果存在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情况,当事人可请求撤销协议,但是有效时间为1年。&针对上述案件,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山分析说,交通事故发生后,私了时认为轻微伤害,但是事后却造成更加严重的伤害或损失,比如上述事故中,交通事故造成喻某的身亡就是就属于&重大事实变更&,法院支持撤销私了协议。如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即使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法院也不可据此撤销双方协议。
  ◎文/图 熊晓冬 记者 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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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事故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登少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男,日出生,系被害人王某丁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女,日出生,系被害人之母。
诉讼代理人王振东,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某辉),男,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丙坤、景振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乙,女,日出生。系被告人王某甲之妻。
诉讼代理人唐丙坤、景振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秦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银莉、顾贝蕾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秦某甲的诉讼代理人王振东,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唐丙坤、景振敏、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乙及代理人唐丙坤、景振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A508PR号货车,沿登封市徐庄镇乡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郑庄村二组路段时,因与秦某乙交谈后重新起步时未注意查看,将车辆右侧的王某丁撞倒,致王某丁当场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王某戊、秦某乙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秦某甲诉称,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A508PR号货车与王某丁相撞,致王某丁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害人不承担事故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甲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乙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17101.5元,死亡赔偿金337960元(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的110000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等各项损失共计元。附带民事原告人向本院提交以下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的责任划分;第二组证据登封市公安局出具的注销证明、火化证明,证明王某丁死亡,户籍已被注销;第三组证据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登少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该判决书中显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的豫A508PR号货车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被害人的户籍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登封市人民法院已判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0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唐丙坤、景振敏对刑事部分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事故认定书中存在以下问题,没有撞击部位和接触点、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刚起步能否致被害人头颅变形,颅骨多发骨折;二、现场照片及鉴定意见存在以下问题,交警部门没有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现场照片显示货车轮胎内侧及后桥有摩擦痕迹,但货车前桥高度为25公分,后桥高度为23公分,反而货车前桥没有显示摩擦痕迹,不符合常理;三、证人证言之间存在以下矛盾:1、证人屈某某是案发的唯一目击证人,该证人的前两次证言都承认与秦某乙在案发前无交谈,而在第三次证言显示有交谈,且证人屈某某从第一次见到被害人到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相隔约十分钟,期间无法证实现场情况,第三次的供述与前两次间隔大约三个月;2、公安机关在前两次询问证人屈某某时,证人李某某在场,且为证人屈某某代签姓名;3、询问笔录显示侦查员王宏彪、冯俊祥在日13时30分至15时30分询问被告人王某甲的同时,侦查员冯俊祥、张高峰在日14时00分至15时20分询问证人秦某乙,侦查人员冯俊祥在同一时间同时询问被告人和证人,不符合事实。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上述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A508PR号货车,沿登封市徐庄镇乡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郑庄村二组路段时,因与秦某乙交谈后,驾车重新起步时未注意查看车辆周围的情况,将车辆右侧的王某丁撞倒、碾轧,致王某丁当场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日上午,在为其舅修理汽车时,因自己的螺丝套筒坏了,遂开着自己的豫A508PR轻型货车找秦某乙借套筒,当时秦某乙不在家,他外甥王某戊将套筒借给自己,随后其便驾车沿登封市徐庄镇兴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走了大概50米,有一条南北路,其又拐到这条南北路上由南向北行驶。刚拐过弯就碰到秦某乙,其把车停下,放下左侧玻璃与秦某乙打招呼,之后看车前侧没人,又开车三、四分钟大约行驶500米回到修车的地方。刚停下车,就接到秦某乙的电话,当时太吵没听清秦某乙说的话。又过一分多钟,王某戊驾驶摩托车找到自己,说其驾车撞到人了。其随王某戊一同赶往现场,后被交警带到公安局。其在发生事故路段行驶时没有发现其它车辆;
2、证人秦某乙证言,证实日9时许,其吃过早饭后到村里转悠,在郑庄村垃圾堆旁,与村里打扫卫生的屈振栓说了一会儿话,看到王国辉(王某甲)开着一辆工具车沿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见到自己后王国辉把车停下来与其打招呼,称借其螺丝套筒为他舅换轮胎,说了几句,王国辉就开车走了。王国辉开车刚走,其一扭头看见外孙女王某丁躺在地上,嘴里流着血,头被车轮胎轧了。其跑过去抱起外孙女,当时已不行了,就大声喊王国辉,王国辉开着车没停。其用手机给王国辉打电话,他没接,其又喊家里人,外甥王某戊和妻子赵某某到场后,其让外甥骑摩托车去追王国辉。过了一会儿,王某戊把王国辉带到现场。在发生事故前后没看见其它车辆经过该路段。与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可相互印证;
3、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日上午,其在家里洗衣服时,见外孙女王某丁在院里屋门口站着,就对她说&出去找你姥爷吧&,说完她就出去了。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听到丈夫秦某乙喊自己,赶忙跑出去到郑庄村二组路上,看见王某丁发生了事故在路上躺着,自己抱着孩子哭开了。与秦某乙、王某戊、张某某的证言可相互印证;
4、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日上午9点多钟,其在距离事故现场东50米的一个修轮胎门市修车时,听到姨夫秦某乙喊其姨,看到其姨跑得比较慌张就跟着跑到路口西边。姨夫秦某乙告知其刚才借工具的王国辉开车轧住王某丁后顺着路向北跑了,叫自己去追。于是其骑着摩托车向北去追,追了二、三百米,追上了王国辉,告诉他撞住人了,然后带着他回到了事故现场。王国辉和其是一个村的,事故发生前刚向其借过套筒。与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证人秦某乙、赵某某的证言可相互印证;
5、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日上午9时17分左右,其接到岳父秦某乙的电话,告知其女儿出事了,赶快回来。其骑摩托车赶到现场后发现岳母赵某某抱着女儿王某丁在路边上哭,女儿脸上有伤,嘴里不停的吐血,就拨打了120电话。大约十几分钟后120急救车到现场,医生检查后说人是当场死亡的,没法救就离开现场了。与证人秦某乙、赵某某的证言可相互印证;
6、证人李建涛证言,证实日上午9时许,其和妻子孙会丽在村里的公园转后沿着上山的路向北走时,听见秦某乙的妻子在兴峪大道与郑庄村道交叉口处哭。其和妻子赶到现场看到秦某乙的外孙女在地上躺着,嘴里流着血,地上有一摊血,赵某某把孩子抱起来看了看,孩子当时已经没气了。随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检查后说孩子已经不行了。自己与妻子在公园转时,见一清洁工在事故现场附近,后自己跑到现场时见清洁工也在现场,他可能会看到事故发生。与证人秦某乙、王某丙、赵某某的证言可相互印证;
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自己是徐庄镇兴峪大道的清洁工,每天负责清扫兴峪大道原交警六中队东侧至郑庄村二组桥东侧路段。日9点多钟,其打扫卫生到郑庄桥西侧路灯杆处时,见到秦某乙站在郑庄村道上与一辆工具车的司机说话,狗蛋(屈振栓)在村道旁边的一个垃圾堆旁倒垃圾。过了有两、三分钟,工具车沿村道向北行驶了,又过了一、两分钟,秦某乙喊着轧住孩子了,自己看见道上躺着一孩子,秦某乙跑着追工具车,没追上,又返回到孩子躺的地方喊他妻子,他妻子赶到现场抱着孩子哭了。秦某乙让他外甥骑着摩托车追那辆工具车,又给他女儿、女婿打电话。后120赶到现场,检查后发现孩子已不行了。事故发生前后没见到其它车辆经过那里。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秦某乙、赵某某、王某戊、王某丙、李建涛的证言可相互印证;
8、登封市公安局出具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证实110接证人李某某报警称在登封市徐庄镇郑庄村一工具车撞死一行人;
9、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大队制作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调查报告书、认定书,证实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及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10、登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头颅变形,颅骨多发骨折,右面部大面积表皮剥落,系遭受较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11、登封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害人户籍注销证明及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死亡后已被火化,户籍已被注销的事实;
12、本院日作出的(2014)登少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害人的赔偿标准应当按城镇居民计算,已判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0000元;
1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所提供的证人秦某乙在日的通话记录,证实日秦某乙用自己的手机在当日9时17分08秒、9时17分51秒分别拨打被告人王某甲的手机及王某丙的手机,通话时长分别为18秒、10秒;
14、公安机关调取关于案发附近路段相关的监控视频及情况说明,证实肇事车辆经过案发路段2分09秒后有一男子拿着电话慌慌张张出现在监控视频下及监控录像的时间与北京时间存在误差,但该录像不存在剪切及改动;
15、被告人王某甲的酒精检测结果、驾驶证及行车证,证实被告人具有驾驶资格,无酒后驾驶;
1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亦在案佐证。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并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证人屈振栓与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因侦查机关两次询问屈振栓后均由另一证人李某某代替屈振栓签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故屈振栓与李某某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侦查人员王宏彪、冯俊祥在日13时30分至15时30分对被告人王某甲做的讯问笔录与侦查人员冯俊祥、张高峰在日14时至15时20分对证人秦某乙的询问笔录,存在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段既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又对证人进行询问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该份讯问笔录不作为定案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王某甲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王某甲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因本起事故是汽车刚起步即发生,肇事车辆的速度并不高,不足以在车辆接触被害人的部位留下撞击痕迹,应为被害人倒地后遭车辆碾轧致死。因肇事车辆是辆轻型工具车,被害人系刚满2周岁的幼童,再加上受碾轧部位的影响,没有形成开放性损伤。再者,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又继续行驶,故公安机关对从肇事车辆无法采集到被害人人体组织的说明符合客观实际。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秦某乙、张某某证言及监控视频可以认定,从秦某乙与被告人路上相遇打招呼到被告人驾车离开现场,秦某乙发现王某丁倒地死亡,追赶被告人未果,向其拨打电话,前后仅有几分钟的时间。在此期间,除肇事车辆外,没有其他车辆经过事故现场。当时是上午9点多钟,能见度很好,被告人驾车经过事发路段时亦无发现异常情况。综上,结合全案证据,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甲交通肇事,但所有间接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丁死亡的事实,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A508PR号货车与王某丁相撞,致王某丁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划分,被告人王某甲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秦某甲的具体损失为:1、丧葬费17101.5元(因主张低于法定标准,故按附带民事原告人的主张);2、死亡赔偿金447960元(因主张低于法定标准,故按附带民事原告人的主张);3、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50000元;以上共计元。扣除保险公司应支付的110000元后,尚余元。被告人王某甲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秦某甲元(&80%)。王某乙与被告人王某甲系夫妻关系,该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王某甲驾驶,且被告人王某甲又具有驾驶资格,王某乙作为车辆的登记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王某乙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过高,对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秦某甲各项损失共计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秦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长  吕少阳
代理审判员  董海珠
人民陪审员  高变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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