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房子可以提取公积金的矛盾才取仲裁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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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一撤字第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西路。法定代表人李家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启初,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罗永慧,男。委托代理人龚筱桃,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福公司)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常德仲裁委员会(2013)常仲裁字第3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安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启初,被申请人罗永慧及其委托代理人龚筱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仲裁委员会查明,日,罗永慧与安福公司签订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罗永慧购买安福公司开发的位于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西路凤鸣花园第二幢一层的四套房屋,合同编号分别为、,房号分别为011号、012号、010号、009号,建筑面积分别为52.65平方米、52.65平方米、52.65平方米、36.45平方米,单价均为4180元/平方米,购房款分别为220077元、220077元、220077元、152361元;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待临澧县房管局面积测绘的实际结果确认后,按合同价多退少补;房屋交付日期均为日前,所交付的商品房应当具备经验收合格的条件,逾期交付房屋超过30日后且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上述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签章处,肖建无(曾用名肖建武)以安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签字并按有手印,并加盖有安福公司的行政公章。随后,双方向临澧县房管局对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表上记载:购房户主为罗永慧,所属单元号为东栋由南往北一楼9—12商铺,购房总价格“81.2590”,购房合同编号为、,开发公司代理人一栏有肖建无的签字,产权人一栏有罗永慧的签字,备案日期为。日,罗永慧支付购房款812590元,临澧县凤鸣花园项目部向罗永慧出具收取812590元购房款的收据一张,上面盖有临澧县凤鸣花园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后来,罗永慧多次找安福公司要过房屋。日,罗永慧因与安福公司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向常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罗永慧于日向常德仲裁委员会撤回仲裁申请。日,临澧县规划局对临澧县凤鸣花园商住楼A栋和B栋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日,临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临澧县凤鸣花苑工程(A、B栋)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目,临澧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对凤鸣花园商住楼北栋、A栋和B栋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另查明,临澧县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确认,2005年12月以来,肖建无从他人手中获得临澧县民政局自然灾害求助中心大院内166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后,欲进行商住楼开发。因无开发资质,遂于2006年挂靠安福公司,成立凤鸣花园项目部,肖建无任该项目部负责人。刻制“临澧县凤鸣花园项目部”印章和“临澧县凤鸣花园项目部财务专用章”,聘请江红担任该项目部会计兼出纳。2006年8月,肖建无自筹资金开发凤鸣花园北面商住楼(北栋)。2006年11月,该项目部取得凤鸣花园北栋、东面商住楼(东栋)的房屋预售许可并开盘销售。2007年4月,肖建无、江红等人共同出资开发凤鸣花园东栋。因东栋土地使用权属于临澧县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中心和安福公司凤鸣花园项目部共有,双方约定建成后的东栋由南往北1~8号门面的1—2层属于临澧县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中心所有,其余门面及商住楼属于凤鸣花园项目部所有。在开发期间,肖建无和江红因涉嫌犯罪,临澧县人民法院以(2008)临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肖建无、江红犯合同诈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该刑事判决中,未涉及本案申请人罗永慧与被申请人安福公司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另查明,罗永慧作为甲方、肖建无作为乙方于日后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已在日前分十次借给乙方现金11万元”、“乙方必须在日前逐步还清上述借款“为保证乙方按协议归还借款,乙方除将凤鸣花园土地使用证做为担保物交甲方外,另以购房方式将凤鸣花园第一幢底层从南至北9—12号门面及第一幢2—3单元504、505号商品房做为担保抵押物交给甲方,待乙方按协议还清上述借款后,甲方将上述抵押物交还乙方。如乙方到期不按协议还清借款,上述商品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在日后直接单方处分上述房屋。”该协议第二页打印的落款时间为“日”。日,罗永慧就此借款向临澧县人民法院起诉安福公司,法院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临澧县人民法院于日依据安福公司的申请追加肖建无为该案被告。就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澧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临民一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2007)临民一重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常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湘高法民再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结果是肖建无偿还罗永慧借款本金5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肖建无对上列债务无力偿还时,由安福公司在1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该案的法院判决中,处理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未处理本案申请人罗永慧与被申请人安福公司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常德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一、罗永慧申请仲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是肖建无为向罗永慧借款而出具的担保合同,罗永慧与安福公司之间是否有商品房买卖和交纳购房款的事实;二、案件是否是罗永慧就同一事实重复主张权利;三、罗永慧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关于争议焦点一,仲裁庭认为罗永慧与安福公司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和交纳购房款的事实,罗永慧申请仲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肖建无为向罗永慧借款而出具的担保合同,房屋备案登记显示的“东幢”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指的“第2幢”。理由如下:1、罗永慧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商品房买卖的事实存在。安福公司辩称,《借款协议》中约定有“以购房方式将凤鸣花园第一幢底层从南至北9~12号门面及第一幢2—3单元504、505号商品房做为担保抵押物交给甲方”,该约定“担保抵押物”的房号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号相同,凤鸣花园的第一幢和第二幢属同一幢房屋,只有该栋(即东栋)第一层有门面,说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罗永慧给肖建无借款的无效抵押,双方之间没有购房的事实。仲裁庭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的约定虽有部分房号相同,但所属的楼栋号不同,所指向的标的物范围也不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是第二幢的四间门面。《借款协议》约定的是第一幢的四间门面和504、505号两套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之间的时间间距不长,安福公司为何将同一幢房屋既写成第一幢又写成第二幢,且签订在后的《借款协议》涉及的房屋与房屋备案登记资料内容不符,并没有504、505号商品房的备案登记内容,安福公司给不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表明罗永慧认可凤鸣花园的第一幢和第二幢即为同一幢房屋。2、罗永慧提供了盖有临澧县凤鸣花园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的收取购房款的收据证明罗永慧交纳购房款的事实存在。安福公司辩称,罗永慧是与安福公司签订的合同,如果要交购房款也应当交给安福公司,并且临澧县凤鸣花园项目部财务专用章是肖建无私刻的,安福公司不认可;肖建无、江红的证言证明罗永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借款所作的担保,并不是为了购房,罗永慧也没有交纳购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仲裁庭认为,安福公司同意肖建无挂靠开发凤鸣花园,肖建无的身份应视为安福公司的工作人员。肖建无成立临澧县凤鸣花园项目部,刻制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安福公司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肖建无作为凤鸣花园项目部的负责人,江红作为凤鸣花园项目部的会计、出纳兼肖建无开发凤鸣花园东栋的合伙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并且尚建无、江红的证词前后矛盾,其证言的证明力显然小于罗永慧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收款收据的证明力。关于争议焦点二,仲裁庭认为罗永慧没有就同一事实重复主张权利,理由如下:1、从付款的内容来看,罗永慧交纳购房款的收据和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借款协议》分别属于两份不同的债权凭证;2、本案的案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在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论是从各方当事人的材料还是人民法院的判决来看,既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为民间借贷所签的担保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借款包括本案争议的购房款。关于争议焦点三,仲裁庭认为罗永慧申请仲裁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理由如下:罗永慧与安福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罗永慧购买的商品房在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安福公司应当书面通知罗永慧办理交付手续,而安福公司没有履行这一约定。本案争议的商品房直到日才经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约定的交付期满后,买受人请求交付房屋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本案罗永慧申请仲裁的时效应从日起计算,罗永慧申请仲裁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关于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考虑到按日万分之八计付违约金远远超过了罗永慧的损失以及同行业此类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标准,因此应当适当降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决:一、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永慧交付位于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西路凤鸣花园第二幢(即东栋)一层的009号、010号、011号、012号房屋,并办理相关的权属凭证;二、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日起至实际交付上述房屋之日止,以所交购房款812590元为基数,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罗永慧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仲裁受理费13120元、处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20元,由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应由安福公司承担的部分,罗永慧已经垫付,安福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应将此款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裁决后,安福公司不服,认为仲裁员没有达到法定条件,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购房款收据系伪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罗永慧辩称,仲裁委采用何种标准选任仲裁员是仲裁委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仲裁庭组成没有违反法定程。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购房款收据不是伪造的,在仲裁时多次出具购房款收据原件,安福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安福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安福公司在庭审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一、常德市律师协会证明一份,拟证明仲裁员吕志强律师从2006年起开始执业,至2013年执业未满8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资格条件,因此仲裁庭组成违法。二、刑事控告书,拟证明安福公司已向临澧县公安局控告罗永慧涉嫌妨碍作证罪和诈骗罪。三、临澧县公安局对肖建无和江红的询问笔录两份,拟证明江红在仲裁庭开庭时作伪证的原因,并证明罗永慧没有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四、常德市公安局常公字检(2014)第1号印章鉴定书一份、常德市公安局常公字检(2014)第2号文字鉴定书一份,拟证明日的《收据》不是肖建无和江红所书写,《收据》上“临澧县凤鸣花园项目部财务专用章”不是肖建无所刻制的“临澧县凤鸣花园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安福公司提交的第二、三、四份证据共同证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罗永慧质证认为,对安福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吕志强从事律师职业应从2005年开始计算,按照法律规定,从事职业律师均有一年的实习期,不能够证明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律规定,且律师工作满八年不是聘任为仲裁员的唯一标准。仲裁委采用何种标准选任仲裁员是仲裁委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法院审查范畴。对第二组证据质证认为对刑事控告书的文字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以此证明存在刑事犯罪行为,在仲裁阶段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安福公司存在妨碍作证的行为。对第三组证据质证认为肖建无和江红均是原安福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且欠安福公司的钱,有直接密切的利害关系,与其在仲裁庭出庭作证时的陈述不同,不应对此两人的调查笔录予以采信。对第四组证据质证认为两份鉴定书所依据的检材系复印件,不是原件,对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安福公司在仲裁时明确表示对收款收据的真实性不申请鉴定,鉴定机构鉴定时未按程序通知罗永慧,该鉴定检材的原件在仲裁庭仲裁时罗永慧已向仲裁庭出示,对原件双方当事人均予以了认可;在仲裁阶段,肖建无也已确认检材上加盖的印章系项目部的公章。罗永慧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一、常德仲裁委员会仲裁指南,拟证明罗永慧选择的仲裁员吕志强具有仲裁员资格。二、报案证明一份及案外人向罗永慧手机发送三条短信信息,拟证明罗永慧的购房合同及购房款收据于日晚被盗,现无法向法院提交原件。三、临澧县房屋产权产籍所证明一份,拟证明罗永慧的购房合同及购房款收据在该产权所有存档备案,不是伪造的证据。安福公司质证认为,对罗永慧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有异议,虽然吕志强仲裁员算上其实习期间从事律师工作已有八年,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律师资格满八年不能包括实习期;虽然仲裁委将吕志强律师聘为仲裁员,但是其不一定就具备成为仲裁员的条件,吕志强律师具有律师资格未满八年,不具备成为仲裁员的条件,仲裁庭组成不合法。对第二组证据质证认为,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不真实,由于尚未破案,因此公安机关不可能知晓罗永慧被盗物品的情况。对短信内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本案没有破案,无法知道短信是谁发的,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第三组证据质证认为在临澧县房屋产权产籍所存档备案的系复印件,且安福公司对罗永慧提交的购房款收据本身的真实性就存在异议,罗永慧持有的购房款收据的印章不能证明是安福公司的印章;因此临澧县房屋产权产籍所证明不能证明购房款收据不是伪造的。本院依职权调取了下列证明:一、对罗永慧的调查笔录。二、对临澧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张显兵的调查笔录。三、对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工作人员徐靖、唐俊的调查笔录。四、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对其原出具给罗永慧的证明上批注“作废”并加盖印章的情况。五、常德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出具的吕志强律师的执业基本情况及对吕志强律师的调查笔录。六、对仲裁委秘书长的调查笔录。安福公司对本院调取的证据质证如下:对张显兵、徐靖和唐俊的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对其原出具给罗永慧的证明上批注“作废”并加盖印章的情况无异议。对常德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出具的吕志强律师的执业基本情况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吕志强律师的调查笔录质证认为因为被调查人吕志强律师没有签名,所有不能证明其是否是从2005年5月开始进行实习律师工作,但对其从2006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无异议。对仲裁委秘书长的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吕志强仲裁员从事律师职业没有满8年,不符合仲裁法所规定的被聘为仲裁员的法定条件,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罗永慧对本院调取的证据质证如下:对张显兵的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所作出的两份鉴定报告所鉴定的检材购房款收据是复印件,明显违反了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此两份鉴定报告结论不合法,不能以此证明仲裁裁决系依据证据系伪造。对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工作人员徐靖、唐俊的调查笔录所反映罗永慧日车内东西被盗后报案一事是真实的,无异议;但是对派出所两工作人员陈述为罗永慧出具证明的过程不属实。对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对其原出具给罗永慧的证明上批注“作废”并加盖印章的情况,形式上有异议,派出所批注“作废”是受到威胁后所做的意思表示,而且即便作废,也需要说明原因,并不是报案不真实而作废。对常德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出具的吕志强律师的执业基本情况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原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因为仲裁员的选定是仲裁委的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更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对仲裁委秘书长的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而且我们认为仲裁员的选定是仲裁委的内部事务,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不属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认为,安福公司提交的常德市律师协会的证明,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仲裁员吕志强律师系从2006年开始律师执业;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安福公司提交的刑事控告书,因与本院向临澧县公安部门调查的情况相吻合,因此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临澧县公安局对肖建无和江红的两份询问笔录,与肖建无、江红在仲裁时的陈述的内容不一致,罗永慧对其真实性亦提出异议,因此对该两份询问笔录本院不予采信。常德市公安局常公字检(2014)第1号印章鉴定书及常德市公安局常公字检(2014)第2号文字鉴定书,虽然罗永慧对上述两份鉴定书不予认可,但该两份鉴定书系公安部门依职权作出,且罗永慧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否认与反驳,故对该两份鉴定书予以采信。对罗永慧提交的常德仲裁委员会仲裁指南,双方均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该不能就此认定仲裁员吕志强律师具有仲裁员资格,因此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罗永慧提交的报案证明及短信因与本院调取的相应证据内容相矛盾,因此对其证明罗永慧持有的购房款收据原件被盗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罗永慧提交的临澧县房屋产权产籍所的证明,因安福公司对其购房款收据原件的真伪存在异议,因此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罗永慧、徐靖、唐俊的调查笔录及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对其原出具给罗永慧的证明上批注“作废”并加盖印章的情况只能证明罗永慧报案汽车被盗一事,不能证明其被盗的具体财物情况。对临澧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张显兵的调查笔录,因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因此本院对该调查笔录予以采信。常德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出具的吕志强律师的执业基本情况及对吕志强律师的调查笔录,能够证明仲裁员吕志强律师于2005年5月开始从事实习律师工作,2006年5月正式开始单独执业,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对仲裁委秘书长的调查笔录,亦能证明仲裁员吕志强律师被聘为仲裁员时从事律师工作未满八年。本院经审理查明:仲裁员吕志强于2005年5月开始从事实习律师工作,2006年5月正式开始单独执业。另查明:日、日,公安部门侦查鉴定认为,罗永慧持有的购房款收据上填写的字迹并非肖建武、江红所书写,该收据上加盖的临澧县凤鸣花园项目部财务专用章。与公安机关从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取的临澧县凤鸣花园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并不是同枚公章所盖印,罗永慧称该收据原件因日其停放在外的车玻璃被砸而丢失。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应被撤销。二、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系伪造,是否应被撤销。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因此可以认定律师执业应在其实习满一年后。吕志强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时间为2006年5月,其执业应从2006年5月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吕志强律师在常德仲裁委员会聘任其为仲裁员和担任本案仲裁员时,从事律师工作即律师执业均未满八年;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即吕志强被常德仲裁委员会聘选为该委仲裁员,从事本案的仲裁工作,其不符合仲裁员聘任条件,违反了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故对该仲裁庭作出的(2013)常仲裁字第39号仲裁裁决书应当裁定予以撤销。对罗永慧主张仲裁员的选任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畴,仲裁庭组成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理由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鉴于本案所涉罗永慧持有的购房款收据原件,在法庭庭审时未能向法庭提交,安福公司对其真实性一直又持有异议,且该购房款收据涉及刑事案件的侦查。日、日,公安部门侦查鉴定认为,该收据上填写的字迹并非肖建武、江红所书写,收据上加盖的临澧县凤鸣花园项目部财务专用章,与公安机关从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取的临澧县凤鸣花园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并不是同枚公章所盖印,罗永慧又称该收据原件因日其停放在外的车玻璃被砸而丢失。因此罗永慧无法证实购房款收据的真实性,本院在罗永慧未提交该收据原件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原件的真实性之前,对该收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常德仲裁委员会(2013)常仲裁字第39号仲裁裁决书。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罗永慧负担。审 判 长  赵昌华审 判 员  彭 炜审 判 员  孙 晖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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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新规 物业服务 医疗纠纷可仲裁化解啦
日 08: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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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运用仲裁方式化解我市社会矛盾的实施方案》,今后哈市将积极运用仲裁方式,涉及财产权益民事纠纷易发高发多发的物业服务、生活消费、金融消费、交通事故赔偿、医疗纠纷、工程建设等六大矛盾均可通过仲裁的方式化解,《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方案》中提出,哈市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仲裁成为哈尔滨地区新型的、现代的、科学高效解决社会矛盾的专业平台,成为解决纠纷矛盾多、社会效果好的特色品牌。
 &《方案》中提出,哈市将逐步落实示范合同仲裁条款。加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及时纠正示范合同排除仲裁条款的问题,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国有资产的转让,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等,要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优先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据悉,哈市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内涉及财产权的民事纠纷,积极引入仲裁法律资源,指导人们通过仲裁渠道解决纠纷。哈市要求相关部门做好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引导;规范推广民间融资服务组织合同的仲裁条款;规范推广建设工程合同的仲裁条款;规范推广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物业管理、房屋中介服务等合同的仲裁条款;规范推广国有土地出让、土地收储、采矿权出让等合同的仲裁条款;规范推广消费、抵押、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领域合同的仲裁条款。哈市还将在医疗领域内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运用仲裁方式化解矛盾。
 &记者从哈尔滨仲裁委了解到,近年来,仲裁委裁决民事纠纷的数量逐年提升。相对于法庭诉讼,仲裁存在着更快速、更简化、更保密以及&一裁终局&的特点,一旦裁决后即刻生效,无需上诉。更适合处理民事纠纷。此外,应当注意的是,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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