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律师费谁出人死亡保额一百万原告律师费是否车主全拿要多少车主无能力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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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梓馨与林孔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融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陈梓馨,女,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理人陈明,系原告之父,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理人郑梅芳,系原告之母,女,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王蒋清,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孔洪,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负责人朱岚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晓丹、吴珍榕,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梓馨与被告林孔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福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梓馨的法定代表人陈明、郑梅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蒋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福清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珍榕,被告林孔洪均到庭参加诉讼。各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20时许,被告林孔洪驾驶闽A×××××号牌小型轿车由福清市龙田镇沿305省道往平潭方向行驶至305省道高山中国银行路段时碰撞由福清市龙田镇往平潭方向左往右横过305省道的行人郑梅芳(手上抱着原告陈梓馨),造成车子受损及郑梅芳、原告陈梓馨受伤的损害结果。日,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林孔洪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梅芳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陈梓馨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梓馨被送往福清市医院住院治疗,日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住院治疗,日出院,出院诊断:1、创伤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裂伤;2、全身多处皮肤擦伤。被告林孔洪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其驾驶的闽A×××××号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福清支公司处技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请求判令:一、被告林孔洪赔偿原告陈梓馨各项损失共计10681.83元;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福清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直接支付责任;三、原告保留向各被告主张后续治疗费的权利;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林孔洪辩称,其已垫付3000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福清支公司辩称,原告起诉金额过高。经审理查明:日20时许,被告林孔洪驾驶闽A×××××小型轿车由福清市龙田镇沿305省道往平潭方向行驶至305省道高山中国银行路段时碰撞由福清市龙田镇往平潭方向左往右横过305省道的行人郑梅芳(手上抱着原告陈梓馨),造成车子受损及郑梅芳、原告陈梓馨受伤的损害结果。日,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林孔洪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梅芳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陈梓馨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梓馨被送往福清市医院住院治疗,日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住院治疗,日出院,出院诊断:1、创伤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裂伤;2、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另查明:被告林孔洪是肇事车辆闽A×××××小型轿车驾驶员及车主,持准驾车辆为C1的驾驶证。闽A×××××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福清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保额为20万且特别约定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闽A×××××小型轿车处于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保险期间内。还查明,原告陈梓馨居住在其爷爷陈孝兵座落于福清市(属于高山镇镇区范围)的楼房内。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和以下证据为证:原告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及法定代理人身份证,被告林孔洪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被告中国人寿保险福清支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肇事车辆保险单,融公交认字(2013)第003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清市医院住院病历、出院小结、门诊收费票据、门诊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疾病证明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住院病历、出院小结、门诊收费票据、门诊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疾病证明书,福清市高山镇东进村并加盖福清市高山派出所印章村委证明、融房权证R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福清市高山镇后安村委证明、福清市高山镇人民政府证明各一份等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数额本院分析确认如下: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及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等证据,结合本起事故基本事实,本院认定医疗费5491.83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50元/天×8天),本院认为,原告受伤住院共8天,参照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依法确认为240元(30元/天×8天)。三、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费200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伤情,适当的补充营养,有利于其伤情的恢复,原告主张过高本院酌定为500元。四、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1200元(150元/天×8天),本院认为,原告住院天数8天需人护理,护理人数酌定为1人,因原告居住城镇满一年,护理费标准应按照2013年度福建省城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135.15元/天,故原告护理费确定为1081.2元(135.15元/天×8天)。五、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150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住院治疗等事实,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交通费用支出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原告主张交通费数额偏高,本院酌定为500元。六、陪床费。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各项损失为医疗费5491.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081.2元、交通费500元,共计7813.03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八条,原告损失中,在不考虑赔偿限额的前提下,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涉及的项目如下: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为医疗费5491.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500元,共计6231.83元;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为护理费1081.2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581.2元。本院认为:原告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闽A×××××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福清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中国人寿保险福清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林孔洪负本起事故主部责任,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因被告中国人寿保险福清支公司将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赔偿另一伤者郑梅芳(原告同意上述分配),故对此不予计算;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581.2元;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581.2元。原告损失中,交强险责任限额外部分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外6231.83元。被告林孔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造成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林孔洪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林孔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全部责任的80%,即4985.46元。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福清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中国人寿保险福清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不应赔付的费用为:非医保费用641.53元(二被告共同确认非医保费用801.91元×80%)。闽A×××××小型轿车投保被告中国人寿保险福清支公司投保赔偿限额为20万元且特别约定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本案的免赔率不予计算。综上,被告中国人寿保险福清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4343.93元(4985.46元-641.53元),被告林孔洪应自行承担641.53元。关于垫付款问题,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林孔洪垫付3000元。被告林孔洪的垫付款折抵被告林孔洪的赔偿款及诉讼费后,被告林孔洪多支付给原告1858.47元(3000元-641.53元-诉讼费500元),该款项可折抵被告中国人寿保险福清支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赔偿款,被告林孔洪可就该款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福清支公司另行主张权利,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福清支公司实际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2485.46元(4343.93元-1858.4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梓馨各项损失1581.2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应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梓馨各项损失4343.93元。因被告林孔洪多支付给原告1858.47元,该款可用于冲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赔偿款,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实际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陈梓馨支付2485.46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陈梓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林孔洪负担500元(已在垫付款中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洁伟审 判 员  张黎明人民陪审员  陈云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纪洪莉附注:一、本判决书引用、参考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第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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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甲是修车厂,乙是丁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丙是车主,丁是另一车主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甲是修车厂,乙是丁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丙是车主,丁是另一车主,戊是丙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
丙车与丁车相撞,判定丁承担70%的责任,丙承担30%。
日,丙将车送往甲处修理,经检测,甲车原价值6万元,损失价值6000元,实际价值5万4000元;
丙预支付2万元维修费,甲给丙维修,2个月后修好,通知丙领车并支付剩余维修费用。此时,丙主张待戊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款后再来领车和支付剩余维修费,甲不同意,一直催促丙履行自己的义务。直到日,丙仍不履行领车和支付剩余维修费用的义务。
问:甲此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甲可以向丙收取多少钱?甲收取的钱分别是什么?
我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的解读。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主方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主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主方负次要...
我的车被撞了车尾事故是对方全责但,我先把车维修好后再找对方付维修费,但对方用各种理由不来支付.后来找对方的保险公司又说要对方先支付维修费保险公司再转账合对方不给我维修费.(以有维修发票和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请问我可以如何起诉
你好,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而对方车辆的司机驾驶证和准驾车型不符,对方保险公司拒赔,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吗?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人驾驶出租车(黑的)并带一乘客,从某地出发,当车行驶至某地时,乘客拿出事先准备的尖刀,威逼刺伤驶员,抢劫现金某元,当罪犯正要开车门逃跑时,被驾驶员抓住,罪犯连刺驾驶员数十刀,驾驶员死于座位上。 公安机关已破案,罪犯已抓到,但保险公司不赔,购买了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座位保险)
我是一出租车司机,在前不久由于疲劳驾驶把靠在路旁的宝马车辆撞了,损失3万多,我先行赔付了1.5万,我的车是投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20万,当我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在其指定的地点维修,只赔1万多,可我已经向宝马车主赔了,钱也拿不回来,现在想状告保险公司,具体的起诉书该怎么写啊,是以受害人为原告,保险公司和出租公司为被告,还是就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公司为被告,望律师朋友指点.
交通事故,我是司机,我主要责任,他次要责任,原告起诉车主,保险公司和公司,司机,起诉不对保险公司,到时候会不会让我负全部责任,我该怎么办?帮忙谢谢!!!
责任认定书下来了,但是关于医疗各方面费用是我自己去找保险公司赔偿,还是有车主把钱给我,我是个体户,误工费方面是有车主在交警部,有我同意后两方签字画押,误工费方面又是经过那方来赔偿?当时保险公司人员叫我把营业执照各方面证件带好和她一起去保险公司,当天到现在已经10左右了,保险公司已各种借口拒带我一起去保险公司!现在就像我撞了车主,很被动!我到底该怎么样解决?
我想修车,在进入修理店的过程把修理店的仪器撞坏了,保险公司不给理赔我该怎么办?我也买第三者责任险了
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早几天,我小孩未满8岁,和几个小朋友去找同学玩,在过马路时被急驰的摩托车撞成右小腿双骨折。现在医院住院,先行交付3500元,但手术费还须1.2万至1.5万元,还不包括后续费用,但是对方最多出1万元整。该摩托车有驾驶证无交强险。我小孩现有两种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学生保险。请问我们是不是可以向我小孩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先行赔付?还有就是摩托车车主还应承担什么责任?
交通肇事后逃逸车主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驾驶驶员是否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在超出第三者责任险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一审判决书拿到15天后就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要钱吗?律师说还得等几天去法院盖章是怎么回事?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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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审判决书拿到15天后就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要钱吗?律师说还得等几天去法院盖章是怎么回事?
&07-08 15:41&&悬赏 10&&发布者:403491……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8)
去年11月分的交通事故案,对方车主全责,我方受伤动了手术,出院后于今年3月份法院立案,4.26开庭后,6.17号拿到判决书,15天后对方没有上诉,电话给律师,律师说还要等5天去法院盖章,想问下,交通事故案判决书不是收到15天后就可以离开生效了吗,还用去法院盖章吗,是不是生效后就可以直接让对方赔钱了呢?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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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回复时间:日 16时50分
民事判决书收到后超过十五天均不上诉的,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通常保险公司不愿意再多掏法院的执行费用,所以,一般会主动履行判决内容的。
具体的履行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将赔偿款汇到原告帐户,二是在申请执行前将赔偿款汇到法院帐户,原告再从法院领取。
从你所述的情况看,可能属于第二种情形,需要法院领导批准盖章后取款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陈律师的耐心解答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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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到法院盖生效章,如果保险公司不给,还要申请执行。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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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有时候会要求当事人去盖生效章,从顺利理赔的角度,也只能配合一下保险公司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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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律师说的去做吧,还要去申请强制执行。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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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希望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的利益。相信你的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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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送达问题&送达签收之后不上诉&就可以去法院盖生效章&就可以去保险公司理赔了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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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的,申请执行或直接讨款都需先到法院盖生效章,
[广东-深圳]
回复时间:
判决书生效了就可以向对方提出赔偿,拒不赔偿的,过了履行期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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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各位律师的回答,你们的帮忙让我对事情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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