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县区政府部门与象征街道之间权责统一事宜

单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单县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_政府文件_信息公开_山东省单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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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单县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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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信访局、县委保密办(县保密局)、县委机要局(县密码局)、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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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台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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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灵有关单位,县城区街道办: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机构设置,严控人员编制,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经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县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共4项)
1.制定3至5年全县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工作规划和组织方案,对县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出总体安排部署。(县编办负责,2014年7月底前完成)
2.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每项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审批依据、条件、期限、流程、要件等。同时,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各负其责,2014年7月底前完成)
3.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取消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并做好上级部门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编办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4年至2016年分期分批完成)
4.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今后一般不新设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因特殊需要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查论证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编办、监察局等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工作办法)
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共4项)
1.按照省市政府要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严格按程序实施。(县编办负责,2014年8月底前完成)
2.调整机构改革中涉及县发改局、工信局、农牧局、商务局、食药监局、工商局及质监局等部门的职责。进一步理顺一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问题。(县编办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3.通过修订或制定县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强化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职能。(县编办会同县发改局、工信局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调研出台方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4.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县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共4项)
1.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修订完善《灵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灵台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灵台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坚持权力和责任并重,调控和监管同行。推进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业管理部门同步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县发改局会同县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国土局、环保局、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2.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内,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县发改局会同县工信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3. 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监督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县发改局会同县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形成相关制度和办法)
4.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确保宏观调控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县发改局会同县监察局、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人行灵台县支行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意见)
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共3项)
1.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县财政局、发改局会同县卫生局、教育局、文广局、民政局、农牧局、人社局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发布新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完善并落实有关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县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3.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县财政局、国资局会同县编办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意见)
五、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共3项)
1.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涉及修改规范性文件和暂行办法的,提出修改建议。(县工商局会同县政府办公室、编办、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2.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省市政府有明确规定以外,取消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取消县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并相应加强监督管理。(县人社局会同县工信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3.参照省市做法,逐步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机构。(县编办会同县质监局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培育规范社会组织(共3项)
1.对行业协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县民政局会同县政府法制办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全面施行)
2.逐步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县民政局会同县发改局等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3.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和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县民政局会同县政府法制办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共4项)
1.全面推行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2.全面推行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县质监局会同县发改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3.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建立起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长效机制。(县商务局会同县发改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办法,2016年12月底前组织实施)
4.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共享的统一平台。(县发改局、县政府金融办、人行灵台县支行会同县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工信局、民政局、工商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八、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共6项)
1.县政府各部门大力推进本系统改革,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县发改局负责,县政府各部门认真落实,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制定和完善相关办法,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3.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公布权责清单。(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4.加强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加大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力度,除涉密事项外所有面向企业和社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全部进驻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并实行网上办理。(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2014年8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5.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县监察局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6.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执行。(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监察局等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编办具体组织实施。县政府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县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改革任务要求,突出重点,逐项抓好落实。要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为本部门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倒排时间表,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由牵头部门负总责,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落实任务需要增加参与部门,由牵头部门提出并商有关部门确定。各部门要把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并逐一对照要求,搞好自查自纠。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任务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督查和情况汇总,及时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 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职权职责目录
行政审批类(7项)
龙岗街道城管办
户外广告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由区城管局下放、委托授权
龙岗街道经科办
工业项目审批备案
《龙岗区关于加强工业项目审核备案的实施意见》(深龙经促【号)
我办进行初审备案,最终审批权在区经促局
龙岗街道经科办
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商务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产发【号)、《深圳市龙岗区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的若干措施》(深龙经贸〔2005〕70号)
我办进行初审,最终审批权在区经促局
龙岗街道经科办
来料加工企业终止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商务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产发【号)、《深圳市龙岗区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的若干措施》(深龙经贸〔2005〕70号)
我办进行初审,最终审批权在区经促局
龙岗街道经科办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
《关于印发《龙岗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科【2010】30号)
我办进行初审,最终审批权在区科技创新局
龙岗街道经科办
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
《龙岗区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工作方案》
我办进行初审,最终审批权在区经促局
龙岗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受龙岗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委托
公共服务类(14项)
龙岗街道司法所
《法律援助条例》
由区司法局下放、委托授权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新生入园、入学、转学的办理证明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卫人规〔2013〕6号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办理证明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卫人规〔2013〕6号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办理迁户业务的计生证明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卫人规〔2013〕6号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办理出生入户的计生证明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卫人规〔2013〕6号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办理购买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房的计生证明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卫人规〔2013〕6号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病残儿医学鉴定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办理终止妊娠计划生育证明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办理收养子女计生证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印发《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人口计生[2003]48号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深圳市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登记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登记的规定》的通知(深卫人发【号)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随迁入户人员办理证明
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卫人发〔2013〕6号)关于《调整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范围的通知》(深卫人发【号)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行政处罚类(119项)
龙岗街道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安全生产违法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受龙岗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
违法房屋租赁行为查处。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受龙岗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委托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4)《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当事人拒不交出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及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六、(2)《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六十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五十五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3)《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2)《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八条、(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五十八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未经批准擅自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2)《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五十八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1)《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
(1)《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3)《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
(1)《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4)《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土地使用者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机关、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的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违反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违反规定在农业保护区内进行非农业性建设和开发的行为。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保护区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开发、建设、破坏耕地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在农业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行为。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保护区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建筑物的行为。
《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在征用土地或收回土地的书面决定送达后,就被征用或被收回的土地擅自进行处分的行为。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四十六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出让合同签订后,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证》之前擅自处分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五十九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在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按照安置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土地使用者未退出根据条例而安置的临时居所的行为。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四十六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受委托办理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具体事宜的开发建设单位超越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授权权限办理补偿安置事宜的行为。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四十七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受委托办理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具体事宜的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高补偿安置标准的行为。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四十七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受委托办理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具体事宜的开发建设单位就垫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与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结算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四十七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占用、克扣、截留、挪用、私分有关安置补偿费的行为。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四十八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扰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为。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为。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为。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为。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为。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三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任务的行为。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三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土地调查成果有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三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不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土地调查任务的行为。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农业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行为。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保护区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行为。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二十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承担缴纳耕地开垦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行为。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土地使用者在申请用地、签订或者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过程中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文件的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五十九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土地使用者逾期给付地价款的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四十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不依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转让、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行为。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行为。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违反规定,使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地质勘查或者采矿,未在用地、地质勘查、采矿现场悬挂建设用地批准书、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内容标牌的行为。
《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六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减收地价款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投产后经复查不符合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的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五十七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违反规定应当进入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而不进入的行为。
《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九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的行为。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查询人违反规定,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场所,对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或者故意损坏查询设备的行为。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十四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2)《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4)《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执法队
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4、《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5、《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6、《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7、《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8、《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9、《风景名胜区条例》
10、《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11、《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12、《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
1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14、《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15、《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16、《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17、《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18、《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
19、《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执法队
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4、《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5、《森林防火条例》
6、《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7、《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8、《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9、《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10、《植物检疫条例》&&&&&&&&&&&&&&&&&&&&&&&&&&&&&&&&&&&&&&&&&&&&&&&&&&
1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执法队
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广东省公路条例》
3、《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执法队
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1、《广告管理条例》
2、《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4、《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5、《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6、《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执法队
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1、《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执法队
根据畜禽屠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执法队
根据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进行查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执法队
根据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执法队
根据燃气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和利用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
《深圳市燃气条例》
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执法队
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和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执法队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和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的行为进行查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7、《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8、《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9、《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执法队
根据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从事或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1、《殡葬管理条例》
2、《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执法队
根据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设立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行为和擅自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4、《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5、《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6、《幼儿园管理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8、《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执法队
根据《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依法取缔
1、《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员工名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三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劳务派遣单位存在:没有依照公司法设立或注册资本少于二百万元;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的;未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未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无工作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未与用工单位订立派遣协议或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未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依法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十四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行为: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处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职业中介机构未能为用人单位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求职者,或未能为求职者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就业岗位,不退还服务费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明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存在:(一)无理抗拒、阻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一)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三)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第八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单位或个人为童工介绍就业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职业中介机构为童工介绍就业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中文文本的劳动合同的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六十一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违反《促进条例》的规定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
《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六十三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违反《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规定:1、不提供集体协调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的;2、拒绝集体协调的。
《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十五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经营场地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阻挠区劳动行政部门欠新案件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的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欠薪的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三十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进行处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进行处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对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进行处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进行处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对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进行处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对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进行处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对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进行处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对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进行处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雇佣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进行处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对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进行处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对隐瞒超生事实迁入本市的进行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对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进行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对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
生育登记手续的进行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行政征收类(2项)
龙岗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
征收辖区内个人房屋租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受龙岗区地方税务局委托
龙岗街道人口计生办
征收社会抚养费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由区计生局委托办理
行政强制类(4项)
龙岗街道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
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安全生产违法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龙岗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十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十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六条、《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类(14项)
龙岗街道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
安全生产日常监察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龙岗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委托办理
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对违法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授权执法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三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遵守集体协调有关规定的情况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十五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遵守《促进条例》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情况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六十三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龙岗街道劳动办
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授权办理
其他职权职责类(0项)
  联系人: 贺曲&&&&&&&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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