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拢承包土地承包之前的土地承包大队有权随意处理吗?

[三农话题]农村改革,如何搞好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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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斑竹:
[三农话题]农村改革,如何搞好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12:49 发表
  【版主按】最近一段日子,三农论坛内有关如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地如何流转的争论颇为激烈。日前,胡锦涛总书记在安徽农村考察时着重强调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跟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您对深化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改革有何想法和建议?对以何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有何建言?欢迎跟帖谈谈!
【往期话题】
【高层声音】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
  乡亲们你一言我一语,把小岗村这些年发生的新变化告诉总书记,把大伙儿的所愿所盼也告诉了总书记。胡锦涛对小岗村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新变化感到十分高兴。总书记还归纳出乡亲们当前最关心的3件事,并一一作了解答。
  在谈到乡亲们希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能够保持长期不变时,胡锦涛说,我要明确告诉乡亲们,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就乡亲们提出的希望党和政府能够强化强农惠农政策,总书记表示,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中央将不断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农民、农村的投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乡亲们关心的第三件事是希望自己的生活能够不断得到改善。胡锦涛明确说,中央对提高广大农民生活水平高度重视,将继续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水平,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不言自明:总书记前往小岗村考察农村工作,是在告诉人们,小岗村的这种模式是成功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可以长期保持不变!30年前,小岗村18位村民率先实行“大包干”,迈出了我国农村改革的第一步。30年后的今天,在定于10月9日至12日召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专题研究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问题之际,我们的总书记来到了这里,来到了率先实行“大包干”的小岗村来考察工作,能够说明什么?不言自明,就是在告诉世人,小岗村的这种模式是成功的,是可以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将长期保持不变的!
  众人皆可读出:总书记前往小岗村考察农村工作,是在重申,我国的农村发展和改革要从实际出发,要与时俱进,要立足于时代发展的潮头!小岗村的成功在于从当时的实际出发,在于能够与时俱进,在于把握住了当时发展的潮流和方向!就是这个原因,我们的胡总书记在十七届三中全会既将召开之际,来到了小岗村。
【乡情写真】网友共话土地流转
  30年前,当安徽省小岗村村民严金昌在曾经推动了中国农村重大变革的“分田到户”的秘密协议上摁下手印时,他没有想到,有一天,他会把分到自家的田地又租出去。两年前,严金昌和十几户农民一起,以每亩500元的价格把自家的两亩土地出租给一家上海养殖公司,发展规模养殖,年终参与分红。这些农民们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则接受了这家上海公司的反聘,成为企业员工,每人每月领取600元左右的工资。今年65岁的严金昌也接受了公司聘用。不仅如此,因为养殖经验丰富、具有一定号召力,他还被提升为这个占地200多亩的现代养殖场的管理者。“年薪、土地租金,再加上年终分红,这可比一年到头种地划算得多。粮食种得再好,一年的收成也不会超过1000元。”这位30年前领头实行分田到户、自主生产的老农现在成了土地集中流转、发展合作经济的积极倡导者。他说,小岗村耕地面积大约2000亩,其中60%目前出租流转被集中起来用于发展蘑菇、花卉、葡萄规模种植及家禽养殖等。这种集中利用土地、实现规模经营的新型合作经济给当地农民带来了实惠。2007年,小岗村人均收入已达6000元,而当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4140元。
网友“自由农民”:我是农民,是种苗木的,家里有近20亩土地。2。5亩水田与3亩旱地是自家的承保地,余下都是流转而来。多数是向其他农户租的,也有向村集体租的,租弗50-500元/亩/年,租期有1年的,3年的,10年的.
网友“废除公车救穷人” :我家住湖北襄樊,今年44岁。党要开农村工作会了,我说说我的意见。我家在农村有房子,有土地。但人均耕地面积不到一亩,根本养不活一家人。我只好带着老婆、领着孩子到城里谋生,家里的地都荒废在那里。如果我有权处置耕地和房产。我会把耕地和房产都租掉变现,一心一意到城里打拼。
网友:索罗斯123
  土地说它是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我同意,说它是当今农民的命根子我不赞同。当农民的生活来源全部依靠土地的时候我们还可以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可如今的农民生活主要来源大多数不是靠土地,而是靠外出打工或第三产业收入,真正把土地收获作为主要来源的农民往往是农业大户,而他们的大部分土地则是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得到的。目前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因为人多地少、种地成本高等因素,土地上的收入只能作为辅助性收入,要农民靠土地上的收入来过上好日子是根本不可能的。我们可以看到曾经有许多土地被农民撂荒、无偿或有偿借给别人使用等等,即使现在也还有很多这类现象,农民们之所以没有丢掉土地除了国家的政策不允许外,就是土地还可以作为农民最后的退路---最低生活保障。
  土地既然只能是大多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那么农民们要想靠仅有的几亩地和落后的农业技术来发财就永远不可能,那些希望农民不要进城的人是不是太自私了一点?农民进城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须。
  农民进城后那么撂荒的土地怎么办?中国的粮食安全怎么保障?广大民众餐桌上的肉、菜哪儿来?这就发生了农民自发的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的创举。然后才有国家出台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这样就解决了中国农民的出路,也解决了中国农业的出路。
网友:雄心走天涯
  改革开放30年来,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现在,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农业发展进入了瓶颈阶段,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打工,农村的真正的青壮年农民越来越少,这是因为农业的收入过低,农产品价值低,农田的利用效率低,农业没有规模经营和产业化,形不成规模和大型农产品基地。这些原因是体制上的,一家一户的作业方式限制了规模和产业化,不能连田成片,统一作业,统一经营,统一销售。单打独斗的小农经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能处于弱势,没有价格优势和高标准的农产品质量的保证。在国际化,全球化的竞争环境下,我国的农业遇到了来自世界的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离开农村,大量的土地抛荒,农村的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很多地方依然维持着原始的作业方式,汉代的犁头和耕牛一直耕耘在现代化大发展的中国,中国的老农依然艰辛地土里刨食!!面朝黄土,背朝天,滴滴汗水禾下土是何等地艰难!然而即便如此,农业产品依然价格低廉,农民入不敷出。原始的艰辛的耕作方式必须向现代化机械化进军!农业的大发展也要求必须连片经营,规模经营,建立优势农作物生产基地。保护我国的农业,和国际农业进行竞争,也必须改革现有的体制,让中国农业和农产品走向世界,也必须走向世界,要不然我们就只有向国际进口粮食和农产品。吸引大量的青年投身农业建设,让农业给他们带来客观效益,也必须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让农田发挥更大的价值。农业在全球化,国际市场化的环境中,要保持发展的势头,就必须规模经营,优势经营,打出品牌,形成优势农产品基地(如苹果基地,蔬菜基地,棉花基地,水果基地,大蒜基地等),把农民团结起来,统一指定种植计划,种植产品,作业规范,销售方式,以及定价机制)。
网友:太阳下的灿烂
  1991年,我去农村参加了为期半年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活动。在与农民的“三同”中,我结识了一批很真诚、很朴实、也很直率的农民兄弟。这不,今年的国庆长假期间,我的那些农民兄弟又到我家“讨”酒喝来了。来的这几个人啊,都有点来头呢,村支书,村长、妇联主任,两个村民小组的组长,还有我的老房东。
  我从他们的言谈中,看到了他们对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热切期待,也深切地体会到他们也有这样或那样的忧虑。于是,我适当地归纳了一下,借博客这个平台,反映广大农民的所思、所想和所忧,就算是也为我的那班农民兄弟说几句话吧。
  他们的想法和忧虑大概有这么几点:
  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切莫搞花架子。他们谈到,现在上头派人到他们村搞新农村建设,来的人就给村委会布置任务,你们要在公路边修一栋装饰高档的房子,里面要布置什么村民阅览室、文娱活动室、老年活动室、党员学习室等等;而说到村庄建设等,他们就说,这个是必须要建的,没有这个硬件设施,你们村的新农村建设就通不过验收。支书认为,新农村建设还是要少来点花架子,多来些实在的,让农民真正体会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好处。
  二是土地流转到底是怎么个流法,他们心存顾虑。他们说,按照目前实行的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我们农民的手中还是掌握着土地使用权的,也可以讲是“耕者有其田”;但从目前已经出现的种种迹象看,只有那些有较大经济实力的人,在土地的流转中得到了好处,而那些没有经济实力的农民,只能得到暂时的好处。所以,特别希望中央对这个土地流转制度作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的规定,千万别让农民特别是那些贫困的农民失去生存之根。
【网友建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绝不是私有化
网友:平凡的老百姓
  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目前小家庭的联产承包不适合产业化机械化发展农业,这个没错,需要进行改革。但解决这个问题的改革方向不能是以土地市场化和自由流转的办法。这将在长远上使土地集中在大地主手里,农民最后都将成为失地的农民。谁提出这样的解决方案是新中国将来的历史大罪人!结果要么是封建大地主完全占有土地或者资本家完全占有土地,这就是这个政策的最终必然结果。为了满足农业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解决农业产业化机械化发展,要另寻它法,农村土地市场化和自由流转是误国祸民的馊主意,出这个主意是极其短视和无知的认识。农村土地改革为了满足产业化机械化的社会化大生产这个方向没错,但这个改革一定要完全保障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永久权益,这一条无论是今天还是今后再进行土地改革,都将要完全遵循和死守的底线,否则最终结果必导致大部分农民全部失地并且沦为一无所有的阶层,把社会贫富分化拉到最大,到时候又将是要打土豪分田地的另一场革命。
  更多的不分析了,当前的农村土地改革,要解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和农业发展问题,本老百姓就一句话:可以走农村土地大联合的道路,但绝对不能让农民失去对土地的永久权益享有,否则这个土地改革必将失败并且后果极其严重。也就是农村土地可以合作化大生产,但绝对不能完全卖断,不能市场化不能自由流转。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新土改”,也不是土地私有化,有网友提问,党国英先生不应当顺势把这种“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私有化相联系。回顾安徽小岗村的农民把土地承包到户,这就是后来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当时的争议是这种做法是否是退回到土改时之后的单干,但实质并不是这样的,这种联产承包责任制关于土地的所有权的问题,没有发生变化,土地仍然是集体所有。但这种制度对中国农村生产力的解放起了巨大的作用。因此,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生产关系变革的一种创新。胡锦涛在考察小岗村发表讲话说:“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必须肯定这种流转的必要性,但绝不是土地向私有化方面发生实质性的进展。几年前,把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声音就已经存在,而且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但是长期从事农村基层工作的干部以及这次参加党国英访谈的网友中也都表示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土地私有之后中国的农村阶层分化加剧,对中国农业现代化并没有利。同样不让土地流转也对农业发展不利,特别是不利于发展农村适度规模经营。
网友:唐尧尧
  中国之特点就是人均耕地少。比起印度还差一大节呢?更不能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阿根廷、澳大利亚,这当代6个大农场国家相比的。他们都是没有5百年新大陆的移民国家。看清咱们的“一亩三分地”是8亿农民的社会基本保障,也是13亿人民的“衣食”来源,怎么能是国际农业竞争的筹码呢?  
  土地流转 —— 能完成这种国际竞争大手笔的初步积累吗?然而流转失地的农民以什么作为生存的基本保障呢?那点流转费经得起“风吹雨打”和经济大潮的“惊涛骇浪”吗?失地农民将加剧城市的失业状态。让俺想起工厂里闹腾得减员增效,大批工人下岗,企业搞好了吗?怎么就一个“MBO”完事?上千万的下岗工人队伍,俺就觉得“忐忑不安”,可有人“心安理得”;现在要轮到农民下岗?想起来就“心惊肉跳”的……
网友:三十难立
  土地流转可能出现的问题:
1、投资者廉价收购大量土地。农民短视出卖土地后,发现自己成了破产的农民,城市无法立足,农村无事可干。
对策:不能操之过急,立刻大面积私有化。收购大量土地应该设行政程序控制,不仅仅是农民同意即可。还综合考虑农村就业和农民出路,相关问题没有落实之前,不能收购。这样,改革也要考虑社会责任。走稳一点,不是错。
2、大量农村土地分界纷争,农村水利纷争,农村道路纷争。
对策:先完善法规,再出台改革。法规应该深入农民现实问题,而不是以往的夸夸其谈。还有调解机构问题,投诉机制问题。
3、农村干部私吞村民土地财产。大量土地通过黑幕交易。损众肥私。现在这个现象已经很严重,以后将越来越严重。
对策:一投票了之不是真正农村自治。投票+权力监督+公开透明才是。应该淡化农村个人领导作用,推行村民代表集体决策
网友:王新才3
  最近一段日子,三农论坛内有关农地要不要流转和能不能流转的争论颇为激烈,反对农地流转和认为农地不能流转的大有人在,有的甚至认为农地流转之后农民会流落街头,有的认为农地流转之后国家会大乱,总之一切奇谈怪论无所不有。但他们既忽视了国家的法律,也忽视了流转与买卖的区别。
  依法流转和买卖的区别:
  区别一:买卖,是物的所有权转让;依法流转,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物(即土地)的所有权不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区别二:由于买卖是物的所有权转变,所以买入方有权处置该物用途。比如,一个人在市场里买进一只鸡,此鸡无论是养还是杀,都是他的权利,无论是红烧还是白斩,也是他的权利;依法流转不同,土地接受方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让入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而不能用于非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区别三:买卖只有物所有权转让一种形式;依法流转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多种形式,转让只是其中的一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区别四:买卖是一次性的,买方在买进物之后,一直可以使用到该物消失或不能使用为止;依法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到期之后,需要与土地所有权人继续签订承包合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网友:清谈
  就现阶段来说,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与此类似的其它生产资料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特殊的商品,可以在相关市场中实现自由流转,但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不能私有化更不能自由流转。
事实上,村集体只有生产资料经营权和出租权与租赁权,没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全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有,各级政府以及所有经营者和承租者都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只有管理权、经营权和出租权。因此土地的承租者和转让者,都必须服从村集体的管理监督和组织指导,不得伤害村集体的整体
  购买林地经营权只能作为林地使用,并遵守国家林业法。购买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盖房子,但是必须遵守国家宅基地管理以及商品房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法律。购买粮田经营权的只能用作粮田耕作,必须遵守国家可耕地管理法规。不同的土地经营权商品不能改作他用,否则必须经土地管理局按国家规划许可核准。
个人以及企业的土地承包经营规模必须有上限限制,个体以及企业经营,统统不准超过150公顷,而且不准在一个省内有两处以上。这样做就是有效地避免土地被个人或私营企业大规模垄断,避免产生土地寡头阶层来动摇社会主义政治基础。
  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这样做也是为了加速经济发展和加速商品经济的快速淘汰何小时,这样做是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国家不得已而为之的过渡过程和产物,以及部分法权的私有化,但这不是永久的全部法权的私有化。
网友:忽悠
  几点疑问:
  1.城市周边的土地怎么办?
城市化的过程中,城市周边的土地迟早会被城市占用。这个占用过程中的利益,在过去更多地被地方政府和地产商得到。改变之后,农民是否会分得更多的利益?土地的所有权怎么处理,是仍然国有化,还是保持农村集体所有?但已经变成城市土地上的“农村集体”还有存在的必要么?我认为,城市土地仍然应当国有化,这也符合宪法规定。
  2.是否允许随便出卖土地承包权?
对于远离城市的农村耕地,特别是种粮食的耕地,土地流转才是根本要考虑的问题。这些土地不论怎么流转,仍然要种粮食。流转之后,土地向种田大户集中,逐步变成大农场模式。不论这些农场是原来的农民经营,还是其他人来经营,人都会多出来。这些多出来的人去哪里才是根本问题。这些人一旦把卖地的钱花完,政府打算怎么对待这些人?我认为,土地承包权转让应当有限制,不能为了喝酒也能把土地承包权卖了。
  3.土地流转怎么获得资金支持?
进入城市生活的农民工卖掉土地承包权,由于现有土地承包的小块地以及用途限制,不大可能有大资本购买,只可能是这块地周边的农民来购买。这样一来会抽走剩下的农民资金,剩下的农民岂不更穷?我认为,政府至少应该给予这些购地农民以无息贷款支持。
网友:千重山
  但好政策要由懂政策的人来念,否则就容易出现严重偏差。现在土地流转的具体实施细则还没有出来,很多事人们都在猜测,但我要特别强调,土地流转要谨防“强迫”和“被迫”。
  强迫者,来自于官员们的政绩工程。由于胡总书记发话,就会使下面的政府部门当成政绩来看待,谁搞的土地流转多,谁的政绩就越多;谁的土地流转范围广,谁的政绩就越大;谁的土地流转速度快,谁的政绩就越高;谁的土地流转越集中,谁的政绩就越突出,甚至搞什么“谁不搞土地流转,谁就下台”式的行政命令,以至于在群众中造成严重的矛盾对立。
  强迫者,来自于有权势阶层。有权有势者,可以仰仗自己的势力,和地方官员勾结,强迫农民去流转自己的土地,不听者则施加种种卑鄙伎俩,农民在这些人面前是弱者,无法和权势阶层相抗衡,最终只能贱卖自己的土地,使农民离开自己的土地,成为社会流浪者。
  被迫者,来自农民自身,现在农民看病上学都要花钱很多,尤其是有病,面对高昂的医疗费,农民只能坐等,坐等到死,有了土地流转政策后,这些无钱看病的农民,就会流转自己的土地,最终使患病农民成为了无经济来源的赤贫者。
  被迫者,来自环境本身,我们经济虽然发展了,但换来的是环境代价,很多矿山周围的土地都被严重污染了,农民已经无法种植,农民只能被迫流转这些土地,没有了土地的农民只能背井离乡到外地去谋生.
网友:阿祥52
  因“土地流转”是农民把土地承包权转手他人,从中获得货币报酬或比照货币的实物报酬,这样就必然存在卖者竞相高价卖地、买者竭力低价买地,由于“土地流转”在全国同步展开,所以还有个价格互相攀比的过程,很有可能会在比较高的价位上才能成交。一旦“土地流转”市场形成,很难避免购地者再把地炒出去——仍然美其名曰“再转包”,届时农用地增值,如此形成一波高过一波的农用地地价,并使全国的地价空前膨胀,犹如过去的“炒房”。
  那是一种什么情景呢?谁还能说那时不会出现大地主?可以肯定必然有很多人支付不起高昂的地价,也许比已经出现并尚未解决好的买不起房、看不起病还要严重得多。同时一旦“转包”成风,买地所付出的成本必然要转嫁到民众身上,届时食品价格就会不断攀升,大多数人用于食品的支出比例就会大增,造成食品价格及连带所有商品价格突飞猛进,使多数人的生活水平就会因为“土地流转”而深受影响,实现小康就会“南辕北辙”。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就会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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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物权处理的相关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
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 李先禄 律师
【案例引入】A村村民金某某反映,1999年3月份A村村委会经王某同意后,将原属于王某的老场地划给金某某4分7厘作为宅基地,金某某给村委会现金800元,但金某某因故未修建住宅。2001年王某等反悔,强行侵占该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栽种树木30余棵。金某某当时并未制止,也没有找人调解。一直到2011年11月份其开始反映此事。由乡、村组成的工作组多次派乡干部何某某、王某某以及国土资源所干部、派出所干警等人对该事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调查:金某某虽没有集体宅基证,但拥有A村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因此该宅基地应归金某某所有,目前该宅基地已被王某占有并栽种了树木30多棵。
XX乡党委政府多次派人对该事进行调查并调解,裁定王某将所栽树木砍伐并将宅基地归还金某某,但王某对调解结果不服,致使调解陷入僵局,金某某不断进行上访。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时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仍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因此,今天与大家共同学习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物权知识。
一、物权法基本知识
英国有句古语叫“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体现了物权法的保护功能。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里的物,主要是指有形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的有形财产,如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通俗地说就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它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界定产权,通过确定财产的归属,来达到制止纷争的目的,从而节约交易费用。物权法专门规范民事主体(法人、自然人)对财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处分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役权、建筑物区分权等内容。物权法主要是保障人们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的法律,是对人们财产权保护的一种法律。
二、党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过程
(一)建国前党的土地政策和背景
旧中国的社会基础,即政策背景。新中国成立时的社会经济基础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经济。在这样的旧中国,大多数耕地属地主、富农所有,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没有土地。尤其在几乎所有的贫雇农都租用地主的地耕作、地主凭借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从农民那儿征收地租这种财产关系上,佃农要向地主缴纳收成的50%乃至80%的地租。而且,绝大多数的地主兼营商业或高利贷业,并操纵农村市场,特别是粮食市场。因此,当时中国的土地问题,尤其是农村的土地问题的解决,成了夺取政权的最重要的任务。
2.党在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根据旧中国的土地状况,党的土地政策采取了与共产主义消灭私有制的原理不同的政策,即对农民许诺土地的私有以寻求农民对革命的支持,当时的革命口号就是:“打倒土豪分田地
”,主要就是通过革命的暴力无偿没收地主的土地,然后无偿地平均分给每一个农民(包括原来的地主),最终实现“人人有衣穿,人人有饭吃”,消灭剥削的社会制度。这一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的革命阶段确定的一项基本政策。由于实行土地革命,至1948年有1亿农民获得了土地,广大农民在经济上、政治上获得了解放,为整个革命战争在全国的胜利奠定了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之所以获得成功,主要是得到了最广大的农民的支持,而农民对中国共产党的支持是源于对共产党提出解决土地问题这一许诺的信任
(二)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形成过程与法律构成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经过三年经济恢复期,新中国从1952年开始进入了社会主义改造阶段,按社会主义公有制标准,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所有制进行全面改造。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从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的不同阶段,实现了农村经济从小农个体经济到集体所有制农业经济的过渡。这个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农村土地财产权在法律构成上不尽相同。
1. 在互助组阶段,土地所有权体现了明确的按份共有特征。
2. 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土地所有制体出了按份共有向合有过渡的特征。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初级社主要内容是:①将个人所有的土地及生产资料入社,供合作社共同使用;②退出自由,退出时可将入社时所持份额从集体所有中分割;③入社的土地及生产资料属于有偿使用。
3. 在高级农业合作社阶段,土地所有制仍然具有按份向合有过渡的特点,但合有制特征更加明显。
高级合作社的主要内容是:①供共同使用的个人所有的土地及生产资料必须变为集体所有。②退出自由。退出时可将入社时入股的份额如数地从集体所有中撤回。③供共同使用的个人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是无偿的。
4. 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形式最终确定为集体所有。&
人民公社运动高潮期间,曾经有将农村的土地国有化的倾向,但其后在调整期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通称为六十条)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形式最终确定为集体所有。此后,在人民公社中,财产集体所有的实际状况是:①集体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管理权分属于各级组织,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所有;②各成员所持份额在高度合作化的背景下完全消失,成员退社虽然是自由的,但对集体所有的财产的分割请求权完全被否定;③六十年代以后,人民公社的入社主要是基于婚姻关系,其权利的取得不再同出资有关,而且所取得的权利主要是一种身份权,作为"财产权"的权利只是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利用权。因此从这个角度说,这种所有权就是传统大陆民法共有制度中的"总有"结构,即基于身份对财产只限于有限利用的权利
&(三)农村土地物权现状分析:
现在所谈的农村土地物权包括两层:一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二是农民以户为单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客观讲,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完整物权。
三、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选择:
①没有农村稳定,就没有中国发展,没有农民小康,社会主义建设就不算成功;
②中国依然是一个农业社会国家,而且是农业粗放型低水平的农业国;
③中国城镇化水平低,农业绝对人口依然很大;
④绝大多数农民没文化,文盲半文盲多,除了种地外没有其他生产技能,虽然一些打工的农民短期有较高收入,但由于我国农村保障水平低,农民没有可靠的稳定的保障,土地在相当长时间内都仍然是绝大多数农民安身立命之根本;
⑤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处理农村土地问题,直接关系中国粮食安全。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处理问题
(一)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关系问题
《土地管理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1. 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于农村自治组织,属于行政组织,属于管理组织,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 如何理解集体经济组织?
要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从人民公社谈起。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颁布,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土地、耕畜和农具归生产队所有。即通常所讲的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随之,农业经营形式转为一家一户模式,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基本不复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时代的以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换句话讲,公社的经济职能、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等集体经济组织从此进入了有名无实状态。
为了适应这一经济形势的变化,1982年《宪法》做出了两项重大规定:一是针对公社一级。规定将人民公社原来政经合一的体制改为政社分设体制,设立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但是到1984年底我国基本完成由社到乡转变时,由于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已不存在集体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一直没有建立。二是针对生产大队一级。在生产大队的地理基础上,设立自然村,在村设立村民自治组织。
因为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委会、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但是法律是承认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从法律属性上讲,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在现阶段,村委会只是负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并无对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务的决定权。
4. 合村并社特殊情况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从法律意义上讲,合村并社并不当然改变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意味着原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或分立,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依然存在。在具体处理实务中,特别是合村并社前的村、社有集体财产或债务的,应归合村并社前的村、社集体成员享有或承担。
&(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直接决定哪些人可以享受到土地权益,直接悠关“三农”问题,国家高层对此相当慎重,并未制家明确标准,目前各省市都是根据自身实际作出规定。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与房屋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等部门对此问题的会议纪要:
1.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2.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1)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该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时起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3)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3)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非农业户口之日,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迁入前述以外的其他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的,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 几类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对方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①农女嫁出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并依赖于男方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均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②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③农女嫁到第八条所称的城镇,户口迁入男方,无论其在娘家生产、生活,还是在城镇生活,只要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外)的,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④农女嫁出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入赘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照上述精神确定。
(2)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之前,不应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服兵役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中任干部的,或者按政策应当进行转业安置的士官,一般应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劳改、劳教和服刑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仅将户口挂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应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农村户口,但不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资等其他稳定性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乡退养人员,应认定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条款的效力
如果承包合同约定有承包地收回、调整条款的,其该部分内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承包地、保护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发包方不得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侵儿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承包合同中的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承包地交回的程序要求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这样严格规定的要求是从保障离地农民返乡的基本生存角度出发的,主要是考察其原交回行为是否属内心自愿。
(五)弃耕地、撂荒地的处理
发包方单方收回原承包人弃耕地、撂荒地,①发包方未将该弃耕地、撂荒地另外发包他人,原承包人有权要求返回承包地;②发包方已将该弃耕地、撂荒地另行发包第三人,原承包人可以请求新发包无效,返还承包地,但应补偿第三人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
(六)承包地的流转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和要求。流转形式: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流转形式。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应该注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股份入股的,股份合作解散时,土地应当退回给原承包人。
发包方或中介组织代为流转的,应当由承包人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并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强迫或阻碍承包方的流转无法律约束力。
3.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延表态的除外。
流转手续有瑕疵的处理。①应事先通知发包方未通知,应备案未备案,只要是流转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流转强制性规定,流转有效;②未约定流转期限的,按无定期限流转合同处理;③流转期限超过承包剩余期限的,超出部分(原则上)无效。
5.承包方未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可请求确认流转无效。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除外。
(七)一地数包问题处理
1. 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 以前两种方式仍无法确认的,已依合同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一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强行先占的不作为确定依据。
(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权问题
1.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优先权的条件是承包费、承包期限相同;
2. 发包行为经民主议定程序通过且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不支持成员的优先权主张;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的,不支持成员的优先权主张。
(九)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处理
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时限以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为准。如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有规定并已报全国人大、国务院备案的,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另行议定分配方案。
1. 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的处理
(1)因集体土地被征收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对用于分配的部分,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分得相应份额的。
(2)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拿出一部分,补偿征地时已经取得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标准不能高低失衡:①承包经营权人剩余承包期不足10年,对该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超过该承包地补偿费六分之二的;②承包经营权人剩余承包期在10年以上但不足20年,对该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超过该承包地补偿费六分之四的;③承包经营权人剩余承包期在20年以上,对该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超过该承包地补偿费六分之五的。
(3)因修路、架桥等建设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内仅有少量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数额不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土地补偿费全部支付给被征地承包经营权人。
2. 关于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处理
(1)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部分或者整体流转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请求按照其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和剩余承包期限获补偿。
(2)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部分或者整体流转的收益,在对现有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归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3. 关于其他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处理
(1)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以及其他建筑设施被征收产生的收益以及其他经营性收益等,应当认定属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分配的部分,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当事人有求请求分得相应份额的。
(2)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方案根据成员对该集体财产形成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适当的差别分配,其分配方案经民主议定且没有显失公平即为有效。
4. 关于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处理
(1)安置补助费被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支配和管理的,放弃统一安置的被安置对象请求安置单位支付相应的安置补助费。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到集体经济组织,相应权利人有权请求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1)基于集体土地等自然资源所产生的收益,因分配发生纠纷的,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当事人主张平等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应审查其效力。作出的分配方案未经民主议定,或者民主议定的程序和内容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物权法》的规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不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分配方案被确认不作为分配依据的,可以判决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分配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坚持不变,当事人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原分配方案进行变更调整。
(4)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当事人是否参与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应根据收益性质的不同,分别以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或者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之日为基准时间。土地流转合同规定的流转时间长于土地承包合同余期的,以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之日作为基准时间。
(十)继承或离婚等情况处理:一,承包期内,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二,离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离婚后有权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解决途径(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产生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农村干部法律地位:
农村干部的职权主要源于《村民委会员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属于农村群众自治组织,不行使国家管理职权,其组成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必须指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立法解释,法律赋予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权,立法解释规定,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协助从事的行政管理事务,主要包括:(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走势预测
1. 由于社会转型期矛盾主要来自农村农民或与此相关,因此将更加重视保护农民(经营者)土地财产权益;
2. 土地权属将进一步明确;
3. 进一步鼓励土地流转,土地的集中经营程度将进一步提高;
4. 放宽土地抵押政策将可以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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