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独秀为了宣传广州文德先生生和赛先生发起了什么运动

历史中陈独秀提出的”德先生”和”赛先生”是什么意思?_百度作业帮
历史中陈独秀提出的”德先生”和”赛先生”是什么意思?
“德先生”(Democracy)和“赛先生”(Science),也就是民主和科学.
科学和好象是民主英文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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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周为筠:德先生与赛先生的中国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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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14 发布在
作者:周为筠  日,中国人迎来了两位陌生人:德先生和赛先生。这两位来自西洋的先生成为中国启蒙运动最深入人心的形象,他们对未来中国带来的影响极其深远,几乎成了新文明理想的代名词。  德先生和赛先生实际上就是demoevccy和science,即民主与科学。按照当时的语言习惯,根据原来英语发音起了个非常中国化的名词。两个充满人性化的启蒙先生便在90多年前的中国诞生了,他们在风雨如晦的暗夜里为国人点亮了耀眼的灯塔,照亮人们前行的目标和方向。  最先为国人介绍这两位先生的是陈独秀,他作为《新青年》的创始人,代表杂志慷慨激昂地宣誓,德先生和赛先生是新思潮的两大理想,是现代文明的两大目标。  当时中国的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们,确信这两位可爱的外国先生可以救中国。在德先生和赛先生的深情召唤下,一些青年逐渐地生出了叛逆的种子,以至于突然打碎了身上的枷锁,歌唱着冲出了旧道德、旧文学的堡垒。不久寻求民族解放和富国之路的一次壮举―――五四运动如浩然江河奔腾而出。  德先生与赛先生  《新青年》从创刊到1919年初时,逐渐像春雷初动般惊醒了整个时代的青年,影响如日中天,以至于每期新刊一出版,在青年中就不胫而走,大家争相传阅、一睹为快。  为了吸引读者目光,夸张的笔法和过激的言词,这本是大众媒体惯用的伎俩,捻熟于报刊之道的陈独秀自然懂得。《新青年》一路狂飙突进,向来都是把话说得非常激烈,语不惊人死不休,以骂人之声鸣锣开道。例如陈独秀把纲常伦理骂得狗血喷头,把古文宗师一棒子打成“十八妖魔”。钱玄同则更是彻底,造出“选学妖孽,桐城谬种”的咒语。  《新青年》有时故意将问题推向极致,话必说到十二分来警醒麻木的大众。逐渐这颗思想巨石在死寂的现实激起了涟漪,自然遭到守旧势力强烈的反对。比如黄侃曾戏谑胡适:胡先生你口口声声说要推广白话文,如果你身体力行的话,大名就不应叫“胡适”,而应改为“到哪里去”才对呀!前清遗老辜鸿铭对“改良”文学二字十分不满,讥之曰:“既良何改,难道要改良从娼?”  面对着社会上各种保守势力的责难,在日,陈独秀代表《新青年》编辑部,写出《本志罪案之答辩书》,坦然承认世人对于《新青年》“破坏礼教”等罪名的指责,但却把责任归到两位陌生的洋先生头上,“但是追本溯源,本志同人本来无罪,只因为拥护那德莫克拉西(Dcomocracy)和赛因斯(Science)两位先生,才犯了这几条滔天的大罪。”[1]这两位洋先生的大名,在这之前国人可是闻所未闻呀。  陈独秀器宇轩昂地声辩道,要拥护德先生,必须反孔教、礼法、贞节、旧伦理、旧政治;要拥护赛先生,必须反旧艺术、旧宗教。他斩钉截铁地强调,只有拥护德先生、赛先生,才能救中国。而《新青年》除拥护德、赛两先生之外,还有没别项罪案没有呢?  陈独秀高悬德先生和赛先生两面大旗,这无异于撕破思想和制度黑暗的一道闪电。他认定唯有民主和科学才可以救中国,救治中国政治上、道德上、学术上、思想上的一切黑暗。陈独秀代表同人宣誓:“若因为拥护这两位先生,一切政府的压迫,社会的攻击笑骂,就是断头流血,都不推辞”[2]。陈氏用慷慨激扬的话语震慑和封堵那些非难者,为新文化启蒙运动荜路蓝缕。  当然,德先生、赛先生在西洋也不是一开始就享尽荣贵,“西洋人因为拥护德、赛两先生,闹了多少事,流了多少血,德、赛两先生才从黑暗中把他们救出,引到光明的世界。”[3]  陈独秀所说为迎接两位先生而流血闹事的,更多是指的法国大革命。因为陈氏崇尚法兰西文明,当初创办《新青年》就特以中法双语冠名,并在创刊号上发表《法兰西人与近世文明》,以法国为榜样反对君主专制和军阀独裁,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他坦言,吾国欲图世界的生存,必弃数千年相传之官僚的专制的个人政治,而易以自由的自治的国民政治。“我们物质生活上需要科学,自不待言;就是精神生活离开科学也很危险。”  胡适对德先生与赛先生的热情不亚于陈独秀,他在两位先生的家乡美国度过了多年的留学生涯,和两位先生有过亲密接触。他对德先生的理解与陈独秀同中有异,他理想中的德先生是温和渐进的改良,而非疾风骤雨的革命。  在《新青年》的队伍里,德先生与赛先生并不孤单,因为除了陈独秀、胡适,还有鲁迅、李大钊、钱玄同等一时俊杰真心拥带他们,努力地为两位洋先生鼓吹。这些《新青年》同人都留过学,深受西方思想巨大影响,对民主、科学的建构依赖于自己的学理,这个学理依据有尼采主义、杜威实验主义、赫胥黎存疑论等西方理论。  当然,《新青年》同人的思维方式基本仍是中国式的,他们个个旧学功底深厚。要知道中国知识分子从一出现在历史舞台那刻,就被灌输了近乎宗教信仰的理想主义色彩,《新青年》同人当然也不例外。所以,他们又有中国传统士大夫的处江湖之远,却怀庙堂之忧的精神。以传统士大夫思想之“格”民主与科学,以致于同人们把德先生、赛先生当成救亡图存、富国强兵的工具。  《新青年》高举德、赛两先生的旗帜,深挖造成中国两千多年缓慢甚至停滞发展的根源,在历史的记忆中翻箱倒柜,对封建专制、宗法制度、三纲五常、文言旧学予以毫不留情地批驳与痛斥,态度激烈如陈独秀、痛切如鲁迅、中立如蔡元培、温雅如胡适……他们批判的精神一直贯彻始终,在科学与民主的坚守上一致不二。他们寄望于德先生与赛先生解决中国一切的问题,以至于这两位先生被人称之“德菩萨”与“赛菩萨”。  两位先生的多舛命运  《新青年》虽然祭起德先生、赛先生的两面大旗,可惜恰恰是这本杂志自身有些做法似乎少了两位先生的风度。  比如《新青年》在1918年9月发表了陈独秀《质问记者――与复辟问题》一文,质疑当时流行文化大刊。态度刚愎、议论激昂,根本容不得他人辩论的余地。  1918年3月《新青年》上,钱玄同化名王敬轩,模仿旧文人的口吻写信,历数白话文的种种可笑、可鄙之处。而刘半农则以记者的身份,回信登在同期杂志上,用各种俏皮话把他挖苦一通。炮轰“王敬轩”这个虚拟的箭靶子之后,给当时思想文化界极大的震动,真的引来了双方拥趸者,其中最著名当属后来林纾的反对。但《新青年》却对反对者态度近于咒骂,缺少了赛先生的风度。  《新青年》这种没有点赛先生的风度行为,引起了以维护固有文化为宗旨的《学衡》诸君不满,梅光迪指责“彼等不容纳他人,故上下古今,唯我独尊之概。其论学也,未尝平心静气,使反对者毕其词,又不问反对者所持之理由,即肆行谩骂,令人难堪。”[4]这就是批评《新青年》不民主、科学的做派。  五四后期,陈独秀的思想逐渐转向马克思主义,这位新文化运动的启蒙先驱和民主旗手,终于与他曾经无限崇尚的德先生说拜拜了。他不仅仅告别了德先生,而且开始猛烈批评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  在1920年《新青年》第8卷1号上,陈独秀态度来了一个大转弯,以马克思主义观点重新阐述自由民主问题,并且批判西方资本主义的自由民主制度。德先生此时在他眼里已经变成了资产阶级的专有物,是资产阶级把持政权以压制广大劳动阶级的利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观点,让他不再相信德先生的普世价值性。  很难想像这篇抨击德先生之文,竟出自先前那位最先讴歌之人。陈独秀思想的激变和转向,也预示着曾经高举德先生与赛先生两面大旗的《新青年》走向了分裂。  自陈独秀之后,赛先生命运更加不济了。其在中国的地位仍是个疑问:“现在执政者不肯欢迎真正的‘德先生’,一般人民正在用怀疑的目光去注视‘德先生’,有许多人正大声疾呼的反对‘德先生’。”这是北伐后《新月》派知识分子与国民党政府关于人权论争之下的坦言,当时胡适、罗隆基正是完全站在西方视角来讨论人权,介绍和宣传德先生。那次人权运动,与其说胡适他们是反国民党,不如说是介绍德先生。  “九一八”事变后,连《独立评论》这个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群体都对赛先生产生怀疑,丁文江、蒋廷黻与胡适关于“民主与独裁”产生了分歧,反对派说国难当头的当下不适合搞民主。当民主又遭遇国情论,还是独裁来的适用。  因为,从历史渊源上来看,当民主论遭遇国情论,它的命运定会发生变异性偏移。譬如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专制王朝,但并没有建立民主共和体制。袁世凯窃取革命果实后,不断鼓吹中国国情特殊论,直至自己当上皇帝。紧接着张勋复辟,法统被废,南北对峙,省宪自治,曹鲲贿选,更是丑态迭出,对于所谓的民主,民众只能以闹剧对视,而革命者解释则多以“国情特殊”论之。  相对而言,赛先生的命要好的多,当然赛先生也出现过危机,那是在1923年,爆发了著名的“科学与玄学论战”。这场论战爆发在一战后对欧洲物质文明乃至其发达源头科学的怀疑和绝望,引发了“科学破产”的悲观情绪。“科玄论战”是东西方文化论战的继续:以张君劢、梁启超为代表的玄学派是文化保守派;以丁文江、胡适、吴稚晖等人为代表的科学派是西方文化派。  最终站在赛先生一边的科学派赢得了胜利,国人大体接受和认同了赛先生,并给予了极高的尊崇。赛先生从此深深的走入国人脑海中。  两位先生的现代遭遇  正如胡适所说,德先生与赛先生来到中国,德先生的命运不是那么顺利,更不是飞黄腾达,但是赛先生一到了中国就不得了了,变成万能博士,到处横冲直撞,每个人都崇拜它。德先生在中国处处不及赛先生。  早在胡适时代赛先生开始无所不能、无所不在了,如今赛先生更是所向披靡,几乎等同于正确,“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观念是妇孺皆知。赛先生与国人是越来越不能分了,什么都以它为尺度,一定要是属于科学的东西才算知识,对科学的崇拜导致了“科学主义”。科学主义不仅认为科学是知识的一种形式,而且把知识与科学等同起来,科学即知识,知识即科学。在这种意识形态下,任何一种知识都必须挂上科学的面貌或尽量使其科学化,才能享有知识的地位。  所以,常听人说“科学这东西害人”。真是这样吗?试看赛先生也给国人带来的无穷麻烦,赛先生的技术带来了过度的开发,自然环境遭到空前破坏。如果没有赛先生,可能我们的天是蓝的、水是清的,一切都是绿的。无论是苏丹红还是三聚氢胺,都是赛先生的副产品。但是没人反对赛先生,因为我们政府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当然这是正确的。  当我们赛先生坐着神舟七号开始在太空漫步,而德先生却仍在地面上艰难爬行。德先生的处境一直不顺利,不仅学界争议频繁,在政界更是疑虑重重。争议焦点和疑虑根源仍大多归于国情特殊,如中西文化差异、民众知识水低、辨别能力差、政治不成熟、若民主必乱国等等,近年东南亚动乱这笔账更被算到德先生头上。德先生是洋人血统,不适合中国,这样理论大行其道。  德先生境况如此不妙,可以说是被严加看管,甚至在一些时期连名字都不能提。国人从来不谈民主发展观,很少探讨民主问题,有时在一年一度的洋洋万言的报告中,找不到赛先生这个词!  有人也许反对这种说法,因为生活中经常会说某领导具有民主作风云云,这里的民主是混杂开明的义项。此外,所谓的民主集中制,也就是善纳众意的意思,而与多数原则关系不大。看来德先生在当下已经变味了。那么赛先生呢,如前所论被误读为正确与知识的代名词,说某东西不科学,往往就是不正确的同义词。  一转眼已经是整整90多年过去了,当年两位西洋先生一起平等地来到中国,如今彼此境遇却是天壤之别。追昔抚今,仰望星空,令人感叹无限。五四这个被人宣扬成爱国主义的运动,剥去喧嚣与浮尘,其真正意义还是在于德先生、赛先生的启蒙。反思中国近现代所走过的每一个脚印,时至今日这两位先生仍是我们前行的方向,误读者需要正本清源,落后者需要迎头赶上。  [1] 陈独秀:《本志罪案之答辩书》,《新青年》6卷第1号,1919年1月。  [2] 同上  [3] 同上  [4] 梅光迪:《评今人提倡学术之方法》,《学衡》2期,1922年2月。  (“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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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21 &&
德先生嫁接成为民主集中制,赛先生升级成为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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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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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2 &&
第 2 楼 Oleaster
7:57:21 的原帖:                 德先生嫁接成为民主集中制,赛先生升级成为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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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38 &&
文章提交者:痴生 加帖在 中间地带 【凯迪网络】 && 第 2 楼 Oleaster
7:57:21 的原帖:                 转至第2楼德先生嫁接成为民主集中制,赛先生升级成为科学发展观。=======说得不错。但升级两字要加引号。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 10:17:1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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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45 &&
当我们赛先生坐着神舟七号开始在太空漫步,而德先生却仍在地面上艰难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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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36 &&
倒退?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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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36 &&
《关于江西省及南昌市公检法机关违法办案涉嫌失职渎职的情况反映》        再问南昌警方究竟为何执法犯法?    涉案政法诸官究竟为谁包庇案犯?      联系电话:
胡先 生   执法犯法硕鼠藏 警匪勾结造假案    司法腐败养贪官 祸国殃民结私党    尔俸尔禄,民脂民膏; 下民易虐,上天难欺。   五年冤案,何时昭雪? 黑白颠倒,罪犯逍遥!       ---当事人于2008年8月拿到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由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警方的部分错误事实,并错误决定不予当事人恢复名誉(案情详见博客)。南昌警方以此为由,拒绝为当事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拒绝依法追究?诬告者及其同伙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当事人于2008年和2009年分别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省级高院赔偿委员会依法纠正南昌市中级法院赔偿决定书中部分错误和决定。但是高院拒绝受理当事人合法的申诉请求,拒绝依法出具《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书》或《驳回申诉通知书》!!!后当事人经信访程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未出具书面答复,也未依法纠正原来《赔偿决定书》中的部分错误。    -------日和16日,当事人再次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新修改的 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依法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纠正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中部分错误的申诉状》!    1、虽然本案申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同时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但是立案庭的部分法官竟然错误理解法律法规,并拒绝受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和合法诉求,接待法官同时违背有关规定,拒绝出具驳回申诉或不予受理案件的法律文书!!!    2、当事人依法向立案庭的法官出具了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证明本案的申诉属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立案的范畴,同时符合有关溯及力的法律规定。    3、当事人至今已经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共计7次,被立案庭的法官告知: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官均“在休假”!因此无法依法受理和出具法律文书!    ------日下午当事人再次向负责办案的彭法官,督促其代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相关的职责,依法受理并办理本案。但是她答复:本案的赔偿申诉工作,是由隔壁立案信访大厅的法官黄主任等人负责,她让当事人向他们申诉。     由于当事人两年前就已经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大厅的法官黄主任提交了申诉材料,但是他没有依法进入申诉立案受理的程序,而是依法将当事人的材料通过信访程序,寄给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致使本案的错误至今未被依法纠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今未被法律保护,犯罪分子在黑恶势力的包庇下逍遥法外!!!      今日下午再次遇见信访厅的黄主任,他仍旧口头答复:  不予受理当事人的《申诉状》,也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某些法官认为可以受理本案的申诉,也可以不受理本案申诉,法院不需要解释不予立案任何理由!!     ------当事人再三要求法官依法办案、依法履行职责,对当事人来访事项进行登记并出具来访证明文书,但是被拒绝!当事人发现接待法官的登记薄中违背客观事实,错误登记当事人来访的诉讼请求后,经过强烈要求和辩论,接待法官才删除了其错误登记的事项,并让当事人自己在登记簿中进行填写。      请监督冤假错案并严惩罪犯!       ------当事人认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明文规定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明文规定(见上图),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访和受理本案两年时间的过程中,存在系列违法违规的问题!接待法官不予依法受理本案,不予依法出具《驳回申诉》或不予受理案件的文书,系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向高院提交《申诉状》的诉讼权利,被接待法官有法不依有案不立的职务行为非法剥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的失职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请监督冤假错案并严惩罪犯!       联系电话: +86- 胡先 生   依法经商者被非法迫害, 执法犯法者能升官发财!   法律监督制度形同虚设, 官商勾结竟能逍遥法外!  《申杰自称警察诬告陷害百姓案》            请依法监督冤假错案并严惩案犯!    联系电话:
胡先生        日当事人被一个警官学院毕业,并自称是警察的女子申杰,以看房为名敲诈勒索未遂,在当事人报警,要求查清其真实身份和闹事的动机目的的情况下,申杰就在案发三个小时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当事人。南昌市青山湖区公安分局违法办案,将当事人违法拘留后,青山湖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批捕过程中严格把关,及时发现了问题,依法作出了《不逮捕决定》。案发后当事人对当时承办批捕的检察官们忠于法律、实事求是、秉公执法的敬业精神表示敬佩和感谢。但是当事人历经五年依法维权,多次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立案监督和渎职控告》的诉求后,南昌市检察院负责立案监督和反渎职部门的检察官,缺乏整体配合的协作意识,没有及时深入追查案件的系列疑点和诬告者申杰的真实身份和案发时的工作单位,致使诬告者申杰及其同伙,包括涉嫌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涉案警察有足够的时机和条件串供、伪造证据,对抗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因此南昌市检察院错失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查办官商勾结的黑恶势力和腐败利益集团的最佳时机。南昌市检察机关出具《不立渎职案》和《不予立案监督》的书面答复,不仅违背客观事实违反法律,而且客观上纵容和包庇了诬告者申杰及其同伙及某些警察败类,造成了守法经商者被非法迫害,涉嫌犯罪的黑恶势力逍遥法外的严重后果!    一、  关于南昌市检察机关办理立案监督和渎职侦查过程中违法违规的事实:    (一)南昌市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监督过程中的违法事实    1、检察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监督的书面答复的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办案时效,是在受理两年后才出具书面答复。当事人第一次向检察机关提交立案监督和刑事控告材料的时间是2008年5月,日再次向南昌市检察院提请立案监督和渎职控告。经当事人多次到青山湖区检察院催办结果,直到2009年5月和10月,检察机关才出具《不予立案监督和不立渎职案》的书面答复;当事人不服并提出复议后,南昌市检察院直到2010年5月才出具《不予立案监督和不立渎职案》的书面答复。    2、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监督》的书面答复,存在失职失察的问题。由于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办案警察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并涉嫌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因此当事人依据《刑事诉讼法》87条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78条的规定,提请检察院依法监督警方撤销所谓强奸未遂案并成立诬告陷害案,同时提交了八个证据清单,既有客观事实证据又有情节证据,只要办案人员核实并固定证据,不但可以证明当事人没有强奸未遂的行为,而且可以证明申杰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是检察机关却让当事人向警方提请撤案和报案的答复,明显是在推诿责任,办案检察官的答复实属失职失察。当事人经过多次依法上访,警方于日出具撤销案件的通知书,但是仍然执法犯法,拒绝成立诬告陷害案!    3、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监督》的书面答复,存在曲解法律和适用法律的错误。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应该向法院提请诬告陷害案的自诉请求。本案中申杰以租房看房为名,到当事人家中闹事并勒索200块钱未遂,在当事人坚决要求警方查清其闹事的动机和目的及其真实身份的情况下,申杰在案发三个小时后,接受其同伙的指令,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派出所的警察报案称,遭到当事人强奸未遂,致使当事人被错误刑拘的严重后果。由于申案发时自称是警察并出示警官证,向当事人敲诈勒索,并且她确实受过公安部直属的警校的专业训练,其知法犯法的行为,造成了国家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符合成立诬告陷害案的各个法律要件。因此,根据《刑法》243条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的规定,本案应该是由警方立案、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而非自诉案件。检察机关的答复,明显违背客观事实和违法法律规定。    (二)关于南昌市检察院不成立徇私枉法案的违法问题    1、本案中的涉案警察既有徇私的动机和情节,又有枉法的行为和事实。例如负责初次讯问的办案警察自己也在案发地从事房屋出租转租和中介的生意,案发前他曾以租房为名到当事人家中踩点的事实;案发前当事人多次受到当地黑恶势力的人身威胁和骚扰;又如警方违反办案程序,故意隐瞒案件细节和隐匿证据的事实;再例如案发后涉案警察“以找不到诬告者申杰”为由,拒绝核实案件细节(警方在三年时间找不到南昌大学在职学习的学生的事实本身,就是一个涉嫌渎职犯罪的犯罪事实!)。检察院的承办人员存在忽略涉案警察上述的违法事实的问题,而上述的客观事实正是构成渎职罪徇私枉法案的关键案情和法律要件!    2、南昌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反渎职侵权案件过程中,未依法落实当事人提供的关键事实和证据,检察院纯属根据警方炮制的案卷和涉案警察的自我辩解,做出不予成立徇私枉法案的决定。由于警方的案卷很多内容是办案人员故意编造,存在故意隐瞒案件细节、违背客观事实的违法问题,因此检察院不立案渎职罪的决定,缺乏客观性、公正性。案发后,本案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办案警察,未被追究法律责任,反而升官发财的事实,证明诬告者及某些警察败类的保护伞行政级别之高,不亚于重庆黑恶势力犯罪集团!     3、根据《刑法》399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日高检发释字2006*2号)等具体规定,本案中的涉案警察故意炮制强奸未遂案,后被检察院依法做出不逮捕决定,法院做出国家赔偿决定后,办案警察多次拒绝当事人提出报案请求,拒绝成立诬告陷害案的行为和事实,属于检察院反渎职侵权的管辖,并且符合徇私枉法案的立案规定。        二、关于南昌市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渎职案调查结果的质疑:      警方办案人员违法办案,采取隐瞒案件情节、隐匿证据、引诱部分证人作假证的手段,成立强奸未遂案。案发后当事人多次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申杰的刑事责任和附带事赔偿责任,但是警方以不作为的形式包庇诬告者申杰及其同伙。综上所述,涉案警察已经涉嫌渎职侵权犯罪。令人遗憾的事实和问题是,检察机关对警方违反法律的行为和事实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鉴于检察机关历时两年的调查结论违背了基本的客观事实,并且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公信力。因此当事人就办案检察官的执法行为提出如下质疑:    1、检察机关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本案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立案监督和渎职侵权部门,做出结论的根据是来自于涉嫌犯罪的办案警察的自我狡辩和其编造的案卷,而没有全面调查核实案件的细节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鉴于本案背景复杂、诬告者申杰身份特殊并涉及到某些处级科级干警的问题,青山湖区检察院是不敢还是不能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承办检察官是否在以明查暗保、久拖不决、不了了之的执法过程,包庇某些警察败类和腐败分子??      2、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办案结果,没有及时监督警方撤销所谓强奸未遂案,致使诬告者及某些警察败类仍然逍遥法外。南昌市公安局督察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后,督促办案单位撤案的事实,是否可以证明青山湖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和业务水准还不如公安局内部的督察?为什么检察机关不依法出具警方的立案证据,与当事人进行对证和质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司法的人民性体现在何处??      3、司法腐败是政治腐败的结果和表现形式,司法机关的办案结果是检验司法理念和司法公正的标准。本案涉嫌犯罪的办案警察未被依法追究责任,反而升官发财,并在继续滥用职权设置障碍、干扰有关部门彻底查清案件真相,包庇诬告者申杰及其背后的保护伞。南昌市检察机关面的狡猾的贪官污吏和精通法律的警察败类,还能不能坚守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底线以及法律人的忠诚和良知?究竟是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政府的职责?还是某些贪官在领导人民检察院???某些已经腐败变质的司法腐败分子能不能代表人民???      请监督冤假错案并严惩罪犯!    联系电话:
胡先  生    E-MAIL:       依法经商者被非法迫害,    执法犯法者能升官发财!    法律监督制度形同虚设,    官商勾结竟能逍遥法外!    南昌警方知法犯法有案不立;    意在包庇罪犯?还是欲盖弥彰?        《申杰自称警察诬告陷害百姓案》    主题1:冒充警察构成诬陷罪焉何迟迟难以查处???    地方势力充当保护伞如此草草践踏民权!!!???    主题2:  民刁乎?国祸乎?贪官枉法、执法犯法也!!!    主题3:五年冤案,何时昭雪?黑白颠倒,罪犯逍遥!    日上午,     当事人再次到江西省检察院反映案件背后的司法腐败问题,并再次向江西省检察院递交《关于请求成立诬告陷害案的立案监督的申诉书》等材料,要求执法机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成立诬告陷害案,追究诬告者申杰及其同伙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当事人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    1、当事人系被申杰诬告陷害而涉嫌犯罪,因此请求警方依法为当事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执法机关依法追究申杰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50万元。    3、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涉案警察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责任      南昌中院判决隐瞒关键案情;    百姓依法申诉遭遇非法推托。    江西高院有法不依拒绝受理;    当事人申诉权利被非法剥夺!    主题:冒充警察敲诈勒索并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焉何迟迟难以查处???     -----炮制冤假错案的的幕后主谋,仍然在操纵本案真相的调查,某些涉案高官竟然以维稳的名义,继续非法监控迫害当事人!  -----类似重庆的文强控制的某些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操纵江西司法执法犯法官官相互久拖不决,妄图以温水煮青蛙的手段消耗当事人的财力物力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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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先生嫁接成为民主集中制,赛先生升级成为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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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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