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名胜古迹迹伐树需要向哪审批

河北林业网===
第二节 山林管理政策
  一、清代  《大清律例》规定:“皇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验实真正桩茬,比照盗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定夺。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充军卫边”。对“木兰围场”,除“驻有军队以守之”保护山林和牲兽外,还制定了严刑峻法。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编订的《理藩部则例》偷窃篇规定,“私入围场人犯不论首从刺字,拿获私入围场人犯,审明或打枪放狗、或采菜砍木,除照例分别拟罪外,不论首从,已得赃者,皆面刺盗围场字;未得赃者,皆面刺私入围场字。如有再犯,易于辩识。木兰私入围场者,亦照此例一律办理。”对负有看护围场之责的官员,根据私入围场砍木人所犯罪大小,最高罚该管三十九头牲畜和罚俸一年的处理。雍正二年(1724年),谕直隶督府等官:严禁砍伐林木,牛羊践踏和偷砍盗伐。乾隆十四年(1749年)九月,令木兰山场永行封禁,不许开采。  二、民国时期  民国14年(1925年)5月,直隶实业厅颁布《种树办法》中规定:人民种树得联合一村或数村,成立树社,公推社首,分任稽核保护及一切事项。保护树株县知事负有全责,警察人员及各村社首佐助之,其规则各县自定。人民有无故毁伤他人所种之树株,或纵牲畜毁伤者,除勒令加倍赔种外,以县保护规则及森林法酌量处治。民国18年(1929年)10月,河北省政府公布《修正河北省各县公有私有林保护规则》规定:公有私有林由县政府督同建设局及公安局负保护之责。林木林地及其附属物被害时,附近居民须速报告县政府建设局、公安局、或被害物之所有人。对于前项报告人得酌量情形由罚金内提成奖励之。经所有人许可于其林地樵采因而私伐林木者按规定处罚之。因烧荒而害及公有私有林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并科或易科300元以下罚之。依森林法及本规则所科之罚金除酌奖报告人及勤务警察外,得由县政府拨充苗圃及造林等费或经营林业确有成绩者之奖励金。各县县长、建设局局长及公安局局长,对于保护林木事项确有成绩或办理不力者,由农矿厅查明分别奖惩之。民国19年(1930年)2月,河北省政府公布的《河北省荒山荒地造林暂行条例》规定:本省荒山荒地除法令别有规定外得依本条例举行造林。承领者,须预完成年限,备具呈请书,连同造林计划图说呈由主管县政府或林垦局转呈农矿厅核准发给执照。承领者得无偿使用之,但不得作为别用。承领面积不得过50方里(合1251公顷),但造林完竣确有成绩者得呈请增广面积。承领荒山荒地每5方里缴纳50元以上300元以下之保证金,其额数由农矿厅定之,不满5方里(即125公顷)者,以5方里计算。保证金于造林完竣确有成绩时始发还之。私有荒山荒地应责令业主自行造林,倘业主无力经营或任意迟延者,得依本条例规定任人承领。私有荒山荒地经人请领造林时,应先通知业主尽其自行造林,倘业主声明无力经营或接通知后延至1年仍不回复者,即由原请领人承领。承领私人荒山荒地造林后,非经承领人同意,原业主不得无故收回。承领荒山荒地造林者,均免收租金。但至收益或间伐时,官有山地以2成交由主管县政府或林垦局呈解农矿厅,作为造林经费。私有山地以2成归原业主。荒山荒地造成森林后非至轮伐期不得砍伐。并须随伐随植,不得一次伐尽。承领荒山荒地造林者,须于年终将林木种类、数目、年龄及所占面积,详细列表呈由主管县政府或林垦局转呈农矿厅查核。造林后,除由承领人自行保护外,主管县政府或林垦局并随时切实保护。森林保护除依森林法及本省各县公有私有林保护规则之规定外,承领人得依请愿程序呈请设立森林警察。承领之荒山荒地原有树木在百株以上、直径达一寸者须查明记填呈请书内,至收益时,其收益除以二分之一归承领人外,余归原业主。如系官有应交由主管县政府或林垦局呈解农矿厅。承领荒山荒地造林者,除自行采种育苗外,并得向官营林场苗圃请领苗木或种籽。请领官营林场苗圃之苗木种籽后,并不举行造林或播种者,得照原领苗种价值加倍处罚。承领荒山荒地造林经主管县政府或林垦局查明确有成绩者,得呈请农矿厅奖励之。合于前项情形时,如承领人因特别事故无力继续经营,主管县政府或林垦局查明属实者,得呈请农矿厅酌予补助。承领荒山荒地逾2年尚未实行造林者,应即收回并没收其保证金。但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经主管县政府或林垦局查明呈由农矿厅核准展期者不在此限。荒山荒地造林后,认为与河防水利或其他公共利益卫生有关者以相当代价收归省办编为保安林。承领荒山荒地造林后,中途因故不能继续经营时,得呈由主管县政府或林垦局转呈农矿厅核准后,委托他人代理之。承领荒山荒地造林后因故转于他人经营者,其接办人须依原定计划继续经营,并应另缴原额之保证金,呈由农矿厅核准后换给执照。民国20年(1931年)5月,河北省实业厅公布《河北省各县乡村植树办法》中规定:各县乡村,道旁田畔村头屋角,以及废弃无用之地,凡可植树者,均应由村正副劝导居民及时种植。各村所植树木,应由原植住户自行加意保护,其官道两旁树木即由村正副督同居民共同负责保护,或责成附近地主保护。各村新栽树木,如有擅行砍伐,或故意摧毁者,得处1元以上5元以下之罚款,以资警诫,其幼童或牛马损毁者,同样罚其家主,盗伐树木者,须从严罚办。各村所植树木,非达成材时不准砍伐,并须随伐随植。民国22年(1933年)6月,河北省实业厅公布《修正河北省荒山荒地造林暂行条例》,将原“条例”中由“省农矿厅核准发给承领荒山荒地执照”,修改为“实业部核准发给执照”;将承领荒山荒地保证金由“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改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将承领荒山荒地“逾二年尚未实行造林应即收回并没收其保证金”改为“逾期一年尚未实行造林者,应即收回并没收其保证金”;并增加了“私有荒山荒地适于造林者,由主管县政府或林务局指定期限命其造林,逾限期而不造者,主管县政府或林务局得代执行或由需用林地人以定期造林之条件呈请征收”的内容。民国22年(1933年)冀晋豫3省咨商共同制定了《太行山森林保护办法》,河北省实业厅于同年9月予以公布。《太行山森林保护办法》规定:冀晋豫3省按照省界各就所属分别饬令沿山各县,切实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及现拟办法协力保护。沿太行山各县政府督饬沿山各区区长分别负森林保护责任,所有各该区内的乡镇保甲长皆随所在山段负完全保护责任,由区长监察其成绩的优劣,由县长进行奖惩。太行山原有森林,无论公有私有,非到伐期经县政府或林业机关批准依法更新,不准随意砍伐。山区民众所需燃料应以薪炭材为限,凡能成材的野生树木,无论粗细一律不准砍伐。山间所有树木根株不得掘采烧炭。林地倾斜在20度以上的,不准开垦,以免土沙流失。违反上列规定,依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处罚以能奏保护之效为限度。沿山各县民众逾越省界损坏林木的,就地送县加倍罚办。因烧荒而害及公私有林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并科或易科300元以下罚金。各县县政府每年年终要将原有林木林地情况,林木林地被损害株数面积及其原因,新育林木株数;各区惩奖之情况,造具清册呈报实业厅备查。各县县长及各区区长对于保护森林事项确有成绩或办理不力的,由实业厅查明分别奖惩。民国24年(1935年)河北省政府通过,并由建设厅公布的《各县荒山切实造林办法》中规定:各县官有荒山,除归省立林业机关造林外,余均由各县政府负责造林,并预定计划,分年进行,不得中断。私有荒山,令地主限期自行造林,所需苗木,可向县林业机关承领,无偿拨给,倘地主逾期不造林时,可由需用林地者,呈请征收。同年,河北省政府将《修正河北省荒山荒地造林暂行条例》中承领荒山荒地造林面积改为“不得超过二十五方里”,将缴纳保证金改为“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将《修正河北省各县公有私有林保护规则》中,增加了“公有私有林县政府督同所属负有保护责任”;“林木林地及其附属物被侵害,除违警罚法范围外,一概送法院处理”的内容。据民国23年(1934年)和24年(1935年)《中国经济年鉴》记载,河北省承领荒山荒地造林者有3处,情况如表8―1―1。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人民政权把山林管理列为一项重要工作。1939年9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晋察冀边区保护公私林木办法》规定:公私林木都由县政府督同区、村公所负责保护。经林木所有人许可进入林区樵采时,不得私伐林木。窃取树木得根据损害轻重责令赔偿或处罚。林地和禁山未经开放,一律禁止放牧。山间所有树木根株一律不准掘采,以保持水土。对林内放牧、掘采树根、烧荒
民国期间河北省承领荒山荒地造林户数附表8―1―1              ?
给 照 时 间
田 经 世
民国13年4月30日
初级小学校校长孙廷义
三分之二方里
民国14年9月19日
利华林场代表王永等
东乡横城村西
四方里零二亩
民国14年10月21日
燎荒而损害公私林木者,根据损失情况予以适当处罚。收入的罚金由政府拨作育苗、造林费用或作为资金。居民发现林木、林地及其附属物被侵害时,应速报当地政府机关或被害物所有人。对报告人酌情给予奖励。同年10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晋察冀边区禁山办法》规定:凡坡度在50度以上的山坡,由区、村公所分别缓急,划定地段逐年划为“禁山”。不论公有、私有禁山,只准造林,不得垦荒;只准割草,不准放牧;只准修枝,不准砍树。砍伐禁山中的成材树木(不论公有或私有),需经所属的区、村公所许可。对违反规定者,得分别轻重处1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徒刑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金。1941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林木保护办法》规定:边区部队、政府、民众团体和全体人民都有保护林木的义务。公有林非经主管管辖机关批准,任何军、政、民、机关、团体不得采伐。必须砍伐禁山、村林时,须经区公所以上政府机关批准。军、政、民、机关、团体经批准砍伐公有林、禁山、村林的树林都须给价。如未经批准砍伐林木,按窃取林木价值处2倍以上罚金。公有林、禁山、村林等区域内,无论旧有或新划定者,只准造林,不准开荒。边区人民可以请领公有荒地植树造林。1944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在《保护农林作物,增加公私生产》布告中规定,禁止机关部队牲口啃树皮,树主受到损失,应予赔偿。1946年3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晋察冀边区森林保护条例》规定:本边区无论公私林木,各县政府均须督同区村公所负责保护。林木、林地被侵害时,无论何人均得报告当地政权机关或林木所有者,对报告者,政府予以表扬,林木所有人酌予酬谢。禁山禁地未经开放时,不得樵采。对窃伐树木者,得依其损害情形,责令加倍赔偿,或令其补栽植树,或处以价值2倍以下之罚金;家畜啃坏树木时同。山间所有树木之根株,一律不得掘采,以固定土壤,防止山崩水患。违者依妨害保安林论处。放火烧毁及开垦他人之森林者,除按价赔偿外,并送司法机关,依森林法判罪。经区公所以上政府划定植树造林之地区,即为禁山禁地,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放牧及樵采。划定的禁山禁地应避开牛羊道。同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晋察冀边区荒山荒地荒滩垦殖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本边区境内,不论公私荒山,其坡度在30度以上者,只许植树造林,不得垦种谷物。个别贫农非垦种30度以上山坡不能维持当时生活者,须经当地区公所批准,并限于3年内修成梯田,现已垦种之山坡,其坡度在30度以上者,须改植树木,或在3年内修成梯田。1946年3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晋察冀边区奖励植树造林办法》规定:荒山植树造林自有收入时起计5年内免除纳税。凡富有保安意义之森林,禁止采伐,政府得交高价收买,划为保安林。1948年3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林木保护培植办法》规定:公林私林所有权确定后,须建立一定的管理组织,拟具管理办法,切实保护和培植,按时播种,按时采伐。对群众分得的山林,政府奖励和扶持其发展。公有林地、禁山、村林和分给群众伙有的私林,只准造林,不准开荒。必须开荒时,公林须经边区政府或行署批准,村林和群众伙有的私林须经县政府批准。凡不遵守政府法令和禁山、禁林公约,擅自砍伐,窃取林木,或牧畜损坏林木,均应依法处理,并责令赔偿损失;故意破坏者加重处罚。保护、培植林木有功的机关干部,应随时给予奖励。在村公地或私地内培育树苗占用的土地,免除农业税。无论公私林木,未经管理机关和林主同意,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准采伐。同年3月,北岳区行政公署公布《北岳区护林植树奖励办法》规定,保护森林积极的,区县政府应酌量给以名誉或物资奖励。村有或私有林木由村自定护林公约大家保护。损害公家林木,要加倍赔偿加倍补栽,损害村有私有林木要按村护林公约的规定处罚。禁止牲口啃树皮树苗,啃吃了要它主人赔偿。严禁放火烧山,故意违犯的要按情节轻重令他赔偿或送区以上政府处罚。原有禁山不论公有、村有或私有,非经开放,不准砍伐放牧烧山开荒。新划禁山,只准造林,不准开荒打柴放牧。公家林木(包括公有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及有历史价值之寺庙范围的树木)非经本署批准不得砍伐。不论公有村有私有的树木只准间着砍伐,不准整片砍伐。同年9月,北岳区行政公署发布布告规定:凡未开垦之山地,不论坡度大小,土层厚薄,自今以后,普遍提倡植树造林,禁止开荒种地,违者加以批评处分。其因禁止开山,不足生活者,由政府扶助开展副业,或于平川招垦安置。凡已开垦之山地,可以长期经营者,均应修成梯田,实行精耕细作,只能暂时耕种者,应即加种树木,逐渐改为林区。严禁滥伐树木,树未成材以前,稀者只许按时柯枝,密者只许按照计划间伐,树已成材之后,伐前须由政府批准,砍后须就地补栽。严禁放火烧山,违法破坏,轻者令其补栽补种,重者酌予刑事处分。一切禁山禁林,不得任意砍伐放牧,须按林木大小,规定开放砍伐办法。违法破坏,应令补偿或予适当处分。1948年9月,北岳行政公署召开林牧会议,确定严禁烧山,各级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各村群众凡发现放火烧山者,除立即发动群众扑灭野火外,并须追究放火烧山者,送当地政府依法处理,情节严重者得处徒刑,知情不理者,群众应予批评,干部须受处分;禁止山地开荒,已开之新荒提倡造林植树;凡已禁之林区,无论公有私有,未经开放一律不准樵采放牧或开垦;禁止滥烧木炭,如因军用必须烧木炭者,须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在林木干部指导下从间伐柯枝中砍烧一定数量,不得片伐洗伐或刨树根及荆圪塔烧炭;禁止乱剥椴麻(据蔚、涿、涞3县今年不完全统计,共剥椴麻20万斤,共卖洋不过5亿多,而破坏椴树估计则在100万株以上);禁烧柏油。同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太行行署和太行军区司令部联合发出通知:为了长期的国家建设,一切公山、公林必须严加保护,勿使破坏,任何机关、部队及群众砍伐变卖、烧木炭的行为,应即坚决禁止,如有抗令故犯者,严予惩处。同年10月,北岳行署发出禁止砍树烧炭磨香,指示“各机关部队学校今冬烧火,应尽可能烧煤,不准烧烤木炭”。“禁止砍伐桃杏等果树及一切成材的乔木树用以磨香”。  三、新中国建立后  (一)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期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在《河北省1950年农业生产计划》中提出:要严禁烧山砍伐树木,各县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护山、护林办法,并发动群众以村为单位订立护林公约。已制定护林办法与公约者,要坚持贯彻。为加强山荒沙荒区之林木管理,确定山地一半以上,沙荒两万亩以上的县份,可专设林业机构,其编制与人数由县提出意见,报专署批准后,在既定编制名额内调剂配齐。1951年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护林暂行办法(草案)》规定:林区及林区周围,应建立群众性的护林组织,视林区范围大小,得组织护林委员会或护林小组,制定护林公约,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凡参加国有林、村有林、团体林之护林群众,得在其保护之林区内给予林木修枝及采取某些副产物之权利,其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拟定(国有林由专署拟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凡在划定之禁山地区内从事狩猎及采集森林副产物者,必须向当地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当地林业行政机关领取证明,方准入山,严防山火发生。严禁在30度以上坡地垦荒。已开垦者应组织垒成梯田或栽植树木。新植树地及播种造林地,绝对禁止放牧或樵采。禁山区与防风林带地区限制或禁止采掘草根。所辖县、区人民政府或造林局结合当地护林委员会或护林小组制定办法进行管理。对国有林之采伐,除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之国营采伐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及公私企业,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施行采伐。对村有林、合作林、私有林、团体林之采伐,应接受各该区造林局或所辖县、区人民政府之指导,以期作到有计划地采伐并进行造林更新。凡有防风、防沙、防洪、护路、护堤、护岸等作用的林木及经政府划为保安、名胜或古迹之林木,禁止采伐。其有采伐必要时,应由县人民政府呈请专署批准,并由造林局予以技术指导。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将具体事实呈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厅,分别予以表扬、记功、奖状、奖金、实物奖及升级等奖励:机关团体和个人护林有显著成绩者;护林宣传教育普及而有成效者;对封山育林有成绩者;组织捕灭虫害,有一定成绩或减少部分灾害者;及时报告山火或起带头作用积极扑灭山火,因而减轻损失未酿巨灾者;捉拿森林盗犯有成绩者;检举报告纵火犯、盗伐犯确有实据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得由县、专、省人民政府分别予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赔偿或送人民法院法办等惩处:负有护林责任而工作不力,因而遭受损失者;违反国有林采伐规定者;故意放火焚毁山林者;盗窃森林主产物与副产物者。对破坏森林的现行犯,各团体或个人均有权逮捕送交司法、公安机关。确因执行护林任务而致损坏个人工具、衣履、身体致伤或死亡者,得由当地政府或林业机关报请省人民政府农业厅酌情分别予以赔偿或发给医药费、丧葬费、遗族抚恤金等抚恤。同年7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农林厅发布《为保持水土严禁陡坡开荒令》规定:已垦之山荒必须改修梯田或栽植树木,否则停止耕种。同年8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本省公私企业、机关、学校、平时防汛、交通、桥梁建筑等部门所需之木材,在本省境内收购木材时,统由政府指定或委托之收购单位代购。代购单位事先要做好计划,经专署同意,省财委批准,省林业局发给采伐证,方许采伐,不得借口任何理由自行采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采伐:政府及林业机关指定的保安(包括封山禁林)、防风、防洪林及母树林;生于石山陡坡,基岩裸露不易造林之地的林木;林木在地平6市尺以上直径未满一市尺的林木;确定为母树和古迹、庙宇、名胜范围内林木。违反规定的,除停止其采购外,并处以木材价值10%至50%罚金,情节严重的得没收木材全部,并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952年12月,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修正通过《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本省公私营企业、机关、学校等为工程建筑所需采购的木材,在本省境内收购木材时,统由政府指定或委托之收购单位代购。代购计划,经专署同意,省财委批准,省林业局发给采伐证,方许采伐,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自行采伐。私有成材林木,林主可以自行采伐,群众可以在附近村庄和集市自由买卖一切用材。但为保持水土,采伐山林时不得洗伐、片伐。木工作坊需用木材,须持有证明信及营业证,遵照本办法在附近村庄和集市购买。如到外县采购时,须经本县人民政府批准,发给采购证明,方准采购。收购群众成材,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公营企业负责(但收购计划要报专署批准发给采购证,依照计划采购),无指定公营企业负责的地区,成立木材交易所,由当地县人民政府负责检查指导。政府指定之收材单位收购木材,受各级政府及林业机构之监督检查。凡在本省境内运输木材,必须携带采购证、当地县人民政府发给之运输证及税票方可转运。  (二)1953-1957年“一五”计划期间  1953年8月,河北省第三次山区工作会议《关于河北省山区建设上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开荒垦坡,原则上必须禁止。首先要作好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扭转只顾现时利益,不管长期建设的思想;同时必须想各种办法,认真帮助无地少地农民解决其生活困难。对一时无其他生活门路的,要经县批准(待取得经验后,可交区掌握批准),指定在一定地区,一定坡度下开垦少量土地,同时应找寻其他生产门路,争取于尽短时期内,把已开垦的坡地退耕造林或修成梯田。对于国有林和公有林,周围村庄群众有保护义务,同时也享有林木修枝及采取某些副产物的权利,并对群众需用木材予以适当照顾。对新植幼林及残林迹地,实行“死封”办法,定期开放;对草原少、群众需要打柴的地区,实行“活封”办法,即封树不封草,或确定只封禁几种树木,仍然允许群众割草打柴。1953年9月,中共河北省委在《关于加强山区工作的决议》中指出:发展林业要深入贯彻各项林业政策,在封山和造林方面,要贯彻按照封山兼顾放牧、樵采的原则,合理地封山育林,纠正乱封山现象。在木材和采伐方面要贯彻木材管理办法,允许私有林木自由伐用和买卖。1954年6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河北省林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经省农林厅确定为护堤、护路、防洪、挡沙、水源涵蓄的保安林、母树林以及有关名胜古迹之林、树(另有通知),不论公私所有,一律不得采伐;如疏伐或伐除逾龄树、病虫害树、枯立木树时,须先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农林厅备案。采伐国有林,省人民政府授权农林厅遵照河北省护林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核批,由林业部门统一执行,并征收育林费;采伐乡村公有林,作为本乡、村公用的,由乡(村)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林农自有林木,可自由采用或出售,但不得砍伐未成材之树木,并应遵行人民政府的护林政策,加强对林木的培育和保护。省政府暂定乐亭、遵化、抚宁、迁西、卢龙、临榆、迁安、获鹿、建屏、灵寿、怀柔、蓟县、房山、密云、平谷、易县、涞水、涞源、磁县、武安、沙河、邢台、内丘、临城、阜平、怀来、怀安、万全、龙关、延庆、蔚县等31个县为木材重点产区。在重点产区,由木材公司设立收购站和流动收购小组,专责经营木材,合作社与私营木商均不得经营。在重点产区内,无木材公司收购机构的地方,合作社可在木材公司委托下,按照统一计划和国家价格政策经营一部,但应根据木材公司的计划将国家所需的木材部分完全拨交木材公司,不得自行出售。省政府暂定秦皇岛、昌黎、滦县、唐山、通州、张家口、涿县、保定、沧县、定县、石家庄、邢台、邯郸、宣化、廊坊、黄村、泊头等17处为木材销售市场。这些市场的木材供应,由木材公司经营或委托合作社经营,私营木业加工厂商所需木材,由当地木材公司或其委托之合作社供应,不得自行采购。各机关、团体、厂矿、部队、学校等单位所需之木材,除由国家统调供应一部分外,其他部分由木材公司负责供应。农民修建自用木材,不论在产区与非产区均可在附近集市及乡村自由购买。出省木材(包括运往京、津两市者),由省木材公司统一经营,合作社及私营木商所经营之木材,一律不得运出省外。与外省毗连乡村的林农,自行调剂其自产自用部分,不加限制。调拨出省木材,必须有本府农林厅林业局填发的运输证,否则一切公私交通工具(包括铁路、汽车、马车、轮船、民航、排筏)不得承运;税务部门亦不得办理无外运证件之纳税手续。1954年8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护堤、护路、防洪、挡沙、水源涵蓄等保安林及母树林,名胜古迹林范围的通知》,对《河北省林木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确定护堤、护路、挡沙、水源涵蓄等保安林及母树林、名胜古迹林木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将沿铁路两侧3米,沿公路两侧1米以内之林木,划为护路林;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堤埝两坡脚外10米以内的林木及堤身灌木分别划为护堤林、防洪林;在沙荒地区营造的林网、林带,划为防风林;沿河山区生长的幼林及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地带的现有成林划为水源林;封山育林区生长的针叶树30年生以上,阔叶树20年生以上及林业部门组织群众新营造专为采取种条的林木,划为母树林木;在古庙、寺院、陵园、公园、风景林区的林木,以及零星古老稀有的树木划为名胜古迹林木。1956年4月,河北省林业厅、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农业生产合作社培育树苗收入免纳农业税的规定,保证完成育苗计划的联合通知》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论“自育自造”或以培育商品苗为主的苗圃,以及国家委托农业合作社育苗或农业合作社订购育苗的苗圃,其育苗所占耕地,一律按育苗实占耕地面积,以原定的常年产量免纳农业税。1957年3月,河北省林业厅、商业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木材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任何农(林牧)业合作社均不得藉搞副业生产,而滥伐林木,进行商业投机。领导群众进行山林副业生产必须在不破坏水土保持、不滥伐林木、不放火烧山的情况下进行。  (三)1958-1966年“二五”计划和国民经济调整期间  1958年以后,河北省将山林管理权、林木采伐批准权下放到地市。1960年8月,河北省人民委员会在《关于国有林采伐改由省统一审批的通知》中指出:1958年我省国有林采伐批准权,曾下放各市代省审批。根据今年4月1日林业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修订后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的指示》,现在决定国有林采伐仍由省农林厅负责统一审批。今后国有林采伐,各市应根据省下达的木材生产指标,具体分配到有森林资源的国营林场,由国营林场拟定国有林采伐方案,经所在县(区)同意,报市领导审核签注意见,转报省农林厅审核批准后执行。社有林采伐,仍按过去规定执行。1961年5月6日,周恩来总理到涉县视察,发现果品产量下降,指示该县查找原因进行解决。5月28日,中共涉县县委向周总理写了报告:果品产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共产风动荡了所有制;果品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挫伤了经营管理果树的积极性和对果树进行乱砍滥伐。解决办法是:坚决贯彻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的政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加强对果树生产的领导。同年8月,省农林厅、粮食厅在天津联合召开了“木本粮油”(果树)会议,把保护管理和发展果树生产列为林业工作重点之一。会议决定凡是适宜生产队经营的,一般的都应该固定给生产队经营,树随地走,树上树下统一管理,分别包工包产,争取果树丰收。对个别的生产队确实不便经营的树木可由生产大队建立专业队(或林场、果园)进行专业管理。不便大队经营,也不便生产队经营的零星分散的木本粮油树木,可包产到户,实行以产定工,超产奖励或按比例分成。1962年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贯彻执行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中的“林木果树问题”(即林业“十条”)规定:公社和生产大队所有的山林,凡是适宜由生产队经营的,都应该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不便由生产队经营的,可以公社、生产大队组织林场或者专业队经营。零星树木可以固定给社员专责经营,并且订立收益分配的合同。生产大队在分配林木收益的时候,必须实行多劳多得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承认生产队同生产队之间的差别,经营的林木多,林木收益大的生产队,应该分得多些。生产队的林木收益,应该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员生活上必需的林副产品的自留量,应该放宽一些,允许生产队多产多留,社员多劳多得。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在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交售任务以外的木材和林产品、副产品,由社、队支配,可以自用,可以卖给国家或者供销社,也可以在社与社、队与队之间互通有无,等价交换。社员个人经营所得的林副产品,完全由社员自己支配,可以自用,可以卖给国家或者供销社,也可以在农村集市出售。  (四)1967-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制定的一些山林管理制度、法规遭到了批判和废弃。1968年,河北省各级林业行政管理机构相继撤销,山林管理工作陷于无人负责的状态。1972年以后,各地县的林业行政管理逐步得到恢复,但原来的管理制度和法规仍被废弃,新的管理办法没有建立起来。1975年开展了“割资本主义尾巴”的运动,在荒山荒地开垦和对森林采伐方面,地县以至公社都能批准,有的仅凭某一位领导批一个条子就进行采伐,这种混乱局面,一直延续到1977年。  (五)1978-1990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1.1978年8月,河北省革委会发出《关于加强林木保护管理严格木材采伐权限和木材运输签证的通知》规定:不论国有林木或集体林木一律履行采伐批准手续。国有林的采伐和次生林的改造一律报经省林业局批准;国有林的抚育、间伐和集体林的采伐、次生林改造,由地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林的抚育、间伐,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集体单位从自有的森林里每年采伐自用的木材(包括社员个人需要部分),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由公社批准,超过10立方米的,由县革委会批准。向铁路、公路、航运等运输部门托运木材,必须提出县以上林业行政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不经签证,不得擅自运输木材。同年10月,省革委林业局对木材运输签证问题又专事发了通知,规定:跨县和在一个县范围内运输的木材,由县林业行政部门签发运输证明;跨地区运输的木材,由地区林业行政部门签发运输证明;出省的木材,由省林业局签发运输证明。国家调拨的木材(即国拨材)凭物资部门的调拨单运输,不再办理运输签证手续。1980年1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0]294号文件的通知》(注:国发(1980)294号文件是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规定: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任何单位一律不准经营木材。对社队兴办的木材加工厂,分别决定保留、合并、停办或转产;运输木材要履行签证手续,严禁毁林开荒和毁林搞副业。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林地时,按照《森林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2.1981年开始实行“六五”计划,同年5月,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颁发《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具体规定》,提出要依靠群众护林,实行依法治林。林区主要交通路口,要由县设立护林检查站。各级公、检、法部门,都要积极维护护林公约的执行,主动受理各类毁林案件。对防护林、风景林、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经林业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只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严禁采伐。规定提出调整山区生产方针,山区县、社、队,要因地制宜地确定生产方针,调整农、林、牧、副各业的比重,做到发挥优势,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全面发展。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确定以林(包括果、桑,下同)为主: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面积占总土地面积50%以上的;山场大,耕地少(人均一亩左右),虽经努力,也不易为国家提供商品粮的;林果收入占农业总收入30%以上,发展潜力还很大的。省确定承德地区各县和迁西、赤城、崇礼、涞源、阜平、平山、涉县等县以林为主,其它各山区县,确定以林为主的生产大队和公社,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规定指出:严禁毁林垦植、陡坡开荒。已经垦植开荒的,要在三五年内,分期分批退耕还林、还草。煤炭、造纸部门按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必须用于造林、育林,由财政、林业部门监督使用。规定提出:在今后10年内,以林场管理局和县(包括地、县国营林场)为单位,用材林年消耗量不得超过年生长量的二分之一。严格履行林木抚育间伐和采伐报批手续。所有国营林场的主伐(包括林木抚育间伐和改造)均由省林业局审批。集体林的抚育间伐、改造、主伐和农田林网树木的更新、间伐,由县林业行政部门审批。铁路、公路、水利、农垦等其他部门更新采伐自有的树木,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县林业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除社员个人采伐自有的树木不经审批、不发采伐证外,国家、集体、部门和单位林木的抚育间伐和采伐,都 要 由审批部门发给采伐证,无证采伐的,以破坏森林论处。以林业为主的县,木材生产计划由省计委会同省林业局综合平衡下达,各级不 得 层层加码。规定还提出:社队、国营林业单位都要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本着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认真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林、果、桑生产责任制形式的确定,要因地制宜,群众讨论,允许多种多样的计酬办法、经营管理形式和劳动组织形式。1982年11月,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今后采伐木材,一律纳入计划,严格审批手续,执行技术规程。为确保承德地区的森林不再受到破坏,决定承德地区各市、县及与承德地区毗邻的遵化、迁西、迁安、卢龙、抚宁5县和秦皇岛市,立即把木材自由市场全部关闭。1983年2月,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作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2)45号文件情况的报告》。《报告》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紧急指示》后,河北省关闭了木材市场163个,关停、整顿林区木材加工厂394个。1984年4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放宽政策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意见的报告》。《报告》就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问题提出:自留山以外的荒山、荒滩,采取多种形式,放手承包给有经营能力的农民做为责任山(滩),由承包者长期经营,承包期限可以50年以上,可以继承,可以转让。承包荒山荒滩造林,根据经营能力,不限承包面积,不限承包区域,不限承包对象,不限承包年限。收益分成比例或征收国土资源利用费的金额,由双方商定签订合同。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要限期绿化,逾期不能绿化的,要罚荒废金,并由乡、村收回,另行安排。平原农田林网的现有树木,推行“树随地走”或划段、划片承包到户的经营形式;也可以折股经营,按承包土地多少确定股份。零星树木可以作价归户,或作价后分户经营。林木、果树允许继承。现有林的经营,可以折股经营或入股联营;可以承包到专业队、专业组;也可以承包到户或联户经营。国营林场、果园、桑园、苗圃推行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和经营承包责任制。果树等经济林承包按照不同果树的自然生长周期,建立长期稳定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果树为主的地方,也可按责任田形式承包。零星果树可以作价归户或实行产量大包干的办法包到户,长期不变。1984年8月,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的《河北省集体林经营管理改革座谈会议纪要》提出:为改变过去无计划采伐和过量采伐的状况,要以县为单位控制消耗量。林木蓄积年消耗量不得超过年生长量的二分之一。在完成林业“三定”、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地方,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滩和社队指定的闲散隙地上自己栽植的树木,由村民委员会核发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间伐、主伐和改造由县林业部门审批;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委托乡政府审批。集体经济组织采伐的木材,除承德地市各县收购20%以外,剩余木材、林副产品和其他地区生产的全部木材、林副产品,生产单位的销售价格随行就市,经营部门的销售价格,可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高来高去。生产单位和经营部门可以在本地销售,也可以跨县、跨省销售。《纪要》指出:集体林的经营管理,必须坚定不移地走联产承包的路子。允许作价归户、分户承包、联户承包、招标承包、折股经营、建立合作社和专业队承包、社队林场承包、综合承包等形式。集体林承包到专业队、组、户、人,是经营形式的改革,不是所有制的改变,仍然属于集体合作经济。1985年12月,林业厅向省政府报送的《关于林业“三定”工作的总结报告》称:河北省林业“三定”已基本完成。集体现有林已有2063.7万亩落实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占现有林面积3765.5万亩的54.8%;共划分自留山、责任山(滩)3295.38万亩,占集体宜林荒山面积3815.82万亩的86.4%;林业专业户发展到148576户,承包面积1284.5万亩;联合体13495个,承包面积290.7万亩;承包荒山500亩以上的大户5258个,承包面积?513.3?万亩。  3.1986年实行“七五”计划。同年3月,河北省人大六届十八次常委会通过《河北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规定:本省公民有种植和保护林木花草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破坏林木花草行为的权利。义务栽植的林木实行管护责任制,将管护任务和要求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农村的义务植树,栽植在公共地段的,乡、村设立专业组织管护,或专人承包管护;栽植在自留地、责任田、自留山、责任山的,由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看护,或专人承包管护。同年5月,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村政策研究室、省林业厅《关于落实林业政策的几点意见》。《意见》提出:承包经营的责任山,要完善承包合同,明确责、权、利,调动经营者绿化荒山的积极性。大户承包造林,要按能力承包,面积要适度。集体现有林木,要实行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四旁和零星树木,可作价归户或承包到户,长期经营。适合分散经营的小片幼林、疏林、成林(尤其是薪炭林、饲料林)可单户承包。成片林木,可以联户承包、专业队(组)承包,可以折股联营,建立林业合作社或合作林场。联产承包后,要使承包者在经营林业中有利可得。完善果树联产承包责任制,零星果树和果粮间作地块上的果树,要树地统一,承包到户,零星果树可作价归户。成片果树,可联户承包、专业队(组)承包或家庭承包。果树集中产区,宜分散到户经营的,可以分包到户,长期经营。果树承包期宜长不宜短。承包基数和分成比例要由群众民主讨论确定。原来承包基数低,群众有意见的,要经群众民主评议,妥善解决。推广现有林带荒山、果树带荒山、耕地带荒山或以新造林换现有林等办法,在一架山、一面坡、一条沟的范围内,荒山、现有林、果树、耕地、牧场、林畜产品加工等多种生产项目综合承包,实现以短养长,使承包者近期能得到经济效益。对国营林场、苗圃要进一步扩大经营自主权,完善以场长综合承包为主的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林场,积极推广职工家庭承包,实行大林场套小林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国营林场无力或不便经营的荒山、林地,可承包给附近集体或农户联合经营,共同受益。1986年底,河北省承包责任山(荒山、滩)的720173户,承包面积124.3万公顷,累计造林面积504700公顷。林业“两户”达到913983户,承包面积70.22万公顷,累计造林面积392213公顷;已完成造林任务的有90336户,造林面积165033公顷。林业联合体13769个,承包面积319426公顷,累计造林110320公顷;已完成造林任务的联合体有3484个,造林面积55106公顷。承包千亩以上荒山造林大户1006户,承包面积161820公顷,累计造林49766公顷;已完成造林任务的有232户,造林面积22453公顷。集体现有林联产承包经营的有1106293公顷,综合承包的51686户,承包荒山116446公顷,现有林69100公顷,果树53946公顷。1987年8月,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通知各地:今年以来,各地果树承包合同纠纷不断发生,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相继出现了哄抢果园事件,而且事态不断扩大,严重影响了林果生产和安定团结。要求各级引起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加以处理。对已经发生的果树承包纠纷和哄抢果园事件,要立即组织力量,认真调查处理,防止事态发展。要抓紧对果树承包合同的签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了解承包中的问题,发现矛盾及早解决,防止激化。属于承包形式和合同本身不够合理的,一般应到秋后再作调整,以免影响当前生产。今冬明春,各地要全面落实林业政策,完善果树承包责任制。对依仗职权,不经民主协商讨论,压价承包以及故意压低承包基数,多给承包者好处,或从中吃暗股、谋私利的,要取消合同,严肃处理;由于经验不足,或客观条件限制而签定的低基数承包合同,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合理调整。1987年1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加强林果资源保护管理的意见》。《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乡(镇)、村护林组织,依靠群众护林,实行依法治林。对哄抢、盗伐国有林、集体林和果园,以及使用暴力伤害林政、护林人员和木材检查人员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要从快从严打击;对滥用职权随意乱批乱砍,或支持、参与、包庇、怂恿乱砍滥伐以及玩忽职守造成林果资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各地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把保护、发展林木和果树资源作为重要任务,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林木资源的消长指标作为考核县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以县为单位计算,年采伐限额控制在年总生长量的50%以内。以县为单位,每年要对林木采伐限额指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在年底前逐级汇总上报。对无证采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实行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制度。除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个人所有零星树外,农村集体和个人砍伐林木,要按批准的设计产材量每立方米预留更新费10元。有林业站的乡(镇)预留更新费由乡(镇)林业站代收代管;没有林业站的由乡(镇)政府代收代管,存入信用社,资金所有权归缴纳者,严禁挪用和平调。在限期内完成造林更新任务的,预留更新费如数退回,逾期不造林或造林未成活的,其预留更新费由乡(镇)林业站或乡(镇)政府统一安排用于更新造林。《意见》规定:木材采伐、购销、运输应严格实行“三证”(采伐证、经营许可证、运输证)制度。经销木材必须由林业部门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经销单位进山或林区收购木材,必须由林业部门指定时间、地点,按规定的树种、材种和数量进行收购,对超购的木材,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没收。省内木材及木制半成品运输,必须持有县(含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跨省运输须持有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1988年3月,河北省人大六届三十二次常委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征用集体林地须按审批权限征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占用全民所有的林地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全省林地划分为三级防火区:一级防火区系指自然保护区、林业风景游览区和万亩以上连片的有林地。在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爆破和实弹演习,因特殊情况,必须野外用火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级防火区系指一级防火区以外的成片林地和草山、草地。在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地及其附近用火。必须用火时,须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三级防火区系指宜林荒山。在防火期内,应指定人员负责防火。经批准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须有严密防范措施,并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监护。严禁在铁路、公路、河渠两旁和农田林网的树木周围焚烧秸杆、柴草毁坏林木。新造的人工林、飞播区,应至少封禁五年。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材林应根据培育目的,针对林分状况分别采取抚育间伐、低质林改造和主伐的方式。严格控制大面积皆伐。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最晚在翌年完成更新造林。凡未按时完成更新造林或质量不合格者,下年度不准采伐。防护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和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间伐和更新性采伐。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以及古树、珍贵树种,严禁采伐。森林、林木实行限额采伐。每年全省采伐消耗的林木总蓄积量不得超过年总生长量的50%。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采伐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体所有的林木和宜林地,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并签订合同进行公证。1990年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指出:煤炭、冶金、造纸、铁路、交通、农垦、水电、城建等部门,要按照规定提取的育林费或安排的造林绿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可以由本部门组织育苗、造林;可以与国营林场或集体经济组织合作造林;可以买青山。本部门不造林又不买青山的,其提取的造林绿化资金,由财政部门收缴,纳入林业基金,交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安排造林、育林,并同有关部门签订收益分配合同。农村建立有偿劳动积累制度,增加对林业的劳动投入。用于造林绿化的有偿劳动积累工,山区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少于15个,丘陵半山区不少于10个,平原地区不少于5个。不出工的,可用车、技抵工或按当地工值纳款抵工。有偿劳动积累工要建帐立卡,有收益及时兑现;也可以实行以劳作股,按股分红。农村责任山已经完成或正在按合同规定逐年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不再变动;对没有造林绿化或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要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由集体组织造林,实行承包经营。集体所有成片林木,要建立和完善双层经营机制。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在承认原有协议、合同和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护林、采伐和造林更新;也可以由农户自愿联合兴办合作林场或股份制林场。没有分到户的林木不得再分。要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积极兴办乡村林场,实行专业队、组承包经营,折股联营或由专业队统一经营。平原地区的农田林网和河渠、道路树木的管理要责、权、利紧密结合,适宜林粮间作的地方,可以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经营执照,禁止无证经营和加工。要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地产材出省运输实行总量控制。出省或省内跨县、跨地市运输木材,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木材运输证。木材检查站要依法进行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强木材站的建设和管理,确认其执法地位。&}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名胜古迹 英文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