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滁州市规划图2016-2017拆迁地块

滁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条例,2017年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发表时间: 16:59:02 文章来源:
《滁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条例,2017年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有达内考试网()为你整理收集:
根据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需要对南谯区胜天河综合整治项目范围内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迁。为使此项征迁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滁州市房屋征收(迁)认证有关政策的若干意见》(滁房联字[2012]63号)、《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滁政[2006]30号)等文件及相关规定,制定以下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一、征迁范围南谯区滁宁快速通道以西,住户约260户,房屋征迁总面积约4.92万O(详见项目征迁规划图)。二、被征迁房屋用途、面积等认定被征迁房屋的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规划、国土房产、行政执法、监察等有关部门认定为准。三、征迁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和安置标准(一)补偿安置方式该地块房屋征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按认证的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面积安置两种方式。(二)安置地点创业北苑、创业中苑、创业南苑,清流西苑南、北地块。(三)补偿安置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的,以予以认可的被征迁房屋面积,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符合安置或购买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安置。1、被征迁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O的,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O的标准计算其安置面积,并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安置房重置价相互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2、被征迁人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40O以下的,可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O补齐其安置面积,补足部分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购买;放弃补足部分的,由征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多层)给予货币奖励。3、被征迁人放弃应安置人口享受的安置面积的,征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多层)给予货币奖励。4、&被征迁人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仍在本村民组的人员。认证的安置人口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安置面积。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1)原为当地户籍和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2)1998年以后(含1998年)大、中专毕业生,入学前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户口迁回本市,未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享受政策性住房的除外);(3)一方为本村民组集体组织成员,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者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4)原为本村民小组集体组织成员,因招工等原因转变户口性质,仍在原籍居住且为唯一住宅的;(5)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认可的其他情况。5、独生子女、“双女户”(异地有宅基地或者享受政府房屋福利政策的除外)和户籍在本村民小组的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未婚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本条款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6、在征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按分户处理;符合分户人员由所在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予以公示。7、壹人户按80O安置,但夫妻双方离婚且都在征迁范围内的每方按40O/人安置;8、日以后迁入本村民组的户口,除以下三种原因迁入外,一律不得认证为安置人口:(1)因婚嫁,随夫(妇)迁入的;(2)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民组集体组织成员户口,新出生婴儿随之入户迁入的;(3)年满60周岁以上,其子女是唯一赡养人,投靠迁入的。9、被征迁户人口中已有在其它地块征迁时享受过安置的,不再予以安置。10、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口,一律不予安置。如被征迁房屋是2007年房屋普查资料上有的,积极配合房屋征迁工作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如被征迁房屋是2007年房屋普查前建设或购买的住房(需提供原始购地建房手续或村民组、村(社区)、乡镇(办事处)三级证明),本户实际在此居住至今且是唯一住房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每户可按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价购买一套不超过100平方米住房;被征迁房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被征迁房屋实际面积购买;不足80平方米的,可按80平方米购买,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11、被征迁人安置时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必须依房确定被征迁户,除能提供合法产权证明外,一栋自建楼房只能认定一个被征迁户,以建房报批原始材料为依据。没有相关资料证明,以村民组、村(社区)、乡镇(办事处)三级确认的户数为准。12、安置房为高层。层差为:一、二、三层和顶层层差系数为“-3%”,七、八、九、十层楼层差系数均为“+3%”,其余楼层差系数为“零”。(四)对沿滁宁快速通道实际用于经营的住宅用房(具有三年以上营业证照,并且自领取证照后,按照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提供纳税凭证),可按正在经营的一层一进给予一次性补助。有有效权属证明的房屋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助,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再给予每平方米400元奖励;无有效权属证明、2007年房屋普查资料上有的房屋,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助,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再给予每平方米400元奖励;沿村队其他小街小巷有有效权属证明的房屋给予每平方米150元补助,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无有效权属证明、2007年房屋普查资料上有的房屋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助,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五)拆除五保户的住房按照本征迁安置方案执行,由本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六)拆除农用公共设施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由涉农部门参与磋商,进行货币补偿或修复。(七)拆除出租(出借)的住宅,对使用人不予安置,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八)拆除产权不明的房屋,由征迁人按规定将补偿结果予以公告;逾期无人主张产权的,征迁人将所补偿的款物交给有关部门代管,在此过程中征迁人申请公证部门对被征迁房屋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九)被征迁房屋和安置房的重置价、临时安置补助费、综合建设成本价等补偿标准按《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迁重置价格等标准的批复》(滁政秘[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滁州市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价格的批复》(滁政秘[2015]67号)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纪要》(第5号)相关文件执行;享受安置的被征迁人一律自行过渡,现房安置的,征迁人支付一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十)安置房最终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安置房实际面积与协议上安置面积有误差的,误差部分按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计算标准结算。(十一)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2007年房屋普查资料上无的房屋,以及不予认证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拆除的,给予150元/O的助拆费用。四、奖惩办法及其他(一)为鼓励被征迁人早迁、快迁,征迁人给予被征迁人提前搬家奖励。在征迁通知规定的奖励时间段内(10天)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交付腾空房屋拆除的,征迁人按被征迁房屋总价值(按予以认证面积以货币补偿方法计算)的15%给予奖励。每推迟一天,递减1.5%,超出上述时段未搬迁的,被征迁人不再享受奖励。(二)对在规定时间内搬迁,选择高层安置的,比照多层安置房重置价结算。(三)对享受人口安置的被征迁人,实行腾空房屋后按抓阄顺序号先后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号。(四)对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超过规定的期限,被征迁人拒不签订协议,拒不搬迁的,由区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五、本地块征迁人为滁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六、此方案仅限于本次征迁,未尽事宜,由征迁人会同实施主体南谯区政府按有关政策研究决定。
以上关于滁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条例,2017年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相关信息是达内考试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阳湖镇紫阜村民委员会:因帅鑫园区D-3A地块、帅鑫园区D-3B地块、帅鑫园区D-4地块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经黄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根据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自日起,安庆市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
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24号..…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增减挂钩)〔号批复淮北市人民政府,淮北市2014年第1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淮北市使用已经验收确认的淮北市烈山区2012年第3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农用地指标13.2269公顷(其中耕地10.1372公顷),与烈山区烈山镇蔡里社区、凤凰社区..…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制定本标准。&&&&本市市辖区内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因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6月1日,记者从安徽省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合肥市政府常务会于今年通过了新的《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从今年起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下面是由独特网小编整理的2016年安徽省国家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按:近日,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号),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该项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国土房管局将有关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
地方不同补偿不同,以下仅供参考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11-14] [11-14] [11-14] [11-14] [11-14] [11-14] [11-14] [11-14] [11-14] [11-14] [11-14] [11-03]【 】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
网友:匿名网友
我在政府网站上面看到,已经拟订了明年的七个棚户区拆迁计划,不知道能不能公布下具体位置,谢谢!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回复单位: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网友您好!我县拟定的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已上报省市,待批。故目前无法公布地块位置及项目名称。感谢您对来安县棚改工作的支持!&
请留言作者对官方回复
文件尺寸:500k可用扩展名:jpg,bmp,gif,png,jpeg
*注册正式用户,以便给您更多便利
&登陆后可以随时查看留言情况
&安全的告诉地方领导您的联系方式
&留言单位与您站内短信联系拆迁赔偿标准
拆迁赔偿标准
学习啦【政策法规】 编辑:华炫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您整理的拆迁赔偿标准,希望对您有帮助。
  拆迁赔偿标准如下
  (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根据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受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其管理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工作费用列入征收成本,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部门应当公开专业机构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九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管、建设等部门就危房情况、基础设施配套情况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经确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方可实施旧城区改建。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合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规划、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和暂停办理范围,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职责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赠与、出租、改变用途;
  (三)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地址设立、变更工商登记;
  (四)户口的迁入、分户。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测算。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征收、国土规划、城管、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 房屋征收的目的;
  (三) 房屋征收的范围;
  (四) 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五)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六) 补助和奖励标准;
  (七) 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
  (八) 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九)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十) 其他事项。
  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过半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15日前,应当将其拟订的征收补偿方案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组织拟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项目情况,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超过30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7日内应当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期限等事项。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五条 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的,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予以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布。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并按照房屋价值结算差价。
  第二十七条 征收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参照市场价格制定。
  第二十八条 征收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应当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三十条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过渡安置期限计算。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饰装修价值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本办法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第三十四条 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70%的补偿、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三十五条 征收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公有房屋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100%给予补偿,对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对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70%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征收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与宗教团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作为公有住宅房屋出租的,补偿方式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第三十八条 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九条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
  建筑面积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二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等特殊生活困难家庭给予困难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因房屋征收造成人户分离,在迁入地居住1年以上新增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少于800户的,签约期限不超过3个月;超过800户(含800户)的,签约期限不超过6个月。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征收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八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有关文件、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完毕后的确认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前,征收实施单位违反规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依据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第五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单位房屋,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相关税费。
  第五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拆迁赔偿标准相关文章:
本文已影响 人
[拆迁赔偿标准]相关的文章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了
2866人看了觉得好
136061人看了觉得好
【政策法规】图文推荐
Copyright © 2006 -
All Rights Reserved
学习啦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6年滁州市运动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