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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之审判观点总结
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商标持有人即获得该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要求未经许可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使用人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然而,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由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因此,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在其被宣告无效之前是否被认定为“注册”商标(即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认定其是否对其他注册商标构成侵权有重要意义。本文希望以司法判例为切入点,总结法院对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的审判观点。
宣告无效、追溯力、自始不存在、过错责任原则、恶意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法定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已经由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可以经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宣告其无效,从而持有人不再享有该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使用《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2)使用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并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3)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4)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与国内外驰名商标或已注册商标相近似,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5)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的地理标志并非该商品实际来源的地区的标志,误导公众的。
当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前述被宣告无效的法定情形时,既可以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经审查后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也可以经由利害关系人或先在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该注册商标宣告无效。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对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之规定的不同理解,但根据对有关商标侵权案例的检索和分析,我们将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关于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商标侵权责任认定的倾向性审判观点尝试总结如下文。
“视为自始不存在”并不影响商标在被宣告无效前的合理使用
诚如前述,《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注册商标在被商标局宣告无效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即商标被宣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有部分案例的被诉侵权商标属于已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在这类案件中,争议焦点之一往往是:在诉争商标与印证商标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的前提下,诉争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商标持有人对该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应被直接认定为侵权行为还是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经过我们对大量相关案件的分析和总结,我们理解,多数法院会认定该使用行为系合理使用,从而认定诉争商标在其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不属于侵权行为。
以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美世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1]为例:再审申请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法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美世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世达公司)、原审被上诉人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拉法基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2012)苏知民终字第026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641号民事裁定,指令再审。拉法基公司、上海拉法基公司诉称:其于1995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中文“拉法基”、英文“LAFARGE及L图”商标;并在2011年发现美世达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轻钢龙骨建材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拉法基公司的“拉法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字样,构成类似商品的商标侵权。美世达公司辩称:其使用的“拉法基”商标是经案外商标所有人赵强胜授权许可。权利人赵强胜于2004年4月申请在第6类商品上注册“拉法基”商标,商标局于2010年11月核准并颁发注册证,此后,是拉法基公司以在异议期间以相同的理由申请复审,才导致之前的注册证被公告无效。在商标注册证被公告无效之前的2011年4月,赵强胜与美世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局虽于2010年11月向案外人赵强胜颁发了第4040697号商标注册证,但随后又于2011年9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宣布发放给赵强胜的该商标注册证无效。因此,该注册证应视为自始就无效,其对被控侵权商品并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美世达公司通过合同取得的所谓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也就失去了合法使用依据。美世达公司在被控侵权的轻钢龙骨上使用“拉法基”商标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拉法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南京美世达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美世达公司对“拉法基”商标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美世达公司与赵强胜签订《合作协议》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书面通知拉法基公司已经受理其复审申请;而拉法基公司进行公证证据保全时,赵强胜持有的“拉法基”商标证也尚未被宣告无效。对此,本院认为,尽管在当时赵强胜取得“拉法基”注册商标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但在该商标尚未宣告无效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美世达公司在签订《合作协议》时明确知道赵强胜持有的“拉法基”商标正处于异议期,美世达公司有理由相信赵强胜系合法拥有“拉法基”中文商标,且不应苛求美世达公司准确判断该商标以后的注册情况。”拉法基公司不服二审判决而后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维持了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在诉争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系合理使用,在该期间的行为不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持相同审判观点的案例还有很多,再如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注册号为的“ECFIRMAN”及注册号为的“SUM”的商标于2014年12月31日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无效,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方作出宣告无效的生效行政判决。在生效判决作出前,上述商标仍属于效力待定状态,森威机电公司亦无法预见涉案授权商标是否会被最终无效;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森威机电公司、艺林公司在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行政判决生效前,于授权范围及期限内在户外广告上正当使用“ECFIRMAN”、“SUM”商标的行为具有侵犯苏美达集团公司、苏美达机电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有少部分法院对“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之规定持有与前述案例相反的司法观点。以徐州老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州市赛老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法院经审理认为:“第号“赛老翟”商标已于2016年11月29日被宣告无效。且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第号“赛老翟”商标自始即不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使用权,也就不存在基于授权而产生的他人合法使用的问题,更不涉及两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间的冲突应由商标授权行政部门先行处理规则的适用问题。”
综上,不同法院对《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是否意味着在其被宣告无效之前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之问题持有不同审判观点。虽大部分判例观点认为注册商标在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属合理使用,但仍有小部分判例主张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始即不存在。
[1](2014)苏知民再终字第0001号
[2](2016)闽民终809号
图片来自网络
商标持有人在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对商标的使用应不具有“恶意”
虽然,大多数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院会认定注册商标在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但该裁判观点存在一个前提,即商标持有人的该种使用不具有“恶意”。也就是说,商标持有人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属于明知该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而恶意使用。
在这里,我们仍以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美世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为例进行说明。在本案再审过程中,法院对在此类案件中的归责原则和适用进行了补充说明。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相应归责原则并非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归责原则仍应适用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本案美世达公司使用的“拉法基”文字商标系商标局依据赵强胜的申请经审核后所颁发的注册商标,虽商标局此后宣布发放给赵强胜的该商标注册证无效,但在此期间商标使用人经授权许可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商标法并未作出特别规定,拉法基公司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美世达公司在赵强胜“拉法基”文字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前被授权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考察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而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美世达公司与赵强胜签订《合作协议》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书面通知拉法基公司已经受理其复审申请;而拉法基公司进行公证证据保全时,赵强胜持有的“拉法基”商标证也尚未被宣告无效;美世达公司有理由依据注册商标证相信赵强胜系合法拥有“拉法基”文字商标并享有相应的商标专用权。除非有证据证明美世达公司明知拉法基公司已就该争议商标提出异议、该争议商标系错误发放,才可以认定美世达公司与赵强胜具有共同的主观过错。
同样的,在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在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构成对引证商标的侵权时,也指出:“森威机电公司亦无法预见涉案授权商标是否会被最终无效,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明知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仍恶意使用。”
图片来自拍信网
商标持有人应在被宣告无效后停止对该商标的使用
无论是商标注册人还是商标被许可使用者,在明知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宣告无效且该决定已生效的情况下,应自觉停止对该商标的使用,以避免可能带来的诉讼及其他不利后果。正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苏知民再终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说:“在目前商标局已经公告宣布颁发赵强胜的商标注册证无效,且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赵强胜申请的第4040697号“拉法基”商标的情况下,美世达公司已经失去继续使用“拉法基”文字商标的合法依据,故应当停止使用“拉法基”文字商标。”
范一维,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英国伦敦大学学院国际商法硕士,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吉林大学法学学士。擅长领域:海商海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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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小龙坎商标注册尘埃落定,仁众成功获权,一大波xx小龙坎会有变数吗?
几经周折,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仁众投资”),终于获得了“
”商标的所有权,一时之间,不仅在业内引起剧震,在网络上也出现了大量报道。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也在第一时间向广大消费者发出一封“致歉信”。
小龙坎品牌爆红,商标注册引多方争夺
据悉,在业界十分火爆的小龙坎老火锅、小龙翻大江火锅酒楼两大品牌均是仁众投资旗下品牌,小龙坎老火锅在大成都范围仅有11家门店,此外没有以“小龙坎老火锅”以外的任何名字经营,但市面上的“小龙坎”老火锅却远远不止11家。
2014年4月,小龙坎老火锅水碾河店开业,经过了一段时间的生死挣扎存活期,到2015年4月,在春熙路开了第4家店。“当时我们只想以‘小龙坎’名字做一家火锅,但是没想到做得这么好。”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小龙坎)媒体公关负责人何小姐说。从那之后,小龙坎老火锅就一直是成都排队最凶、人气最旺的火锅店之一,等位两三个小时是家常便饭。即便如此,都还是经常听到有人说:“你吃的那家不是正宗的”。一夜之间,带着各式前缀和后缀的小龙坎老火锅店开始出现在市场上。由此,也出现了很多负面报道:7月29日,20多人在江苏镇江“小龙坎”火锅店就餐后出现呕吐腹泻。8月10日左右,有网友反映在“富顺小龙坎”吃到了疑似变质食物。8月11日,4位市民在成都市成华区新风路吃完“小龙坎老火锅”后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
(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官方主页声明)
消息一出,大家都将矛头对准了小龙坎,仁众官方主页和成都小龙坎官方微博均作出了声明:这些“小龙坎”火锅店均是“高仿”、“仿冒”,与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其在大成都范围内暂时只有11家门店。小龙坎从2014年就开始使用小龙坎老火锅进行餐饮经营,最早的仿冒门店于2016年6月出现(大众点评数据)。然而,这些“高仿”和“仿冒”的说法,引来业内其他“小龙坎”们的不认同。成都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国内多家公司因抢注小龙坎商标,陷入商标争夺战。
百花齐放现状依旧,商标注册一路坎坷
据了解,小龙坎街道是重庆市沙坪坝区的一个街道,1953年建立街道办事处,曾是沙坪坝区政府机关驻地。国家工商总局设立在成都天府新区办事处的胡姓工作人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而小龙坎是重庆沙坪坝区的一个街道名,可以被注册。“至于为什么没有注册成功,要看注册方被驳回的理由”,胡小姐说。
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带有“小龙坎餐饮”信息的企业超过50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官网上商标申请查询服务栏中,有49个关于“小龙坎”的商标申请,仅有一家名为“小龙坎电台巷大龙火锅”于日申请成功。
为了解决商标专有问题,日,仁众委托成都勤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小龙坎”商标(申请号:第号),但并未取得实质性结果。随后仁众投资又委托顶呱呱集团旗下专业知识产权团队(下简称“顶呱呱”)重新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号:第号)。
2016年8月,仁众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针对“
”商标的驳回通知书,顶呱呱团队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针对“
”商标进行复审。2017年3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对两个商标进行专业审核和分析后,认为“小龙坎电台巷大龙火锅”商标显著部分在“大龙”二字上,与“
”商标区别明显。结合“
”商标已经大量使用的情况,最终给予“
”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决定。日,“
”商标进行初审并公告。
商标落户,仁众将继续完善知识产权体系
直到今天,“
”商标正式归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不仅如此,仁众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体系。小龙坎媒体公关负责人何小姐透露,小龙坎已经携手专业知识产权团队申请注册“川龙坎”、“坎龙小”、“大龙坎”、“正宗小龙坎”等近似商标。同时,对线下门店标志性装饰装潢进行申请并获得“小龙坎内景”、“小龙坎柜台”、“小龙坎入口”、“小龙坎品牌介绍”、“小龙坎标识”等系列版权。
对此消息,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四川火锅协会常务副会长严龙。严龙首先表达了对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祝贺,小龙坎商标的归属也是实至名归。商标的获得可以解决仿冒小龙坎泛滥、扰乱火锅市场的问题。关于市场很多挂着小龙坎名字的火锅店,不仅对商标拥有者是种伤害,对广大消费者而言更是隐患。希望四川的餐饮都不要涉入这种取巧的灰色地带,而应该自力更生,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
据悉,大众点评、美团等第三方平台将根据相关法律陆续下线全国未授权“小龙坎”门店。小龙坎商标大战目前落下帷幕。对餐饮企业来说,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问题才是品牌发展的重中之重。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也承诺,将为消费者带来安全、美味、地道的四川火锅作为自身发展追求的目标。商标的获得只是一个开始,小龙坎团队将为之付出心血,做好做强品牌,为做“世界的小龙坎”而全力以赴。
成都商报记者 周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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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一點點”与“50岚因为商标纠纷互怼
喜欢喝奶茶的童鞋应该听过“50岚”、“一點點”这些牌子,它们两家因为商标侵权官司,现在双方“火药味”十足。知产超市发现50岚官方网站上的严正声明,写着法院判决“一點點”商标侵权成立,而“一点点奶茶加盟”官微转发了顾客评价50岚不好喝的微博。那么,“一點點”跟“50岚”到底有没有关系呢?
“50岚”凭什么要告“一點點”?
从法律层面来说,50岚官方网站上的严正声明应该撤下了,那是一审判决的结果,二审判决已经下来了。上海知产法院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台北50岚关系企业”的标注行为属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不构成对涉案“50岚”商标的侵权,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50岚”凭什么要告“一點點”商标侵权呢?仅仅是因为龙隆面包房在“一點點”商标右下方注明“台北50岚关系企业”,而上海伍拾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自己经授权获得了“50岚”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一點點”这种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點點”一审败诉,二审赢了!
龙隆面包房可不这么认为,他觉得自己也拿到了相关授权。因为台湾地区的“50岚”品牌、及台北区加盟总部均早于涉案“50岚”商标被核准注册日近10年,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被台湾的五十岚台北区加盟总部授权在中国大陆使用“台北50岚”字样,而龙隆面包房是生根公司连锁门店之一,所以使用该字样也是理所当然的。
二审法院认为,龙隆面包房使用“台北50岚”字样,是出于善意,只是为了说明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不是不是作为商标使用,所以不构成侵权。
知产超市经查阅,发现“一点点”商标的注册人是楼更深,而他是台湾奶茶连锁店五十岚老板,因为“50岚”商标被抢注了,不得已重新更换商标品牌,这样看来咱大陆的“50岚”恐有傍名牌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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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金沙回沙酒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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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回沙酒
金沙回沙酒是贵州毕节老牌名酒,小麦制曲,采用两次投料、九次蒸煮、八轮发酵、七次摘酒的生产工艺酿造。生产出的基酒须经过三年储存后精心勾兑包装上市,是贵州除茅台酒外的第一个大曲酱香型白酒,具有酱香突出、优雅细腻、味醇丰满、酒体醇厚、回味悠长、空杯留香的独特风味。好酒好兄弟,金沙回沙酒。
金沙回沙酒行业地位
在2010年、中华品牌战略研究院共同主办
的,“华樽杯”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中,其品牌价值为4.07亿,在全国酒类行业中处于第187位。“华樽杯”酒类品牌价值评议是最权威,最专业的。
金沙回沙酒公司发展
早在60年代被誉为贵州“二茅台”,曾荣获首届金奖、
酱香型回沙酒
酒文化节金奖、历届贵州省名牌产品及贵州群众最喜爱的产品杯等奖。多年来,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经省、地、县质检部门抽检,市场合格率年年都达100%,多次被省、地、县工商部门授予“消费者信得过产品”称号,连续三年获省级重合同、守信誉单位。2001年获贵州名牌产品称号,2003年获贵州著名品牌称号,同年被授予进出口自主经营权单位,2004年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全国重合同、守信誉单位称号,9月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根据《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贵州省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贵州省“十一五”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和《贵州省“十一五”白酒产品专项发展规划》精神,依据市场的需求和企业的发展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已制定出万吨金沙回沙酒技改发展规划。
2008年底,企业已形成年生产金沙回沙酒4000吨的能力;2010年,企业将达到年产金沙回沙酒6000吨的水平。2012年,一座生产现代化、年产规模过万吨、管理更科学、品质更优良的新型酿酒企业,将在黔州大地上拔地而起,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这家具有悠久历史的酿酒企业,将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其宣传做的十分到位。
金沙回沙酒获得荣誉
金沙回沙酒
是贵州老牌名酒,是贵州除茅台酒外的第一个大曲酱香
型白酒,具有酱香突出、优雅细腻、味醇丰满、酒体醇厚、回味悠长、空杯留香的独特风味。早在60年代被誉为贵州“二茅台”,曾荣获首届博览会金奖、酒文化节金奖、历届贵州省名牌产品及贵州群众最喜爱的产品杜鹃杯等奖。
1999年至2007年,公司连续九年获贵州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
2002年和2005年,“金沙牌”金沙回沙酒、双回沙酒连续两届被评为“贵州省名牌产品”;
2003年,“金沙牌”荣获“贵州省食品工业著名品牌”;
2004年,公司获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同年9月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05年,公司荣获中国质量诚信促进会授予“AAA级质量诚信单位”;
2006年8月,注册商标“金沙牌及图”被评为“贵州省著名商标”,被省消费者协会评为贵州省第八届诚信单位;
日,贵州金沙窖酒酒业公司荣登首届十大行业公信榜企业;
日,公司生产的金沙回沙酒(酱香型52%VOL、酱香型51%VOL、酱香型 48%VOL)系列产品以其卓越的品质,被省商务厅、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再次评为贵州八大名酒称号。同时,金沙回沙酒再次被评为贵州省名牌产品称号。
2010年10月,日,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金沙及图”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是贵州省白酒行业第三个中国驰名商标,也是毕节地区首个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日,金沙回沙酒在首届重庆文化产业博览会展览
金沙回沙酒未来规划
为稳步推进六万吨绿色生态酒城的发展规划,公司将沿着“创一流品牌,建百亿酒业”的远景目标,科学谋划,真抓实干,“十二五”期间将继续扩大酱香型白酒生产规模,并逐步恢复金沙窖酒、双回沙酒等浓香型白酒,确保“十二五”末具备2万吨酱香型白酒生产规模及1万吨浓香型白酒生产规模,带动4000余人就业,拉动10万吨高粱、小麦等粮食种植业,促使产业多元化配套发展。公司将在继续扩大生产规模,加快品牌建设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实力,不断提高市场份额,实现金沙酒业又好又快发展,至2020年,力争实现3万吨酱香白酒及3万吨浓香型白酒生产规模,全力打造一座现代化的绿色、环保、和谐生态酒城,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名优白酒品牌。
.百度文库[引用日期]
.优酷[引用日期]
.金沙回沙酒山东总经销.[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小龙坎“被成都火锅注册商标 重庆人答应吗?
成都“小龙坎”火锅在网上引起了争议
因其成功注册重庆地名“小龙坎”
而要求成都上百家
打着“小龙坎”火锅招牌的火锅店
全部“变脸”
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此消息一出
重庆网友不乐意了
众所周知,“小龙坎”是重庆地名
却在其它城市因火锅品牌问题“扯聊斋”
“小龙坎”真的开心吗?
争议!成都火锅用上重庆地名
据了解,成都“小龙坎”火锅于2014年在成都水碾河路开业,经过3年多时间发展,已是成都知名火锅店,其官网宣称,热门时段很多慕名而来的客人甚至要排队等候3小时左右才能入席。
近期,“小龙坎”官方发布声明称,2016年以来,一些打着“XX小龙坎”火锅的仿冒者在成都甚至全国范围大量出现,严重影响了该品牌的权益。据第三方统计数据显示,小龙坎火锅现在全国共有500多家仿冒店,仅在成都就有400多家。
1月4日,小龙坎火锅所属公司负责人向媒体证实,“小龙坎”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并在第一时间向大众点评网发出通知,要求假冒的小龙坎店立即下线。
记者随后向重庆火锅协会进行了求证,据该协会负责人介绍说,重庆火锅协会并没有名为“小龙坎”的会员单位,其也并非重庆火锅的知名品牌。
那么,小龙坎作为重庆地名,能否被成都企业注册为火锅商标呢?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作为商标,“小龙坎”不属于该范围内,所以相关企业注册是合理、合法的。
被“抢注”、被“代表”、被“躺枪”
在全国,还有无数打着重庆地名
及重庆招牌的火锅店
重庆火锅屡次“被代表”,屡次被“躺枪”
重庆火锅表示:锅锅心里苦!
比如,打着“朝天门火锅”旗号
或在“朝天门火锅”上加前缀、后缀的,
也让重庆正宗的“朝天门火锅”很无奈。
这样的情况显然很多都是在打“擦边球”,
暗示、明示地希望用重庆火锅“借力”发展,
虽然并不违法、违规
但实际上对于重庆火锅的对外推广
有较大影响
因此,近日
重庆市火锅协会发声了:
“重庆人民不欢迎被代表!”
“李鬼”防不胜防,维权难
事实上,这些年,重庆火锅“被代表”,伤了不少人的心。
2016年12月,浙江温州瑞安相关部门对辖区多家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8家火锅店涉嫌非法使用地沟油。涉事8家门店从名字看,6家都打着“重庆火锅”的招牌。
而事后,重庆火锅协会了解到,除了涉事的渝味晓宇火锅(瑞安店)的确是重庆渝味晓宇火锅加盟店外,其余的塘下重庆八旺串串香火锅、塘下朝天门火锅、重庆名将火锅店、阿云重庆老火锅等,都跟重庆火锅没有关系。
当时,朝天门餐饮集团就派出以律师和高管为主的打假团队,发现当地还藏着8家该集团不知道的“朝天门”。这些“李鬼”,也让重庆火锅品牌防不胜防。
顶着重庆火锅招牌,一旦出了纰漏,重庆火锅就“躺枪”,非常受伤。
申请集体商标12年,地理标志均失败
作为中国火锅之都,
重庆火锅因其麻辣鲜香的独特魅力,
火遍大江南北,
成为了重庆一张流动的名片。
为了保护这块金字招牌,重庆火锅协会从2005年开始,便着手申报重庆火锅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
不过,12年过去了,重庆火锅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一次次被驳回。这期间,有无数家商标事务所曾为重庆火锅奔走,但均告失败。
“重庆火锅,这个地域太广,要申报成功非常难。”曾经受火锅协会委托,为重庆火锅申报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北京宾侨国际企业文化发展中心负责人张克卫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是2010年为重庆火锅进行申报的,当时已经收到了授理通知书,但是在最后的评审环节没有通过,当时,一起未被通过的,还有成都小吃。
张克卫表示,商标局的意见是重庆火锅的原料分散在全国,不是重庆特产的商品,因此,不符合申报地理标志,而要申请集体商标,县级及以上区域,近年来几乎没有成功案例。
他说,这些年,从企业到协会,再到政府,一直都在努力,但是总绕不开重庆这个省级地域名称。
重庆火锅申报,还有很长的路
“按照《商标法》规定,县级或以上地名,都不能注册商标。”12日,专为协调疑难商标的北京盛凡商标中心相关人士表示,重庆是一个省级地名,很难注册商标,同时,火锅也是一个行业通用名词,也不能注册,因此,重庆火锅要注册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很难。
正因为如此,工商部门表态,成都申请“小龙坎”并不违规,因为小龙坎属于小地名。
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申请地理商标的商品,必须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而重庆火锅,要满足所有条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张克卫也表示,重庆拿到县级地理标志的不少,比如巫山茶叶、赶水草兜萝卜、黑山谷猕猴桃等,但是,纵观全国,以省级为地域名注册的商标很少,贵州茅台是个例外,因为贵州茅台实际上是以茅台镇为原产地,能找到具体的厂,而且注册时间是上个世纪80年代,而重庆火锅范围太广,要注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重庆火锅要加大创新和话语权
迟迟拿不下来的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让重庆火锅屡次“被代表”,出问题就“躺枪”。
那么,重庆火锅未来的路,究竟该怎么走,如何来保护这个上千亿级的产业不受伤?
重大工商管理学院经济学廖成林教授认为,重庆火锅要发展,必须在技术上、标准上、文化品牌包装、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要有意识加强和创新,重庆火锅界要联手起来,设置顶层构架,奋起反击,不然就会很被动,很受伤。
“重庆火锅是重庆餐饮业的一大支撑,在全国餐饮百强榜中,可以占到10多席,这在全国是很具有话语权的,但是,重庆火锅企业之间还要形成合力,共同维护这个金字招牌。”
他说,重庆火锅企业要在全国有话语权,首先就必须要做标准。比如德庄早些年的毛肚标准,绿色毛肚专利,最近的李氏辣度,都开创了行业先河,在全国具有很高影响力。
其次,重庆火锅要不断创新,在口感、食材、服务、技术等方面,要不断创新变化,要与时俱进,适当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管理。没有创新,就容易陷入招牌之争的死循环。
第三,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品牌企业要有长远规划,进行风险管控。第四,重庆火锅要形成合力,形成重庆火锅的品牌聚焦,行业协会大有作为。
一座城两条江
山城重庆锅头烫
是山城人巴心巴肠的心头爱
也是重庆的一张名片
希望重庆火锅能够保护好相关权利
同时发展得越来越红火
让更多全国各地乃至世界的朋友
能够品尝到正宗的重庆火锅!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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