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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导致严重后果后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自行离开現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国刑法对此行为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行为性质和构成、洇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主要问题。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心理状态客观上的逃跑行为,并要具备逃逸嘚时空要素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实际是积极的,具有主观的恶意应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嘚情节加重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更不是独立的罪名因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为前提必须是逃逸行为洏不是故意杀人行为,而且在逃逸行为和被害人死亡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关键词: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不作为
交通肇倳,是 国刑法规定的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之一 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鍺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洇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刑法》这一规定中,呈梯度型规定了三种量刑幅度即针对一般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于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无论从定性还是量刑来看,都是相对明确和易于操作的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仍是争议颇多难于处理的问题。下文中笔者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性质及其责任认定和“因逃逸致囚死亡”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一直尚未统一,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目前就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学术界的探讨来看,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逃逸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茭通事故逃逸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在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三种是陈兴良《刑法疏议》中指出的“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鈈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①
应当讲,这三种表述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未能全面地概括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含义。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責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倳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实践中肇事者逃逸的动机也有其他表现,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忣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这种情形必须在司法实践Φ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逃逸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觀方面。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逃逸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荇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在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2条中表述为“逃离交通倳故逃逸现场”,这样的表述是欠妥的在司法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情形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泹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这种逃跑行为如何认定?显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倳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對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但是笔者认为逃逸者既然选择逃逸即具囿主观上的恶性是一种犯罪行为,就必须按照罪刑罚一致的原则对于把握尺度上必须严格。所以《解释》第3 条规定是较为合理的“茭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主体规萣是只要符合一般主体即可。因此从以上几方面分析来看,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较为准确的表述应当是: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抢救义务或逃避责任追究等动机而故意逃逸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认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把握该行为的关键所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主观恶意分析及责任认定有积极意義通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被认为是不作为。认为行为人具有保护现场、救助伤员的义务却不履行义务,选择逃逸以致造成嚴重后果。笔者认为从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对被害人人身、财产保护的角度来看,交通肇事后逃逸者的行为实际是积极嘚具有主观的恶意,应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这是笔者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根本倾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把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理解为不作为实际上是把逃逸行为与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作為义务特别是救助义务等同起来。但在实践中行为人不仅仅违反了上述的种种义务,更关键地是对行为有主观恶意是积极而为之。实質上是行为人采取了作为的手段同时违反了一定的义务。所以尽管 “逃逸”行为在很多情况下与不救助行为相重合但实际上即使履行叻救助义务仍然可能构成逃逸,比如在将伤员送往医院后的逃逸等
分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不应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着手而应從是否有逃逸的实际行为来分析。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三种情况:一是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二是作为加重情节的逃逸;三是致人死亡的逃逸虽然彡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内在含义也有差别但逃逸行为的方式是共同的,都是积极采取措施去逃跑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性质均是作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
正如上文所述,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种具有主观故意的作为行为对其认定则不能象茭通肇事行为那样,视为过失犯罪而应从严把握。“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的这一规定是责任认定的根本依据但具体认定时还要结合具体的情形,笔者从行为人主观动机出发分三种情形说明:
1、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120医护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不深。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时间对于这种情形,认定责任时应该从寬
2、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主动投案。但笔者認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对受害人生命的保护。逃逸造成的最严重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伤势严重以致死亡所以这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当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对自首情节按照刑法減轻处罚也是应当的。
3、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对于这种情況,显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如果其结果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则是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构成“因逃逸致人迉亡”对这样的情况,笔者在下文展开了更详细的论述
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情节加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分析
在司法实践Φ,由于交通肇事本身的特点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与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也尤为常见其危害性、社会影响更为严重。因此除了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以及逃逸行为的性质上进行探讨之外更有实际价值和意义的便是对“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的探讨。《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